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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察徒手防卫与控制应用的现实困境及对策探讨

2022-11-21

法制博览 2022年12期
关键词:徒手人民警察警务

王 帅

福建警察学院战术系战术大队,福建 福州 350000

人民警察作为依法治国和推进法治化国家建设的一线最基层的执法实践者,其执法能力的水平直接决定了我国法治化建设的水平。[1]警察徒手防卫与控制技能是人民公安警察从事一线执法执勤工作时候面对执法对象所具有的攻击性而必须具备的自卫和控制等特征的一项职业技能。[2]主要目的是:警察在执行警务执法执勤活动时,为了顺利完成相关任务,维护好民众、执法对象及自身的合法权益,依法使用躯体防卫与控制技术对执法对象进行执法的一种社会活动。它既是法律赋予警察依法执法以有效处置违法犯罪行为的一种执法手段,也是警察进行自我防护的一种防卫手段。因此,加强徒手防卫与控制警务技能的建设,不仅仅对加强基层民警执法技能有积极的意义,也是建设法治国家的基础性保障。

一、警察徒手防卫与控制概念界定

徒手控制技术是指人民警察在执行任务过程中,遇到不能、不便或者来不及使用警械和武器的情况下,运用自身身体技能,徒手控制技术制止违法犯罪行为,抓捕违法犯罪嫌疑人所采取的一项警务技能。警察徒手防卫与控制是警务技能的重要内容之一,也是我国公安院校和警察培训的重要内容。掌握徒手防卫与控制技能,对于提高警察执法活动的成功率、最大限度地减少警察伤亡,具有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徒手防卫与控制技术的科学运用,目的是对非法暴力活动的防止、控制和制止,具体来说就是围绕以执法控制为目的,而适时、适度地打击犯罪嫌疑人的暴力行为,制止暴力犯罪,预防袭警,在彻底控制住犯罪嫌疑人的情况下将其抓捕归案。徒手防卫与控制的技术核心在于防卫,以防卫为主导,在保证自身安全的前提下再采取攻击,控制住对方。

二、警察徒手防卫与控制研究综述

通过在中国知网数据库及相关公安院校图书数据库资料进行检索和查阅,发现目前国内学者对于徒手防卫与控制的关注点主要集中在对徒手防卫与控制的教育训练的研究,具体包括:徒手防卫与控制的教材教法、课程设计与改进和运动损伤等,且研究的主体几乎全部是公安院校的教师教官,来自基层一线的实战执法民警较少;同时,对徒手防卫与控制在基层一线执法过程中的现实应用研究相对较少,这主要是由研究主体的特性及其工作特点所决定,主要成因是:当前公安工作制度下的基层一线执法民警的绝大部分时间都是在公安一线工作中,缺乏对于业务的深层次和理论性的研究与探讨的客观条件。基于此,本研究依托公安机关教师教官下基层学习锻炼的机会,对基层一线民警在执法过程中使用徒手防卫与控制的现实困境进行调查研究,以此来探讨和发现真实的使用困境,并根据基层民警的现实生活工作环境提出针对性的建议。

三、警察徒手防卫与控制应用的现实困境及其成因

(一)徒手防卫与控制技能运用生疏

徒手控制技术是集踢、打、摔、拿、控等为一体的综合性身体博弈的对抗性技术,其对于使用者的身体素质包括力量、速度、耐力等有着较高的要求。只有具备一定的身体素质和心理素质等条件,且通过全面的、系统的训练才能熟练掌握并应用。虽然人民警察在入警培训中对于徒手防卫与控制等警务技能有所学习和训练,但在现实接处警等工作中运用并不熟练。尤其是在基层派出所,抓捕过程中经常出现使用的徒手控制技术存在着很多问题,如:法律上的不规范,动作技术上的不熟练等。如在抓捕中经常出现对抓捕对象的手腕关节等基础性要点控制不到位,致使其反抗导致民警受伤。

经过深入了解与研究,警察徒手防卫与控制的本质是一种职业的武术类运动技能,其核心本质是基于后天不断练习下的神经控制身体进行精密运动的人体活动。基于此,决定其技能高超与否的因素是人体自身的各项身体素质。因此,培养和保持这种身体素质就是决定其技能的关键,所以,徒手防卫与控制的技能学习与养成极为关键。大多数省的公安机关系统都有对于警务技能、警务实战训练的常态化和规范化的教育训练的相关规定和体系。

(二)执法过程中安全意识淡薄

根据笔者多次在基层派出所实习的经历,发现基层民警在抓捕行动中大多采用“人海战术”,并严重依赖单警装备。从警务实战的专业中来看,这些特征属于“加一”理念,抓捕行动中运用“加一”理念是出于执法安全的考量,但长此以往就导致了部分民警对此产生依赖性,认为在人数和装备等条件上有明显的优势,从而主观上放松了警惕,容易出现松懈和执法隐患。致使民警自身和同事在执法过程中安全性的人为性下降,甚至还会对执法对象造成不必要的伤害。同时,部分年轻的民警自身身体素质和技术能力较好,有较为严重的轻敌意识。

长此以往,就会养成警务技能使用不规范等习惯,出现安全意识降低等。这种只单纯依靠人数和装备上的优势,不重视个人徒手控制技术的提升与规范使用,不能做到提高警惕,不注重个人和团队安全,安全意识淡薄,极其容易对自身、他人造成不必要的安全隐患。

(三)执法应用心理素质不高

执法过程中存在着大量的博弈,有些甚至是身体对抗,潜在的也是一种心理博弈与对抗。因此在使用徒手控制技术进行抓捕行动过程中,心理素质也至为重要。然而现实生活中,由于实战训练质量不高、对徒手控制技术的不重视及其他主、客观因素,人民警察在面对违法犯罪嫌疑人时心里会对自己的徒手控制技术有不自信的感觉,产生无法确定以自己的徒手控制技术能否制服违法犯罪嫌疑人等怯场心理。这种前期刻板印象会在执法过程中导致自身本就不是很好的徒手防卫与控制技术不能全部发挥其作用与功效。影响人民警察现场使用警务技能的心理因素除了自身的主观因素外,客观的执法环境、执法对象等都会对其造成影响。如:有围观群众恶意起哄、拍照等。在各种因素的影响和制约下下,极大加重了警察对使用徒手控制技术进行抓捕的心理负担。因此要求人民警察在执法时具备较高的心理素质,以此来应对容易恶化的执法环境。

(四)现场应用缺乏灵活应变

人民警察执法的现场自由度极高,执法对象也无法实现预知,其个人状态也随时多变。因此,使用徒手控制技术的时机、手段等需要灵活应变,以此来实现安全高效的执法。笔者在基层派出所进行实习调研期间,在查阅一些抓捕失败案例后发现:大量的民警在使用徒手控制技术进行抓捕过程中,由于缺少随机应变、灵活应变的执法能力,如抓捕对象身处人群密集场所,或人流量大的地方等,民警在使用徒手控制技术时没有顾及周围群众,使用较大的动作,未根据现场周边情况进行变通,极易伤及围观群众,造成没有必要的受伤和财产损失等;此外,有些抓捕行动需要在抓捕对象家中进行,在这种情况下通常需要在影响最小的情况下完成抓捕,否则容易惊动其家人及周围邻居,容易阻碍警察的抓捕行动,更有甚者会造成警民对峙等不良现象。

(五)技术使用的协同配合不足

执法指引规范规定,徒手防卫与控制应用的警情和对象一般是在嫌疑人暴力威胁到他人生命财产安全的情况下,人民警察依法对其进行控制,制止其继续实施危害行为。根据规定的警情情况和现实执法的特征,都表明了该方法适用的环境是较为恶劣、对象具有较大的危险性时。根据执法的“加一”理念,此时对执法对象使用徒手防卫与控制必须得两人或两人以上的警察,在此过程中除了人民警察的技术动作之外,相互的协调配合尤为重要。除了技术上的分工与配合外,还有站位、警戒等。这些配合与分工都存在着极大的实践困难,都需要进行一定的提前训练与培训。

笔者在调查中发现,大多数警察在徒手防卫与控制行动的准备阶段都会有一个简要的分工,对每一位参与人员的位置、主要身体目标等进行分工,但在抓捕实施阶段时由于抓捕现场的混乱,突变性因素过多,每位警察的心里都处于高度紧张的状态,若现场出现其它情况,则会使行动人员心里更加紧张,给协同配合等带来极大的影响。现实中,由于警察在派出所日常工作繁忙,对于徒手控制技术的训练、协同配合等练习较少,甚至未曾练习。故人民警察在使用徒手控制技术进行抓捕时大都缺少精细分工与协同配合,这样对于难度较小的抓捕尚可,若遇上人数较多或抓捕难度较大等情况,以目前的大多数人民警察的徒手防卫与控制技术及其配合是难以适应的。

四、警察徒手防卫与控制的可持续发展对策探讨

(一)从顶层设计出发,完善徒手防卫与控制的教育训练体系

顶层设计的完善对于提升警察执法技能具有长久的、基础性、根本性的保障和支持。[3]大多数省市的公安机关系统都有对于警务技能、警务实战训练的常态化和规范化的教育训练的相关规定和体系,以福建省为例:从省公安厅到各地市局、科所队等每一级别的单位都会有相关的实战教育训练的规章制度,但是在现实的执行过程中都出现了较大的出入。因此,针对影响和制约基层民警进行警务实战技能再学习再训练的各种因素,要针对性地进行研究与分析。将民警的徒手防卫与控制技能考核结果、教育训练相关工作等纳入考核体系中,切实实现警务基础技能再教育再学习的效果,尤其是对于中青年基层民警。从而从制度层面保障和提升民警警务实战技能,同时还要与各省市公安院校进行专项课题研究研讨,发挥各方的资源优势,弥补基层科研、教学训练等短板。

(二)加强执法的安全意识

执法的安全,是警察执法的根本出发点之一,具体是指:人民群众的安全、执法对象的安全、人民警察自身的安全。[4]许多警察在运用徒手控制技术进行抓捕过程中不重视个人及其他人的安危,只限于完成抓捕任务,没有充分顾及到由于自身不规范地运用徒手控制技术所带来的安全隐患。警察使用徒手控制技术进行抓捕的过程中应做到“两避开”和“两必须”,具体如下。

1.“两避开”是指:在执法过程中,一是避开人流密集区域,二是避开危险物品存放区域。因为在人流密集区域实施抓捕周边群众多,在这种情况下不便使用警械或武器,只能使用徒手控制术来完成,但现场情况复杂,环境嘈杂,容易使警察分心,无法集中注意力,抓捕对象就容易趁警察分散注意力的情况下逃脱甚至将群众作为人质,所以在用徒手控制技术进行抓捕时应避开人流密集区域;在危险物品存放区域实施抓捕时,如抓捕对象没有被较好地控制,将会给抓捕乃至社会带来更大的难度和风险,如果遇到情绪不稳定或精神失常的抓捕对象,则更加的需要进行“两避开”。

2.“两必须”是指:第一,在使用徒手控制技术进行抓捕时警察必须时刻牢记“加一理念”,尽可能地将抓捕现场可能出现的意外情况和抓捕对象的反抗程度等其他意外情形作出预期安排;第二,必须尽可能地创造优于抓捕对象的条件,如在人数上、心理上创造出优势,这样不仅能在抓捕中占据有利地位,更为使用徒手控制技术抓捕嫌疑人创造更为安全的空间,保证警察及他人的生命财产安全。

(三)提高团队协同执法能力

目前,我国人民警察执法过程中都是多于两人进行执法,而抓捕行动更是需要以团队的力量进行。因此,团队协作的能力就对整个执法行动的成功与否起到决定性作用。为了实现徒手控制技术实战化,强化抓捕行动的团队协作能力,既能提高抓捕任务的完成效率,也能在很大程度上确保警察及他人的生命、财产安全,在实战训练中应该注重警组配合的能力。良好的团队合作同时也彰显了公安机关的规范化和训练有素的形象,增强社会对警察队伍的信任和安全感。

五、结语

人民警察作为依法治国和推进法治化国家建设的一线最基层的执法实践者,其执法能力的水平直接决定了我国法治化建设的水平,故不断提升与巩固人民警察执法能力的现代化与规范化,也是推进我国法治规范化建设和依法治国的重要举措。徒手防卫与控制作为基层民警在执法过程中使用最多的警务技能,其熟练与规范的使用,直接决定执法规范化的质量与社会效能。针对徒手防卫与控制的现实使用困境,必须得从制度保障、安全意识培养、团队协同能力养成等多维度同时进行提高与完善,以此来满足和达到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化国家的基础性执法要求与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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