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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视域下预约合同违约责任研究

2022-11-21

法制博览 2022年27期
关键词:信赖磋商视域

刘 超

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江苏 南京 210003

预约合同其本身是一种独立合同,双方主体在经过必要的磋商之后,基于双方互相信赖的背景下,结合实际情况制定了预约合同,为后期本约合同订立打下了基础。不过,现阶段违反预约合同的现象时有发生,对守约方自身利益产生了相应的影响,应当结合相关规定,对违反预约合同一方的违约责任进行明确,保障守约方自身利益,合理确定预约合同违约责任赔偿范围,促进《民法典》视域下预约合同违约责任研究工作的高质量发展。

一、预约合同的违约责任概述

预约合同违约责任的产生,最根本的一项要素就是违反了预先设立的合同内容。具体来讲,双方经过商讨之后,通常会选择订立预约合同,为后期订立本约打下基础[1]。不过,针对此项工作也存在不同的定义,一般包含两个方面:首先是应当缔约说;其次是必须磋商说。对于应当缔约说,不仅包含了双方应当互相协商的规定,同时对双方主体也有一定要求,需要签订相应的约定。从这一角度出发,预约合同在此项工作中的目标是在之后一段时间内缔结本约,在一定程度上展现了预约合同的法律和制度价值。另外,对于必须磋商说这一理念,通常是在双方主体确定预约合同之后开展的商讨等工作,对本约并未有特殊规定。所以综合上述情况,《民法典》视域下预约合同违约责任,可以认为是对本约是否订立的相关工作,与应当缔约说较为相似。

对于普通合同来讲,预约合同的违约责任与其存在一定区别,普通合同通常将赔偿损失或选择补救措施等方式作为违约责任。现阶段相关法律中,违反预约合同的责任与普通合同的区别在于解除预约合同,并且需要给予对方相应的赔偿,这是预约合同与普通合同违约责任的不同之处[2]。在《民法典》中,对于预约合同违约责任也有着相应的要求,简单来讲,违反约定的一方应当对预约合同中的违约责任进行承担。所以从这一角度来看。倘若合同双方主体没有结合预约要求,对本约订立工作进行明确,应当对违约责任予以承担。尽管现阶段《民法典》对于预约合同违约责任规定了负责承担的主体,但是对其他工作没有明确要求。所以,对于相关制度和《民法典》中预约合同违约责任的规定并未有本质差别。

二、预约合同违约责任现状及存在问题

(一)继续履行

预约合同的订立,最为根本的一项目标是为了后续本约的签订。所以从这一角度出发,倘若合同双方主体任何一方出现违约现象,另一方通常会与违约方开展必要的沟通,希望其能够对预约合同中规定的内容继续履行,确保后期本约签订工作顺利推进。因此,针对预约合同能否有效做到违约后的继续履行,是现阶段预约合同违约责任研究工作中争议较大的一个问题。相关部门对于预约合同违约后的继续履行工作持不赞同的态度,认为继续履行工作致使合同签订方的自身想法不能得到有效表达,因此对其秉持反对态度。

(二)损害赔偿

除了继续履行,损害赔偿也是现阶段预约合同违约责任研究工作中非常突出的一个问题。关于损害赔偿,之所以会造成一定争议,最为根本的一项要素是没有违反预约合同的一方能否对违约方提出相应的赔偿。不过,相关部门对于本约和预约工作存在不同的看法,认为预约合同违约责任的赔偿工作不应与本约相联系,预约合同的订立是为了促进本约的订立,但是如果在本约订立之前预约合同出现违约责任,应当就实际情况给予相应的赔偿,不能将其当作未履行本约做出相应的补偿,最大限度地保障履行预约合同一方的个人利益。因此,损害赔偿成为《民法典》视域下预约合同违约责任研究中非常重要的一个问题[3]。

三、预约合同违约责任性质与救济

(一)预约合同违约的责任性质

《民法典》视域下对预约合同违约责任性质的认定工作,并未形成统一的标准进行规范,不同的派别对此秉持不同的态度。不过,就现阶段对于预约合同违约责任性质的争议,最为根本的一项要素就是应当将预约合同违约责任算作是违约责任还是缔约过失责任,这是目前预约合同违约责任性质最为普遍的争议点。对于违约责任,简单来讲就是在预约合同订立之后,由于合同一方不能有效遵守合同规定而作出的违约现象,进而需要个人承受的相应的法律责任。一般来讲,违约责任的发生主要是在合同订立之后,到合同最后有效期之前一段时间,合同一方做出的违背合同内容的行为。对于缔约过失责任,可以认为是合同主体应当具备基本诚信义务背景下的相关责任,其根本目的是为合同磋商阶段确定的信赖利益提供必要的保障。

(二)预约合同违约责任的救济

关于《民法典》视域下预约合同违约责任的救济,具体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进行研究:首先,《民法典》中对于违约责任有着相应的要求,规定遵守预约合同内容的一方可以要求违法合同一方承担必要的责任。不过,对于具体承担内容却没有明确的规定,致使违约方对于违约责任的承担工作缺乏必要的引导[4]。预约合同在其本质上属于合同的一种,对于其违约责任的承担工作,应当与《民法典》中有关合同违约责任的规定保持同频,在没有具体要求的情况下,对于违反预约合同一方的主体,应当按照相关规定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为遵守预约合同一方提供必要补偿。

其次,对于遵守预约合同一方要求“强制缔约”这一形式是否应当继续推进,在实际工作中需要结合实际情况进行确定,尤其注重预约合同自身的特殊性。由于对违反预约合同的相关规定,缺乏统一的设置,因此在发生违约责任后,通常会由相关部门结合实际情况做出相应的裁决。然而,现阶段实际工作中违法预约合同的现象层出不穷,即便促使合同双方主体强制订立本约。倘若双方拒不配合,在本约订立后不能按照相关要求推进,往往会促使事件更加复杂。因此,从这一角度出发,对于强制缔约,具体应当结合实际情况选择相应的方式进行处理。

最后,对于遵守预约合同的一方,按照相关规定解除预约合同,并要求违反预约合同一方提供必要的补偿的形式目前并未产生相应的争议。即便有,也是对于赔偿范围的确定而产生的争议。由于合同双方主体相互信赖,签订了预约合同,倘若在履行过程中,一方违反了合同的规定,致使遵守预约合同一方本应获取的部分利益受到影响,应当由违约方提供必要的补偿[5]。不过,部分人对此秉持不同的看法,由于合同一方违约而对守约一方造成的损失,不能将其按照本约合同的损失进行赔偿,仅仅是停留在预约合同的制定阶段,双方并未订立本约合同。因此,在这一过程中出现的违约现象,应当按照实际情况确定赔偿范围,不应将其按照本约合同的赔偿损失进行赔偿。所以,对于预约合同违约责任的救济,应当结合实际情况进行确定。

四、预约合同违约责任赔偿范围的确定

(一)信赖利益损失赔偿不受制于履行利益

预约合同的存在,极大地提升了本约订立质量。简单来讲,由于合同双方主体并未形成统一的认识,倘若在此阶段订立本约,对双方权益缺乏必要的保障,同时由于合同双方主体缺乏深入了解。一旦订立本约,会极大地提升合同双方主体面临的风险、在这样的背景下,通过订立预约合同能够有效为本约合同的订立起到相应的缓冲。与其他方式相比,预约合同无疑是风险最低的选择,双方初步达成一致后签订相应的预约合同。预约合同的订立是建立在双方相互信赖之上的,所以从这一角度出发,预约合同具有一定的效力。

由于合同双方达成初步目标之后建立了预约合同,因此双方主体对于预约合同的履行以及后续阶段本约合同的建立更加具有信心,相信对方会按照预约合同的内容订立本约,对于其他类型的交易会选择放弃。另外,针对基于双方信赖的利益损失赔偿问题,目前也存在诸多不同的思想。一种观念认为,对于信赖利益的损失,应当由违反预约合同的一方承担相应的责任,未遵守合同内容的一方提供必要的保障。不过,也有部分人秉持其他的观点,认为预约合同的违约责任应当与本约合同具备相同的损失,在履行利益的范围内承担相应的损失赔偿。不仅如此,还有一种观念认为只要双方具备因果关系,就不应被履行利益所限制[6]。

结合新时代的发展,作者认为关于预约合同信赖利益赔偿问题,应当综合实际情况进行推进,突破履行利益的束缚:首先,不管是《民法典》还是其他相关法律制度,对于预约合同违约责任的赔偿,通常是以不超过履行利益为主;其次,赔偿工作的根本目标是为了提升交易的安全性,为合同双方主体提供必要的保障,因此应当将履行利益作为基础标准进行推进;最后,相关部门针对此类案件的审理工作会综合多项要素进行考量,作出相对公正的裁决。所以从这一角度来看。信赖利益损失赔偿不应当受制于履行利益。不过,针对预约合同订立过程中所产生的相关费用,具体可以结合实际情况给予必要的赔偿。

(二)交易机会

《民法典》视域下预约合同违约责任损害赔偿范围的确定,在交易机会层面存在不同的看法。部分人认为,由于损失机会中所含有的利益并非十分明确,所以针对这一现象应当按照相应的规定进行处理,不得将其算作已经明确的信赖利益[7]。不过,值得注意的是,由于机会损失而导致部分利益遭受影响的现象是切实存在的,合同双方主体在经过相应的商讨之后订立了预约合同,倘若在合同期内任何一方违反了预约合同,会对另一方造成严重影响,导致遵守合同的一方不仅无法按照预期规定签订本约,由于预约合同的订立,守约方也无法与其他主体签订相应的合同,自然也就无法展开交易。所以,综合以上情况,倘若不能将机会损失与信赖利益相互隔离,则无法对预约和遵守预约合同的一方提供必要的保障,同时会加剧预约合同违约方的违约现象,缺乏必要的保障,致使预约合同双方主体可以随意违反相关规定,导致各项交易无法得以保障。因此,《民法典》视域下预约合同违约责任赔偿范围的确定,应当明确对交易机会的赔偿,为合同双方主体提供必要的保障,促进交易的顺利推进。

(三)期待利益

《民法典》视域下预约合同的违约责任,存在不同的定义,其中最为突出的两种思想是应当缔约说和必须磋商说。所以对于预约合同违约责任赔偿范围的确定,也应从两个角度出发进行分析。首先,从应当缔约说角度出发,对预约合同违约责任赔偿范围进行确定,应当明确预约合同对双方主体的意义,对于应当缔约说这一思想,合同主体更加注重本约订立的迫切性。双方主体信赖度相对较高,并且对预期本约的订立保持积极的态度,所以对于预约合同违约责任赔偿范围的确定,可以将其当作期待利益的损失。而赔偿范围可以综合利益损失等相关要素开展综合分析,不能按照单一的标准进行推进,需要对利益损失进行综合考量,确保预约合同违约责任赔偿范围的确定符合相关要求。另外,从必须磋商说的角度出发,对于预约合同违约责任赔偿范围的确定,需要对合同双方主体的行为开展相应的分析。为了推动交易的顺利完成,双方主体在经过相应磋商之后签订了预约合同,由于双方主体磋商工作无法进行量化,从这一角度来看,对于违约责任的赔偿范围无法以磋商行为进行明确[8]。因此,对于预约合同违约责任的赔偿范围,可以将其当作是“信赖利益”的损失。

(四)具体数额的确定

《民法典》视域下预约合同违约责任赔偿范围的确定,需要对具体数额进行明确。赔偿数额的确定工作,需要从多个角度出发进行推进:首先,应当对合同双方主体的磋商时间和信赖程度开展必要的研究,从而对相关资金的支出以及赔偿数额有一个基本的方案。其次,对于预约合同违约责任赔偿数额的确定,也应从预约合同的具体工作和实际内容进行考量,最大限度地提升赔偿数额的合理性,保障合同双方主体的个人利益。最后,对于预约合同具体违约数额的确定,可以综合遭受的损失,明确具体赔偿数额。

总而言之,《民法典》中对预约合同的相关要求进行了明确,不过对预约合同违约责任的承担并未有明确的标准作为规范,需要结合实际情况对预约合同违约责任的各项工作进行确定。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预约合同在社会中的应用愈发广泛,预约合同由于其自身特有的价值被广泛推崇。不过,为了促进预约合同违约责任的进一步规范,提升预约合同的应用率,应当从实际情况出发对其进行完善,有针对性地解决各项合同纠纷,为各项交易提供必要的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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