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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现行担保制度的价值意义

2022-11-21马雅晶

法制博览 2022年10期
关键词:分则物权民法典

马雅晶

河北世纪方舟律师事务所,河北 石家庄 050000

《民法典》分则中涵盖的制度条款极其复杂,其中担保制度被分别归纳到不同的编章中,主要存在于物权编和合同编。在制度实施和作用发挥的过程中,产生鲜明的割裂现象,不利于法律适用,对交易过程和结果的控制缺乏有效性。担保制度的设计应能够形成新的认识,根据目前新兴产业特点和交易方式,能够对担保制度的作用形成现代视角;应主动改善和应对旧法与新法、旧法与经济发展新情况之间的差异,能够利用更完善的担保制度,对交易和买卖行为进行约束与引导,要制定多样和新型的担保方式,能够在抵押权、留置权等方面发挥作用。相关单位要对物权的本质进行深度剖析,为其赋予多重属性,更要通过对担保制度历史演变过程的全面分析,认识到当代社会对担保制度的实际需求,进而明确担保制度独立成编的现实意义和社会价值。真正将担保作为重要的制度工具,深度应用到市场经济发展和管理中。从本质特性来讲,担保制度不局限于支配性,更不具备显著的优先权特点,要能够根据担保制度的建立缘由和发展过程,进一步对担保的形式和方式进行创新和优化。切实立足于社会现实,结合交易的新特点及买卖双方的个性化需求,对担保的方式进行深层次的创新和改革。而担保制度的独立成编,在一定程度上可迎合和应对市场多样化需求,要增强担保体系的开放性,继而为社会经济的发展提供多重选择。

一、《民法典》分则中担保制度的核心作用

(一)设计担保规则的法定依据

无论是《民法典》的颁布与施行,还是其中担保制度的创新设计,最核心的作用就是为担保规则的设计提供法定依据,对市场的公平竞争和合法交易进行有效的管制和监督。交易主体在签订合同的过程中,会产生相应的担忧和顾虑,若能够科学设计担保制度,更有助于买卖双方合理地设定担保规则。从某种角度来说,《民法典》分则中的担保制度发挥重要的导向作用,更有助于市场多元化发展和交易的快速促成,要科学地设计担保规则和方法,并将其以更加符合市场交易规则的形式进行编制与展现。

(二)增强交易过程和结果的可靠性

买卖双方以商品为标的,产生经济活动的过程中会涉及不同的风险,若想有效地把控交易过程和结果,就必须具备一定的法律支撑。从这个角度来看,担保制度发挥重要的作用,更有助于增强交易过程和结果的可靠性[1]。无论是选择人保的方式,还是使用物保的方式,核心意义都是为了最终实现交易安全、完整的结束。其中,人保主要是选择具有信誉的人作为保证人,对交易事件进行信誉担保并承担相应的责任。而物保的显著特点就是优先受偿权,利用房产、车子、有价证券等进行抵押、质押,并按照法定程序进行抵押登记。若在法定时间内不能偿还债务,就要拍卖抵押的资产以保证获得债务的清偿。从这个层面来看,物的担保在增强交易的安全性与可靠性方面具有更好的促进和保障作用。

(三)为买卖双方提供法律保障

在互联网和物联网技术极速发展的社会背景下,整个市场存在鲜明的多元结构特点。特色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新进程,出现一定的民商分立的问题和现象,继而对担保制度的作用和功能发挥提出新的诉求。从目前的法律效力发挥来看,《民法典》分则中的担保制度的设立,更有助于为买卖双方提供法律保障,确保交易主体能够在相对公平的情况下进行商品和服务交易[2]。担保制度的设计与实施,对市场的有序运转发挥重要的作用,更关系着买卖双方的合法权益保障。若担保制度缺乏法律适用性,将不利于市场的公平和健康经营与发展。因此,要动态分析与研究担保制度的作用。并能够根据整个市场的变化情况进行优化和完善。

二、《民法典》分则中担保制度的历史演变过程

(一)“依托质”的建立和发展是担保制度设计的依据

“依托质”的建立和发展为担保制度的设计提供依据和指导思想,利用拟诉弃权的方式进行担保和债务清偿。而“依托质”起源于罗马法,对我国担保制度的设计和应用发挥着重要的启示作用。“依托质”设立和使用的初级阶段,主要是围绕寄托与借用产生相应的担保行为。在罗马法发展的早期,将“依托质”应用于奴隶的购买和解放等方面。但从适用频率来看,依托于罗马法形成的“依托质”,更多的是在借贷方面发挥担保作用,并为后期担保制度的设计和应用奠定扎实基础[3]。当社会进步和经济不断发展后,会逐渐暴露传统“依托质”的各种问题和不足,继而必须对相关制度和担保方式进行创新。从最初的“依托质”逐渐发展为物体的质押和抵押,并为交易提供更加显著的法律保障。基于“依托质”对相关买卖行为进行的一种保证,主要以允诺的形式渗透在各种经济活动中,更多的是以口约的方式发挥作用。

(二)《法国民法典》首轮实现高质量的制度内容聚合

从罗马法到“依托质”,再到《法国民法典》的设计与实施,真正在制度内容上产生高度的聚合效应。将社会或法律体系中出现的各种担保形式进行了极大的整合和聚合,并逐渐形成相对完善的民法体系,主要包括一般规定、债和继承等不同内容。在《法国民法典》中明确规定,债务人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即对交易事件进行担保的过程中要承担相应的连带责任。《法国民法典》的建立与实施,标志着担保制度发展到新的阶段。具体来说,《法国民法典》主要有以下三个鲜明的特点:其一,将所有担保方式进行整合与聚集,逐渐构建相对完善的担保体系;其二,将担保归纳到债法中,将相关的契约进行科学整合,并规定在第三编中;其三,弱化了留置担保手段的作用,对质押进行重新规定,继而使人们逐渐形成良好的财产意识,并对物权的概念建立新的认识。但不足的是《法国民法典》虽对各种担保方式进行极大的集成,但却未将重要的制度条款与物权建立更加密切的关系。

(三)大陆法系担保制度初步建立

随着民法理论的不断完善和成熟。担保制度的内容更加丰富,且逐渐具备更加强大的法律效力,《德国民法典》的诞生和应用,进一步对抵押、质押、留置进行明确规定,并将三者统一归纳到物权当中。物权法具有相对的独立性,并从既定的物法体系中脱离出来。《德国民法典》在物权与债权上进行了明确设定,并在概念和应用方式上做了区分,逐渐形成单独的债权编和物权编[4]。基于此,大陆法系担保制度初步建立。目前,我国《民法典》分则中的担保制度就被分别放置在物权编与合同编中,与《德国民法典》的担保制度设定具有一定的相似性。而从历史发展与形成过程来看,担保制度的设计与使用仍存在一定的局限性。参照历史意见和智慧的同时,担保制度需能够满足当代诉求,并能在编制方式上进行创新与改革。

三、《民法典》分则中担保制度设计和动态优化的现实意义

(一)有效控制授信风险

我国在担保制度设计与实施的过程中,必须要根据我国基本国情,有效地对市场发展过程和形式进行宏观调控。要根据担保制度实施的效果,不断地对内容进行优化和完善,继而有效控制授信风险。担保制度在我国市场经济发展中具有极其重要的作用,必须能够利用科学的条例和法规进行信用管理。在不同性质和规模的经济活动中,要真正展现担保制度的作用和价值,能提升信用并有效地控制授信风险。基于明确的债务清偿顺序,更加科学地开展各项经济活动,并促使各种交易的快速达成和高质量完成,给予买卖双方良好的法律保障。

(二)突破物权法定原则的桎梏

《民法典》物权编作为我国市场管理的重要工具,必须基于法定的原则科学地发挥法律效力。物权编的设计与应用,虽在一定程度上丰富了我国法律体系,但对担保方式的创新和改革带来消极影响。而根据市场经济发展特点,不断对担保制度进行动态优化,更有助于突破物权法定原则的桎梏,逐渐形成具有法律适用性的担保方式。

四、《民法典》分则中担保制度独立成编的证成

(一)中国对担保制度设计和优化的价值的定位

具有不同政治体系和理念的国家,会对担保制度的性质和存在的意义有着不同的观点与想法,进而逐渐形成不同的运作方式与模式。担保制度体系中主要存在两种模式,包括德国模式和法国模式。我国需从既定的制度体系和不同模式中汲取先进经验,才能对担保制度设计和优化的价值进行精准定位[5]。根据目前担保制度的实施情况,能够对独立成编的意义和价值建立正确的认识。要真正从担保制度的历史渊源中获得启示,将不同性质的担保方式进行科学融合,并能进一步拓展其功能。要在债权担保和投资标的等方面都能发挥担保制度的优势和价值,并能够逐渐形成更加多元的价值权属性。对于《民法典》分则中担保制度的独立成编,我国要根据既定的国情和法律体系特点,精准定位担保制度的价值和功能,结合目前的法律适用效果进行动态优化和更新,继而不断增强其市场适用性。

(二)增强人保和物保的协同效应

担保制度的独立成编,主要目的是有效应对人保和物保不能协同发挥作用的问题。针对严重和鲜明的割裂问题,应对担保方式和制度体系进行不断的优化和创新。要真正发挥人保和物保的协同效应,更好地约束和管理交易行为与过程,为交易主体提供良好的法律保障。物权法体系的内容极其丰富,并能进行宏大的叙事,但不能满足于目前社会经济发展的需要。必须要根据当前的交易形式和特点,进一步对担保制度进行创新和优化,并逐渐形成可应对市场的多种担保方式。不局限于人保和物保,要能够发挥互联网信用体系的作用,为各种交易活动提供担保。更重要的是,要认识到担保制度独立成编的价值与意义,并能够对人保与物保进行有效的衔接,继而充分发挥二者的协同效应,有效改善以往人为割裂的问题和现象。

(三)提升担保制度体系的开放性

我国要不断总结司法实践经验,根据市场经济发展特点,以及新业态的交易形式,进一步提升担保制度体系的开放性。面对日益多元化的市场,要利用适合的担保形式进行应对和市场管理。物权编不应成为经济活动管理的单一手段,要根据时代发展趋势,不断地对担保制度体系进行优化和拓展,进而不断增强其法律适用性和市场适应性[6]。要立足于现实,在担保制度中有效地映照现实社会和市场活动特点。注重增强担保制度体系的开放性,并能根据社会经济发展的状况和趋势,鲜明地体现担保方式的多样性与现代性。不应局限在物权法编的法定原则上,担保制度应独立成编,并能将人权和物权担保进行有效统一。进一步发挥信用体系的作用和价值,能够对人保的功能进行扩充和强化。

(四)基于独立的担保制度有效应对民商分立问题

法律法规和制度的设计与实施,必须要参照历史演变过程和总结历史经验,既要满足当下市场经济发展的需求,还要能够适用于未来,具有一定的引领性和前瞻性。当担保制度分别归纳到合同编和物权编中时,若不能真正发挥功能和作用,就必须对制度的独立成编的价值建立正确的认识。要基于独立的担保制度,有效应对民商分立问题。担保制度的设计与应用不应被固定化,要以动态和发展眼光审视其具体的效用和效力,并能够主动地将担保制度独立成编。我国要逐渐增强担保制度的开放性和现代性,并能做到独立成编,更好地解决民生分立的问题。

总而言之,多元文化背景下,我国需对担保制度的作用发挥情况进行客观分析,并能够加深制度体系的当代诉求认知。要根据人保和物保割裂的问题,主动推进担保制度的独立成编。要认识到担保制度体系优化的现实意义,对担保的方式和内容展现形式进行改革与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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