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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学明责定责、积极构建权责明晰的法官责任体系研究

2022-11-21王景林周楠楠吴宜霖

法制博览 2022年3期
关键词:惩戒职责裁判

王景林 李 刚 周楠楠 吴宜霖

河北省承德市中级人民法院,河北 承德 067000

科学明责定责,是全面落实司法责任制的基础。2021年7月24日,政法领域全面深化改革推进会在京召开,会议从强化政治责任、细化办案责任、实化监管责任、优化层级责任四个方面,对科学明责定责提出了具体要求,为积极构建权责清晰、权责统一、监管有效、保障有力的执法司法责任体系作出了部署,指明了方向。

一、我国法官责任制度之现状

司法责任是指司法工作人员因没有适当履行法定职责而应承担的法律上的不利后果。从司法权的配置和运行过程上看,司法责任是对司法审判的监督,是保证司法工作人员正当行使权利、忠实履行义务的基础[1]。司法权的核心是审判权,法官责任问题是司法责任制的核心。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了大力推行“让审理者裁判、由裁判者负责”的司法理念,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了要强化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实行与主审法官责任制相类似的办案质量终身负责制和错案责任倒查问责制,大力强调谁办案谁负责。

根据党的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最高院2014年制定了《人民法院第四个五年改革纲要》,明确了人民法院改革的总体思路、基本原则及主要任务;明确了建立法官员额制度,推动建立权力责任清楚明晰的审判权力运行机制,为法院系统实施主审法官责任制提出了明确的原则和改革的方向。随后最高人民法院又相继发布了一系列规范性文件,进一步明晰审判组织与人员的职责权限,健全审判权运行机制,切实落实“让审理者裁判,由裁判者负责”的要求。

2019年,我国公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以下简称《法官法》),这部法律是规范审判权行使主体、构建我国法官制度的专门法律,是完善法官职业保障,加强法官队伍管理的基本依据。这部法律明确了法官的职责、义务和权利,法官的考核、奖励和惩戒以及法官的职业保障,是我国法官明责定责的法律依据。

二、司法实践中法官责任制度之特点

(一)司法责任不清问题普遍存在

司法责任不清问题在司法实践中较为普遍,主要表现在:一是法官责任不清。当前,法官司法责任体系形成了错案责任、职业伦理责任、违纪违法责任以及违法审判责任等并行的多元责任体系[2]。部分法官存在对自身责任的理解比较片面的现象,多数法官只知道办案责任,其他司法责任不够明晰。二是责任区分不细。主要表现在各类人员责任不细,特别是对法官与司法辅助人员分工不清,职责混乱。大部分法院员额法官、法官助理、书记员的比例没有达到1:1:1的标准,特别是法官助理相对较少,多数法院出现多个法官共用一个法官助理的现象,导致责任分配难落实。三是监管责任不实。司法责任制改革后,院庭长监管成为敏感问题,特别是院庭长监管与违规过问案件存在模糊地带,导致部分院庭长存在不想管、不愿管、不敢管以及不会管等问题,监管责任落实不到位现象较为普遍。

(二)法官权益难保障问题较为严峻

一是追责主体多元。法官的身份是多元的。其首先是公务人员,其次是法官,有的还是中共党员以及领导干部。针对不同的身份,有不同的法律法规进行约束、不同的管理部门进行管理,管理主体的不同,适用法律法规的不同,致使法官追责主体呈现多元化的特点。二是职业豁免不细。关于法官职业豁免的法律规定,仅在《法官法》第十一条予以规定,即:法官非因法定事由、非经法定程序,不被调离、免职、降职、辞退或者处分。此规定不够细化,关于法官职业豁免的具体的法律规定尚不明确。三是救济程序不畅。法官身份的多重性,也使得对法官的追责形式的多种多样。具体而言包括党内追责、行政追责及司法追责。在对法官的追责中,容易出现多种追责并存、多种追责混同的问题,致使法官的救济程序还不够明确。目前,法官司法责任制度中,还存在缺乏稳定统一程序救济问题,法官对自身权利受到侵害或者对处理不服时,寻求救济的渠道不畅[2]。

(三)法官职业尊荣感不强、工作动力不足问题日益突显

一是工作压力过大。案件数量的增多导致法官工作压力的过大。以承德地区为例,近三年来非领导职务员额法官人均办案数平均300件左右,最多的达455件。大部分法官长期处于白天开庭,晚上加班写判决的高负荷工作状态,严重影响了个人的身体、心理健康以及个人生活的幸福感,绝大多数法官感觉精力严重不够,心理压力过大。二是外界干扰过多。除工作压力外,法官履职受外界干扰过多。案件审理总有败诉一方,而败诉方往往将原因归于法官没有公正审理,从而对法官进行污蔑、恐吓,甚至不实举报,更有过激者对法官的人身、财产安全构成威胁。三是职业风险加剧。法官责任豁免制度的不完善,也从另一方面致使法官的职业风险越来越大。政法队伍教育整顿以来,法官受到追责问责成为常态,导致部分法官一边用颤抖的手翻看卷宗、查阅法条,一边用恐惧心自问:假如我这样做了,当事人会举报我吗?我会因此受到追责问责吗?四是法官尊荣弱化。面对当事人的无理取闹、信访、闹访,绝大部分法官选择忍气吞声、息事宁人,导致法官成了“弱势群体”。同时,面对日益加剧的职业风险,法官职业保障不够有力,严重损害法官的职业尊荣感,打击法官工作的积极性。

三、科学构建权责明晰的法官责任体系之对策

(一)科学明责,注重审判责任与职业监管相结合

一是明晰司法人员责任。多部门的管理,多法律法规的约束,致使司法工作人员职责的多元,进而容易出现职责不清的问题。因此,应统一司法工作人员的管理部门及管理法律法规,按照司法责任制改革的要求,真正实现高级法院对下级法院的人、财、物统管,进一步科学、系统、全面、统一地规范司法工作人员的职责,进一步统一司法工作人员的追责部门、程序及救济途径,促进司法工作人员职责更加明晰。二是细化案件审判责任。科学完善的各类司法人员责任清单,是司法责任制改革的核心,也是追责问责的基础。要根据不同审判组织、不同人员类型以及不同工作部门的职责权限,健全不同人员的责任清单。要切实通过突出办案主体责任,确保“谁办案谁负责、谁决定谁负责”,“让审理者裁判,由裁判者负责”落到实处;要切实通过规范审判辅助人员责任,明确法官助理、书记员的工作职责,将抽象的职责分工细化到具体的审判工作之中,切实发挥司法辅助人员作用。三是落实监督管理责任。一切有权力的人都容易滥用权力,这是万古不易的一条经验[3]。加强审判监督管理是司法改革中的重要环节,是审判权规范有序行使的有力保障。全面落实司法责任制,必须建立健全司法监督体系,并使之与司法权运行新机制相适应。要将院庭长监管责任落到实处,进一步细化院庭长监管职责,明确院庭长监管权限,公开院庭长监管流程,促进院庭长规范、有序、全面、有效地履行监督管理职责。

(二)精准定责,坚持严肃追责和职业豁免并重

一是要以行为责任为基础严肃追责。法官的司法责任在本质上是审判行为的责任。法律处罚的是人的行为,法律制度规范和引导的也应该是人的行为。纠正裁判结果的错误,是通过审计监督制度来实现的,对此,我国有两审制度和再审制度。而仅仅以裁判结果的对错来对法官进行司法责任的追究,显然是不正确的,实践中,还应考虑法官履职行为的正当性[4]。因此,在法官定责问责过程中,应坚持从法官的履职行为出发进行责任追究。当裁判结果出现错误时,还应充分考虑法官履职的正当性,如果法官履职行为正当,即便裁判结果有瑕疵,也不应追究法官的司法责任;如果法官履职行为不当,即便裁判结果正确,也应严肃追责。二是要有效发挥法官惩戒委员会作用。《法官法》规定:高级法院以上设立法官惩戒委员会,负责从专业角度审查认定法官是否存在违反审判职责的行为,提出构成故意违反职责、存在重大过失、存在一般过失或者没有违反职责等审查意见。法官惩戒委员会提出审查意见后,人民法院依规进行惩戒处理。而调研中发现,鲜有通过法官惩戒委员会进行专业认定后再进行惩戒的。事实上近年来各地成立的法官惩戒委员会处于有机构无功能的状态,并无一起经过法官惩戒委员会而认定法官违法的审判[5]。目前对法官的惩戒,主要是以纪检监察调查为主,法官责任追究程序带有浓重的行政化意味,这与司法责任制倡导的背道而驰[6]。因此,应科学统筹纪检监察调查与惩戒调查的关系,加强司法惩戒与纪检监察的程序衔接。三是要积极完善法官依法履职责任豁免机制。完善法官责任豁免机制,不是为了赋予法官特权,而是为了促进司法公正。国内外在追究法官的责任时,都把“豁免作为原则,追责作为例外”[7]。在司法审判中,当法官与当事人之间存在利益关系时,当然不能做出公正的裁判结果;当法官与裁判结果之间存在利益关系时,同样也不能做出公正的裁判结果。一旦法官自身与案件的裁判结果存在利益关联,则法官就不仅需要考虑案件之是非曲直,还需顾及自身利益。为此,法官便会为了保护自身利益,而无法公正地对案件进行裁判[8]。因此,应积极完善法官依法履职责任豁免机制,当法官依法履职时,即便出现一定错误,也应当责任豁免。

(三)强化保障,做到履职保障与提升尊荣相统一

一是畅通救济渠道。科学明责定责,构建权责明晰的法官责任体系,其本质是通过科学的明责,以达到公正的定责。即通过规范的主体和程序,判断法官的行为性质和裁判结果是否应当追责问责以及应当如何追责问责。在实际工作中,在法官定责追责上还缺少统一权威的程序规范,当法官不服处理结果时,进行自我救济的渠道还不够畅通。因此,若要法官在司法审判中做到忠诚履责、担责尽责,在针对法官的追责机制中,必须畅通救济渠道,给予法官充足的程序保障,确保追责公开公正。政治领域全面深化改革推进会也明确提出,加快制定法院惩戒程序规定,完善保障法官陈述、辩解、复议和申诉权利的工作机制。二是落实职级待遇。职级待遇是个人工作价值的直接体现。因此,若要法官能够全身心投入到审判工作之中,应全面落实职级待遇,以满足其人身价值的实现。法官的工作性质不仅要求法官政治素质过硬,也要求专业知识精通,还要求有高尚的职业操守、丰富的工作经验等等。因此,员额法官的准入门槛远远高于普通公务人员。法官应当获得为维护独立审判权所必需的身份保障,包括超出普通公务员、与法官身份相符的待遇[9]。但在司法改革前,大部分基层法官直至退休仍然还只是个科员。司法责任制改革后,员额法官按照单独的职务序列进行职级管理,但与党政机关的任职交流以及相应的职级待遇、补贴补助上仍然存在不对等的现象。因此,积极推动单独职务序列配套保障政策落地落实,是确保法官忠诚履职的重要保障。三是提升职业尊荣。随着司法责任制改革不断推进,法官的工作任务越来越重,与此同时,人民群众对司法活动的需求也越来越多样,法官的审判责任也越来越重。面对巨大的办案压力、超负荷的工作压力以及终身追责的职业压力,提升法官职业尊荣显得尤其重要。对于一名法官来说,其当然关心经济利益,但报酬并不能完全衡量一个法官的实际效益,那些无法用金钱衡量的收益,包括职业尊荣感的获得和自我价值的实现也是非常重要的[10]。因此,应加大提高法官法定职责保护机制,把受到侵害救济保障机制提升为权利救济机制,把不实举报澄清机制提升为声誉维护机制,把法院干警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制度提升为法院干警人身财产损害保险制度。同时,应加强法官理想信念教育,大力宣传典型模范,树立共同法律信仰,塑造光荣职业形象,不断提高法官的职业成就与尊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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