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劳动者80年风云录
2022-11-21赵昂
文_赵昂
废除包身工与“劳资两利”
在解放前,资本家的工厂里存在着特有的学徒制度。学徒工要在工厂里经过很长的无薪时间,向师傅学习技术,在车间内打杂,直到工厂认定转正,方可拿到微薄的薪水。有资料显示,当时很多工厂收学徒工的目的之一,就是利用学徒工承担各项杂务,有的工厂将这种劳动关系称为“养成工”。
相当一部分工人则属于“包工制”,又分为包身和包工。包工主要应用于采矿行业,有的矿甚至完全采用包工,即一些帮会头目或封建把头作为包工头,招募工人支付工资,工人则受把头的管理。
包身工则主要用于所谓新式工厂,特别是女工、童工集中的纱厂,厂方经常派人去农村招工,招工者利用村民对工厂的不了解,加之厂方纵容,遂产生包身工。他们没有人身自由,工钱全归包工头所有,受资本家和包工头的双重剥削。
在同时期,革命根据地的劳动关系则受到法律保障,工人的权益得到了妥善维护。根据瑞金人民法院的相关资料,中华苏维埃共和国成立后,在1931年12月1日颁布了《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劳动法》,从次年1月1日施行,到了1933年10月,根据在实践中出现的问题,《劳动法》又重新修订公布,这是苏区时期的重要法律。
根据这个法律,“包工”“招工员”被严格取缔,废除一切压榨工人的不合理陋规,任何私人设立的“雇佣代理”也被取缔,并在工时、工资等方面做出了规定,青工女工的权益也得到保护。一旦发生劳动关系纠纷,有评判委员会、仲裁委员会、劳动法庭等。
这一劳动关系体系也被用于后来的抗日根据地和解放区。1940年4月,陕甘宁边区政府颁布了《劳动保护条例(草案)》,后来,条例中的一些具体措施和劳动政策,也根据根据地的情况做出了一定的优化。
1949年新中国成立时,社会主义改造尚未完成。在劳动关系上面临两个问题,第一,国营经济占比有限,大量工人仍然在资本家的企业内工作;第二,连年战乱使得城市工商业萧条,部分工人或失业,或流离失所。企业所有者同样经营困难,部分企业难以支付工资,使得劳动关系十分不稳定。在这一特殊的过渡时期,社会上存在的劳动关系是多样的。老解放区和新接管的大城市,与遍布城乡的中小城镇,劳动关系情况差异很大。
如何处理这样复杂的劳动关系,在解放战争时期,就进行了一定探索。黑龙江省哈尔滨市是解放较早的大城市,1948年的《哈尔滨特别市暂行劳动条例》进行了有益探索。在历史上,哈尔滨是连接苏区、边区到新中国劳动法规的重要一环,推动了各解放区劳动法律体系和劳动关系的确立完善,是新中国劳动立法和劳动关系的渊源。这一条例受1922年苏联《劳动法典》的影响,结合中国实际,首次贯彻了“劳资两利”原则,并规定了劳资双方的权利义务,从保障双方权益的角度来实现“劳资两利”(工人和老板双赢)。同年,辽宁省大连市全市公营工厂开始实行七级工资制,这一制度先是在东北推广,在新中国成立后逐步推向全国。
“劳资两利”的原则,最终从哈尔滨走向全国,成为1949年至1956年劳动关系的关键词。新中国成立后,为了减轻企业压力,缓解劳动关系矛盾,对企业采取了“包下来”“公私兼济”等方式,防止企业停工,扩大了社会就业面。与此同时,国家统一调配劳动力的体系正在形成。
当时,不同地区不同企业存在工资水平不一、形式混乱的情况。为此,在1952年和1956年经过两次工资改革,形成了全国国营企业“一盘棋”的工资制度。这一工资制度也在公私合营后,通过政府介入合营企业的劳动关系,向合营企业推广。各地的劳动局通过调解手段,来解决劳动关系问题。
一级工到八级工
到1956年,随着资本主义工商业社会主义改造完成,即便是在合营企业,工人也由政府统一调配,执行政府规定的统一工资体系,劳动关系逐渐单一化,相应争议也由此减少。大家都变成了“公家人”,这一时期,从苏区延续下来的劳动关系争议处理机构和劳动法庭陆续裁撤。
“一级工35.5元,二级工41.5元,三级工48元,四级工56.87元,五级工66.53元,六级工77.85元,七级工90.08元,八级工112.5元”,这是1955年确立货币工资制之后,6类地区的工人工资标准。当时北京属于6类地区,全国一共有11类工资区,每高一类工资略高一些,青海就属于11类工资区,上海则属于8类。八级工的112.5元工资,高于行政16级干部的109.4元,与高教17级的114元大致相当。当时,高教和文艺系统有自己的工资级别标准,但所有人在劳动关系上都属于“公家人”。从1952年开始,工人的工资管理工作全部逐步移交劳动部门。
这一制度虽然借鉴苏联,但与苏联在不同产业之间划定不同工资等级相比,相对简单。
1956年开始,“公家人”成为劳动关系的主轴。工人劳动关系单一,几乎不存在劳动关系争议,从毕业分配之日起,就在同一家企业劳动,除非调动或企业调整,否则不会离开,工人成了当之无愧的“铁饭碗”。与之相对应的是,一些大型企业由于拥有较多的资源和土地,可以给工人提供“从摇篮到坟墓”的服务,包括企业所办的医院、学校等,以及企业提供的住房和退休金,工人的子女往往也会在毕业后被分配至与父母类似的岗位。
对工人而言,职业晋升阶梯非常稳定,工人从一级工逐步晋升,最高可以到八级工,不仅拥有较高工资,社会地位也不低,企业干部也有对应的行政级别,可谓“一眼看到头”,万人大厂成为人人羡慕的香饽饽。
但是,这个体系也存在一个问题,工人的基本工资是由劳动部门规定且保障的,其他福利如住房和厂办医院等,受企业自身因素影响较大。大厂之所以成为香饽饽,就是因为它能提供更好的福利,而一些小企业、城镇服务类企业,由于没有足够的土地和物资分配权限,职工住房等问题难以解决。
还有一个问题不容忽视。企业岗位有限,职工子女并不是人人都能接班,为此一些企业兴办了“厂办集体”,地方政府也开始兴办劳动公司,用来安置这些职工子女和返城知青。这时,原本单一的劳动关系开始松动,用工方式开始多元化,工人因劳动关系的不同有了三六九等之分,甚至出现了临时工这样的新群体。
更为关键的是,“可丁可卯”的工人编制,不仅难以安置不断增加的城市青年人口,大量农村闲置劳动力更难以进城变成工人。日积月累,单一的劳动关系体系,最终在市场经济面前,逐步瓦解。
法治社会的劳动合同
20世纪80年代,随着改革开放的进行,民营企业和打工潮的出现,企业的劳动力不再由统一调配,农村劳动力大量涌入工厂,这些工人的工资,也由企业确定而非劳动部门确定。更趋活力的劳动关系,解放了生产力,促进了工业发展,也使得原本体制内的国营工厂出现了松动。像20世纪八九十年代的上海,就出现了“星期天工程师”现象,国营企业的工程师,利用周末假期去周边乡镇企业工作。
当时,“星期天工程师”这种全新的劳动关系,引发了社会舆论的大讨论。上海市橡胶制品研究所工程师韩琨,在奉贤县一家工厂兼职,帮助工厂取得了较大发展,在工程中他领取薪水,并推荐有技术的退休工人到这家工厂做临时工。此事曝光后引起了长达数月的讨论,直到1982年12月23日,《光明日报》头版头条刊发《救活工厂有功接受报酬无罪》一文,为“星期天工程师”站台,起到了正面导向作用,舆论开始转向。
此后,从半遮半掩走向前台的不只是兼职领薪,随着改革推进,部分国有企事业单位职工离开原有岗位,走向了市场。与之相对应的,是劳动力调配不再经由国家,毕业生有了自己的就业选择权,企业也有了自己的用人权。铁饭碗不再铁,双方的劳动关系最终以劳动合同的形式约定。
随着改革推进,劳动部门的职能不再集中于劳动力调配,而是构建和谐稳定的劳工关系。1986年,国务院发布《关于发布改革劳动制度四个规定的通知》,拉开国有企业用工市场化的序幕。次年,中断20多年的劳动争议处理制度恢复,用法治契约代替行政权力,处理劳动关系。
1992年邓小平同志“南巡”之后,劳动关系进一步丰富发展。次年,国务院颁布《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确定了“协商、一调、一裁、两审”的劳动争议处理制度。1995年,《劳动法》正式实施,明确规定,“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劳动合同。”
铁饭碗的时代从此落幕,劳动合同成为主流。与此同时,20世纪90年代,人力资源的概念开始被引入国内,劳动关系理论研究也随着改革开放而进一步外延。
随着新世纪的到来,为构建和谐劳动关系,一系列法律逐步完善。2008年,我国开始正式施行《劳动合同法》,这一法律在2012年进行了进一步的修改完善,与《劳动合同法》同一年施行的还有《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随着“企业办社会”退出历史舞台,劳动者也不再从企业获得养老金和社会福利,2011年《社会保险法》开始实施。
随着移动互联网和共享经济的崛起,一些新的劳动形式开始出现,让劳动关系的研究探索有了新的外延。像新冠肺炎疫情暴发后,诞生的全新用工形式“共享用工”——将闲置员工,跨界共享并调配至具有用工需求缺口的用工主体。它的出现有效地改善了部分企业在短期内劳动力过剩的问题,也让部分企业摆脱了劳动力临时性短缺的困境,实现了企业间资源的自主调配。特别是一些季节性用工差异明显的企业,这一新型用工形式的出现无疑是疫情之下的一剂“救命良药”。
共享用工也带来了一系列的社会争议和劳工问题。这一用工形式,最终能否真正成为我国多元化用工形式中的新员,还待时间检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