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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合适用法律为企业经营提供宽松营商环境探析

2022-11-21闫国军申增杰

法制博览 2022年26期
关键词:企业经营者涉嫌犯罪决策者

闫国军 申增杰

1.河南省林州市人民检察院,河南 安阳 456500;2.河南红旗渠律师事务所,河南 安阳 456500

一、全方位提供法律服务,特别是预防涉嫌犯罪的经济活动

以政府为后盾,提高企业经营者及相关人员的法律素养。要想让所有企业的经营者和决策者都能合法经营,减少企业的违法甚至犯罪行为,最主要的还是要提高企业经营者的法律素养,让他们知道哪些行为可以运用到企业的经营活动过程中,哪些行为不能做,如果做了会带来什么后果,特别要给他们多讲真实的案例。具体可以从以下几方面着手。

(一)从学校法治教育抓起,普遍提高全民法治教育水平。在中等职业学校和大学基础课程设置里增加法治教育,尤其是合法经营的相关法律知识,因为,毕业的学生大部分是要从事各类企业管理或者生产等具体工作的,即使一部分人从事行政管理或者科研等工作也都与企业合法生产经营有必然的联系,因此,有必要对全体国民进行全面法治教育,并侧重增加一门与就业有关的法律专门课程,从而提高国民基础法治素养。

(二)由政府统一组织,对即将进入企业的适龄工作者或者准备从事企业经营的人员进行专门岗前法治教育。建议由政府统一组织,合理安排,由政府兜底,会同用工单位在岗前培训时专门安排时间进行法治教育培训,然后对我国的劳动者进行二次全面的法治教育学习,从进入岗位前就牢固树立法治意识,在今后的工作岗位不仅自己不越法律红线,而且还可以相互监督,共同守法。

(三)由政府或者行业协会组织,对企业主和企业管理者进行重点法治教育。对上述人员进行系统、全面法治再教育,使他们的法治思维得到进一步的加强,形成根深蒂固的意识,不越雷池半步。

二、建立一套科学合理的处理涉嫌违法犯罪企业的运行机制

(一)坚持立案之前的自救帮扶机制。企业涉嫌的经济犯罪往往不是严重危害社会的暴力犯罪,因此,不是必须立即需要立案的,可以探索建立案前的审查机制,如果不是特别严重或者不及时处理损失会扩大的情况下,可以给企业适当自救的机会,如果能够在自救的期间,妥善处理好企业正常经营,使企业继续运转,对企业、劳动者、社会都有好处。例如,如果发现企业涉嫌逃税罪立即依法进行立案侦查,甚至需要羁押企业的主要经营者决策者,与之相关合作伙伴一听此事,可能会立即停止与该企业的相关经营合作,债权人要债,债务人因此而不还债,企业可能会立即濒临倒闭或破产,不但税收没法及时追缴到位,而且社会可能面临的是工人失业、环境污染、土地闲置。但是,如果发现企业涉嫌逃税罪后,不是及时立案,而是给其补救机会,让其自救或者在政府、社会监督下正常生产,产生的经济效益优先偿还逃税的数额,然后再依法对相关责任人进行从轻刑事追究,最终的结果可能就是企业能够正常运转下去,工人有业可就,税收也收回来了,涉嫌犯罪的人也依法受到了刑事追究。

(二)坚持立案审查从严、侦查方式从秘的工作原则。凡是涉及企业的经济犯罪,如逃税罪、职务侵占罪、骗取贷款罪、非法经营罪、合同诈骗罪等非暴力型犯罪,又是在正常经营活动过程中的犯罪、不涉及弱势群体的犯罪,在立案的时候都应该从严审查,能不立案的一般不立案,能让企业自助改进的让企业自助改进,能通过行政手段调整的通过行政手段调整。如果案件有严重危害社会管理秩序的特性,确需立案侦查的,也应该立案时选择合适时机,把影响减少到最小,而不是机械地只讲法律效果,不考虑社会和政治效果,例如,明知一个涉嫌骗取贷款罪的企业家正在和一个外商谈投资事宜,如果谈成了,外商注资,一切经营困难都迎刃而解了,而且涉嫌骗取的贷款资金也会得到偿还,但是侦查机关如果不去通盘考虑,而是机械地立案侦查,虽然这本身没有问题,也是依法办理,但是结果就是招商引资失败,企业债务越来越大,最终企业经营者被刑责,企业倒闭,工人失业。同样的道理,如果因企业涉嫌犯罪,经过统筹考虑,慎重决定,需要立案侦查的,立案侦查的时候,一定要讲究侦查方式,因为由于我国的历史传统,决定了一旦相关人员听说企业或者企业的经营者身负刑事案件,对企业的正常运转会带来很大负面影响。同时还要兼顾尽力不采取冻结、查封企业合法财产包括但不限于工厂设备、流动资金等方式去侦查,因为如果采取上述方式去侦查,可能会使企业立即倒闭或者破产,将相关的“后遗症”甩给社会。

(三)坚持少捕、慎诉的案件公诉审查原则。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张军同志在2020年5月25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中代表最高人民检察院所作的工作报告里讲到:“更实支持企业经营发展,法治是最好的营商环境。坚持依法保障企业权益与促进守法合规经营并重,对国企民企、内资外资、大中小微企业同等对待、平等保护。坚定支持国有企业改革发展,依法维护国有资产安全。持续落实服务民营经济11项检察政策,切实做到慎捕、慎诉,并发布典型案例加强指导;对1971名依法可不继续羁押的民营企业负责人建议办案机关取保候审;对既未撤案又未移送审查起诉、长期搁置的‘挂案’组织专项清理,排查出2687件,已督促结案1181件。湖南湘潭57家民营企业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被立案侦查,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6年未予结案,涉案企业融资难、经营难。检察机关发出监督意见,57起案件全部撤案并退还扣押财物。沪苏浙皖检察机关与司法行政机关出台政策,允许处于社区矫正期的企业人员赴外地从事生产经营活动。”①张军检察长2020年5月25日全国两会最高检工作报告。一个企业的核心人物无非就是企业的经营者或者决策者,但往往也是企业涉嫌违法犯罪的决定者,也就必然是需要追究刑事责任者。如果一个企业经营者涉嫌了相关犯罪,将涉案企业的主要经营者或者决策者批准了逮捕,将其羁押到了封闭的看守所,企业的所有重大经营决策无法及时进行处理,而且其本身负面影响也很大,可能也会加速推进企业的破产倒闭,因此,对涉嫌犯罪的企业的经营者,如果不是同时还涉嫌其他严重危害公共安全、社会秩序、人身权利的犯罪,仅仅是经济类犯罪,应该坚持能不逮捕的不逮捕,让其通过非羁押诉讼的方式正常管理企业,在各有关方面的共同努力下争取让企业能够恢复正常。同理,如果涉案的企业经营者或者决策者虽然涉嫌了相关经济犯罪,但如果能够真诚悔罪,愿意改进,而且也进行了补救,对社会的危害性也较小的情况下,能不向法院移送起诉就应该尽力不向法院提起公诉,让这部分人轻装再上路,更有信心和力量去经营好企业,对就业者和社会感恩,为社会和广大人民群众更好地服务。

(四)坚持宽严适度的案件审理和量刑机制。通过上述重重严格把关,综合统筹考虑法律效果、社会效果后,如果涉企案件必须提起公诉的,在检察机关公诉检察官就应该依法适用好认罪认罚从宽处理的法律规定,依法综合考虑相关量刑因素,尽力依法从轻或者减轻量刑,能适用缓刑量刑建议坚持适用缓刑量刑建议。最高人民法院院长周强指出:“要加强刑事司法保护,严格落实罪刑法定、疑罪从无原则,坚决防止利用刑事手段干预经济纠纷,坚决依法保护企业家人身财产安全。”①周强院长2019年5月30日在与民营企业家座谈会。案件进入法院审理环节后,法官也应该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结合检察官提出的量刑建议,在依法审理查清案件事实的基础上,能依法从宽处理的一定从宽处理,能宣判缓刑的宣告缓刑,并与公诉人共同对涉案企业经营者当庭进行法治教育,在判决书里进行释法说理。不仅让涉案的企业经营者进行警醒,而且也可以教育其他企业的经营者,共同做到合法经营,不越违法犯罪这个雷池半步,成为一个有责任的企业家。

三、对受刑责的企业进行一揽子的后续帮扶,使其尽快恢复正常生产经营,防止因此使企业生产经营困难而导致倒闭或破产

通过前述有效的防控和处理措施,依然会有一部分企业因涉嫌的犯罪行为社会危害后果严重而不得不追究刑事责任,最终可能会对企业施以罚金刑,而对相关责任人员,一般都是企业的经营者或者决策者判处限制人身自由刑,最理想的结果是施以缓刑,但是仍不排除一部分人需要科以实刑,然而一个企业的主要决策者一旦被限制人身自由,由于自己的决策无法及时传达到企业,对企业的正常经营会带来严重的负面影响,甚至会使一个企业因没有合适的经营决策者而难以为继,最终濒临倒闭。因此,越是这样受到刑事追究(包括刑事追究过程)的企业越是需要综合运用刑事实体法和刑事程序法的相关规定,对相关企业进行有效帮扶。具体可以从以下几方面着手。

(一)适度放宽被羁押的企业经营者、决策者因企业经营与相关人员的会见制度。因涉嫌犯罪被羁押的企业经营者、决策者由于需要被限制人身人由,或在看守所代为执行刑罚,或在监狱强制劳动改造,依照我国刑事实体法和刑事程序法的规定都不可能让其随便同外人会见,但是如果严格限制这部分与企业相关人员因企业正常经营的事项而会见,可能会对企业的正常发展带来很大负面影响,甚至因企业没有能力或者熟悉以前业务的合适管理者而导致企业的正常运行举步维艰,最终可能使企业走向倒闭或破产。因此,我们应该在不违反刑事实体法和程序法的原则上,在依法正常会见的基础上,针对企业经营的特殊需要,对这部分人的会见时间、会见次数、会见对象作特殊处理,只要与企业经营有关的重大决策,确需要与相关人员会见的,根据相关企业的有关部门出具证明,并经监管部门认真审查或审批后,尽可能地放宽会见限制,提供方便会见,在会见时,监管部门可以派专人负责监督,会见时所谈事项均与企业经营有关,并且依法为知悉的企业经营的商业秘密予以保密。

(二)对涉嫌犯罪的企业及其相关人员进行法治回头再教育。涉嫌犯罪的企业及其相关人员无论是立案侦查、提起公诉、审判量刑、实刑还是缓刑,均有必要再次全面进行法治教育,对这部分企业及其相关人员进行法治教育培训,特别是因刑责而严重影响企业发展的这部分企业,要善于总结沉痛的教训,使这部分企业及其经营者、决策者主动悔过,真心悔改,意识到只要在经营过程涉嫌犯罪活动,付出的代价要远比合法经营大得多,从而为他们树立只有合法经营才是正确的经营道路的法治理念。由于这部分企业的数量相对较少,因此,建议由政府统一组织牵头,统筹当地的法律人才资源,安排专人进行法律服务帮扶。同时可以成立企业法律服务协会组织,遇到重大疑难复杂或者普遍性的企业法律服务问题可以经过会议研究会商的方式,集思广益地有效解决问题。

(三)灵活运用刑事及相关法律帮助涉案企业处理好与涉嫌犯罪相关附带的经济问题。涉企的犯罪基本都是与经济或者民事经济有关,诸如逃税罪就需要由企业补缴税款,骗取贷款罪就需要企业依法偿还贷款、职务侵占罪或者挪用资金罪就需要将涉嫌的侵占资金或者挪用的资金返还给企业,总之都是与经济有关的问题。但是涉案企业被刑事追究后,所附带的经济问题处理的好坏与这个企业是否能够正常运转下去,是起死回生还是加速死亡,如何正确行使附带的经济纠纷有很大的关系,例如,一个涉案企业涉嫌逃税罪或者骗取贷款罪,相关的责任人被刑责,企业经营虽然困难,但还在正常运转,通过认真经营,给其一定时期,可能会补缴税款或者偿还银行本息,但是如果案发后,对涉案企业立即进行强制查封、冻结、拍卖,其结果可能就是企业立即停产,继而倒闭,清算后恐怕连工人的工资都无法保证,更不要说补缴税款或者偿还银行本息了。因此,相关部门应该在现有刑事及其相关法律法规框架内,灵活运用相关政策,根据企业的运转情况,综合研判,本着既不损失国家税收、第三方的利益,又能使企业步入正常运转的基本原则进行全面安排,合理施策和帮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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