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成年犯罪被害人救助中社会工作的介入和运用
2022-11-21韩莹
韩 莹
青岛科技大学,山东 青岛 266061
通过研究调研可知,我国在对未成年被害人救助保护方面存在多方不足与疏漏,这些问题与“盲区”促使加强未成年被害人社会救助工作更具现实必要性和法治重要性。针对存在的问题,我们将针对未成年人的个性特征,根据不同社会工作组成成员情况展开分析[1]。
一、刑事犯罪给未成年被害人带来的严重后果
(一)在心理上造成一定的阴影
在很多案例中,未成年人在遭受不法侵害以后,其精神上和心灵上受到的创伤远远比其身体上和物质上遭受的伤害更加严重。特别是在性暴力侵害事件中,被害未成年人会因此产生程度不同的“创伤后应激障碍”。这种“应激障碍”其症状主要体现在以下几点:1.被害人脑海中经常会有意无意重现其被害的痛苦场面回忆;2.被害人常常出现失眠现象,或者在入眠的情况下会做与其被害遭遇相关的痛苦噩梦;3.当无意中碰到与案件发生时相似或相像的物体时,会不由自主地产生激动的反应,做出过激行为。
(二)对未来前途发展造成一定的影响
被害后,未成年人正常的学习工作和正常的生活节奏被打乱,学习成绩可能会随之受到严重不良影响,转学、休学甚至极有可能认为是被迫害辍学。例如在性侵害等犯罪中,其对个人隐私的非法泄露,更直接性地引发了当前社会对作为犯罪被害人的负面社会评价,这对于未成年被害人无疑将带来心理和生活上的巨大打击。
(三)可能诱发危害社会的消极心态
受害后,如果不能及时受到良好的心理健康教育疏导,未成年人很大程度有可能将会逐渐慢慢产生无知的叛逆、自暴自弃、报复等普遍反映于社会的消极不良伦理心态,更有甚者在强迫卖淫帮助犯罪不法分子的蓄意暴力引诱或者暴力威胁下,产生“恶逆变”,从一个犯罪被害人逐渐地演变为一个卖淫犯罪者。
二、未成年被害人权利保护中的盲区及其原因根源
(一)缺乏有效线索或证据,导致无法及时立案和侦查
由于未成年人心理特征的不成熟,当其遭受侵害以后,通常情况下不懂得如何获取有效线索或保存可靠证据,无法准确、及时地保全有利自身的一切。同时,对未成年人的侵害案件往往发生于较为隐蔽的地点,通常情况下很少有第三证明者参与其中或者作为目击者提供证明。这导致未成年人在报案提供线索和证据时,往往孤军奋战,仅凭自己的记忆对案件进行阐述,缺乏有效的线索提供,在很多情况下其陈述事实的真实性和可靠性会受到当地司法机关和公安部门的质疑。在无法提供有价值的犯罪事实证据时,常常会以无法达到立案标准而阻碍到了侦查进度[2]。
(二)存在不当的办案方式,导致给被害人造成二次甚至多次伤害
侦办处理人员一般主要比较关心已调查清楚的案件犯罪事实,而较少关心考虑案件被害人的具体感受,实践中较为常见不当的办案处理方式主要有:一是司法询问时,经常缺乏确定监护人或合适的未成年人代理在场,这个时候,常常需要未成年人独自面对司法询问,未成年人本身身心发育尚不成熟,加上遭受侵害后其心灵脆弱不堪,这个时候往往无法流利描述整个案件,甚至会出现过激反应和消极情绪。二是在一些性侵案件询问时,缺乏一定的女性工作人员参与其中,往往是由男性工作者对未成年被害者受性侵的过程的细节进行询问,由于其性别的原因,很有可能引发未成年被害人的过激反应,遭到其排斥与抵触,阻碍案件进度。三是询问方式过于重复,需要未成年被害者一次次回忆被害经历,感受痛苦,如同一次次用力撕开被害人自身心理上的伤疤,迫使其多次重复叙述自身遭遇被害的痛苦过程,多次回忆被害的痛苦以及苦难中的经历,从而直接加深其自身精神上和心理上的严重创伤。四是我国司法机关调查取证过程过于张扬。一些公安执法机关办案部门工作人员到身为犯罪被害人的未成年人居住家庭及其所在地的周边村庄、社区和学校附属职业学校等所在地进行询问或请示进行立案调查时,穿着一身红色号牌警服、开一辆红色号牌警车、鸣笛或大声警笛等,不利于有效依法保护身为犯罪受害人的未成年人合法隐私权益,让他们身心健康受到极大伤害刺激。
(三)国家司法救助覆盖范围存在局限,导致未成年被害人无法及时得到救助
现行的各类救助政策对象覆盖范围十分有限,且未对性侵未成年被害人及其家庭亲属给予任何经济的特殊照顾,很多遭受性侵被害未成年人因此类案件未能达到国家司法损害救助政策条件最低标准,从而始终未获得国家司法经济救助。
三、社会工作介入未成年被害人服务的立场基础
无论是司法行为还是社会工作专业服务,其立场与价值观念都是其最终行为合理性的基础,所以在社会工作介入未成年被害人服务的过程中,首先需要对其基本立场予以明确。
首先,社会工作介入未成年被害人服务必须以维护其合法权益为基本立场。未成年被害人作为受害群体,其必然在社会活动中受到他人的不法侵害,这时无论采取何种方式介入,都必须以未成年被害人的合法权益维护为根本服务方向,同时这也是体现我国法律公平正义,维护法律基本权威的基本要求。因此,社会工作在为未成年被害人提供服务的过程中,应遵循法律理念,在法律保护的范围内尽可能为其提供好服务,替未成年被害人争取权益,从而在最大程度上让未成年被害人获得应有救助。
其次,坚持我国现行恢复性专业社会法律司法理念。在坚持我国现行恢复性专业社会法律司法理念的重要指引下,有关地方司法行政部门有机会更多地深入关注刑事犯罪行为中被害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感受与维护合法权益,不断通过对未成年犯罪被害人的道歉、经济利益损害民事补偿等多种司法方式,从而比较有效地消除刑事犯罪中对被害人造成的负面情绪[3]。
再次,坚持同理心开展服务工作。未成年被害人有其特殊性,通常年龄较小、身心发育不成熟,所以其在受到侵害后会产生更为复杂的身心问题,其在思想上也会与成年受害人存在较大差异。所以在社会主体介入服务时,就不能想当然按照成年被害人的思路对其提供帮助,必须坚持同理心,从未成年人特点出发采用合理手段提供恰当服务,以帮助未成年被害人消除抗拒心理,使其能积极配合逐渐走出阴影。
最后,坚持专业社会问题治理理念。如在如何救助贫困未成年被害人处理过程中,需要始终秉持多种专业社会公益资源、多种公益专业社会力量共同介入的基本公益理念,通过各种社会公益组织的积极参与协同、社会问题治理工作体制的不断创新等来有效解决和救助被害未成年人可能产生的各种社会问题。
四、犯罪被害人救助中社会工作的介入和运用
(一)医疗、司法、生活等陪伴服务
未成年人在遭受不法侵害以后,由于其心理发育尚不成熟,无法及时对自身进行调整,其心理状态往往会长期处于高压状态,这个时候就很需要外界的陪伴服务。例如,陪伴未成年被害者到司法医院进行及时的身心检查和治疗;陪伴未成年被害者到司法机关进行相关的证据提供;在司法询问过程中,给予未成年被害者一定的心理支持;有的被害未成年人在被害后,失去安全的临时生活工作环境,此时则可能需要委托社会庇护工作服务机构为其提供临时性的庇护工作场所,由庇护社工及时提供全天候临时生活环境陪伴。可见,对于长期处于心理紧张和高压状态下的未成年被害者而言,必要的医疗、司法、生活陪伴服务无疑是其黑暗中出现的一缕阳光,帮助被害未成年人及时平复愤懑不良情绪,体验社会上的支持,为被害未成年人顺利渡过人生难关提供心理保障。
(二)心理情绪干预服务
鉴于未成年被害人身心发展的特殊性,其在受到侵害时会因刺激而产生较为偏激的想法,也无法对自身心理状况进行调节,从而引发更为严重的心理和情绪疾病。而这一方面问题的解决,并非家长、司法工作人员、学校等可以起到作用的,所以需要社会工作及时介入,为其提供专业的心理情绪干预服务。一方面,社会工作者对未成年人而言属于陌生人,不会担心其因知道自身所遭受的侵害而用异样眼光对待,所以更容易逐渐走近未成年被害人并与其建立信任。另一方面,接受过专业培训的社会工作者由于接触案例多,所以在对未成年被害人进行心理情绪干预上更有经验,方法得当,更容易达到良好的干预效果。实践中如情绪疏导、心理辅导、情感再造等都是社会主体应为其提供的必要服务。
(三)配套教育服务
未成年人受侵害的因素是多元的,其可能因主观意识问题而逐渐被不法分子有可乘之机,也可能因家庭原因而逐渐堕落,被不法分子所利用,成为侵害对象。凡此种种问题有很大一部分症结可以归到教育层面,即部分未成年被害人因受教育程度不足或缺少必要的教育引导,从而成为被侵害对象。因此,在社会工作介入并为其提供服务的过程中,配套教育服务就成为一项重要的服务内容。一方面,社会主体应从基础教育层面入手,为其提供基础教育服务,帮助未成年被害人提升知识与认知水平,从而更为理性地看待各种社会现象,并能够积极进行自我教育,进而使其逐渐走出阴影。另一方面,社会主体也应提供必要的家长教育服务以及家庭关爱服务,从未成年人的家庭需求入手,帮助其营造一个更为健全的家庭氛围,提升家长的育人意识,增强家长对孩子教育的重视,进而在未来更好地为孩子提供关爱与保护[4]。
(四)社会保障服务
大多数未成年被害人的家庭状况堪忧,或者其能够享受到的社会福利与资源较少,导致其在生活和成长中与其他未成年人存在较大差距。这一问题充分反映了当前部分未成年被害人在社会保障方面有较大需求,所以社会工作介入其服务,也应从社会保障角度为其提供必要的服务。首先,基本的经济援助是保障未成年被害人基本生活学习的基础,其能够帮助未成年被害人及其家庭顺利渡过难关。其次,医疗救治与护理服务是对于因受侵害而出现身体或心理疾病的未成年人的一种基本保障性服务,其同样能够帮助未成年被害人及其家庭减轻经济负担。最后,长期的经济、医护保障以及法律援助也是帮助其恢复正常生活,实现健康成长的必要服务,这需要社会更多主体共同参与其中,如此方能形成长效保障机制。
(五)政策和法律社会服务
政策和法律社会服务是社会工作者服务工作中极其重要且不可或缺的一部分,这项社会服务对于准确保护一些未成年被害人尤为重要。我们应该从意识上掐灭消极的火苗,当今社会,很多人会在潜意识中将未成年人遭受迫害归结为其自身原因,从而对未成年被害案件产生漠视情绪,这并不利于良好社会风气的建立,也会在一定程度上摧毁未成年被害者的希望。此时,我国各地社会工作者非常急迫需要通过救助倡导理论,研究、合并和建立公平的社会制度,以及营造人文的关于公益社会救助服务工作环境,动员全国各地社会各界广大民众广泛深入关注和共同研究理解关于未成年被害人的一切社会工作处境和其合法权益。同时,鉴于当下社会普遍缺少关于未成年犯罪被害人人身权利保护救助的其他相关倡导性法律。所以,我们非常需要通过倡导我国社会工作者在准确掌握自身所处地区社会救助服务的相关法律法规基础上,根据自身在工作实践过程中的基本特征进行救助倡导理论研究,合并建立一套基本符合国情的关于未成年被害者相关权利救助的倡导性法律,从而从相关法律法规制度上基本准确实现对未成年被害人的合法人身权益的全方位保护。
综上所述,未成年被害人的社会救助工作之路复杂而艰巨,是社会工作中最难且最需要不断反思和不断积累经验的一项任务。对此,社会工作成员需要提起十二分精神,立足自身社会责任感,给予未成年被害人更多的关爱和关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