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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商法视角下完善社会信用体系的研究

2022-11-21

法制博览 2022年3期
关键词:民商法民事条款

王 迪

天津公安河西分局大营门派出所,天津 300100

本文首先对民商法社会信用体系进行了概述,分析了新时代民商法视角下完善社会信用体系的意义,以及我国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现状。然后以此为基础,围绕新时代民商法视角下完善社会信用体系的策略,从提高对民商法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重视,在民商法中进一步规范信用条款,建立全方位社会信用评价体系,在民商法中加强信用权建设,全面提高司法人员素质等几个方面,进行了研究。

一、民商法社会信用体系概述

民商法社会信用体系,主要是通过相应手段,对当事人履行义务的行为和诚信进行合理评价,进而为市场经济和谐发展提供保障,具有市场前提、评估性,信息化、可量化等基本特征。就目前我国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现状来看,在民商法中还没有形成一个比较统一的标准,而且不同社会群体对此有不同的观点和看法。比如,有的人认为,社会经济价值和能力两者共同组成的行为,就是民商法中社会信用体系。还有的人认为,民商法社会信用体系是从民事主体角度出发,判断社会评价和经济能力,主要目的是规避社会发展和经济发展中的各种风险[1]。

在我国现阶段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环境之下,从民商法视角下完善社会信用体系,民事当事人从事经济活动过程中,应积极承担相应的民商法法律责任并履行义务。根据民事当事人的行为或经济能力,进行分析和评估,并在此基础上确定其授信度。在民商法社会信用体系建立和完善过程中,要以民商法律为基础,加强各方沟通与协调,合理规避信用风险。只有民事主体自身具有良好信用,才能在市场经济活动中给个人、企业、社会带来更多价值。所以,完善民商法社会信用体系,不是一蹴而就的,应当在长期社会实践中进行研究和总结,结合实际情况不断进行完善[2]。

二、新时代民商法视角下完善社会信用体系的意义分析

(一)保障市场经济平稳、规范运行

民商法的建立是基于一种信用体系,具有约束的效力,可以控制和减少市场竞争中的不公平行为。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环境下,部分企业为了获取更多利益,丧失了最基本的诚信原则,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不仅导致企业信用降低,给企业自身发展带来阻碍,还会影响整个社会经济的正常运行。通过完善民商法社会信用体系,可以进一步落实民商法中要求的诚信原则,规范和约束企业的行为。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活动平稳规范运行提供保障,维持市场正常秩序。

(二)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

在信用缺失的状态下,部分企业往往把追求利益作为首要任务,各种虚假宣传、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等违反市场运行规则的违法行为层出不穷,严重影响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而随着民商法社会信用体系的建立和完善,这些不法行为将会被处理和惩罚,并降低企业的社会信用等级。因此建立和完善社会信用体系,可以通过民商法规范企业行为,净化市场环境,进而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3]。

(三)促进企业健康发展

在当前市场经济环境下,各行各业竞争日益激烈,企业要想获得健康持续的发展、提高核心竞争力,信用是非常重要的基础。通过完善社会信用体系,可以强化民商法的约束性和强制性,建立市场运行和企业行为规则。让企业自觉去提高自身信用,维护自身诚信形象和品牌影响力,以寻求提高企业的市场竞争力,保持健康持续发展。

(四)促进我国社会法律体系完善

民商法本身就是我国法律体系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在民商法视角下完善社会信用体系,可以使企业生产经营依法依规进行。不仅能够使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平稳运行,维护好企业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还会进一步推动我国法律体系建设的完善。

三、民商法视角下我国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现状

(一)对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重视不够

信用体系通常包括法律、道德两个层面,具有约束、规范的作用。主要是为社会经济运行提供标准和规则,规范市场行为,维护社会经济中各民事主体合法权益。在新时代下建设社会信用体系对经济发展非常重要,但是由于对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认识的不足,对民商法视角下建立社会信用体系不够重视,很多企业和消费者还没有对社会信用体系形成正确认知。因此,影响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顺利开展,并制约民商法实际作用的发挥。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原则与其他原则相比明显落后,还没有完全把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落到实处,与社会的立法要求有一定差距[4]。

(二)有关法律法规制度不够健全

新时代民商法视角下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是以法律为基础的,然而就当前我国民商法有关法律制度来看还不够健全,并不能对新时代下社会信用体系职能提供必要支持和支撑。比如,有的民商法法律条款比较零散,并没有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进行完善,容易导致各方面不完全认可。在基于社会信用体系解决问题的过程中,没有足够的法律依据,在解决民事当事人矛盾的时候,没有具体的法律条款作为指导,造成不良社会影响。比如,我国当前现行的民商法中虽然规定了诚实信用原则,也具有一定的指导性作用,但是具体的细节和内容不足,在执行的过程中往往缺乏有效依据。

(三)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理论基础薄弱

民商法社会信用体系引入我国的时间还比较短,国内对这方面的研究缺乏深入,理论基础比较薄弱,使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缺乏理论基础,对社会信用体系信用原则的界定也比较模糊,对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带来很大的影响。这也是新时代民商法视角下,我国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存在的一个重要问题。比如,在法律界虽然相关研究人员也意识到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重要性,但是由于研究的滞后,还没有结合新时代下社会发展形势,对社会信用体系作出明确的界定和定义。原则、标准也不完全统一,对社会信用体系原则、内涵的认识和阐述都具有一定片面性,缺乏针对性。比如,由于评价体系不健全,缺乏统一的信用评价标准,人们对信用体系的认可度不强。在指导民事主体经济活动的过程中容易产生信任危机,甚至造成混乱。

四、新时代民商法视角下完善社会信用体系的策略

(一)提高对民商法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重视

在新时代下,基于民商法的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能够有效推动整个社会经济的发展。因此,必须要从全社会的各个层面,提高对民商法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重视。首先,从国家政治和立法层面提高重视。在全社会范围内进行广泛宣传和动员,营造一种诚实守信、遵守规则的社会氛围。提高民商法在社会信用体系建设中的地位,用民商法规范各种民事主体的权利和义务,划分清楚各民事主体的责任。其次,是构建健康的社会信用氛围。在社会诚信体系建设中避免人为因素的干扰,保障市场经济的开放性和自由度,消除影响市场公平的各种不利因素。支持公民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做好对信用体系建设的监督工作[5]。

(二)在民商法中进一步规范信用条款

民商法中的社会信用体系,旨在促进和保障民事主体在经济活动中的公平、公正。应通过规范民商法中的信用条款,从基于法律的层面提高信用条款执行的力度,提升信用条款的约束力。所以,新时代民商法视角下完善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需要把信用条款具体化、明确化。使信用条款与具体操作实际内容相一致,规范民商法中社会信用条款。

第一,在民商法中明确民事活动中民事主体各方的权利和义务,以及相关各方应当承担的责任。第二,减少政府对市场经济运行的干预。消除地方、地域保护主义,使市场经济在民商法框架下能够自主规范运行,充分发挥社会信用体系的作用,引导市场健康发展。第三,重新构建民商司法救济系统。把信用作为民商司法救济系统建设的主要标准,提高公民的参与度。严格执行落实民商法中的债权法、物权法等信用内容,规范使用民商法中的信用条款,明确民事活动中民事主体的权利和义务,减少市场干预。在实际案例执行中,严格遵循民商法中的信用条款、准则。

(三)建立全方位社会信用评价体系

1.建立政府社会信用评价体系

无论在什么情况下,政府对市场经济运行都会产生或多或少的干预,政府社会信用对市场经济运行、发展的影响不容忽视。因此,新时代民商法视角下完善社会信用体系,首先要从政府层面建立信用评价体系,发挥政府的示范引导作用,在此基础上推动整个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完善。

2.建立企业社会信用评价体系

在社会经济活动中,所有主体的活动都必须要接受法律的监管与约束。企业是社会信用体系主体之一,在社会市场经济活动中,企业既要依法行使自身的权利,也要严格遵守行为规则,履行自己的义务。如果企业缺失信用,会直接扰乱市场经济秩序,影响整体经济平稳运行。应逐步建立企业社会信用评价体系,积极推动民商法视角下社会信用体系的完善。这种情况下,如果企业出现了违法、违规,以及欺诈等信用缺失的行为,将会根据有关民商法的条款被追究责任,进而促进企业自觉遵守法律规定的权利和义务。

3.建立个人社会信用评价体系

个人社会信用评价体系的建立,能够进一步推动民商法视角下社会信用体系的完善。一是,要充分考虑个人信息隐私权的保护,尊重个人的隐私,依法保护好公民个人信息。二是,扩大个人信用体系建设中获取信息的权利,并在民商法层面作出明确规定,既要保护好个人隐私,又要避免各种矛盾冲突。三是,加大对个人信用的保护力度。严禁盗用或泄露个人信息,通过建立个人信用评价体系,明确各行为主体在个人信息保护中的权利和义务。

(四)在民商法中加强信用权建设

民商法中的信用权,通过法律建设社会信用体系框架,对社会权益、公民权益能够提供有效保障,在调整、拟定民商法信用体系法律中,有着极其重要的价值。因此,应在民商法中加强信用权的建设,建立一种完善的社会权益保障体系。可以进行专门立法,用法律形式构建信用权,提高信用权的权威性。还要构建市场经济环境下的守信平台,保障信用权的独立性和规范性,进而使其形成一种新形式的人格权。

(五)全面提高司法人员素质

民商法是社会信用体系的基石,在民商法有关社会信用纠纷案件的执行中,司法人员在其中起着非常重要的作用,其工作能力和素质将会直接影响到相关法律条款的落实。所以,新时代民商法视角下的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还必须全面提高相关司法人员的工作能力和整体素质。只有这样,才能保障民商法中有关社会信用条款的执行和落实到位,促进民商法社会信用条例、条款建设更加完善。比如,在选拔司法工作人员的过程中应严格,尽量从高学历、专业院校中选拔。不仅要注重其专业能力,还要考察其思想政治情况。同时,还要紧跟社会发展需求的变化,加强对司法人员有关民商法方面知识的培训,使他们能灵活运用民商法中的社会信用条款去处理具体案例、解决实际问题,更好地维护民事主体各方的合法权益[6]。

五、结束语

新时代民商法视角下完善社会信用体系,应高度重视民商法社会信用体系和信用权的建设,规范民商法信用条款,健全信用评价体系,努力提高司法人员整体素质,打造符合发展要求的社会信用法律框架和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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