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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一步完善侵权损害的多元化救济机制

2022-11-21于赞江

法制博览 2022年27期
关键词:责任保险受害人救济

于赞江

大连市建设学校,辽宁 大连 116000

一、对多元化救济机制的认识

(一)侵权法的发展

侵权法最早期的功能旨在让侵权人赎罪并对侵权人进行惩罚和威慑。例如,世界上现存第一部比较完备的古巴比伦《汉谟拉比法典》中记述“以牙还牙,以眼还眼”,古罗马时期的《十二铜表法》也有类似的条文,《十二铜表法》第八表规定,毁伤他人肢体而不能和解的,他人亦得依同态复仇而毁伤其肢体。随着国家的建立和发展,这种同态复仇的方式发生了变化,报复和威慑理论开始向惩罚和教育功能转变。自19世纪以来,过失责任成为各国侵权行为法的归责原则。过失责任在欧洲工业革命以后的很长一段时间都是侵权行为法的主要归责原则,世界各国似乎保持着良好的默契在处理侵权责任赔偿时均以过失责任作为判断标准,包括故意和过失行为。可以说在19世纪至20世纪初,过失责任原则所引导的侵权损害赔偿是当时受害人最主要的救济方式。

进入20世纪后,科技成就爆发式增长,汽车制造大量投入流水线生产,加快了汽车量产,汽车也成为寻常家庭的交通工具,飞机制造也在同时期取得了技术性突破,航空技术的应用扩展了人类的活动空间,也极大缩短了国与国之间的距离。1954年苏联建成世界第一座核电站标志着人类有控制核技术的能力,并为世界发展提供清洁能源。科技巨大进步给人类带来了前所未有的物质条件,然而科技发展给人类带来的不仅是百姓高质量生活的条件,还带来了这些发明创造所伴随的高风险性事故。汽车交通事故、航空飞行事故、核泄漏事故、高度危险的化学品生产事故等大规模风险事故频发。在新出现的损害赔偿面前,以往的过失责任归责原则不能完全解决受害群体的救济需求,按照王利明教授的说法是“在这些亟待救济的各种损害面前,传统的以过错归责为基础的侵权责任法的社会规范和调整功能显得捉襟见肘[1]”。虽然可以通过各种科技手段降低风险系数,但是完全避免风险事故发生是不切实际的,高度危险责任给传统的侵权行为法带来了难题,因为高度危险责任有时往往表现出没过失的情形。例如,因地震而产生的民用核设施泄漏的问题等。这种现象的出现使过失责任单一的归责原则向多种归责原则发展。侵权行为法上的归责原则,除过失责任外,尚有无过失责任。[2]这种归责原则不以有故意或过失为构成要件,不再以惩罚和制裁侵害人为主要目的,而是合理地分配责任填补受害人损失。

(二)责任保险制度形成

侵权行为法发展的同时保险制度也得到发展,单一救济途径并不能满足受侵害人所遭受的全部损失,诉讼程序的复杂性和侵权人的经济状况,使受害人获得救助的时间过于滞后,不充分的救济难以弥补受害人在财产上、生理上的损失和伤痛。责任保险作为一种重要的救济手段可以简单表述为,组织或个人投保责任险后,因疏忽而给他人损害的,其经济赔偿责任由保险人承担。责任保险的救济方式能够很好地分担损失,一方面减轻了侵权人赔偿的经济压力,有利于社会通过保险制度促进经济发展;另一方面损害赔偿的责任转移使得受侵害群体多了一种救济方式,侵权损失由保险人承担赔偿责任减少了诉讼成本。西方国家在认识到责任保险的作用后,广泛推进其发展并在多个领域均引入责任保险制度。

(三)社会救助制度形成

社会救助的起源有人认为是宗教的教导和人类天性善良有恻隐之心对贫穷和残疾的人施以援手。我国古代儒家思想就提出过“仁爱”,用“爱”去感化和调整人与人之间的关系,扶危救困也是中华传统美德之一,对待那些处境危急、困难的人应予以救济和帮助。

20世纪初,欧洲各国大力发展工业,生产力得到进一步解放,资本积累迅速,随着经济发展西方国家开始关注危困群体,为保障人权并适应经济的发展,西方国家开始系统制定社会救助制度。社会救助的主要形式是社会保险,主要包括养老保险、疾病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生育保险等。[3]除社会保险制度外,各国政府还筹措资金建立交通事故补偿基金等各类基金来填补危困群体的损失。社会救助制度的确立标志着多元化的社会救济机制形成。

二、我国多元化救济机制现状

(一)《民法典》侵权责任编

《民法典》是新中国第一部以法典命名的法律,《民法典》的诞生标志着我国民法领域的立法技术逐渐走向成熟,侵权责任独立成编可见其地位之高。我国侵权责任法形成了以过错责任为基本原则,无过错责任,公平责任明文适用的多种归责原则。尤其值得关注的是公平责任,其适用符合我国的基本国情,公平责任简单说就是加害人和受害人双方均无过错,依照法律的规定,法院综合考虑双方的损失予以分配。例如,高空抛物这类案件,从高层建筑物抛出物件致他人损害,不能确定具体侵权人的,由可能实施侵害的建筑使用人予以补偿。公平责任适用范围较少,但有利于社会和谐与稳定。《民法典》侵权责任编也体现了预防损害的机能,例如高空抛物案件中增加了物业的安全保障义务,物业公司在日常管理中应关注和预防此类事件发生。《民法典》侵权责任编对现有民事立法坚持了继承和创新,为社会发展提供了更好的法治规范,为我国多元化救济机制的形成奠定了坚实的基础。

(二)保险制度

俗话说“天有不测风云,人有旦夕祸福”。自然灾害和意外事故时有发生,保险作为一种转移风险、补偿损失的手段,越来越被国家和社会所重视。目前,保险种类不仅有商业保险还有责任保险。责任保险在我国相较于资本主义国家有明显的区别,我国责任保险并不以营利为目的,其更多的机能是利用保险制度保障受害人利益。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是机动车辆险,其具有法定保险性质,是法律规定必须参加的保险。强制险的引入更加注重填补受害人的损失,这样不论被保险人本人是否有赔付的能力,受害人均可获得保险补偿金。通过强制险移转责任承担,使受害人低成本、无成本维权,并尽快获得“救命钱”。强制险与商业保险也并不冲突,商业保险在其承保范围内进行赔付,可以说保险的救济途径是多元化救济机制中不可缺少的组成部分。

(三)社会救助法

社会救助是国家对公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社会救助法的立法基石即保障公民获得社会救助的权利。[4]国家在经济高速发展的同时应关注社会困难群体,“福利社会”发展必然引导社会救助的立法。我国《宪法》就有相关规定,例如《宪法》第四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年老、疾病或者丧失劳动能力的情况下,有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①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目前,我国社会救助内容主要有经常性的社会救助如农村五保、城乡医疗,也有紧急和临时救助。例如,对灾民救助、对流浪乞讨人员救助,还有社会互助活动,如慈善事业、公益组织。值得注意的是我国建立了交通事故救助基金制度,《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六条规定,车辆驾驶人在事故逃逸后,没有参加强制险的或受害人抢救费用超过强制险的,由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垫付。可见社会救助制度为受害人的救济途径打上了最后一个补丁。救助基金对危困群众来说是“救急救命钱”,恶性事故发生,受害人往往需要及时抢救,被害家属无力负担医疗费,救助基金给了被害人生的希望。社会救助就是危困群众在危急时刻的最后一道救命线。

三、进一步完善多元化救济机制

(一)进一步完善相关立法

侵权责任法在我国法学研究领域日渐成熟,相关立法紧跟时代发展要求,但未知领域、未知风险还很多,为应对新情况、新挑战,进一步完善相关立法仍然具有意义。侵权法最重要的两个机能是填补损害和预防损害机能,而损害的预防胜于损害填补。[5]通过立法来规制人的行为,让其知悉法律的规定。调整侵权责任的归责原则,使行为人提前做好预防工作,无过错责任适用范围不应太广,否则会影响社会经济发展,但无过错责任的适用也应关注重点民生和新科技风险。综合我国国情和社会发展,笔者有以下不成熟考虑:一是惩罚性赔偿。惩罚性赔偿可在某些领域扩大适用。例如,环境污染、核能事故、药品及疫苗等,尤其是药品和疫苗应当尽快完善相关法律规定,药品和疫苗关乎民生,相关案件涉及受害人极广,令人痛心疾首,惩罚性赔偿虽不能完全弥补受害人苦痛,但是惩罚性赔偿一方面可以对受害人损害加大救济力度。另一方面也能威慑行为人,让其担起高度负责的态度预防事故发生;二是无过错适用范围。为应对科技发展带来的新风险适当调整归责原则适用十分必要。例如,随着网络技术的快速发展,无人驾驶会在不久的将来来到我们生活中,针对无人驾驶致人损害如何适用归责原则目前没有明确的规定,笔者认为此类事故应适用无过错责任较为妥当,一方面无人驾驶技术的可靠性有待考察,另一方面通过严格责任可以迫使生产者强化产品属性预防事故发生。

(二)强化责任保险制度

我国责任保险起步虽晚,但发展较快,多种责任保险适用范围广泛,几乎可以适用于所有的非故意的侵权责任,形成了较为齐全的险种体系,[6]但目前有些险种的重视程度不够,例如产品责任险,有的企业为节省成本往往对责任险视而不见。责任保险作为一种风险管理工具,具有转移风险、补充损失的作用。[7]笔者认为通过法律法规的制定将某些特定的责任保险作为强制险,有利于企业分摊风险并且使受害人得到更好的救济。因为,受害人在主张损害赔偿时往往需要面对高额的诉讼费用和过长的诉讼时间成本,受害人在危困之际面对如此复杂的诉讼程序,令常人都感到心力交瘁,而强制险的流程相较于诉讼程序简单,赔偿金也能及时发放到受害人的手里,在某种程度上减少了一些社会矛盾。责任保险种类目前应该考虑社会的实际发展,增设一些新的责任保险类型如环境责任保险、校园责任保险、医疗责任保险等。

(三)健全社会救助制度

社会救助制度是多元化救济机制的必要组成部分,仅依靠侵权损害赔偿和责任保险补偿并不能完美解决危困群体的困难。例如,交通事故的行为人无赔偿能力且没有参加强制险的情况下,可以使用交通事故救助基金垫付对受害人进行救济。然而,现在交通事故救助基金的资金筹措和具体实施细则仍是难题。最近十多年来,我国国民经济保持快速持续增长,我国现在已经是世界第二大经济体,综合国力增强,在关注经济发展的同时也应该关注对危困群体的救助问题。社会救助是国家救济体系的兜底性制度,该制度既体现国家在公民生存保障中的积极责任,又蕴含现代社会救助法律制度对个人自我负责理念的支持与维护。[8]健全社会救助制度,扩大对危困群体的救助力度和范围是现代社会亟待解决的民生问题。

四、结论

目前,我国正致力于建设高质量发展的现代化国家,努力提升公民的幸福感和获得感是国家努力奋斗的目标,进一步完善多元化的救助机制有利于社会和谐稳定,建设以人民为中心的社会救济机制才能获得人民群众的满意。高质量保障民生才能促进经济高质量发展,经济发展要依靠群众,服务于群众,完善多层次社会保障制度旨在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存权利。相信在不久的将来我国的救助机制会更加完善,人民的生活会更加幸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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