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治社会下政府购买公共法律服务的研究分析
2022-11-21杨万玲
杨万玲
中国共产党安宁市委员会党校,云南 昆明 650300
在法治社会的要求下,政府需积极履行自身职责和义务,不断强化自身引导作用,发挥主导职责,来带动公众不断促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顺利进行。其中,政府购买公共法律服务可有效保障公民合法权利,促进社会正义和社会公平的不断实现,有着极为重要的现实意义。但由于受到现行机制影响,我国政府在公共法律服务的购买上还存在较大问题,无法全面满足法治社会建设的各项需求。本文分析当下法治社会建设对于政府购买公共法律服务的需求,指出法治社会下政府购买公共法律服务中存在的问题,提出法治社会下政府购买公共法律服务的策略,以期为今后政府更好地履职提供参考,促使我国法治社会的快速实现。
一、法治社会建设对于政府购买公共法律服务的影响
(一)保障法治社会建设的顺利进行
随着我国社会的不断发展,我国的经济水平相较从前有了极大提高,人们的物质生活水平也有了进一步提升。为更好地保障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顺利进行,我国大力推动法治社会的构建,来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营造出良好的发展环境。其中,公共法律服务指的是政府基于自身公共服务职能,为公众提供的各项法律服务,可有效保障公民的合法权利不受侵害,更有利于社会正义和社会公平的快速实现。公共法律服务涵盖内容较广,如法律宣传、咨询以及法援类服务,均包含在公共法律服务的范畴内。而在我国,国家机关是购买公共法律服务的主体部门,而承接主体一般为具备法律服务资格和能力的个人或者相关组织,如法律相关科研机关以及律师事务所等。而公共法律的服务对象为社会公众。为更好地推动社会公共法律服务的普及,我国已经出台相关规定,要求在各地完善相关公共法律服务体系,来保障法治社会的顺利进行[1]。
在法治社会的建设上,从根本目的来讲,法治社会是为保障公众享有平等的权利,营造公平正义的社会环境而提出的。对于政府来说,其在提供各项基本公共服务的同时,更应注重提供公共法律服务,来满足人民日益增长的法律需求。随着我国经济水平的不断提升,我国当下社会矛盾也发生了较大变化,而大力建设法治社会,为公众提供便捷的各项法律服务,可从法律层面上来保障人民的根本利益不受侵害,有效化解社会矛盾和纠纷,可保障法治社会的顺利推进[2]。
(二)提升政府执政水平
政府作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主要引导者,其执政水平可对工作效率和工作质量的提升起到至关重要的作用。而公共法律服务作为当代政府职能之一,政府更要提升对其重视程度,可以购买的形式向社会上具有法律服务资格的机构以及个人来引入公共法律服务,使其更好地为公众提供法律咨询等各项服务,可有效化解供需之间的不平衡,有利于政府执政水平的不断提升[3]。
首先,政府购买公共法律服务可提升各项资源的利用率。由于公共法律服务涉及内容较多,涉及范围较广,对专业知识要求较高。而政府内部在人力资源上和专业资源上无法满足法治社会对于公共服务的各项要求。因此,利用购买来提升社会资源留用率,可有效补充政府在法律资源上的短板,提升执政水平。
其次,可使得法律服务的内容呈现多元化趋势发展。在法治社会的建设过程中,由于当下社会形势较为复杂,这就需要法律服务的内容涵盖各个方面,才能更好地满足公众法律需求。而政府在人力配置上存在较大的局限性,这就使得政府在提供公共法律服务上,在内容和模式上较为单一,已经无法适应快速发展的社会经济对法律的更高需求。而引入政府购买模式,可将社会中的法律资源进行整合,极大地丰富了法律服务的内容和模式,提升服务水平[4]。
最后,需重视社会合力的巨大作用。在法治社会的建设下,社会各界需积极参与,形成法治社会建设合力,才能更好地实现法治社会。而政府购买公共法律服务,可有效挖掘社会中的各项潜力,引导各级组织以及个人积极参与到公共法律服务的体系之中,可形成公众、政府以及社会组织共同治理的体系,有利于法治社会的快速实现。
二、法治社会下政府购买公共法律服务中存在的问题
(一)服务内容尚不全面
在法治社会的建设过程中,为更好地提升政府执政能力,从根本上保障公众合理合法权益不受侵害,政府需积极购买公共法律服务,来满足当下社会人们对于法治和公平正义的更高需求。而在政府购买公共法律服务的过程中,尽管已经取得了较大进展,但由于出现时间较晚,在发展上依旧存在一系列不足之处。由于政府进行购买,这就使得购买过程形成由政府、承接方以及公众构成的三方体系,由于三方之间利益关系较为复杂,因此,需做好制度保障来维护各方权益不受侵害。而在这其中,服务供给是其中关键环节,尽管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政府购买公共法律服务的品种不断增加,但仍无法完全满足法治社会建设的各项需求。而进行法治社会建设涵盖内容较多,如社会治理、制度规范、企业诚信以及网络环境优化等,现有的公共法律服务内容尚未将其完全覆盖,一定程度上不利于法治社会的快速推进[5]。
(二)政府诚信度有所缺失
政府诚信是提升政府执政水平、树立政府良好形象的重要因素。而在政府购买公共服务的过程中,其本质是将自身公共服务职责进行转让,由社会组织来代替履行,这就使得社会组织和政府之间形成正当预期的关系。这就对政府诚信提出了更高要求,但在具体的实践过程中,由于部分政府工作人员在个人综合素养上存在一定不足之处,在合同的履行上存在一定的问题,这就使得政府的公信力受到一定程度的影响[6]。
(三)行政优益权存在滥用
行政优益权指的是政府为保障公众利益,在行政合同上有所体现,需灵活根据形势的变化进行调整,这也是行政合同与民事合同之间最大的区别。从某种程度上来说,其属于特殊情况下的备用权力,只有在各方面条件允许之下才可以使用,如不具备可使用条件则构成权力滥用问题。而在现实生活中,某些时候政府在行使行政优益权时较为随意,单方变更合同以及解除合同的事件不断出现,一定程度上也对政府诚信造成一定影响[7]。
(四)合同内容并不完善
政府在购买公共法律服务的过程中,需合理合法进行合同的制定,避免利用自身权力在合同的签订上出现违反公平的内容。以法律援助服务的提供为例,律师在开展法援服务的过程中,可以获得政府提供的补贴,但补贴标准并不统一,这就使得有时办案成本会高出政府补贴金额,而这些超出的部分经常需要律师自行承担,在一定程度上也打击了律师服务的积极性。
(五)承接方服务质量存在不足
在政府购买法律服务的过程中,尽管以合同作为依托,但从最终目的上来看,还是需要承接方来积极履行自身职责,更好地为公众提供法律服务。这就对承接方的履约能力和诚信意识提出了更高要求,但部分承接方为追求经济效益的最大化,采取减少服务内容或者降低工作质量的方式来节省成本,不利于服务质量的提升。这就要求政府加大监督力度,从制度的角度上对承接方的社会责任机制进行强化,促使其更好地为公众开展服务。
(六)权利救济制度不完善
在政府出资购买公共法律服务的过程中,由于其中涉及较多的内容和环节,涉及的人员和机构也较多,这就使得各类纠纷和矛盾出现的概率也有所上升。例如政府与承接方之间在合同上的纠纷、承接方与公众之间在服务质量上的纠纷等,这就增加了较多的行政诉讼问题,但在权利救济上还存在较大问题。集中表现为公众无法直接对政府提出行政、民事或者公益上的诉讼,更无法直接对承接方提出诉讼。而出现这一情况的原因在于政府在向承接方购买公共法律服务的过程中,所签订的合同具有相对性,合同当事人中并没有公众,但公众又是承接方的直接服务对象,与政府之间没有利害关系,这就使得公众无法对政府提起行政诉讼;而承接方尽管是服务的提供者,但其与公众之间并不存在民事合同法律关系,这就使得公众也无法对承接方提出诉讼,无法进行救济[8]。
三、法治社会下政府购买公共法律服务的策略分析
(一)拓展购买范围
在法治社会的前提之下,政府更应积极履行自身职责,加快法治社会的建设进程。而在购买公共法律服务的过程中,为更好地满足新形势下人们对于法律服务的要求,政府在购买的过程中,需拓宽购买范围,引入多元化的法律服务项目。在具体的操作过程中,首先,可为教育机构购买法律服务,提升学生法治意识,培养其法治观念;还需强化普法志愿者的队伍建设,鼓励社会公众积极参与到法治宣传过程中,提升公众法律意识,这就需要政府购买各类普法活动相关的内容以及平台[9]。其次,还需购买相关帮助社会规范制定的法律服务品种。由于社会在不断发展的过程中,各类社会组织也在不断涌现,其管理体系需要自身进行完善,例如各类民约、公约以及组织章程等,这就需要专业人员对其进行指导,促使政府在购买法律服务的过程中需增加该项目的服务内容。再次,在进行法律服务的购买过程中需增加对公民权益保护的内容,在法治社会的建设过程中,保护公民合理合法权益是其根本目标,这就促使政府在购买公共法律服务的过程中需增加相关公民权益保护的服务项目,如生态环境保护、食品安全、公共医疗体系等,来更好地维护人民利益。最后,增加网络环境优化的购买内容。随着我国科学技术的不断发展,互联网已经被广泛运用到各行各业中,在提升工作效率的同时,由于互联网具有极大的开放性,这就使得其中的信息呈现良莠不齐的现象。为最大限度地发挥网络的积极作用,政府需购买网络平台相关技术产品或服务来进行网络环境的优化,促使其更好地为公众而服务。
(二)完善相关机制
1.诚信机制
政府的诚信度可在政府公信力的提升上占据至关重要的地位,因此,需完善政府诚信机制,可建立再谈判机制,提升合同的灵活性;还需完善政府核查机制,公开政府履约记录,减少承接方的信息盲区,杜绝潜在的交易风险。
2.社会责任机制
对于承接方来说,需注重完善其社会责任机制。一要完善相关监督机制,可鼓励公众对不履约或者履约不到位的承接方进行举报和监督。二要完善公共法律服务评分机制,鼓励公众对承接方进行评分,分数较低的承接方需停止合作。三要完善失信惩戒机制,对承接方的失信行为进行处理,对其实施信用监管,对严重违反规定的承接方需停止合作并停止各项补贴政策,促使承接方不断提升自身服务质量[10]。
四、结语
政府作为法治社会的建设主体,需认清自身重要职责,加大对公众的法律服务力度,可以用购买的方式来完善自身公共法律服务项目和内容,更好地满足公众对于法律服务的各项要求,保障法治社会更好地实现,更好构建和谐社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