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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管制刑适用的问题及完善建议

2022-11-21

法制博览 2022年24期
关键词:惩罚性犯罪人犯罪分子

张 欢

贵州民族大学,贵州 贵阳 550025

刑罚的目的是教育改造,而不是惩罚犯罪人,是为了让他们更好地回归社会。目前,管制刑在我国的现状是适用率很低,很多学者甚至提出废除管制刑的观点。但是在我国轻罪犯罪上升的条件下,废除管制刑是不现实的。刑事案件收案数从2002年到2015年之间增幅约178.5%。根据有关部门的统计,近几年刑事案件收案量增加的大多数是轻罪案件,严重的暴力案件数量有所下降。在严重暴力犯罪下降的大环境下,研究我国管制刑制度有着极其重要的作用。从相关部门发布的近几年我国刑事案件收案数的数据可以看出,我国轻罪犯罪在逐渐增多,所以管制刑存在是有必要性的,但是得对它存在的问题进行改革完善。

一、管制刑的特点

管制是一种不予关押的刑罚处罚方式,适用对象是经过人民法院判决的犯罪人,与有期徒刑和无期徒刑有一定的区别,它最大的特点就是不关押犯罪分子但是限制其一定的人身自由[1]。管制刑作为一种不剥夺人身自由的刑罚方式,使剥夺人身自由与不剥夺人身自由的刑罚处罚方式衔接起来,使我国的刑种更加紧凑完善,它具有以下几个方面的特点:

(一)在适用主体上,没有经过法院的判决,不能想当然地对任何人适用管制刑。简而言之,确定一个人有罪,只有经过法院的判决才能确定,管制刑作为一种刑罚处罚方式,是对犯罪人适用的,任何社会团体有关机关都没有权力适用。

(二)行刑社会化。被判处管制刑的犯罪分子并不在监狱或者看守所服刑,而是在社会上。犯罪分子不在监狱服刑,而是在原先的住所、工作单位正常生活,相对于剥夺自由刑来说,管制刑是一种开放的执行方式。

(三)管制刑适用于经过法院判决的犯罪分子。只有经过法院判决的人才能被认定为有罪,虽然管制刑的惩罚性不强,但是它也作为刑罚的一种,只能对犯罪人适用。

(四)管制刑的刑期较短。我国《刑法》规定,管制刑的刑期为三个月以上,两年以下,但是特殊情况,即数罪并罚不超过三年。这种刑期较短的刑罚,又不在监狱执行,对于犯罪人来说难以达到惩罚、预防的效果。

二、社区矫正作为刑罚执行方式对管制刑的影响

(一)社区矫正的性质

社区矫正最大的特点是不关押犯罪分子,将他们置于社区内,由专业的人员对他们进行心理矫正,这种心理矫正的期限长短根据法院的判决而定[2]。社区矫正不是监禁刑罚执行活动,它是对犯罪分子的心理极其不好的行为进行矫正,从而使这些犯罪分子更好地回归到社会的一种执行方式。它适用的对象里也包括被判处管制刑的犯罪人,但是它的适用对象要比管制刑的适用对象要广,具体还包括被宣告缓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等犯罪分子。对于社区矫正的性质,我国刑法学界有各种不同的学说,如:保安处分说、非监禁的强制措施、刑法执行说等观点。但是根据通说,我国把社区矫正定义为是一种社会化的刑罚执行方法。

(二)社区矫正对管制刑的影响

1.提高管制刑的适用率

在我国有很多学者都提出了,管制刑在实践中适用存在的最大问题是“管制刑的惩罚力度较弱,内容也很虚泛,没有刑罚的惩罚性,对犯罪分子达不到惩罚和教育的作用”。这样说的依据主要是因为:第一,如果管制刑的惩罚力度不够,那么管制刑的刑罚作用就会削弱,不能让犯罪人感受到刑罚的威严,从而对刑罚失去敬畏之心;第二,在管制刑适用对象上一个最大的问题就是,管制刑的适用对象与缓刑的适用对象刑法作了同样的规定,很难去区分它们;第三,执行机关在执行管制刑的时候,由于刑法没有对管制刑有明确的规范,所以缺乏操作性,让执行机关无所适从[3]。

2.实现执行机关的专业化

公安机关和人民群众对于被判处管制刑的犯罪人进行约束和监督,所以管制刑唯一的执行机关就是该公安机关。在实践中,执行管制刑的公安机关也会遇到一些难题。第一,虽然管制刑有公安机关作为执行机关,但是公安机关不是万能的,在一些比较专业的教育改造上,公安机关是无能为力的;第二,群众监督也很难实行到位,很多人抱着不招惹是非的心态,一般不去“多管闲事”;第三,公安机关有自己的工作要做,例如维护治安、侦查案件等工作,根本没有过多的时间花在这上面。由于执行机关不专业,在一定程度上削弱了惩罚教育的作用,社区矫正作为管制刑的执行方式,可以提高专业性,达到教育改造的作用,从而使管制得以更大程度的适用。

3.管制刑“刑罚属性”的复归

刑罚的目的本来就是对犯罪分子惩罚和教育,但是管制刑的惩罚力度很弱,不能使犯罪人悔过自新,矫正其人格,更不能达到预防这类人再次犯罪的效果。如果惩罚力度不强,那管制刑就等同于没有被判处刑罚,在其他群众看来,有的犯罪分子被判处了管制刑就相当于没有被判处刑罚。从社区矫正作为管制刑执行方式的角度来看,社区矫正也具有管制刑的制裁性,社区矫正有助于提高管制刑的惩罚性,复归它的惩罚属性。

三、管制刑的缺陷

(一)适用对象较窄,适用比率偏低

对于1979年的《刑法》来说,1997年修订后的《刑法》能够适用的罪名有了一定的扩大,现在可适用管制刑的罪名为126个。虽然在增长,但是增长速度还是很缓慢,1997年《刑法》到现在已经颁布20多年了,对于能够适用管制刑的罪名增加得很少[4]。从《刑法》施行到现在最新的《刑法修正案(十一)》,增加的罪名不足30个。在适用量上面也是很少,导致管制刑适用率低的最重要的原因,除了《刑法》规定的适用对象较少之外,还有一个重要的原因是思想观念。在普通群众心中,徒刑才是最有震慑力的。人们不相信管制刑,不相信社区矫正的作用。

(二)惩罚性不足

刑罚应保持相应的惩罚力度,否则,“对犯罪表现出的过度宽容会伤害社会对报应犯罪的正当感情”。刑罚是对人的一种限制与处罚,是通过剥夺犯罪人的一些权益而达到刑罚的目的,只有这样才能达到刑罚预防犯罪与惩罚犯罪的作用。管制刑作为刑罚的一种,也应该具备这种功能,但是显而易见的是,管制刑的惩罚性较低,难以发挥刑罚的作用。

管制刑的惩罚性较弱,从刑法规定的角度来看,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是关于遵守法律、行政法规方面,在这方面对于监督的服从规定体现不出来具有惩罚性。二是管制刑中规定没有执行机关的批准不得行使言论、出版、集会等权利,实际上这一规定也不具有惩罚性,它主要针对的是犯罪人合法行使的权利。而不是针对违法性行为,因此对违法行为没有意义,不具有操作性。三是对于管制刑中规定的犯罪人要按照相关规定向执行机关报告自己服刑期间的情况,这一规定也不具有惩罚性,如果犯罪人有意犯新的犯罪,隐瞒自己的行为,执行机关也很难发现。四是关于犯罪人外出和会客的规定,该规定只是约束犯罪人外出和会客要经过执行机关的批准,如果是正常的外出和会客,执行机关也不得不批准,但是在实践中执行机关很难判断是否正常。

(三)缺乏执行保障

虽然《刑法》第三十八条规定了对于被判处管制的犯罪分子,依法实行社区矫正,但是我国的社区矫正制度也不完善、不健全,用一个不健全的制度去补救另一个不健全的制度,无疑是不可行的。一个国家如果规定了公民享有权利,但是这个权利如果没有救济机制,那么就形同虚设。就管制刑制度来说,没有对它良好的救济机制,这样的制度也不可能得到更好的执行。在《刑法》中,没有回应违法管制刑的处罚机制,如果犯罪人违反了管制刑的规定,执行机关要处罚没有法律依据,不处罚又显得不合理,这样的话,管制刑这个制度就难以进行下去,又或者有没有都一样。就因为存在种种的缺陷,管制刑在实践中才会常常被忽略,成为充当维护刑罚体系协调的角色。

(四)管制刑的刑期较短且劳动具有有偿性

我国《刑法》在第三十八条、第六十九条规定了管制刑的期限,分别为三个月以上两年以下,数罪并罚不能超过三年。从这个规定中可以看出,我国管制刑的期限较短,从教育的刑罚目的角度来说,较短的改造不足以达到教育的效果,从另一个角度来说,也不能彰显刑罚的惩罚性。教育改造最重要的是时间问题,如果时间较短,就难以实施教育计划,达到对犯罪人改造的目的。

我国《刑法》在第三十九条规定了被判处管制的犯罪人在劳动中“同工同酬”,普通人工作也是“同工同酬”,罪犯工作也是“同工同酬”,这就模糊了罪犯和普通人的区别,达不到对罪犯的惩罚。有些人被判处管制刑以后就会抱着侥幸的心理“被判处管制刑我还是能自由自在地生活,法律也不过如此”,一旦对法律没有敬畏之心,很难保证他们不会去再犯。“同工同酬”与刑罚的惩罚性是背道而驰的,这样会使刑罚的惩罚性大大降低。

四、管制刑的改革与完善

(一)尽快扩大管制刑适用范围、对象

从1979年《刑法》到1997年《刑法》以及近年来的各个刑法修正案中可以看出,当前我国正在慢慢地扩大管制刑的适用范围和对象。在我国1997年《刑法》中,只有22个罪名可以适用管制刑,从扩大管制刑这一立法趋势和我国规定的社区矫正来看,扩大管制刑的适用范围势在必行。这样就可以对那些犯轻罪的人适用管制刑。

未成年人、老年人等特殊人群犯罪的原因相对其他人来说较复杂,而且他们的主观恶性较小,基于人道主义,管制刑在适用对象上,应当加大对这个特殊人群的适用率。这样不仅能减轻监狱的负担,由于这群人犯罪相对来说危害性不大,还有利于这些人更好地重新回归社会。

(二)惩罚力度改革

目前,管制刑适用中最大的问题就是惩罚力度太低,这样大大降低了管制刑的存在感。刑罚的目的在于教育不在于处罚,但是如果惩罚性过低,就很难达到教育的目的。要想发挥管制刑的作用,发挥它的功能,必须加强管制刑的惩罚力度。

1.强制无偿劳动

管制是对犯罪人的惩罚,普通人劳动是“同工同酬”,如果犯罪人劳动也是“同工同酬”,那这种惩罚方式就形同虚设,“同工同酬”就失去了惩罚的意义。与我们国家不同的是大多数的国家限制自由刑都是强制犯罪人劳动且是无偿的,就像国外使用的一种社区服务的惩罚方式,我国可以借鉴这种办法,社区服务是要求犯罪人完成一定数量的无偿社区公益劳动的刑罚措施。社区服务很好地体现了对犯罪人的惩罚,让犯罪人对法律有敬畏之心,让执行机关对他们达到教育改造的作用。

2.适当延长管制的期限

改造的期限长短关乎对犯罪人改造的效果,如果在对犯罪人改造的过程中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适当延长管制期限,这样不仅让相关的机关有更多的时间对犯罪人进行教育改造,让他们能更好地回归社会,也能增强对犯规人的教育改造力度。

(三)完善管制刑的执行、惩罚机制

1.对于社区矫正的法律制度进行完善

社区矫正虽然2011年即被入法,但是对于社区矫正的法律并不完善,基于此情况这一制度实施起来就不是那么容易,所以现在最重要的就是要完善社区矫正立法,使这一制度能充分发挥它的效用。

2.完善管制执行的保障

在我国的现行《刑法》中,对于管制刑是有详细的规定的,但是《刑法》并没有对违反管制刑的后果有所规定,对于这一点我们可以借鉴其他国家的做法,例如说对于那些违反管制刑的犯罪分子,可以予以监禁,这是国外建立的“易科制度”,不仅可以弥补我国《刑法》对违反管制刑没有法律规定的缺陷,还可以对犯罪人有震慑力,从而达到对他们教育改造的目的。

就如本文所说,虽然管制在立法、司法各方面还有不足的地方,但是既然在《刑法》中规定了这个刑种,就有它存在的道理。有的学者提出将管制刑废除,这个观点笔者是不赞同的。因为社区矫正作为管制刑的一种执行方式,在很大程度上能解决管制刑在实践操作中存在的问题,例如执行机关的不专业,惩罚性不强等问题。一个制度要想得以完善长久适用,最重要的是要解决自身的根本性问题,但是任何制度都不是一开始就是完美的,都要经过一个过程,就像鲁迅先生说的“找路”的过程,这个过程很难,但是笔者相信在各个学者及立法者的努力下一定会越来越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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