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清算制度的过程、问题及完善探讨
2022-11-21孙艳华
孙艳华
广东星英律师事务所,广东 佛山 528311
一、公司清算制度的特征和程序
(一)公司清算的特征
虽然当前而言,从法学层面上,我们对于公司清算并没有一个非常明确和统一的定义,不同学者关于公司清算的概念有着不同的表达,所暗含的个人见解也存在一定的差异,但是从这些不同的定义表达上,我们还是能够发现,学者们对于公司清算的基本特征的认知是比较统一的,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的特征认识:
首先,作为我国公司体系建设的一部分,公司清算一定要按照正规的法定程序来开展,特别是当我们在选择任免清算人以及安排具体的清算工作时,都需要有一定的程序来进行规范。所谓公司,是法律规定的具有相对独立人格的主体,其股东也是结合出资范围实现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这种制度对股东风险的承担部分进行了更好的规划,但是对债权人却出现了不利的情况。股东在实现公司管理的情况下,很多时候债权人是不知情的,所以在公司出现破产情况时是由债权人展开相应的操作,实现对公司的处理[2]。在此为了减少这一情况的发生,在公司决定终结的情况下,需要严格按照相关流程进行清算,更好地维护债权人的相关利益,加强对股东的防范意识,进一步保护公司的相关利益与制度。除此之外,还需要了解公司的清算程序,也需要严格按照法定要求来开展,公司的股东以及其他的利益相关人,在面对国家各级机关的监督过程中,更能够很好地避免出现逃避债务等一系列损害相关利害关系人权益的行为。因此,清算是终止公司法人人格必经的法律程序。
其次,我们需要明确一个公司在进行清算这一程序时,主要工作内容是对各类债权债务工作进行处理,负有清算责任的主体作为清算的实施主体,在公司终止事由出现时,操作公司财产进行债权债务的消灭,这就能够很好地终止一些企业的法律关系。
最后,进行公司清算最为主要的一个目的是能够更好地保障股东等相关利害关系人的合法权益,在于使得公司与其他社会主体之间产生的权利和义务归于消灭,从而消灭公司的法人资格,比如清偿公司债权人的债权,收回公司债务人的债务等等活动,以保证公司能够在最后阶段完成平稳的过渡,避免各方利益主体受到各种利益损失。
(二)公司清算程序
首先是普通清算程序,其主要含义是指当公司在生产经营过程中其实际状况与最初成立的时候所建立的目的约定有一定的出入,从而引发公司的股东一致决议解散或者是撤销公司。在这种情况下,公司可以自行安排清算事由。总而言之,对于一般的清算程序而言,我们需要按照以下几个步骤来依次进行:第一,公司需要根据实际情况选择合适的清算人,该清算人应该具有较强的责任心和公正意识;第二,广发通知公告,将整个清算过程公开化,透明化,这样能够很好地保障清算程序顺利进行,避免引发利益争端;第三,由债权人依法申报债;第四,需要对公司的总资产进行整理,也应后续完成清单的制定;第五,多方调查公司的债权和债务情况,对公司长期以来所拖欠的税款应该及时进行缴纳;第六,对公司的总资产进行合理的分割[3]。
其次是特别清算程序。普通清算程序是针对那些虽然即将面临撤销和解散,但仍然具有自主清算能力的公司而言的,但是在我们通常所开展的清算程序过程中,有一些企业由于自身的经济困难等多方面因素,已经不能够进行自主清算,甚至有一些公司面临着巨大的困难,这都阻碍了普通清算程序的开展和进行,也有一些公司自身的总资产不能够很好地偿还债务,在这种情况下,法院等相关部门就需要从债权人和股东的申请出发,依据相应的法律规定在法院以及多方权利人的共同监察和指示下来开展特别清算。
总而言之,我们可以看出普通清算程序和特别清算程序之间是一个互为补充的关系,这两者能够很好地适应当前我国公司清算过程中所面临的种种问题和困境,从而在很大程度上促进我国公司清算制度的建立和完善。公司清算制度也是需要不断完善的,在此也受到了较多学者与司法界的关注,希望能够更好地得到升级。
二、当前我国清算制度实施过程中所出现的问题
首先,结合我国当前公司法的相关制度展开分析,能够找到有关公司清算的相关程序与规范,在这里典型案件表现为公司在解散之后,股东与债权人应该共同实现对债权债务的清理,更好地实现对公司的处理,清空存在的所有欠款。但是对于我国而言,大多数公司在进行实际的清算过程中还都存在许多不符合法律法规的情况及问题,比如有很多公司并没有积极地开展清算工作,其实有许多公司在已经被迫停业或者是被吊销营业许可证后仍然没有进行全面的清算,并且还有一些企业已经过了营业期或者是由于自身管理不到位,却仍然没有按照规定进行及时有效的年检,这就导致了公司的生产经营状况日益恶化。而政府机关对公司运营情况进行干预时,往往比较简单直接,比如当公司两年不进行年检,就会吊销它的营业执照,这虽然在很大程度上能够改善我国公司的清算制度建立情况,但是也会引发一系列问题,并且有些政府机关对于公司运营的态度是比较放任的,并没有尽到应有的职责。而另外一些政府部门则是滥用职权,没有按照相关规定就无端地吊销一些公司的营业执照,结算事务没有在政府部门的有效指挥下得到顺利开展,那么就会导致公司的股东以及相关债权人的各种合法权利都不能够被全面有效地保障。
其次,清算人或清算机构的确定。表面上只是确定清算主持人,但实际上需要考虑在出现相关清算问题时谁应当负相关责任,责任需要具体到人,才能更好地实现对相关机构的管控。在此针对相关公司法进行了解,从而得知,其中在公司非正常结算的情况下,对清算负责的为清算组。其中清算组的组成人员具体表现为组织股东、有关机关及相应的专业人员,更好地实现对公司的清算。
本文认为主要负责与组成人员是股东,其中主管机关只是起到相应的召集作用,并不是清算组的主要人物,并且其只有在股东不负相关责任的情况下才进行使用。通过对公司法了解得知,在公司出现非正常清算的情况下,需要债权人进行相应的起诉,法院通过对公司财产的相关清算,在清算完毕之后再实现对公司债务的偿还。在这一阶段通常会面临许多股东躲避债务的问题,因此出现缺席判决的情况,事情有所变化。清算主体小时,主管机关也并不能起到实质的决定作用,所以清算主体需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由于并未设置实质的清算主体制度,所以造成一定的混淆现象,关于清算组的组织者与主体之间也并未做出清晰的划分,导致忽略了清算主体所应承担的清算法律责任[4]。
最后,还存在的一个问题就是,清算组能否成为独立的民事主体。一般而言,对于一个清算小组,他们的清算活动所涉及的内容是非常多的,比如对外债权的相关诉讼就会对清算活动产生一定的影响,而当我们开展相关的司法实践时,法官往往面对清算中企业的当事人身份没有全面考虑,而是直接把清算组放置到了法庭的席位上来,尽管我国最高人民法院对这种情况有过明确的规定,其中最关键的一部分就是,明确了清算组能不能够直接地参与到诉讼过程中,但是很多法官并没有结合实际情况灵活地考虑运用这些规定,从而导致了实际的司法活动过程中问题多样。总而言之,从以上两种现状出发,我们都应该对当前的公司清算制度进行完善。
三、我国公司清算制度的完善策略探讨
(一)成立专门的清算监督机构
就当前我国各项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而言,清算小组并不能够被划分到中立地位的管理人员上来,并且就具体的清算实践过程来看,许多清算小组甚至会与一些利益关系人进行纠缠,协助其进行假清算,这种现象并不少见,并且所带来的后果也是非常严重的,会对债权人等其他利益相关人的实际权益产生严重的影响,所以我们要提高对于这一现象的警惕,从而有效地避免情况进一步恶化。保障清算程序如何应用也是当前需要特别注意的问题之一,其中不仅需要保证清算顺利展开,还需要针对清算人的相关权力进行限制,避免其滥用职权造成不可挽回的局面,也可以更好地实现对债权人及利害关系人利益的保护,所以相关清算监督机构的完善也是十分重要的,需要提上日程。本文认为在进行普通清算的过程中,可设置公司的监事会作为监督机构,当然在特殊情况下,会通过法院与债权人实现对公司清算的相关监督,同时监事会也能起到一定的监督责任。这不仅需要公司内部其他利益相关人的监督,更应该进行严格的外部监督,定期及时地对整个清算程序进行监督管理,及时发现其中存在的一系列问题并提出改进建议,从而促进各个部门能够有效地配合提高清算效率,公司内部也可以设置一个专门的监督机构[1]。
总而言之,通过内部和外部的协调互相配合,从而把对于公司清算制度的监督职能发挥到实处。
(二)不断完善公司清算制度的相关立法规定
综上所述,对于当前我国公司清算制度实施过程中存在的一些问题,我们可以看出,相关法律法规方面仍然存在许多问题,特别是对于清算小组的法律地位还没有明确的法律规定,除此之外,清算人所应该承担的民事责任也都比较模糊,为此我们需要进一步地进行立法的完善。比如在当前我国公司法的相关规定中,对于清算主体的界定以及相关的责任要求仍然是比较模糊的,特别是在一个公司自愿解散的情况下,虽然有法律确定了应当清算的主体义务,但是却没有与之相对应的责任主体,而对于行政机关责令公司关闭这种情况的清算程序,在《公司法》中,规定了要通过相关的机关单位来组织清算,但是具体而言没有进一步地说明清算的义务和内容。所以在司法实践过程中,往往会产生许多问题,甚至是纠纷,而在这种情况下,法院也不能够很好地进行处理,这些都是由于当前我国立法制度的不够完善所造成的,所以在下一步的公司清算制度构建过程中,我们应当注意立法制度的不断完善,特别是要明确清算主体的相关规定。
(三)明确规定清算人的民事责任
首先,清算主体在对该企业的债务承担清偿责任时,应该把清算企业的财产作为基本上限。其次,对于清算人而言,他们还需要承担的是侵权赔偿责任,需要明确的是在当前学界关于清算主体,是以自己的财产还是以企业的财产来进行赔偿的分歧普遍存在,而在本文看来,很大程度上都应该由清算主体对自己的侵权行为进行个人的财产赔偿,不应该由公司财产部门来承担。
另外在实际的清算执行过程中,仍然有许多具体的问题需要我们去应对和解决,比如执行难的状况。一些公司在进行解散之后,并未针对股东进行相关清算和法律执行,或者其只对相关公司财产进行处理,因此造成很多案件潦草结案。债权人在被强制执行之后,也只能实现对公司财产的清算,但如果面临公司存在不规范经营的问题,就会由此引发更多的难题。比如在设立上存在问题的公司,其名称表现为有限责任公司,实际上是一人的公司,其中包括部分依虚假清算报告注销的公司,都为清算后的债务偿还问题带来巨大的困扰,最终原因归结于公司不具备偿还能力。
在我国清算程序中这些问题也一直是存在的,针对这些情况更需要的是多方努力协调,而不能仅仅依靠一方的力量来进行调整,这是远远达不到最终所要追求的效果的。
四、结束语
公司清算是公司治理的最后一个环节,是消灭公司法人的唯一途径,不能否认目前我国公司清算制度仍具有很大作用,但在此需要针对存在的问题积极地进行解决,采取相应的措施实现弥补,尽可能地减少债权人的损失,并且需要针对相关法律做出完善建议,实现对利益风险的降低。当前我国正在大力推行依法治国,在我们市场经济不断发展的同时,更应该关注法治经济的发展,而公司是当前市场经济活动的重要主体,所以必须要遵守各类相应的市场规则和清算制度,这对于公司的治理体系而言是非常重要的,我们必须不断促进其完善,从而保护相关权利人的利益。本文从多方面出发,对我国的相关制度进行了分析,并提出了改善建议和策略,希望能够更好地促进我国公司清算法律的提升和完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