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因果关系与刑事判定方法研究
2022-11-21陈啟夜
陈啟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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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我国刑法因果关系基本概念
在深入开展针对刑法因果关系的研究之前,首先有必要对核心概念及理论进行厘清和梳理,为后文深入探究刑法因果关系认定打下理论基础。
(一)刑法因果关系定义
学界关于刑法因果关系的定义众说纷纭。[1]根据哲学原理,客观现实是普遍联系的,因而其原因和结果存在相对性,要确定何为因何为果,需要从普遍联系的客观现实中找到相关的环节,但是这种认定难免存在“断章取义”,从而使得责任认定出现纰漏,在一定程度造成了因果关系认定的混乱。[2]因而本研究认为刑法因果研究的必须是危害行为与现实结果之间的关系,而刑法因果关系可具体定义为《刑法》所规定的,客观上构成要件的危害行为与结果间存在一定的关系,而这种关系仅能是“有引起”与“被引起”的关系。[3]
(二)刑法因果关系的特征分析
在刑法因果关系定义的基础上,具体分析刑法因果关系的特征如下:其一是客观性,这种联系是自然的存在,是客观存在的行为与客观后果之间的联系,而这种关系是超脱于人的主观认识所存在的;其二是相对性,由于事物间存在普遍客观联系,现象本身可能既是另一现象的因,又是某一现象的结果。[4]因而在判定因果联系时需要从事物的普遍联系角度出发,将“前因”“后果”皆作为考虑的范畴之内,从而确定行为人的各种行为是否有直接的或间接的因果联系;其三是顺序性,需要在普遍联系中判定各种行为及结果的先后顺序,事情的结果一定是由具体的行为在前引发的,需要结合具体情况进行具体分析;其四是条件性,要明确因果关系是基于特定的条件才存在的,而行为本身可能引发的后果也会因为所处条件的不同而不同,因此绝不能脱离具体条件而空谈因果;其五是复杂性,行为和因果间的联系往往具有多样化的特性,一因一果、多因一果、一因多果等都可能会出现。
(三)刑法因果关系的重要性
刑法因果关系的重要性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方面是在于认定行为人责任方面,根据学界的研究,本文认为刑法因果关系是确定行为人对其行为结果承担客观责任的基础,只有清晰判定了因果关系,才能为解决刑事责任问题提供客观依据和前提。另一方面,关于刑法因果关系的判定在构成犯罪中承担的作用在学界仍存在争议,部分学者认为刑法因果关系是一切犯罪构成的必要条件,而本文则认为此观点将行为的社会危害性与危害结果未做清晰的区分,由于危害行为与其结果都体现的是对客体造成了损害,由此会将行为的危害性与现实危害混为一谈;其他学者则认为刑法因果关系是一切犯罪构成的选择要件,由于我国立法未把危害结果作为犯罪构成之必要条件,由此因果关系成为犯罪构成必备要件也就无从谈起。本文认为有些犯罪的成立并不是必须存在危害性结果的产生,而没有危害结果,则不存在因果关系,如某些犯罪未遂、犯罪预备、犯罪中止也被纳入到犯罪罪行。
二、我国刑法因果关系认定模式研究概况
我国早期的理论辩证吸收了苏联的相关理论,“必然因果性理论”在学界得到了广泛支持,这种理论将人的行为后果区分为必然结果与偶然结果,前者是行为在条件内部所固有的结果,而后者则是产生于因果链条间交叉导致的,而该理论重点强调了刑事责任仅针对必然性结果追责。[5]我国刑法因果关系认定一开始就是建立在这一理论上的,并逐渐演化为“唯必然因果理论”,也就是仅承认必然因果联系才是刑法因果联系。而刑法上的必然因果关系一般是指某行为在一定条件下必然发生而产生的后果,但是在因果律中,原因必定存在于事物的内部,而存在于事物外部的就不能作为依据,由此将这一理论运用在实际,则会发现理论与现实间存在不可调和的矛盾。而刑法的偶然因果关系则指某行为本身不具有产生结果的必然依据,但其仍对最终结果存在重要作用。[6]总之,该概念将偶然因果关系总结为几个因果过程交叉而造成的后果,及某过程中存在必然因果关系,这两种观点都造成了理论上的严重缺陷,会为实际操作时任意扩大或者缩小关系的判定范围留下空间。
在现代科学发展的冲击下,由于以客观现实为基础建立的科学体系冲击了因果观念,其存在和发展表明因果关系绝非简单表现为必然性,从而使得利用因果关系及偶然因果关系来解决刑法因果判断问题失去了客观基础。[7]由于因果关系的认定属于哲学范畴,而非客观规律范围,因而传统的关系判定理论无法解决实际归因难题。近年来,国外的研究为我国的刑法关系认定提供了丰富的参考,并在一定程度上丰富和发展了现有理论。我国的刑法关系研究正逐渐结合中国特色国情,但是在英美法系、大陆法系的客观归责论等方面,如何取长补短,兼收并蓄,国内学界仍存在较大意见分歧。
三、我国刑法因果关系认定模式探析
(一)回归到刑法因果关系认定的本质
就上文对因果关系的分析,如果仅将归因作为现象与事物间的事实判断,无法揭示事物的本质联系。因此,需要回到刑法因果关系的本质问题的探讨上。正如前文所述解决了刑法因果关系是确定行为人对其行为结果负责的客观基础,但是不能直接等同于解决刑事责任问题,这种因果关系的确立仅是为追究刑事责任提供了依据及客观基础,因此刑法因果关系认定的本质是归责。而在判定任务上“因果关系论”的目的是找到现象间的联系,但在刑法中,联系的判定会安排在诉讼法或实体法中,如是单一原因,则是和结果间的事实联系,通常被归在诉讼法审查的内容,需要在侦查阶段就进行厘清和解决;如是多重复杂原因,其中各个行为与结果之间的联系必须通过证据法的审查,进而判定哪些行为与结果存在客观责任,此时的因果关系是作为归责的客观条件而存在的,故而,刑法因果关系认定的本质正是对归责的认定。
(二)刑法因果关系认定的法律解释
从形式上来讲,刑法因果关系是依法律规定的预定性标准对事实因果关系的法律意义评判。就其根本而言,刑法因果关系认定是法律所规定的要件的一种解释,对因果关系如何符合犯罪形式可罚的特征的刑法解释。而作为法律解释,刑法因果关系认定具有如下特点:首先,法律解释与个案具有关联性,需要对法律规定情况进行具体分析和具体认定;其次,具有主观渗透性及价值取向性,其包含了对各种法律价值的基本判断,而法律解释上的各种争议往往反映了人们在价值上的侧重和利益上的冲突,在一定程度上对刑法因果关系认定的客观性造成了冲击,在实际的认定过程中,也不必夸大“主观因素”“价值判断”的影响,而是要正视这二者的存在,并在此基础上追求认识论所能达成的客观性和有效性,最终使因果关系认定在各主体间形成有效性及必然性。
(三)刑法因果关系认定原则
本文认为合法性原则、合理性原则、目的性原则是符合我国法律解释原则的刑法因果关系认定原则。
1.合法性原则
刑法因果关系认定主体是审判法官,而其他人的判断绝不能作为定案的参考及依据。同时,法官需要严格将法律条文作为解释依据,而其使命就是对公民的行为进行判定其是否符合现行的成文法律法规。
2.合理性原则
需要侧重于法律在社会及事实的效用,而在刑法因果认定过程中既要使得法律过程合理,同时要确保判断的结论也符合合理性原则。而合理性的判断标准本身是多元化的,但是都需要看是否符合保护法益和保障自由两方面诉求。
3.目的性原则
目的性原则需要注重的是规则和政策的价值。而刑法因果关系认定的目的就是要提供符合追究刑事责任要求的解释,则其解释、论证就必须围绕因果关系是否具有可罚性这一目的进行。
(四)刑法因果关系认定的路径
本研究认为刑法因果认定应遵循以下路径,首先以规范为指向,依据犯罪构成的因果关系类型进行认定,最后综合讨论犯罪各个要素对因果关系认定的影响。
1.以规范为指向
在前文对刑法因果关系的分析中,本文着重证明的是刑法因果关系绝非“是”“非”问题,而是在刑法意义层面上的“有”“无”问题。在包含因果关系要求的法律规范中,规定本身就是分析因果关系认定的规范性的主要依据。而这种关系一般包含“引起”“致人死亡”“致使……”“造成严重后果”等,此等词汇本身表达的因果联系具有一定差异,而其因果联系程度如何需要结合犯罪要素本身做具体分析。
2.因果关系认定类型
尽管不同犯罪具有不同的构成,而不同犯罪的因果关系也具有特点,但是总体上可根据规律及共同点分为三大类:一是为基本构成的因果关系,一般指法律规定按照某物质性的结果,或者该结果所产生的危险程度为犯罪构成的必需要件。而对因果关系的判定对于认定犯罪事实是否成立具有重要意义。此类因果关系往往具有决定意义,若危害行为对其结果的发生仅具有一般意义上的作用,则不符合认定犯罪的要求。二是为结果加重的因果关系,也就是存在于行为及法律规定的加重结果间的因果关系,实施了基本犯罪行为,发生了构成犯罪外的加重结果,而通常法律要求加重结果与行为间必须要存在较强的关系,也就是行为要对结果起到决定性的作用,一般基于两个基本要求进行认定,一个是结果是由基本犯罪所导致,另一个是结果与行为间应当存在比较强的关系。三是情节加重的犯罪中的因果关系,尤其是我国《刑法》中有“情节严重”“情节特别严重”等加重定罪的法定情形,而这其中的“情节”则是需要重点考察危害行为同其产生的结果间的因果关系所要讨论的要素。
3.综合考虑的因素分析
刑法因果关系的认定中需要综合考量各个犯罪要素对犯罪结果的影响,从而更加准确地进行犯罪的认定。
第一需要考虑的是行为的影响。由于危害行为本身会导致相应的危害结果,因此危害行为本身与其结果在影响上具有同质性,因而在法律因果关系认定上必须要将行为及可能造成的后果影响的判定纳入考虑范围。第二是结果的量级,这是因为就前文分析,在案件中往往存在“一因多果”的情况,由于可能会造成数个独立的后果,而这也是在判定是否结果加重及情节加重时的重要依据,每个结果都需要单独讨论,并分析其存在的因果联系;同时需要考虑每个后果的严重程度,根据法律条文中规定的不同的表述对于构成哪一种意义的因果关系具有重要意义。第三是考虑犯罪客体的影响。犯罪行为从客体角度判定其因果关系的影响表现,可起到犯罪客体类型分析的作用,并对不同客体数量的分析具有不同作用。第四是要考虑主观因素,正如前文所言,虽然因果关系具有客观性,但是无法完全避免主观影响,需要将这种影响加以正视,一方面需要判定行为与结果联系与其行为人主观认识是否有关系,另一方面,法官要在运用法律解释时尽量将主观因素的影响降到最低。第五是要考虑刑法理念原则政策的影响,这是因为在法律规定较为模糊的地带,需要积极运用法律精神辅助结合问题,并考虑刑事责任的性质、刑法基本要求、基本价值目标等,还需要考虑社会道德观念、价值观念等。
四、结论
我国的刑法因果关系认定仍存在不足,难以完全摆脱传统的“必然因果性理论”的不良影响,随着我国社会主义民主法治进程的推进,如何在刑法因果关系判定上有较为清晰的标准仍是亟待解决的问题。本文从我国刑法因果关系基本概念入手,总结了目前学界主流的研究概况,结合我国国情提出了体系化的刑法因果关系认定模式,希望能够对未来的司法实践有所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