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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法与民事法的冲突分析与调整对策

2022-11-21吴爱林

法制博览 2022年9期
关键词:侵害人民事责任法律责任

吴爱林

贵州城市职业学院,贵州 贵阳 550000

在我国,刑事法和民事法之间出现交叉与竞争问题的主要原因还是由于我国法律体系不够健全,整体法制水平还落后于社会发展。因此,为了促进社会稳定、可持续发展,应该不断完善法律制度体系,维护社会秩序的稳定。对刑事法和民事法之间存在的冲突和融合的表现形式进行具体分析,有助于强化两者之间的融合部分,减少两者间的冲突,最终在处理相关案例时能够充分发挥刑事法和民事法的法律价值和作用,从而真正贯彻落实我国依法治国的战略方针,维护人民的合法权益,为我国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长治久安提供保障。

一、刑事法与民事法冲突的主要表现

(一)民事侵权行为与刑事犯罪行为的冲突

一般而言,刑事犯罪行为与民事侵权行为还是有很大的差异性,这种差异表现在行为的构成要素、行为的性质以及对权益的侵害程度等多方面。民事侵权行为一般是指行为人由于过错导致被侵害人的人身和财产权利受到损害,从而违反到法定义务行为,在此情况下行为人就必须为自己的过错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以弥补被侵害人的各项损失。而在刑事犯罪中,如果是同样的行为,但是行为人危害到国家公权力后,或者危害到社会秩序稳定,对整个社会都造成了一定的影响,这种行为被定义为犯罪行为[1]。由此可见,刑事法与民事法之间的犯罪侵权行为存在一定的差异性。刑事法中的犯罪行为主要是在民事侵权行为中对个人或特定人数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基础之上,上升到对国家以及社会造成侵害的犯罪行为。也就是说刑事犯罪行为和民事侵权行为都是侵犯到个体或是国家合法权益,两者之间最大的区别就是行为性质不同,行为的严重程度不同。

例如,在民事纠纷中如果行为人对被侵害人造成的损失较小或情节不严重的侵权行为则属于民事侵权行为。而在此事件发展的过程中,行为人对被侵害人造成了严重的生命损害,造成社会恶劣影响的则被认定为刑事犯罪行为。尤其是在刑事法中对行为人的侵权行为制定的相应的入罪标准,对于已经构成犯罪行为的行为人,根据犯罪性质、情节以及对社会产生的危害性,以判处不同徒刑刑罚。

(二)刑事诈骗行为与民事欺诈行为的冲突

刑事诈骗行为与民事欺诈行为是两类不同性质的行为,但是在客观上两者间又存在一定的相似点,在司法实践中往往容易出现混淆。民事欺骗行为主要是在民事活动中,一方当事人有意或故意隐瞒事件的真实情况,导致另一方当事人因为误信而个人权益受损的行为则构成民事欺诈行为。而刑事诈骗行为则是行为人在司法实践中出现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通过捏造事实真相,采取无中生有的手段,骗取数额较大公私财务的行为。例如,在商品买卖中,卖家以次充好、以劣充优欺骗消费者的行为就是民事欺诈。而在刑事诈骗中行为人如采用冒充警察或领导干部等虚假信息骗取他人钱财,这种行为是通过无中生有的手段骗取他人财务,在主观上是故意的,并且对社会秩序造成严重影响,这种行为就属于刑事诈骗。

(三)犯罪行为与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的冲突

从民法上看,无因管理和不当得利都属于民事法的范畴。无因管理主要是指管理人在管理事务时由于没有签订有效合同也没有义务开展对他人的管理。

不当得利则是行为人为了获取某种利益而造成他人的权益受到损害,行为人和受害人之间存在一定的因果关系,且没有法律上的依据[2]。侵占行为等就属于无因管理,是在没有经过他人允许时为了他人利益管理物品,在此如果没有对他人的权益造成损害,无因管理行为既不构成民事违法,也不构成刑事违法。但是管理人在采取无因管理后没有将得到的利益归还给他人时则构成刑事侵占行为。而在无因管理中如果仅仅是因为管理费用上出现纠纷,这种情况无法构成刑事侵占行为,还是以民事纠纷进行定义。

二、刑事法与民事法融合的表现

刑事法和民事法均为两个独立的法律体系,在违法对象、法律责任以及法律范围等内容上都会出现相互重叠的现象,因此刑事法和民事法在竞争的同时也存在相互融合的可能。

(一)法律调整对象之间的融合

在现代社会中现代法律是调整社会关系的主要手段,而刑事法和民事法作为法律体系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同时都具有调整社会关系的积极作用。根据我国法律规定,法律调整对象是指社会关系参加者的意志行为,调整平等主体间的财产关系、劳动关系以及买卖关系。在刑事法中法律调整对象具有多层次的定义,例如从浅层思考,刑事法调整对象主要是刑事关系;从中层思考,刑事法调整对象则是刑事责任关系;从深层思考,刑事法调整对象则属于政治关系。其中刑事关系和刑事责任关系是对刑法调整对象的法学认识,政治关系是对刑法调整对象的社会认识[3]。一般违法就是行为人违反相关的法律规定,必须承担相应的责任关系,法律调整对象的责任关系都是平等的,对其社会关系规范得非常明确。根据两者法律调整对象我们可以发现刑事法和民事法之间具有较大的辩证统一性,比如,在实际生活中出现侵犯个人权益、违反社会正常秩序、侵犯民主权利时,将民事法和刑事法保护各类社会关系进行有机融合,也就是将两者的法律调整对象进行有机结合,不仅没有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规定,还对维护社会稳定具有一定的积极作用。现如今,我国在维护社会关系中主要是通过多层次、系统化、规范化的方法,刑事法和民事法调整对象的有机融合能够逐渐拓展我国的法律规制范围。

(二)刑事法与民事法规范层面的融合

现如今,我国刑事法在调整社会关系中还存在很多的空白,使得社会关系的调整没有真正贯彻落实,最终导致部分人的利益受到损害,为了解决这一状况,就需要将刑事法与民事法之间进行有机融合。刑事法中常因为一些犯罪具有普遍意义的构成要件,导致出现空白犯罪,因为空白犯罪属于没有明确规定的刑事犯罪事件,因此当出现这一问题时就可以采用民事法进行处理。在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中,主要体现在刑事法和民事法规范层面的融合。比如,在刑事法中对犯罪行为有着明确的规定,准确地界定违法犯罪行为、法律责任和刑事规则,其目的就是为了有效防止违反犯罪行为的发生或者对犯罪行为进行相应的处罚。而民事法则规定社会关系中主体的平等性,对民事主体的权利和义务进行准确的界定。由此可见,两者在规范层面的融合要根据两者之间的逻辑体系以及发展背景进行合理、深层次的解读,在进行相关解释时要站在各自的角度进行分析,以提高解释的有效合理性。比如,在刑事案件中附带民事诉讼可以与刑事案件一起审判,也可以将附带民事诉讼进行单独审理。

(三)刑事法与民事法承担的法律责任之间的融合

法律责任主要是指任何组织和个人均要自觉承担维护法律尊严的义务,一旦出现违法行为需要强制性地承担法律责任。刑事法和民事法中如果针对的是不同的社会关系,那么承担的法律责任也会有所不同。刑事责任主要是指行为人由于违法犯罪后必须承担由司法机关代表国家所确定的否定性法律后果,包括主刑和附加刑[4]。而民事责任则是行为人在违反民事法律、违约或违反民法规定时所必须承担的法律责任。由此可见,在我国刑事责任和民事责任具有双重性质,也就是行为人在违法犯罪中需要承担多种法律责任,造成刑事法和民事法之间所承担的法律责任的重合。另外,行为人在违法犯罪后既要追究其刑事责任也要追究民事责任,才能更好地维护社会关系的稳定。

三、刑事法与民事法关系调整方式的思考

(一)更新理念,维护被侵害人的合法权益

随着社会的进步与发展,我国在评估法律责任时需要及时更新理念,由以往的“重刑轻民”转变为“重民轻刑”。一方面,正确认识行为人在违法犯罪中对社会、国家、罪犯以及被害人产生的损害,真正减缓对被侵害人产生的各种损失,以促进被侵害人的利益、国家利益与合法权益之间均衡发展。另一方面,明确罪犯的概念[5]。刑罚是依照法律法规对罪犯进行强制性处置,以保护被侵害人的合法权益。罪犯的民事责任问题,不能只是凭借民事手段,还要利用其他法律措施,才能最终保护到被侵害人的合法权利。

(二)完善刑事法

在我国刑事责任具有一定的局限性,主要是指被侵害人受到财产损失或自身利益损失,但是不包括对被侵害人的精神损失范畴[6]。然而在现实生活中,大部分的受害人在承受物质层面的伤害时,其精神方面的伤害也很难在短时间内痊愈。比如,行为人在对被侵害人做出犯罪行为后会对他们造成严重的物质方面和精神方面的损害,而物质方面的损失都会恢复,但是精神层面的往往会对被侵害人的一生产生影响。另外,刑事法与民事法出现冲突时,民事法中有对被侵害人进行精神损失赔偿的规定,而刑事法中却不允许对被侵害者精神层面的损失进行赔偿[7]。因此,在我国制定的法律法规中一旦出现不合理、不科学、不公平的问题,就必须及时想出解决措施,不断完善刑事法,防止被侵害者在民事范围内受到二次精神损失。

(三)合理调整刑事与民事司法,为解决刑事纠纷提供保障

根据我国刑事和民事司法实践现状分析,许多刑事案件的解决的核心在于有没有合理地解决民事责任部分,以及有没有明确被害人的赔偿范围,以充分保障被侵害人的合法权益[8]。该类型的案件主要体现在犯罪人由于破坏社会秩序和谐稳定、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或民主权利等,就必须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和民事责任,也被称为“刑事犯罪案件”[9]。在刑事法和民事法发生冲突时主要原因是由于无法准确地调整行为人应该承担的民事责任。比如,相关人员在处理刑事案件时,已经明确罪犯的刑事责任后,若不能及时执行附带的民事诉讼审判结果,那么会直接损害被侵害人的民事赔偿权利,导致整个刑事案件的审判结果不合理。因此,在处理刑事纠纷的民事责任问题中,必须对不同违法行为进行仔细考量。一方面,要坚持刑法谦抑主义的原则。比如,在民事案件中出现某种违法行为,在调整民事法律后也要及时调整和改进刑事司法中的相关规定。另一方面,必须完整地表述刑事和民事司法中的规定,以增强刑事与民事司法规定的有机统一性和相互连贯性[10]。比如,针对我国各大企业违反劳动管理法规,对雇用童工从事危重劳动犯罪进行处罚,其主要目的是保护未成年人的个人权利,该条文中明确规定单位或个人严禁雇用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发生劳动关系。从中可以看出我国在刑事司法中所有相关的罪名必须与民事司法各项条文进行合理的调节,只有不断地根据民事司法条文修改的内容及时更新刑事司法相关的内容,才能为刑事与民事法律的有效融合提供保证。

综上所述,在我国法律制度体系中刑事法与民事法之间的冲突与融合,需要专业的法律研究人员正确把握刑事法和民事法的法律概念和涵义,及时了解到两者之间存在的冲突和融合的具体表现,并积极思考两者关系的调整措施,这样在出现刑事案件与民事案件交叉重叠时,才能更好地促进刑事法与民事法的融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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