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亚洲文化遗产保护行动:基于区域公共产品的思考

2022-11-21

东南文化 2022年3期
关键词:遗产文化遗产亚洲

王 毅

(西北大学文化遗产学院 陕西西安 710069;浙江大学艺术与考古博物馆 浙江杭州 310007)

内容提要:“亚洲文化遗产保护行动”的提出,适应了时代的新形势,开拓了区域合作的新境界,为文化遗产的保护与可持续发展提供了新动力,是我国对于区域公共产品理论与实践的创造性贡献。基于区域公共产品的基础理论和国外经验,亚洲文化遗产保护行动应遵循“夯实基础”“多元合作”以及“机制引领”三大原则,进一步加强基础研究、开拓合作模式、共建长效机制,为推动文明交流互鉴、共建亚洲命运共同体作出更多贡献。

2019年5月15日,习近平主席在“亚洲文明对话大会”开幕式主旨演讲中,提出了“中国愿同各国开展亚洲文化遗产保护行动,为更好传承文明提供必要支撑”的重大主张。“亚洲文化遗产保护行动”倡议的提出,一方面依托于我国在柬埔寨吴哥(Angkor)、沙特塞林港(Al-Serrian)等地区业已开展的古迹修复、联合考古等项目所取得的丰硕成果[1];另一方面也向全世界展示了中国作为文明古国和文化遗产大国在保护全人类共同财富方面的责任与担当,是促进中外文明交流互鉴、共建亚洲命运共同体和人类命运共同体之“中国方案”的重要组成部分。从国际治理的角度看,亚洲文化遗产保护行动也是一种重要的区域公共产品。通过区域公共产品理论来思考亚洲文化遗产保护行动,能为其全面谋划和实施带来许多积极的启示。

一、文化遗产保护:区域公共产品的新类型

公共产品理论最早出现于19世纪80年代[2],而现代经济学对其展开研究始于保罗·萨缪尔森(Paul A.Samuelson)[3]。查 尔斯·金 德尔 伯 格(Charles P.Kindleberger)则进一步发展了此前聚焦于一国内部的“公共产品”理论,提出了“国际公共产品”的概念[4]。

总体而言,国际公共产品可分为全球性的国际公共产品和区域性的国际公共产品(以下简称“区域公共产品”)。其中,区域公共产品介于国内公共产品和全球公共产品之间,由于其提供成本远低于全球公共产品,又能够更有效地针对区域范围内的国家,最大程度避免公共产品私物化,成为促进区域国家合作与共同发展的重要推手[5]。

随着全球化和区域化的深入发展,文化开始在全球和区域范围内共享,联合国教科文组织(United Nations Educational,Scientific and Cultural Organization,UNESCO)倡导的以世界遗产为代表的文化遗产是全人类共同财富这一理念深入人心。与此同时,随着“文明”话语的广泛传播和文明意识更强有力的表达[6],文化遗产日益成为构建国家形象的重要文化符号,对民族和国家的认同也具有越来越重要的战略意义[7]。各国纷纷将文化遗产的保护需求提到了更为重要的位置,对于把文化遗产保护作为区域公共产品也产生了更为迫切的客观需要。

相比于传统的区域公共产品,文化遗产具有特殊的公益性和非营利性,这一方面大大降低了参与此项公共产品供给的国家将其私物化的动机和可能性;另一方面也能更清晰地传递出供给国对于区域内各国历史、文化传统与身份认同的尊重,以及对于保护全人类共同文化财富的责任与担当,从而最大程度消除各国的信息误判,提高其合作意愿。

将文化遗产保护纳入国际区域合作,使文化遗产成为推动文明交流互鉴和民心相通,进而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建设的重要力量,这无疑也为文化遗产的保护与利用提出了新时代的命题,为其科学保护、活化利用与可持续发展注入了新的动力。而且,亚洲文化遗产保护行动的提出,也有利于人们从更高的着眼点审视和统筹文化遗产保护事业,使文化遗产成为开展文化外交、提升国家软实力,进而塑造良好国家形象的重要组成部分,并为这些领域的理论研究提供新的学术视野与资源。

正是基于新的时代特征以及将文化遗产保护纳入国际公共产品的重要意义,在联合国开发计 划 署(The United Nations Development Pro⁃gramme,UNDP)于1999年发表的《全球公共产品:21世纪的国际合作》(Global Public Goods:Interna⁃tional Cooperation in the 21 Century)研究报告中,就曾将环境与文化遗产列为应优先提供的六类国际公共产品之一(其他五类分别为平等与公正、市场效率、健康、知识与信息、和平和安全)[8]。而亚洲文化遗产保护行动的提出,也成为中国对于区域公共产品理论与实践的重要贡献。

二、区域公共产品理论对亚洲文化遗产保护行动的启示

为了实现有效供给,区域公共产品理论关注两大核心问题,即制定科学合理的供给机制和成本分担方法[9],该理论对于亚洲文化遗产保护行动的开展也具有积极的启示意义。

(一)厘清各国差异与需求,谋求区域共识

区域公共产品的选择要能解决区域内各国的公共需求,符合区域的整体利益。由于亚洲各国在意识形态、政治制度、经济水平、宗教信仰等多方面呈现出的巨大差异,面向亚洲的区域公共产品的供给和消费更具有复杂性和多样性。

在文化遗产领域,亚洲各国的保护能力、水平甚至对文化遗产的重视态度就有很大差异。如由于政治、宗教、种族等方面的差异,东南亚有大量的文化遗产(尤其是少数民族的文化遗产)被忽视或遭到破坏[10]。与此同时,在那些处于中低收入或低收入行列的中亚、南亚和东南亚地区的国家中,其中有不少国家的国内生产总值(GDP)近几年都处于中高速增长状态(年均增长4%以上)[11]。对于这些国家的政府和民众来说,提高收入、改善生活的需求肯定是第一位的,与之相比,文化遗产保护工作自然没有那么迫切和重要。但是,经济发展所带来的开发和建设压力,使这些国家的文化遗产极易遭受破坏,对其进行妥善的保护事实上已经迫在眉睫。

对于这种差异性,公共产品理论提出,提供公共产品要加强沟通,以确定他国愿意为此支付成本。而即使公共产品由单方提供,供给方也需要知道有多少“搭便车”者以及对方对于此产品的需求程度,从而提高自身提供公共产品的效率和回报率,并进而形成一种螺旋式上升的态势,吸引他国共同参与提供公共产品[12]。

鉴此,开展亚洲文化遗产保护行动的首要任务,是通过总结和展示亚洲各国近年来在文化遗产保护方面取得的成绩,尤其是通过展现文化遗产保护在改善民生、促进就业等方面发挥的积极作用,吸引和鼓励各国加大对于文化遗产保护的重视。国际古迹遗址理事会(International Coun⁃cil on Monuments and Sites,ICOMOS)于 2021 年 3月发布了《遗产与可持续发展目标》(Heritage and the Sustainable Development Goals)研究报告,通过世界各地的案例展示遗产保护项目对于所有17类可持续发展目标的贡献,其中就包括大量的亚洲案例,如在约旦多地开展的社区参与项目、在伊朗梅赫里兹(Mehriz)开展的世界遗产志愿者营地项目以及我国云南的哈尼梯田文化景观保护实践等[13]。这样的努力有助于促进亚洲各国就文化遗产保护的重要性达成共识,将文化遗产保护上升为全亚洲共同的需求与利益,从而为本行动的顺利开展奠定坚实的基础。

在此前提下,还需进一步分析各国在政治、经济、文化上的差异,以及对文化遗产保护的具体需求,对各国的合作意愿给予充分尊重。例如,尼泊尔在2015年的大地震后对于各国援助其修复在地震中毁坏的文物古迹有迫切需求,但出于民族感情和国家尊严,对于联合国教科文组织牵头开展的加德满都杜巴广场(Kathmandu Durbar Square)上贾格纳特神庙(Jagannath Temple)和哥比拿特寺(Gopinath Temple)修复项目,当地人士一直坚持应使用尼泊尔国内力量,最终导致教科文组织加德满都办事处于2019年7月宣布正式从该项工作中退出[14]。这个“极端”的案例凸显了文化遗产国际合作中国家主权属性的分量,值得高度重视。

(二)推动合作主体多元化

为了避免各层次公共产品供给的错配问题,公共产品理论引入了财政学的“匹配性原则”(correspondence principle)和“辅助性原则”(the principle of subsidiarity)。“匹配性原则”是指公共产品供给的责任主体层次应由公共产品的受益范围来确定[15]。根据这一原则,作为面向整个亚洲的区域公共产品,亚洲文化遗产保护行动的供给应由参与行动的亚洲各国联合提供,从而使该行动在资源筹措、项目开展和提升民生等方面更具实效。“辅助性原则”要求政府将权利和义务尽可能地向较低层次下放,从而使政府所提供的公共产品与其受益人之间的偏好有更加紧密的对应性[16],而利益的本地化也更有利于形成共同的文化、规范和价值[17]。根据这一原则,在开展亚洲文化遗产保护行动的过程中,除了和各国中央以及高层级的政府机构打交道之外,还需要重视各国地方政府包括民间力量所能发挥的作用,积极开展与基层组织以及遗产地民众的交流与合作,从而更好地通过文化遗产的保护实现民心相通,并更好地促进各国文明的交流互鉴。

此外,区域公共产品具有外部性的特征,即本区域内公共产品的提供与消费会对区域外产生正面(正外部性)或负面(负外部性)的影响[18]。就亚洲文化遗产保护行动来说,其所表现的外部性主要包括提升亚洲各国文化遗产保护意识、将文化遗产与人类可持续发展和命运共同体建设更好地结合在一起等正外部性。而这种外部性也决定了本行动的对外开放性,即亚洲文化遗产保护行动的供给主体除了亚洲国家,也应包括文化遗产领域的国际组织以及在亚洲开展文化遗产保护项目的其他国家,以共同推进亚洲文化遗产保护工作。

(三)发挥比较优势,推动制度性建设

区域公共产品理论认为,区域合作行为是一国国内政策的延伸,区域公共产品往往是一国具有比较优势的国内公共产品在区域层面的投射[19]。近年来,中国的文物保护得到切实改善,文化遗产事业全面发展[20]。从文化遗产资源的普查到考古发掘,古迹遗址的技术保护、规划与展示,博物馆藏品的修复与活化利用等方方面面,都取得了为世人瞩目的成绩,这也使我国提出开展亚洲文化遗产保护行动底气十足。而以我国援助柬埔寨吴哥古迹、乌兹别克斯坦希瓦古城(Khiva)与尼泊尔加德满都九层神庙(Nine-Storeyed Basan⁃tapur Tower)保护修复项目,以及我国在沙特阿拉伯、乌兹别克斯坦、蒙古等多个亚洲国家开展的联合考古项目为代表,我国的文物援外和联合考古项目已在周边国家初步形成较为完整的项目链,在提升各国文化遗产保护水平与能力,推动各国交往和民心相通等方面取得了丰硕的成果[21]。这些项目的成功开展,为亚洲文化遗产保护行动的顺利推进奠定了坚实的基础。我们要对其中的成功案例和经验加以积极总结,并在今后的工作中更加有意识地进行推广。

与此同时,根据区域公共产品理论,除了物化产品,非物化的公共产品如制度、法律,将越来越具有决定性意义[22]。因此,除了具体的文化遗产保护项目,亚洲文化遗产保护行动还应适时从倡议上升到由亚洲各国共同背书的合作制度,基于各国的实际情况明确各国的权责,从而使本行动能够长期稳定地开展下去。

三、文化遗产区域保护的国际实践

现实中,文化遗产领域开展的多边国际合作主要表现为以吴哥古迹国际保护行动为代表的多个国家及国际组织集中在一国境内开展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形式[23],以及以联合国教科文组织“非洲优先”为代表的针对文化遗产多边合作与能力建设的国际倡议[24]。区域范围内的文化遗产保护机制建设主要体现在美洲和欧洲国家的相关实践中。

早在1935年4月,21个美洲国家就签署了《保护艺术和科学机构及历史古迹条约》(Treaty on the Protection of Artistic and Scientific Institutions and Historic Monuments,又称“《罗里希条约》”,Roerich Pact)在战时为不可移动文物提供保护[25]。1976年6月,《保护美洲国家考古、历史和艺术遗产公约》(Convention on the Protection of the Archeological,Historical,andArtisticHeritageoftheAmericanNations又称“《圣萨尔瓦多公约》”,ConventionofSanSalvador)获得通过[26]。该公约旨在推动美洲各国合作对文化遗产进行识别、登记和保护,并防止其非法进出口,并由美洲国家组织秘书处(General Secretariat of the Organization of American States)负责该公约的实施。

欧洲国家也为保护属于全欧洲的共同遗产做了长期的努力。1954年12月,欧洲委员会(Council of Europe)成员国签署了《欧洲文化条约》(European Cultural Convention)。该条约第一条就指出,各缔约国应采取适当措施,保障和鼓励各国对欧洲共同文化遗产作出贡献[27]。在此基础上,各成员国先后就具体的遗产保护事宜签署了多项公约。如1969年5月,签署了《保护考古遗产的欧洲公约》(Convention on the Protection of the Archaeological Heritage),旨在携手与盗掘现象作斗争[28]。1985年6月,各国签署《关于涉及文化财产罪行的欧洲公约》(European Convention on Of⁃fences Relating to Cultural Property)。该公约指出,认识到对于保护欧洲文化遗产的共同责任,各国同意采取一切必要措施,防止和惩罚侵犯文化财产的行为[29]。同年10月,各成员国又签署了《保护欧洲建筑遗产公约》(Convention for the Protection of the Architectural Heritage of Europe)[30],旨在推动保护欧洲建筑遗产政策的制定和实施,并推动欧洲各国在遗产保护中的合作。1992年1月,各国对上述签订于1969年的《保护考古遗产的欧洲公约》加以更新(新的公约又称“《瓦莱塔公约》”,Valletta Convention),指出考古遗产是欧洲集体记忆的来源,并将城乡发展规划与考古遗产的保护要求进行衔接[31]。

1993年11月,由欧共体(European Communi⁃ty)12国签署并生效的《欧洲联盟条约》(Treaty on European Union,亦称“《马斯特里赫特条约》”,Treaty of Maastricht)标志着欧盟(European Union)的成立。该条约也提出需要突出欧洲共同的文化遗产,并鼓励成员国在保护具有欧洲意义的文化遗产方面开展合作[32]。自此,伴随着欧洲一体化进程的加速,保护欧洲文化遗产的制度建设与措施也进一步成熟。

如欧洲理事会(European Council)成员国于2000年10月签署了《欧洲理事会景观公约》(Council of Europe Landscape Convention)。该公约指出,景观是欧洲自然和文化遗产的基本组成部分,有助于谋求人类福祉和巩固欧洲身份。要基于自然形态及/或人类活动所产生的遗产价值,保护和维持景观的重要特征[33]。而针对有组织犯罪在贩运文化财产中日益猖獗,以及恐怖主义蓄意破坏文化遗产,并利用文化财产的非法贸易作为资金来源的现象,欧洲理事会于2017年5月重新签订《关于涉及文化财产罪行公约》(Convention on Offences relating to Cultural Property),用于取代1985年签署的版本[34]。

除了制度建设,欧洲国家也开展大量活动推动对于欧洲共有遗产的宣传、保护和利用。如欧洲理事会在1985年就推出了“欧洲遗产日”(European Heritage Day)活动,欧盟委员会(European Com⁃mission)于1999年参与共同组织该活动,今天它已经是欧洲影响最大的公共文化项目之一。在每年9月的遗产日期间,欧洲各处遗产地会免费向公众开放,包括一些日常不对外开放的遗产地,并举办各种活动,每年有近2000万观众参与其中[35]。

欧洲理事会还于1987年推出了文化线路项目(Cultural Routes Programme),通过这一跨越时空的遗产类型来展示欧洲不同国家和文化的遗产如何造就由全欧洲共享的欧洲文化遗产[36]。目前,欧洲理事会已评选出45条欧洲文化线路。2019—2020年,欧盟驻华代表团还先后在长春、西安和北京举办了“千年之交 世纪之旅——欧洲文化线路中国巡展”。

与此同时,欧盟还将2018年设立为“文化遗产年”(European Year of Cultural Heritage 2018),目的是鼓励更多的民众发现和共享欧洲文化遗产,从而加强对于欧洲身份的归属感。该年的口号是“我们的遗产:过去与未来相遇的地方”(Our Heritage:Where the Past Meets the Future),全欧层面和欧洲各国在遗产保护、教育、创新等领域举办了各种活动[37]。

在欧洲理事会和欧盟委员会的官方背书之下,大部分全欧洲性质的文化遗产活动主要由“我们的欧洲”(Europa Nostra)机构具体承办。该机构于1963年11月在巴黎成立,近六十年来一直致力于文化遗产的保护和宣传。它由来自四十多个欧洲及部分亚洲国家(如土耳其、亚美尼亚等)的个人及民间非盈利组织组成,被认为是欧洲最具代表性的遗产组织[38]。该机构牵头组织的重要欧洲遗产活动主要包括以下几方面。

1.与欧盟委员会共同颁发“欧洲遗产奖”

“欧洲遗产奖”(European Heritage Awards)由欧盟委员会于2002年发起,由“我们的欧洲”具体承办。每年从欧洲各地评选出不超过30个优秀的遗产实践案例,并进一步从中选出最多5个优胜奖,每个项目可获得1万欧元的奖金。此外还会通过网上投票选出一个“公众选择奖”[39]。

2.牵头成立“欧洲遗产联盟3.3”

2011年6月,“我们的欧洲”在由其组织的欧洲遗产大会(European Heritage Congress)上发起成立“欧洲遗产联盟 3.3”(European Heritage Alli⁃ance 3.3),现由51个活跃在广义文化遗产领域的欧洲及国际网络与机构组成。“3.3”意指欧盟《里斯本条约》(Lisbon Treaty)的3.3款:“(欧盟)应尊重其丰富的文化和语言多样性,并应确保欧洲的文化遗产得到保护和加强”[40]。

该联盟在2020年5月9日的“欧洲日”(Europe Day)上发布了名为《文化遗产:欧洲未来的强力催化剂》(Cultural Heritage:A Powerful Catalyst For the Future of Europe)的宣言。该宣言被联盟成员翻译成不同语言并广泛传播,并被提交欧盟各国负责文化事务的部长[41]。

3.举办“欧洲文化遗产峰会”

2021年9月21—24日,在欧盟及意大利文化部的支持下,“我们的欧洲”在意大利威尼斯举办了“欧洲文化遗产峰会”(European Cultural Heri⁃tage Summit)。9月21日为“世界和平日”(Interna⁃tional Day of Peace),当天12点威尼斯全城和欧洲多个遗产地举行了“为和平与遗产”敲钟仪式。峰会主要内容包括多场颁奖仪式和研讨会,为各界的交流提供平台[42]。

4.颁布欧洲最濒危遗产名录

从2013年起,“我们的欧洲”与欧洲投资银行研究所(European lnvestment Bank Institute)合作,每年或每两年发布一次《欧洲七大最濒危遗产名录》(The 7 Most Endangered Heritage Sites in Europe),并由欧洲投资银行向每处濒危遗产拨付1万欧元的保护补助。2022年3月,“我们的欧洲”执委会从国际专家提名的12处遗产中,基于遗产的价值和面临的危险,选出了阿尔巴尼亚佐古桥(Zogu Bridge)、比利时洛科雷修道院(Récollets Convent)等最新一批欧洲七大最濒危遗产[43]。

四、亚洲文化遗产保护行动的实施路径

通过上文的梳理可见,欧美国家已从制度建设和保护实践入手,为将文化遗产作为区域公共产品开展了不少工作。尤其是在一体化进程领先全球的欧洲,宣传和保护共同的文化遗产成为共筑欧洲价值和认同的重要手段。而在国家间政治、经济、文化等各方面差异都要显著大于欧洲的亚洲地区,将文化遗产保护作为区域公共产品,能更好地超越传统区域公共产品所难以厘清的经济与地缘利益,更易引起各国共鸣,成为减少与消除其他国家不确定性、促进区域合作的有效手段。

2021年10月27—28日,为进一步推动亚洲文化遗产保护行动,由国家文物局和北京市政府共同主办的亚洲文化遗产保护对话会在北京以线上形式召开,来自亚洲36个国家的官员和专家共同参加了此次会议。在此次会上,中国设立了“亚洲文化遗产保护基金”,启动了“亚洲文化遗产保护青年大使计划”,与亚美尼亚、柬埔寨等9个国家共同发起成立“亚洲文化遗产保护联盟”,并携手26个亚洲国家发布《关于共同开展亚洲文化遗产保护行动的倡议》[44]。通过此次对话会,亚洲各国就亚洲文化遗产保护进一步达成共识,会议也成功搭建了新的亚洲文化遗产保护合作机制与对话平台。

借本次会议的东风,根据区域公共产品的基础理论以及欧美国家在区域文化遗产保护实践中的既有经验,下一阶段,亚洲文化遗产保护行动应在遵循“夯实基础”“多元合作”以及“机制引领”原则的基础上,稳步推进各项合作。

(一)加强研究,夯实合作基础

多元的宗教与文化传统、悠久而漫长的历史,以及多姿多彩的文化遗产类型决定了亚洲的文化遗产保护必须以亚洲语境为基础。多年来,亚洲文化遗产界积极在国际遗产保护理念与亚洲遗产保护实践中探索互鉴共融之道。由亚洲国家积极推动并在亚洲签署的《奈良真实性文件》《会安草案》《西安宣言》《北京文件》《敦煌宣言》《德里宣言》等多个国际文件,正体现了亚洲文化遗产保护理念和实践对国际文化遗产保护理论与技术水平的积极推动。

在亚洲文化遗产保护行动开展的过程中,中国应与各国同行携手,从考古、艺术史、规划、建筑保护、宗教等多领域视角入手,更加系统深入地研究亚洲文化遗产的类型、价值特征、保护方法等,并在此基础上建设更加符合亚洲实际的文化遗产保护理论和方法体系,夯实各方的合作基础,并为全球文化遗产保护树立典范。

(二)创新思路,开拓合作方式

区域公共产品理论指出,一个善意领导国的存在通常被认为是区域合作的重要条件,为了使区域内其他国家克服集体行动的困境,这一领导国将提供全方位的区域公共产品,包括协调规则与政策、创设机制、缓解紧张等[45]。在亚洲文化遗产保护行动中,中国正是充当了善意领导国的角色。在此基础上,正如有学者指出的,对于中国来说,在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理念的指引下,追求国际合作中的“联合引领”,是一条较为务实的新国际主义路线[46]。对于亚洲文化遗产,中国应更多扮演资源和平台重要提供者的角色,鼓励各国充分表达意见,建设共商共建共享的亚洲文化遗产保护合作体制。

与此同时,正如欧洲理事会所通过的各类遗产保护条约都欢迎欧洲以外的合作国家参与签署,亚洲文化遗产保护行动也应积极保持其对亚洲以外国家和机构的开放性。应积极对各方在亚洲地区开展文化遗产保护所取得的成绩和经验展开研究,并邀请国际组织和世界其他国家共同参与亚洲文化遗产保护行动。

而在资金渠道和组织方式等方面,参考欧洲文化遗产的大量活动都是由“我们的欧洲”这一民间组织来主办的成功经验,我们可通过亚洲文化遗产保护联盟这一平台,充分调动社会力量参与亚洲文化遗产保护行动,从而促进中外民间社会的有机对接,夯实民心相通的社会土壤。

与此同时,也应鼓励各单位在境外开展文化遗产合作项目时,采用多种方式对项目进行宣传,扩大影响,并增进交流。如可组织境外考古项目所在地的民众,尤其是学生到考古现场参观,向其普及历史文化与文化遗产保护知识,并通过提供就业、培训、实习等机会,积极让当地民众从文化遗产保护项目中受益。

(三)共建机制,加强能力提升

欧美国家所签署的多项区域性文化遗产保护国际文件为把文化遗产保护作为区域公共产品提供了充分的保障。虽然亚洲地区的一体化进程和美洲、欧洲不可同日而语,在洲际层面也没有欧洲理事会等决策和执行机构,但2021年对话会所发布的共同倡议已为亚洲文化遗产保护行动的制度建设奠定了良好的基础。今后,通过定期的会议和磋商,可以逐步议定行动的阶段性目标、各国的权利义务以及资金的筹措方式等;并借鉴欧美经验,通过设立“亚洲文化遗产日”、发布“亚洲濒危遗产名录”等方式,提高人们对于亚洲文化遗产的关注,共享亚洲文化遗产的价值。

与此同时,也应充分重视各国文化遗产保护的能力建设问题。可通过开设专题培训项目和文化遗产专项留学奖学金的方式,通过亚洲各国的共同努力,合力提升亚洲文化遗产保护的能力与水平。

历史上的亚洲是人类文明的璀璨之地,留下了丰富多样的文化遗产。今后,通过亚洲文化遗产保护行动,各国携手,互学互鉴,提升亚洲文化认同感,必将为亚洲文明创造出新的辉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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