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数据背景下生物多样性法治保护的变革与挑战
2022-11-21张文克
张文克
桂林电子科技大学,广西 桂林 541003
大数据就是大量数据的集合,具有数据信息体量大、多样性、生成速度快、可变性等特征。目前,大数据正深刻影响着世界的各个领域,也改变着我们的思维和行为方式。从生物多样性保护的发展来看,生态学家始终由于缺乏高质量的生物多样性数据,导致难以在生物多样性的起源、维持和丧失等方面上取得突破性进展,[1]进而影响生物多样性保护的决策者难以制定出科学、合理的政策与规则。近年来,学界对大数据如何应用于生物多样性保护问题研究有些探讨,但对于大数据应用于生物多样性法治保护的作用问题,即生物多样性法治保护研究应用于大数据会产生何种变革与挑战未作深入讨论。此外,考虑到中国也逐渐重视大数据技术在生物多样性保护领域的应用,并发布了相关政策文件以确保大数据对生物多样性保护的应用。本文通过分析大数据背景下生物多样性法治保护面对的变革、挑战,期冀大数据技术有助于提升中国生物多样性法治保护能力。
一、大数据与生物多样性法治保护的联系
生物多样性法治保护不同于其他领域的保护,其与生态环境、经济环境、人口居住地等因素联系紧密。之前由于缺乏数据技术,致使生物多样性法治保护无法与上述因素相结合。随着大数据技术的发展,使得生物多样性法治保护通过收集、分析生物多样性大数据发展到一个科学、智慧的新阶段。
(一)大数据背景下生物多样性法治信息获取多元化
生物多样性从生态环境、物种和基因三个层面反映了地球上生物的范围和多样性。大数据背景下,大量大数据技术应用于以上三个层面,产生的生物多样性大数据的来源较为丰富。随着遥感大数据技术、无人机等诸多先进技术的发展,生物多样性大数据的来源也将多种多样。多元的生物多样性大数据来源不仅有助于人们获取更多的生物多样性信息,更重要的作用在于帮助生物多样性保护研究的科研突破,产生新的生物多样性科学认知。[2]例如,通过分析动植物基因组变异-表型关联知识库上的数据,有利于重要农艺的模块遗传研究和育种应用。
(二)大数据背景下生物多样性法治保护实现智慧化
随着互联互通的发展,众多基因库、资源共享平台、各个高校院所的馆藏标本数据库的建立,生物多样性大数据更能准确反映动植物的濒危状况和保护等级、地理环境状况、基因变化等信息,[3]从而反映出现实急迫需要的诉求,并通过大数据技术进行论证与预测,促使相关主管部门和地方政府制定生物多样性保护相关政策和规划。在执法方面,政府部门积极与大数据平台合作,从而在行政决策与执法过程中兼顾效率与公平。如生态环境部与中国气象局进行深度合作,借助中国气象局提供的大气数据,在温室气体监测评估等国际气候变化事务和核算碳排放相关工作中优势互补。在司法方面,法院积极适用智慧法院系统,依托于大数据,在审查与办理案件过程中实现对破坏生物多样性的行为进行公正审判。
(三)大数据背景下生物多样性法治保护的实践
尽管中国尚未制定一部专门的生物多样性法,但2018年云南省率先出台了中国第一部生物多样性保护的专项地方性法规——《云南省生物多样性保护条例》。另外,在2020年《生物多样性公约》第十五次缔约大会中,中国表明将确立一部国家层面的《生物多样性保护法》作为目标之一。尽管专门法律尚未颁布,但中国各地积极探索生物多样化大数据基础建设。从中国实践来看,在生态系统领域,例如,福建生态环境厅与福建电力有限公司签署战略合作,依托东南能源大数据中心,围绕企业污染防治数据应用,研发“电力+环保”数据服务产品,辅助福建省环境大数据云平台决策分析。广东省更是引发了《广东环境大数据与“互联网+环保”应用建设方案》,直接针对生态环境大数据建设方面的问题。
二、大数据背景下生物多样性法治保护的变革
生物多样性大数据技术与生物多样性法治保护相辅相成,使得人们对生物多样性的认识更加科学与全面。随着生物多样性科学研究的变化,生物多样性法治保护势必会发生相应变化。大数据背景下,生物多样性法治保护在立法、行政、司法等方面均会发生相应的变化。
(一)立法变革:从重视保护物种群体到重视保护物种个体
关于生物多样性保护的公约、法规及政策虽然旨在保护生物多样性、维持生物多样性组成成分的可持续利用,并实现以公平合理的方式共享遗传资源的惠益。但以往只是一个抽象的象征性规定。这是因为受制于生物多样性信息的匮乏,生物多样性保护机构依靠较为抽象的模型来确定生物与人类生存健康之间的关系。抽象的模型中没有针对具体环境、物种等对象,因此过去的规定都是较为抽象的规定。
随着生物多样性大数据技术的出现,保护生物多样性的法律、规定越来越趋向于对生物个体提供保护。这是因为大数据技术可以使采集每一个单独的生物体的数据成为可能。正如四川以前对大熊猫的保护以种群为单位,通过对大熊猫提取DNA,建立数据库,有望实现野生大熊猫的“保护只”的实现。众多精确到个体的生物数据在统一的平台进行收集与分析,对生物多样性的法治保护的科学性、可执行性起到重要作用。
(二)行政变革:从决策偏差化到决策科学化
随着生物多样性大数据技术的发展,使得制定科学的生物多样性政策成为可能。环境政策制定者掌握大量生物多样性数据时,通过结合生态环境的实际情况,并结合人居、经济等系列相关数据,使得制定的政策不仅对保护生物多样性具有相关性,[4]也使得人们及时对相关生物风险进行合理规避,从而实现真正的人与动物和谐共处,生态环境可持续发展。
此外,生物多样性大数据的公开,使得政策制定者普法更加容易,公众通过数据信息了解物种及其风险,从而使公众自觉形成守法的意识。同时,公众的参与反过来促进制定的政策更具科学。在生态环境领域,政府借助大数据技术使得跟踪调查破坏生物多样性的企业更加便利,[5]其环境执法水平也随之提高,污染企业自觉制定系列对标政府要求的排污标准显得更为明智。
(三)司法变革:从酌定裁判到推断裁判
考虑到生物多样性科学知识存在较大的不确定性,在司法审判中,如何确定破坏生态多样性的惩罚方式、数额一直是一个难题。这是因为物种、生态恢复究竟需要花费多久、多少钱是难以计算的。在没有数据支撑的时代,法官通常高度依赖专家意见,但专家意见具有强烈的主观色彩,使得最终酌定的赔偿数额难以确保公正性或难以确保赔偿以填补造成的物种损害。[6]
生物多样性大数据的出现,会改变司法裁判过程中法官和当事人高度依赖专家意见的模式。生物多样性大数据更能准确预测物种入侵带来的损害,生态恢复需要的具体时间等事实,大数据技术将损害事实进行量化,使得法官可以根据当事人提供的数据证据进行推断具体的赔偿数额,以避免司法不公正与无法填补损害的情形出现。
三、大数据背景下的生物多样性法治保护的挑战
科学技术是一把双刃剑,尽管大数据技术会指引生物多样性立法保护更加科学,行政决策更具科学性与可执行,司法裁判更具公正性。但其在辅助治理生物多样性问题时,也带来新的挑战。
(一)生物多样性大数据可能加剧破坏生态环境
从生物多样性大数据技术的使用来看,基本需要将科学设备放置在特定的生态保护区对动植物进行监测。可以说科学设备在原生态环境的放置本身就是一种对原生态环境的侵犯。人类运用大数据技术应遵循尊重生命、不破坏其生存环境的原则,否则,随着科学设备的不断应用,原生态环境也难逃被污染的厄运。
从生物多样性大数据分享来看,生物多样性大数据可以被认为具有国家安全级别的数据,其应确保仅用于科学研究而非其他目的。否则在大数据分享后,[7]别有用心的人可能会通过分析某一地区生物多样性的特征,作出具有针对性的破坏,这不仅破坏了生态环境健康,而且是对一个国家的侵犯。为了维护生态安全与国家安全,应对生物多样性大数据分享进行规制。如法国在其环境法中规制,公共和私人项目所有者必须向法国政府提供在研究期间收集的任何原始生物多样性数据。从而使政府对数据的应用进行一定的监管。
(二)生物多样性大数据可能导致保护决策错误
生物多样性大数据对于确保行政决策具有重要作用。然而,这一前提是行政决策所依赖的生物多样性数据必须具有较高的品质。遗憾的是,生物多样性大数据的生产和分析面临诸多问题,直接影响生物多样性大数据的品质,从而影响行政决策的准确性。
一方面,生物多样性大数据的收集会影响数据品质。大数据的收集始终需要公众参与,然而公众可能并非专业人士,其收集的原始数据需要通过技术的剔除与加工才是最终的有效数据。现实中,并非所有数据平台都会对收集人进行考察,会通过计算程序对数据进行筛选。因此最终的有效数据可能并不理想。另一方面,生物多样性大数据的分析会影响数据品质。数据分析结果的优劣需要依靠算法的发展,但算法存在不透明的特征,所以无法监测最终得到的数据分析结果是否具有高品质。
总之,生物多样性大数据的收集与分析存在难以控制的影响数据品质的因素,诚然,高品质的生物多样性大数据才是有助于决策制定者制定出科学决策的前提,如果生物多样性大数据在收集与分析中没有得到良好的处理,那么得出的数据品质不会高,进而导致作出错误的行政决策,这种危害是难以弥补的。因此,就需要对生物多样性大数据的收集与分析过程进行法律规制。
(三)生物多样性大数据可能加剧物种保护不公平
生物多样性保护是全球性问题,也关乎全人类生存与发展。世界各国都在以自己的方式保护生物多样性。然而,世界各国不仅在地理环境上存在巨大的差异,而且在经济、技术水平上存在不平衡。比如,非洲虽然作为拥有世界上生物多样性最为丰富的地区之一,但其生物多样性面临灾难性破坏。这不仅是因为非洲地区保护意识、经济能力落后,更重要的是其大数据技术发展落后。西方发达国家在大数据技术上的垄断,加大非洲生物多样性保护的难度,从而加剧了物种保护的不公平性,导致本身生物多样性资源丰富的地区凭借大数据技术更好地保护生物多样性。
然而,人类共存于一个地球,生物多样性保护应是平衡的,如果一个地区的物种过于保护,另一个地区的物种破坏过于严重,则会破坏生态平衡。况且,生态环境的变化具有蝴蝶效应,可以说如果一个地区的生态系统发生严重损害,地球上其他地区的生态环境也会受到影响。比如,亚马逊雨林正在遭受滥砍滥伐,其面积严重缩小,不仅危害当地的生态环境,还影响整个地球的水循环系统。因此,只有生物多样性大数据技术在全球范围内广泛应用,才能使生物多样性可持续发展。对此,可以通过国际公约或双边贸易条约,适当放宽大数据技术应用于生物多样性保护领域的权限,为世界生态平衡作出贡献。
四、结语
人类对物种和生态系统造成了广泛且深远的破坏,以至于科学家们认为地球的第六次物种大灭绝事件正在上演。为了加强对生物多样性的保护,大数据的应用在时代背景和保护需求上来说,均具有一定必然性。另外,生物多样性法治保护作为附加保护措施也具有必要性。只有认清大数据与生物多样性法治保护之间的联系,分析生物多样性法治保护在大数据影响下的变革与挑战,才有助于进一步完善生物多样性法治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