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种形式并立的用工现状与挑战
2022-11-21文_李坚
文_李 坚
因应市场经济发展、科技进步和产业结构的调整,我国劳动用工制度与形式相比过去已然发生了重大变化。实行劳动合同制之初,我国出现了固定工、合同工和临时工三种用工形式。当下,多元化是企业劳动用工和职工就业务工的基本趋势。在信息时代,“互联网+传统行业”的发展模式更催生了平台经济业态和依托平台的就业形式,如物流快递员、网约车司机、外卖骑手等。与传统就业方式相比,新业态就业呈现出工作机会互联网化、工作任务项目化、工作方式弹性化、劳动关系多样化、劳动供给自主化等特征。这些用工务工形式,极大地纾解了用工单位的岗位困局,契合务工者的就业意愿,促进劳动力的合理流动和效益最大化,促进人力资源市场的供求平衡。
多样的用工形式,能够适应不同的就业场域,满足市场用工的复杂需求,契合经济发展趋势。国家政策对此给予肯定和鼓励,如国务院发出《关于进一步做好稳就业工作的意见》,明确表示“支持劳动者通过临时性、非全日制、季节性、弹性工作等灵活多样形式实现就业”,认同新的就业形态和企业实行灵活用工。不同用工务工形式,其法律地位、待遇有明显差别,不同法律赋予用工者的主体资格不同,合同制用工的雇佣主体是依法设立的法人,劳务派遣的雇佣主体是依法设立专事劳务派遣的法人实体,劳务外包则可以是个人、法人或其他实体。不同用工形式中,负责劳动管理的责任主体不同,合同制用工责任主体是用人单位,派遣工的责任主体是实际用人单位,劳务工的责任主体是外包单位或个人。相应的工资支付、社保经办手续都不一样。合同工由用人单位支付、办理社保,派遣工由派遣公司或用人单位支付工资,由派遣公司办理社保,劳务工由劳务公司或用工者支付工资,而社保经办则看务工者本人意愿,不予强制。
多元的用工形式与法律属性,意味着多元的管理方式、就业质量和权益保障水平,蕴含着诸多值得重视的问题与挑战。在灵活用工和非标准的劳动关系已成为常态,数字经济带来的平台就业规模日见庞大的情况下,问题更加凸显,诸如用工性质界定难、权责关系确认难、用工权益保障难等成为现实。在新业态下,从业者的工作时间、地点、方式都有较大自主性,平台的管理力度较低,自雇行为或经济合作行为减弱从业者对组织的依附性和从属性,不尽符合劳动关系的构成要件,使得新业态从业者难以得到《劳动法》保护;从业过程中,平台以虚拟化的方式存在,对从业者不承担应有的雇主责任,从业者直接与消费者发生经济关系,一旦发生经济、服务纠纷,由于没有明确的劳资责任划分,往往都是由从业者承担赔偿责任;部分平台甚至对从业者采用十分苛刻的考核方式,将消费者的满意度与从业者的实际收入直接挂钩,将平台与从业者的双方责任转移给弱势的从业者一方等。从业者处于劳动收入较低、工资支付保障缺失、工作时间偏长等境遇,当发生拖欠工资纠纷时维权困难。多数从业者无从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无以缴纳社会保险费,其依法应当享有的基本权益得不到切实的保障。
面对多元用工形式存在的实际问题,应该强化调查研究和社会关注,正视其间存在的问题,完善相关的法律政策,加强劳动监管和调解仲裁。要划分新业态劳动用工的法律边界,坚持分类施策、统筹监管。应明确劳资双方的权利和义务,明确新业态劳动关系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推动平台组织与从业者签订电子劳动合同,或通过集体合同制定劳动用工规范,约定双方的权利义务。应制定符合新业态劳动用工特征的劳动标准体系,特别是要对工作时间、工资标准、休息休假、劳动条件、安全保护等作出明确的规定,保障从业者的劳动权益,使多种用工形式更好地在法治轨道上运行,推动劳动力市场的纵深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