推进农村法律顾问制度的问题与研究
2022-11-21陈荣
陈 荣
江西省抚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江西 抚州 344000
现阶段,国内整体环境处于转型状态,在基层组织增加时,乡村区域形成了新型矛盾,对于经济发展、利益合理分配造成了诸多影响。乡村经济分配、拆迁赔偿事宜、村居属性改变等多种争议问题频繁发生。此类争议表现出内容复杂性、涉事主体多样性、法律处理困难性大等特点。应对新型法务争议,乡村应加强法治工作建设,以立法视角,解决乡村问题,发挥法律服务价值。
一、乡村司法顾问体系概述
乡村中设立的司法顾问,或者称为村级法律顾问,是由政府出资,聘请专业的法律人员,面向乡村居民提供司法服务。采取每个乡村配置一名法律顾问的形式,为乡村组织进行司法服务,以此援助乡村法律工作,顺应乡村人们的法律救助需求。法律顾问人员,包括通过司法考试的人员、获得司法资格证的人员、区域法律服务工作人员等[1]。“一村一顾问”的设计方法,主要是以法律顾问为视角,对乡村各类群体进行法律服务。在顾问制度中,含有司法单位、法律顾问、乡村村民等主要群体。
乡村法律顾问机制,是国内司法完善发展的必然产物。依据国内一般法律顾问类别,结合受聘主体的差异性,法律顾问类型主要有:政府类、企业类、个人类等。现如今,面向乡村配置法律顾问,是法律顾问类型完善的重要表现。在国内,最早试行乡村法律顾问可追溯至2007年。在施行中,试行城市共设有2554个法律顾问,为各乡村部落提供全面的司法服务,积极解决乡村中各类司法纠纷问题。试行乡村法律顾问机制,获得了较大成功,其他地区逐一效仿,在全国乡村范围内有序推行该制度,已然成为国内法治建设的关键措施。
二、乡村法律顾问机制的推行困难
(一)缺失专项立法
纵观现阶段乡村运行的司法顾问机制运行情况,还是以政策文件为主,尚未形成完整的立法内容,缺失专项执行的法律依据,无法保障法律顾问制度运行效果。专项立法的空白,在一定程度上削弱了法律顾问制度在乡村环境中的执法力度,使其不具备相应的法律支持,难以借助法治权威力量,解决乡村纠纷。专项立法的空缺,主要是因为部分地区尚未关注法律顾问制度的落实,在实践中并未给予较高关注,由此削弱了法律顾问制度的落实效果,无法切实发挥法律顾问制度的法治功能[2]。
(二)乡村法律资源不充足
在国内各项法治工作持续推进的情况下,乡村法律顾问体系的发展,获得了一定进步。然而,国内司法服务资源整体不充足、分布均衡性欠佳,尤其在乡村区域,村民们与日俱增的法律服务需求,无法在法律顾问体系中获得满足。主要表现在:法律顾问人员配备不充足、司法服务设施未完善、法律服务流程系统性不足等。各区域内给予的乡村法律服务,表现出差异性。部分村落并未完成法律顾问的配置工作,存在顾问空缺情况。
(三)乡村司法体系未建成
建立法律服务运作体系,是保证法律顾问服务质量的关键措施。在体系建成时,需确定法律服务目标、清晰设定各岗法务人员职责,以此推进乡村法律服务工作有序进行。然而,现阶段,司法服务体系尚未建成,难以有序运作各项法律顾问工作。在法律问题描述、法律服务考核、司法工作监督等方面,尚未形成全面的法律制度内容,难以保障法律顾问制度运行的有效性。
(四)乡村司法服务流程不完整
在实践中,乡村法律顾问机制在运作时,对其开展了各项宣传工作。宣传形式主要有三种类型:1.入户宣传海报、乡村普法教育等方式,进行面对面的法律宣传;2.线上宣传方式,但存在对网络工具使用较少的弊端;3.线上与入户相结合的形式,在入户宣传时,让村民关注司法公众号,形成线下推广、线上服务的流程,具有较好的宣传效果。如今网络平台表现出用户多、信息传输效率快、法律互动性较高、打破时空限制等特点,应在乡村环境中推广使用。然而,现阶段乡村法律制度运作时,网络运维工作较少,在线上法律服务中,投入的资金不充足。在网络平台上实际为村民进行法律服务的次数较少,并未发挥网络信息交流优势。在互联网环境中,需加强网络工具利用,使其在乡村法律机制中发挥积极作用,缩短村民与法律顾问的间距,增加法律纠纷问题的解决实效性[3]。
三、乡村法律顾问机制的创新路径
(一)开展专项立法
法律顾问制度的建成,取决于法律内容的支持,全面的法律内容,会带给人们优质的法律服务,更好发挥法律服务的功能。现阶段,国内在乡村法律制度方面,尚未全面完成立法工作,针对法律顾问制度,配置相应的制度内容、法律规定,具有较高的实践价值。借助专门立法形式,设定乡村顾问制度的运作方向、机构岗位、制度内容、人员组成、管理方式等,提升制度运行的法律参照性、执法权威性、工作合法性、监督规范性。在立法工作落实后,各乡村需结合自身情况,出台法治文件,加强顾问制度落实。在立法执行时,开展司法宣传,增加村民们对法律制度内容的认识,使村民们认同法律内容,构建乡村知法、懂法的优异环境,引导村民以法律武器维权的思想,共建乡村法治环境。
(二)补充乡村法律资源
现阶段,国内乡村法律体系存在资源不充足、人员分配不均衡等问题。产生此种资源缺乏问题的主要原因是:1.乡村顾问分配不均衡,与教学资源配置存在一定相关性,在教育资源充沛的区域,培养出的法律人员数量更多;2.国内各区域经济创造能力有差异,多数法律顾问人员,倾向选择在经济增长速度较快的区域从事法律服务工作,由此增加了乡村顾问人员的缺失性;3.在法律需求中,乡村人们在发生法律争议时,不会第一时间选择司法救济,整体法律需求量较低,间接阻碍了乡村法律体系的完善进度。
在补充乡村法律资源时,以法律人才为主要方向,提升各区域法律人才资源的整合性。1.积极开展法律人才培养工作,组建一批具有法律服务意识的人员,前往乡村历练。在条件成熟的情况下,建立法律服务站、法律咨询点,接待有司法疑问的村民。2.拓建法律志愿者团队。积极组织具有法律素养的各行业人才,比如司法单位退休人员、高校法学专业的指导教师、法律专业在校生、喜爱法律事业的法务从业人员等,积极拓宽法律志愿者队伍,加强基层司法工作建设。3.借助互联网平台,建立线上法律咨询平台,积极整合各区域线上法律服务资源,形成网络共通、服务联通、资源共享体系。
(三)完整建立乡村司法体系
乡村法律制度各项工作,具有法律工作的系统性、持续性,并不是短时间内可完成的项目。在实践中,应建立完整的乡村法律体系,持续发现法律问题,分析问题形成的原因,给予问题解决的方案,提升整改方案的新颖性、创新性,以此保障乡村法律工作的运作效果,共建乡村法治体系,发挥法律顾问工作的积极作用。在2020年的全国人大会议中,李宗胜提出了乡村法律服务的运作体系,并给出建议:乡村法治工作的发展,依赖于乡村法律制度的逐步完善,在乡村法律服务的运作体系中,由政府单位聘用法律顾问,形成法律引入机制,增加法律援助资源,形成顾问轮换体系,保证法律顾问的履职规范性,让法律顾问切实生活在乡村,感受村民的生活与境遇,给予相应的法律帮助。为此,在实践中,乡村法律顾问体系建设时,应保证机制建设的持续性、体系运作的有序性,以村民法律需求为起点,全面开展村民法律服务工作,以此从乡村环境、乡村生活的实际角度出发,真正解决乡村法律争议。
在乡村法律顾问体系的建设期间,村民参与具有法治建设的重要性。现阶段,部分村民们整体的法治思想薄弱,建立的维权途径不完整,在发生法律争议时,会采取“武力”“暴力”等措施解决问题,在一定程度上削弱了部门人员的权益,在矛盾累加后,发展成严重的法律问题。因此,在完善法律体系时,法律服务人员应定期开展普法宣传,塑造村民用法意识,积极发挥法律维权功能。在发生法律争议时,积极解决问题,防止问题恶化,从小事入手,防微杜渐,共建乡村法治体系,维护乡村法律环境[4]。
(四)完善乡村司法服务流程
为有效建立乡村法律顾问体系,顺应乡村法务需求,积极利用现代化工具,组建多层次法务服务平台。在平台中,设立多项法律服务模块,以提升法律服务的优化性,形成在线法律创新机制,整合普法宣传、法律咨询、法律问答内容监督等功能。在法律顾问缺岗时,借助智能科技,整理一般乡村法律问题,在往期法务咨询中,匹配相应的法律回答,给予村民们法律参考。建立法律问答数据库,增加智能问答系统收录信息的全面性,积极弥补资源不均问题,发挥智能科技的法律支持作用。与此同时,从微信、腾讯QQ等平台,建立便民服务渠道,周期性进行普法专题宣传,比如“房产纠纷问题的法律救济方法”“乡村土地属性改变的法律援助路径”等,从村民们实际接触的法律问题为切入点,进行普法宣传,逐步提升乡村人们的用法意识。
运用互联网工具,提升乡村法律服务体系的新颖性,打造“线上咨询、线下面对面服务”的无缝对接服务,让村民们及时获取法律服务,保证乡村法律资源配置的均衡性,积极应对法律资源分配问题。比如,在微信公众平台中,登录时验证村民的身份,以手机号为主要身份识别方式。在村民线上咨询时,形成法律咨询记录。在村民后续咨询时,可进行原有问题的继续咨询,以此防止相同问题重复叙述,提升法律服务的便捷性。在村民寻求线下咨询时,法律顾问输入村民的手机号码,即可获取之前村民的咨询内容,针对法律问题,给予法律救济方法,以此形成无缝对接的法律服务,增加线上与线下的服务连通性。
在法律服务平台中,为村民提供法律宣传、法律咨询、咨询内容监督、法律服务评价等功能,以此保障村民使用法律服务平台的权益。在村民开启平台网站时,可输入问题,由智能机器人判断法律服务类别。村民获得法律类别归属后,可更便捷地进行专项法律服务咨询。系统会为村民对接相应的法律顾问人员,以此保障法律咨询的有效性。在法律宣传网页中,村民可自主查看法律服务宣传内容,比如法律政策、矛盾解决的合法路径、违法警示等。在法律咨询服务模块,服务人员可结合自身需求,选择对应的法律顾问,比如婚姻问题、财产问题等。选择专业匹配的法律顾问,进行法律咨询,确保法律服务匹配的精确性。在法律咨询评价中,村民可结合法律咨询中的问题,给出建议。比如,有法律顾问多次让村民私加微信,夸大案情严重性,私收服务费用。村民对此服务费用表示不解,向平台反馈,监督小组会结合村民反馈情况,对目标法律顾问进行情况核实,以此肃清乡村法律顾问平台的不法行为,维护平台的法律服务功能,保证村民合法权益,发挥法律服务监督部门的监管作用。对于私加微信、私收费用等问题,平台可进行专题宣传,给出村民资金交付的安全路径。与此同时,对于平台注册的各位法律顾问,进行实名核实,查看其司法服务资格,确保法律顾问收费的透明性,维护村民法律咨询权益,防止法律顾问体系出现“乱收费”问题,保持法律服务的合法性。
综上所述,现阶段乡村法治工作进展存有一定困难,需遵循依法治国思想,全面推进法治工作,对每个乡村建立司法顾问,形成顾问制度,以打通法律服务线路,切实以法律服务村民,给予村民专业性、便捷性的法律帮助,切实转化法律功能,使法律成为村民权益保障的首选方式,以营建乡村法治的常态环境,助力乡村经济更好更快地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