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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据理论视角下隐私安全的法律问题探究

2022-11-21

法制博览 2022年27期
关键词:隐私权视域个人信息

曹 欣

青岛科技大学,山东 青岛 266000

大数据时代,互联网技术的发展使得人们越来越依赖网络。在这种环境下出现了大量以信息为中心的新媒体。新媒体的出现,给人们带来便利的同时也对隐私权的保护形成了影响。传统法律规定,侵犯公民个人权利、名誉和精神利益的行为都是一种“不正当行为”,理应受到法律惩罚,并且目前缺乏完善的法律规范体系,导致在大数据背景下人们无法有效保护自身合法权益不受侵害。

一、隐私概述

(一)隐私的概念

隐私一词最早是出现在《法学词典》中,但由于不同法系对其定义不一致,使得不同的人对隐私概念有不同看法。我国有关法律法规规定:隐私权是指自然人享有的私人生活安宁与私人信息秘密依法受到保护,不被他人非法侵扰、知悉、收集、利用和公开的一种人格权,而且权利主体对他人在何种程度上可以介入自己的私生活,对自己是否向他人公开隐私以及公开的范围和程度等具有决定权。

大数据时代下,人们通过网络获取他人的大量私人资料并进行分析整理,进而获得了具有一定价值意义的信息,与传统技术相比具有更多新的特征:一是可以帮助使用者更加准确地了解其所关心或感兴趣的事件;二是能够为其提供更为全面且可视化表达方式;三是在信息收集、检索以及处理过程中不侵犯个人隐私。

(二)隐私的分类

隐私分为个人事务、个人信息、个人领域三种。

1.个人事务。大数据时代下,个人事务的范围扩大,对隐私权保护提出了更高要求。在传统意义上人们通常认为隐私是指私人信息、生活和工作中所产生的一切与人密切相关的事物。而随着互联网技术及网络购物规模日益发展壮大后出现一个新概念:“大数据”即海量非结构化数据库技术,以云计算为基础形成并延伸出来的一种新型系统,它通过对大量用户访问记录,进行分析挖掘来预测潜在客户行为模式和提供个性化服务。

2.个人信息。在大数据背景下,个人信息的范围也越来越广,包括了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在内的所有社会成员所拥有的一切相关信息。随着互联网技术发展迅速,人们对其概念的认识也更加深刻。而隐私权作为一种人格权利被广泛应用于各个领域,应该受到法律保护与尊重,同时通过网络通信等方式进行传播与交流。

3.个人领域。大数据中个人信息的收集、存储和利用等是在网络上进行,但由于互联网本身所具有的匿名性,使得隐私被侵犯的情况越来越严重。因此,需要对其加以规范。首先要明确哪些可以成为保护自己私人领域的秘密资料。例如,德国《联邦数据保护法》第二章规定了信息权与保密制度相关问题等内容,而我国则无具体详细阐述法律责任和义务的法规条文。

(三)隐私的相关规定

目前,我国对隐私权的规定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第一,公民个人信息和公共利益;第二,公民通信自由;第三,保密特权与私人空间界限之间的关系;第四,个人生活安宁与隐私保护问题以及其他相关权利等内容。在大数据视域下,进行研究时也存在着一些有关于大数据知情权、私信等问题,这些都属于法律上规定的隐私范围。

(四)隐私的辨析

大数据时代下网络技术发展迅速以及本身具有开放性的特点。因此,我们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来区分:首先,是从大数据背景出发来看;其次,是从权利保护角度来讲;最后,则从法律制度上来讲。

1.在大数据背景下,隐私的界定变得模糊不清,这也导致了许多问题。一方面是法律对其概念没有明确规定。我国《民法典》只将“网络用户”定义为“提供信息服务者或传播服务提供者”;而美国则以判例的方式来确定其为个人人格权和财产权等权利主体地位并加以保护,即隐私被赋予了私有权、自主决定权的属性。在大数据的视域下,隐私权内容包括:(1)个人信息,即任何人不可以随意泄露他人的姓名、照片或者个人名片;(2)知情同意。公民有自主查询自己所拥有的隐私以及对自身生活状况进行了解或知悉,并决定是否获取相关资料的权利与义务。在大数据背景下,网络技术发展迅速且普及广泛,人们对信息安全问题日益重视,隐私权保护问题也逐渐被人关注。

2.在大数据的视域下的隐私概念与传统意义上的隐私含义存在较大差异。因此,对其进行准确区分非常必要。“侵犯他人私人生活安宁、自主自由”这一行为通常被认定为具有严重违法性后果并受到法律制裁。而对于个人信息保护而言则主要体现在:一是公民享有知情权;二是公民有权利知悉自己所拥有的关于自身生活安全与健康等方面的隐私内容。

3.隐私的辨析是指在大数据时代下对隐私权保护问题进行分析,而不是单纯地将其看作一种“私人资料”。首先,要明确什么是隐私;其次,就是区分是否为私密,并且与公共利益无关的部分;最后,是区分哪些内容可以被视为是具有价值的。[1]

二、大数据视域下的隐私

(一)大数据视域下隐私的法律内容

大数据下的隐私权是指公民个人对自己所拥有信息享有自由支配、控制和利用的权利。在这种情况下,一方面,我们需要明确的是隐私权作为一种民事人格权益受到保护;另一方面,要认识到网络技术发展给人带来便利性与快捷性的同时,还应看到其在一定程度上侵犯了他人合法利益与社会公共利益等问题。大数据时代对个人隐私权造成巨大挑战是必然趋势之一。但是,目前我国法律体系中并没有明确具体规定公民享有何种权利。

(二)大数据视域下完善隐私保护权利的必要性和意义

在大数据背景下,对于隐私的法律保护也变得越来越重要。首先,从立法角度来看:一方面我国现行法和相关司法解释都对网络个人信息进行了一定程度上的规范性规定。但由于互联网技术等新媒介不断的发展、更新换代速度快且其传播方式具有开放性和虚拟化特征,导致法律对网上个人信息的保护总是存在空白地带。从我国立法现状来看,对于隐私权方面的规定还是不够全面、具体。例如,《个人信息保护法》中关于公民私人生活安宁权这一项并没有做出明确说明;而《民法典》也只是简单地提出了一些对侵犯人格权利的行为进行制裁性措施等内容来维护公众利益和公共秩序,这在司法实践过程中是十分不利的因素;另一方面我们国家对于公民个人数据管理方面还没有做出明确要求,所以在大数据时代下隐私权保护面临着严峻挑战。因此,需要进一步完善法律法规体系来解决这个问题。在大数据时代的背景下,隐私权作为一种人格权,其内容和范围都有了很大程度上的变化,传统意义上对个人信息保护的立法已经不能满足当前社会对于公民隐私权利保护的需要。而法律是调整人们之间关系最为直接、最有效而且最高效的工具。在网络技术与通信技术等相关领域不断发展进步,并在互联网中占据重要地位的趋势下,大数据时代背景下所产生出的一系列新问题也逐渐显露出来。隐私权越来越受到重视;个人信息泄露事件频频发生。

三、大数据视域下隐私的法律问题及原因分析

(一)大数据视域下隐私的法律现状

在大数据的背景下,隐私这一概念在法律领域被广泛使用。但是,我国关于网络隐私权保护方面,对其相关理论研究还不是很完善。虽然《民法典》和司法解释等已经出台了不少有关互联网用户个人信息安全以及侵犯通信秘密行为的规定。但是,这些规范性文件对于公民权利的维护还是不够全面细致,并且由于缺乏专门针对大数据背景下的隐私法律制度,因此我国在大数据视域中隐私权保护方面存在立法空白,导致一些问题得不到有效解决。

在大数据视域下,隐私的法律保护问题主要体现在:一是个人信息权。公民个人有权利对自己所拥有、使用、存储或传播给他人带来经济利益的行为进行记录;二是商业机密泄露与侵犯。由于我国互联网发展历史短且不成熟,导致网络技术更新速度快而又很容易受到攻击和侵害。

在大数据的背景下,隐私信息越来越受到人们的关注,这也对个人信息安全提出了更高要求。因此,隐私权需要法律来保障。目前,我国关于公民个人身份认证制度、网络服务商责任等方面都存在问题。首先,是没有明确规定用户个人的基本情况和社会地位;其次,是没有明文保护个人数据及保密事项;再次,就是在大数据技术快速发展下,一些不法分子利用黑客智能盗取大量客户信息并对其进行攻击窃取等,这些行为严重侵犯了他人隐私权。

1.理论研究不完善

在大数据的背景下,隐私权作为一种新概念,其理论和立法都需要不断完善。我国对个人信息保护采取了“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与“有法可依”相结合原则。但由于网络技术发展迅速而导致传统隐私权范围界定模糊等问题也随之出现并引发纠纷;同时随着互联网用户数量日益增多以及人们生活方式的改变,使得大数据视域下侵犯公民权益行为越来越多。因此,在立法上应将其纳入我国现行的《民法典》和司法解释之中。

2.立法保护的缺失

关于隐私权方面,我国对个人信息权利和私人生活安宁和尊严等都有了较为明确而全面的规定。但在大数据背景下,传统法律法规中有关隐私权方面内容却显得不足。由于缺乏相关制度保障以及对公民网络自由空间没有有效限制,导致一些不法分子利用其漏洞进行侵犯他人合法权益、损害国家利益甚至是社会公共秩序安全的行为,通过不正当竞争手段来获取个人信息或商业秘密,给我国社会主义建设带来巨大不良影响。首先,法律对隐私权的定位不够准确。在大数据时代,我们已经是信息社会,而互联网上各种信息资源都是在开放共享的状态下产生而来并被人利用与传播着;其次,人们对于网络隐私权的保护意识淡薄导致侵权行为屡屡发生、不断增多;最后,因为立法不完善造成了大量侵犯公民个人权益和名誉权事件出现,这也就使得我国公民对隐私权这一概念没有准确的定义。因此,我们需要明确的是在大数据背景条件下的“权利”。

3.隐私权的保护范围不够明确

在大数据时代下,人们对个人信息、私人活动和公共领域等产生了越来越多新需求。然而我国目前对于公民个人信息的法律规定仍然过于简单。这种现状也使得一些不法分子利用这些漏洞进行非法收集,并随意传播他人私生活秘密或实施其他违法行为;此外,是在关于网络服务提供者责任问题上存在缺陷与不足之处:网络用户在使用互联网时往往会出现很多不安全因素。例如,网站广告自动弹出、黑客攻击计算机等,这些都可能导致隐私泄露或损失问题。

(二)大数据视域下隐私的法律保护缺陷原因分析

新兴媒体、自媒体对个人生活方式的改变。互联网技术发展到今天,为用户提供了极大的便利。人们可以通过手机等移动终端获取海量信息和资源来满足自身需求;网络通讯录及应用软件具有高度互联互通特性,导致网络数据存在着巨大爆炸式膨胀,使得隐私被泄露的危险因素增大。因此,在大数据背景下公民隐私被侵犯风险加大、维权困难问题突出。

在大数据背景下,隐私权被侵犯主要是个人信息泄露而导致的。随着互联网技术发展和移动终端使用的普及度不断提高,人们对于网络环境越来越依赖,使得个人通信、社交等领域也变得更加开放、便捷与经济化;同时由于我国网民人数持续增加且呈现出“爆炸式增长”趋势,使其对自己私人生活中所享有的权利范围内容更加关注。[2]在这种背景下大数据的隐私权保护问题就显得尤为突出和迫切。

在大数据的背景下,隐私权被赋予了更多的内涵。然而,我国对其保护还不够完善。没有明确地规定个人信息和个人资料收集等相关权利。在互联网环境中,我们可以自由选择自己所想要获得什么样的资料;也可随意浏览、获取别人提供或者他人使用过的信息以及其他人发表的不恰当言论或行为等等,都属于网络服务提供者的隐私权内容。

四、隐私权法律保护的路径选择

在大数据背景下,隐私权作为一种重要的权利,其保护对个人信息安全和发展至关重要。目前,我国对于公民个人数据使用方面还没有明确规定,而在互联网环境中由于网络技术飞速发展,导致大量电子文件被公开并传播到网上,使得人们难以通过传统方式进行有效监督;同时也使不法分子利用这些漏洞来获取不真实或不合理的个人资料以达到非法目的,因此,需要对其加以法律规制和规范。

(一)建立隐私权法律保护模式

目前,世界上主要有三种隐私权保护模式:第一种就是美国的“统一立法法人格权中心”,由联邦最高法院负责,以法律形式对隐私进行具体规定;第二种是德国的“民法/刑法典保护法一体化系统工程”,即在德国《民法典》中把个人信息和国家、社会有关信息等重要事项纳入一般性条款之中;第三种则为日本《民法典》,专门制定了《公序良俗》。目前,我国在隐私权的保护方面,主要是以立法为主,缺乏专门性法律法规。而随着社会生活中个人信息大量存储、传播和利用给公民带来了极大便利。因此,需要建立一部统一规范的隐私法来保障大数据下公众权利与公共利益之间关系的平衡,以及规范相关行为活动的权利义务关系;同时通过制定相应司法解释,将其作为一项基本原则加以明确规定,以保证在处理涉及到侵犯隐私权问题时,能够得到有效的法律援助,最终实现社会公平和正义。

(二)加强隐私权的权利

在大数据的背景下,隐私权是一种人权。因此,对于侵犯个人隐私权利和对他人私人信息进行非法入侵、泄露等行为应予以严惩。目前,我国公民在保护自己合法权益时并没有得到足够重视,这就需要法律对其加以约束。第一,加强法律法规中关于“个人信息”内容规定的完善性与可操作性;第二:明确大数据时代下隐私权所包括的范围,以确定当事人应当承担何种责任为基础进行立法。

(三)完善隐私权法律保障机制

大数据时代急需通过立法对隐私权进行保护。目前,我国在这方面还没有相关规定。因此,我们可以借鉴国外经验。首先,要完善立法。由于互联网技术和信息传播速度快、影响范围广等特点使得其涉及领域广泛且不具有法定性。因此,必须通过完善立法加以规制;其次,加强网络安全建设与管理维护系统;最后,建立健全个人通信自由制度以及隐私保障机制的法律法规体系,解决大数据时代下的各种问题,以促进社会和谐、稳定发展。

(四)构建隐私权的救济方式

在大数据的背景下,要充分利用和发挥隐私权保护与公序良俗相辅相成、互为救济的特点。首先,对个人信息进行收集处理时不可以侵犯公民隐私权;其次,对侵害他人名誉或利益的侵权行为,也不能随意泄露给其他人;[3]最后,需要建立起完善的监控机制以及责任追究制度来保障权利人合法权益不受侵犯,从而有效预防大数据视域下的各种网络暴力和利用互联网技术实施违法犯罪活动的产生,维护我国社会公共秩序与安全稳定。

隐私权的救济方式主要有行政处罚、民事诉讼和刑事司法。在大数据视域下,政府对其侵权行为进行制裁,而法律是维护社会秩序,保护公民个人信息安全以及社会公共利益的手段。因此,对于侵犯他人网络隐私权的违法犯罪行为应予以严厉惩处:一是通过立法手段来保障权利人合法权益;二是通过强制措施保护权利人相关权益不受侵害;三是采取相应救济方式来预防、制止侵犯隐私权的不法行为发生。

(五)加强监督

加大监管力度和惩治力度、建立健全监督机制来约束侵犯他人个人隐私权的行为并进行有效惩罚与防范;在大数据的背景下,隐私权被侵犯后,要想有效地约束隐私权侵权行为就必须进行相应的监管。一方面通过政府和相关部门对个人数据信息保护工作中存在问题给予一定程度法律法规层面上的支持;另一方面也可以借助第三方机构来监督、规范公民个人行为。例如,美国制定了《电子通讯服务法》以及其在2005年颁布并实施的《数据保护法》,我国则是以国家网络安全委员会为中心组成一个专门针对隐私权侵权纠纷处理机制。

(六)建立配套制度

制定相应配套制度要以保障公民权利不受侵害为原则,通过法律规范明确隐私主体责任从而提高侵权人的违法成本以实现对其合法权益最大限度保护。在大数据视域下,隐私侵权的主体不仅仅限于自然人,还包括单位和个人。因此,其违法成本也会更高。如果我们要防止侵犯隐私权、侵害名誉权、侵犯商业信誉等行为发生,可以考虑采取“停止妨碍、赔礼道歉”或以刑事处罚代替行政罚款;或者是将违反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由民法来进行规制并加以惩治,从而达到提高被侵权人维权意识和赔偿能力的目的。[4]

(七)建立科学的隐私体系

为了实现隐私权保护的科学化,建立一个合理有效的体系是十分必要的。首先,在大数据视域下对个人信息进行收集、存储与利用;其次,通过立法来明确公民权利义务关系中隐私概念界定及法律责任承担方式等问题;最后,对于网络环境中存在着哪些侵犯他人合法权益行为进行规制,并加以处罚等一系列法律法规的制定,为我国建立合理有效的保护人权体系提供一个良好健康的发展环境。

五、结语

大数据时代的到来,给人们带来了更多新奇、高效和便捷的获取信息方式。但在这种新型环境下,隐私安全面临着严峻挑战。一方面是由于我国网络技术水平发展缓慢导致其存在漏洞;另一方面是法律法规制度不完善造成对个人权利保护不力,从而引发一系列问题。例如,合法权益遭受侵害,被侵权者却无法维权,甚至会引起社会恐慌等严重后果,这些都给我们敲响了警钟,更重要的是大数据时代下隐私权面临着巨大的挑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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