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法规范化背景视角下阐述公安自由裁量权适用
2022-11-21宁婉驭
宁婉驭
北京警察学院,北京 102202
长期以来,公安机关积极优化与强化执法工作,给我国社会的安全与稳定提供有力保障,真正维护了人民的合法权益。强化建设公安机关的执法规范性是建设法治社会的根本需求。虽然当前公安人员在执法水平和素养方面都有了明显的提升,但是在实际工作中依旧存在很多问题,这些问题已经成了阻碍建设执法规范化的主要因素。公安是我国十分重要的执法机关,承担着刑事司法与行政执法的职责,只有在严格执法的同时合理应用自由裁量权,绝对维护人民的合法权益,才可以切实加强公安机关的公信力,树立良好的公安形象。
一、公安自由裁量权的概述
法律的适用是无法离开人的因素单独存在,在法律适用中也包含人的因素,也势必会与自由裁量权共同存在。在司法实践过程中普遍存在自由裁量权问题,导致法律适用变得十分繁杂。自由裁量权给适用法律法规的公安人员提供了很大的能动性,公安的自由裁量权受到了很多人的重视。国外相关警政问题专家对公安的自由裁量权提出了下述定义:法律提供给公安机关与执法人员的、结合实际状况公平地根据相关法律而行动的权力。这位专家觉得自由裁量权在道德与法律的边缘位置,在法律的认可下,公安在这一边缘位置有选择的权力。公安人员是与人民群众关联最为紧密的执法人员,必须严格遵守公平、公正、文明的执法原则,这是公安工作的基础和底线,也是执法人员以及公安机关履行基础职责的价值[1]。
近几年,大部分案件的争议都是因使用自由裁量权出现的,由于公安人员在实际工作中会碰到各种突发状况,而法律法规具备一般性特点,只可以规定某种行为的共有特征,无法详细解释执法过程中的问题,进而导致公安人员在适用法律法规认可的范围内,在可以利用的诸多权力中做出选择。公安自由裁量权主要表现在刑事方面,包含采取刑事强制措施、处理取保候审和涉案财物等,在实际开展执法工作中这些自由裁量权会通过各种形式体现出来。和行政、民事两种自由裁量权比较,深入探究刑事自由裁量权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这主要是由于在部门法中最严肃的是《刑法》,在侦查过程中涉及剥夺与限制当事人的人身和财产等权利,可能会直接侵犯到当事人的人身自由权利。
结合上述研究,刑事自由裁量权的含义为:在适用《刑法》时,参与的公安人员在相关法律的允许范围内,有权利选择多种能够利用的行为。在整个刑事诉讼过程当中,公安机关是十分重要的参与机关,大多数的刑事案件都是公安机关进行侦查的,在《刑事诉讼法》中第十八条规定:由公安机关对刑事案件进行侦查,除了法律中有其他规定的。在侦查刑事案件期间,公安机关具有很大的权力,这些就是自由裁量权,是为了取得重要证据而适用的权力[2]。
在司法实践的过程中,建设公安机关的执法规范化是人们广泛关注的焦点问题,也是不断反思近几年相关执法与社会等问题的结果。在实际开展执法工作的时候,需要所有公安机关严格要求执法人员、优化执法机制、调整执法模式,从多角度、全方位加快建设执法规范化的进程。执法规范化主要是要求执法人员和公安机关必须严格遵守法律规定使用和履行职责与权力,将严格以法律法规、自我克制为原则进行各项执法工作。从而更好地体现出公安人员的执法目的,也就是维护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保护社会秩序的稳定性与安全性、坚决捍卫我国法律的严肃性。只有公安人员在开展执法工作中规范地行使权力,才可以真正实现法律有效地管控社会环境,进而促使我国社会健康、稳定地发展。然而要想科学合理地调整执法工作中公安自由裁量权和执法规范化之间的关系还有很大的困难。行使自由裁量权必须在法治原则的前提下,并且应该具有相应的合法限制。
二、公安自由裁量权的现状及问题
从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来,与我们国家治安监管相关的法律法规越来越完善,然而法律法规和具体情况之间还是存在一定不同的,在实际适用自由裁量权的过程中依旧存在诸多不足,主要体现在下面三点。
(一)执法不公
公安人员在执法过程中适用自由裁量权必须严格遵守合理合法的原则,不然就无法充分发挥自由裁量权的真正作用和价值。公安人员在实际开展执法工作的时候,所有环节都应贯彻严肃执法的理念,但实际中各种治安问题,不是像法律法规那样固定不变,倘若碰到法律法规范围外的特殊状况,就要求公安人员根据实际状况合理地行使自由裁量权,选取适合的惩罚方式来处理具体问题。但是倘若公安人员只是硬套法律法规、死板地行使自由裁量权,最终就会致使出现不科学裁量的情况。
(二)自由裁量权过大
虽说我们国家的法律法规在一定程度上限制与约束了公安的自由裁量权,但是社会中治安现象变得越来越繁杂,再加上法律语言并不明确,所以公安人员在行使自由裁量权时依旧有较大的空间。与此同时,公安人员在实际开展执法工作的时候,极易受到宁重勿轻的落后观念影响,通常会选取较重的惩罚情况。所以,我们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还需要加强管控与规范公安自由裁量权,使公安人员在自由裁量中不仅可以做到合理合法,还可以切实满足相关的要求以及原则。
(三)自由裁量权的滥用
公安机关主要掌握着管理社会治安的行政与司法权力,权力集中就势必会产生滥用的不良状况。根据执法程序的公正性需求,所有人违反执法程序都应承担法规后果。但是对我们国家的《治安管理处罚法》进行分析,当中并没有提出公安人员违反执法程序需要承担怎样的后果,这不但是我们国家在立法方面存在的问题,还会导致相关人员有漏洞可钻,做出侵犯人民合法权益的行为[3]。
三、公安自由裁量权存在问题的原因
(一)当前我国执法人员的综合素质不高
公安人员只有在执法过程中保持积极向上的思想观念,才可以正确地行使自由裁量权,但是因为历史现象与实际状况的影响,公安人员在实际开展执法工作的时候还存在诸多不足,比如将根据法律行使自由裁量权与领导精神混同。另外,公安人员综合素养对执法工作的效果和质量也具有决定性的作用,也是评价执法工作是否良好的重要因素。对此,近些年虽然大部分公安机关已经在内部开展了各种改善措施,比如组织集体培训和学习活动等,以此来加强公安人员的综合素养,但是现阶段依旧有很多公安人员的思想道德品质素养较低,甚至对本职工作的法律界限以及程序还没有充分掌握,致使出现了粗暴执法、刑讯逼供等不良执法情况,对公安机关和执法人员的形象造成了严重影响,使执法工作的效果大大降低。
(二)执法主体自由裁量的随意性大
在《治安管理处罚法》中有很多法律规定都设置得比较模糊,并且有关的讲解也缺乏透彻性和具体性,这样的情况就致使公安人员在行使自由裁量权的过程中,发生了各种各样的实际问题。比如公安人员在惩罚违法人员的时候,对案件严重程度的判定不统一。参考相关法律条例,当中的法律语言大部分都是表达模糊、语意不清,例如情节严重或者较轻的、情节特别轻微的等,这样一来就会导致执法人员不能精准掌握情节的严重程度,没有衡量情节严重程度的尺度就促使执法人员只能利用自由裁量处理案件,所以具备了裁量案件情节严重程度的权力。另外,公安人员在实际开展执法工作的时候,对同样的违法行为采取不同的惩罚。我们国家的相关法律规定中部分条例规定的惩罚限度比较宽,比如《治安管理处罚法》中第六十六条规定:嫖娼卖淫情节轻微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是500元以下罚款。针对这条规定执法人员到底是应采取罚款还是拘留处罚方式呢?五日以下和500元以下的应该怎么判定具体时长与金额呢?这些问题也只能由公安人员行使自由裁量权了[4]。
(三)缺乏对公安机关执法的监督力度
只有在积极健康的执法环境中,公安人员才可以切实合理地行使自由裁量权。但是根据我们国家当前社会发展的现状来看,各个区域尤其是东部和西部地区的经济发展非常不协调,人民群众的整体素质和文化水平不高,缺乏对执法主体的监管意识,这些问题越来越明显。另外,我国相关部门缺乏对社会法治环境的建设力度,法治舆论的社会氛围较弱、响应度低,没有给公民全面普及法治教育,并且教育程度也仅仅停留在表面。公安人员对自由裁量权的适用应受到全面、高效的执法监管,但是从监管现状来分析,并没有达到预期的监管效果。比如因为存在很多暗箱操作的现象,导致公民想要监管但是却心有余而力不足。
四、完善警察执法自由裁量权的建议
法律法规给执法人员提供了相应自由裁量的权力,不仅能够呈现执法工作的严厉性,还能够使公安人员合理、灵活地处理繁杂多样的现实问题,但执法人员在实际行使自由裁量权的时候也不可避免会发生滥用职权的情况。所以,怎样可以切实有效地规范公安人员执法的自由裁量权,已经成为现阶段我国相关部门急需思考并处理的问题。对此,笔者结合自身经验提出以下几点建议,希望可以给相关人员提供帮助和参考。
(一)加强公安民警的法治思维和执法素质
在我国的执法工作中,公安人员是其中最基础也是最重要的一环,也是维护国家与社会秩序稳定的关键力量。根据滥用自由裁量权这一问题,各级公安机关需要合理地利用各种方式与措施,加强公安人员的法治意识,不断优化公安队伍环境,真正提升公安人员使用自由裁量权的能力以及执法素养。在全面落实依法治国方针战略的现代社会中,不管是公安机关或是执法人员,都必须要切实遵守严格执法的原则,并以此为基础履行职责、行使权力。当公安人员遇到特殊状况的时候,就需要他们实事求是,结合具体状况公平适当地行使自由裁量权处理现实问题[5]。
(二)转变执法观念,健全责任追究制度
我们都知道,以往的人治观念对公安人员的执法效果造成了严重影响,所以公安人员在实际开展执法工作的时候,必须要彻底抛弃那些落后的思想观念,充分认识到自己的权力来源于公民,真正做到为人民服务。同时,基层公安人员大部分都没有系统性地学习法律知识,他们在执法水平上还存在一定的缺陷,很多执法人员怀着完成工作的态度进行执法工作,这样极易致使出现滥用权力的现象。所以公安机关必须利用制定有关制度、完善职责追究机制等措施,把执法职责落到每一个公安人员身上,利用相关制度对他们行使自由裁量权进行约束,在公安机关中彻底消灭职权滥用的情况。
(三)落实执法公开机制,提高执法透明度
在监管公安人员使用自由裁量权上还缺乏一定的完善程度,上级督察、监管部门和社会舆论等方面都存在相应的问题。对此,有关部门必须切实掌握问题的重点,从根本上解决这些问题。首先,不断优化法律体系,促使法律规定切实符合现实问题,加强法律条例的明确性,降低公安人员行使自由裁量权的概率;其次,制定并全面普及执法透明机制,确保公开公安人员执法自由裁量的形式、依据和决定等,彻底消除隐蔽执法产生的问题;最后,在实际开展执法工作的时候落实合作办案,进而降低个人执法的可能性,另外能够切实加强执法工作的效果与质量,确保公安人员科学行使自由裁量权[6]。
五、结束语
建设规范的公安执法和社会法治环境,能够切实促进社会经济发展模式的转变,是实现法治社会的根本要求。公安机关在实际开展执法工作的时候,必须要严格遵守执法为民、立警为公的原则,切实保障社会发展与革新的要求,维护人民群众的合法权利和利益,全面加强执法工作的效果与水平,保证执法工作的规范化、严格化和公平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