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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证保险对保函业务的挑战及应对策略

2022-11-21张福乾王嘉琪编辑韩英彤

中国外汇 2022年12期
关键词:保函关税银行

文/张福乾 王嘉琪 编辑/韩英彤

面对保证保险的强势冲击,银行应意识到这一潜在竞争对手,充分利用自身的客群优势,整合产品服务模式和方式,以迎接新业态、新形势下市场环境的变化。

在欧美等发达经济体中,保证保险已经成为一种惯用的第三方保障手段并在经济发展中发挥着重要作用。在我国,保证保险虽然是一种起步较晚的新型险种,但由于其具有审批便捷、反担保少等先天优势,日益受到市场经营主体及政府监管部门的认可和青睐,这也给开展传统担保业务的银行等金融机构带来了挑战。笔者试图从保证保险概念及性质、发展历程、保证保险与传统保函的区别等进行分析,并对保证保险对金融担保业务产生的竞争冲击提出反思和应对策略,希望能够对银行发展金融担保业务有所借鉴。

保证保险的概念及性质

本文探讨的保证保险,是指由保险人为投保人向被保险人(债权人)提供担保的保险,当投保人未能履行与被保险人签订合同所规定的义务,并给被保险人造成经济损失时,由保险人按照其对投保人的承诺向被保险人承担代为补偿责任的保险形式。在保证保险中,保险责任是保险人的主要责任,只要发生了合同约定的保险事由,保险人即应承担保险责任,这种责任因在合同效期内未发生保险事由而消灭。

关于保证保险的性质属于保险还是保证,长期以来在理论探讨和司法实践中均存有较大争议。保证保险性质的界定直接决定了经济纠纷的法律适用,影响纠纷解决的结果。在早期的司法实践中,保证保险倾向保证性质的观点占据上风,如最高人民法院〔2013〕民申字第1565号判决明确指出,保证保险是由保险人为投保人向被保险人(即债权人)提供担保的保险,其虽是保险人开办的险种,但实质是保险人对债权人的担保行为,适用有关担保的法律。随着200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以下简称《保险法》)进行修订,其明确提出“财产保险业务,包括财产损失保险、责任保险、信用保险、保证保险等保险业务”,在立法角度首次明确了保证保险作为一种典型的财产保险而存在,确定了其保险性质的法律依据。笔者认为虽然《保险法》明文将保证保险纳入财产保险范畴内,但是保证保险性质的认定除考虑保证保险外在形式外,更应遵从当事人的意思自治和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以此确定其适用的法律关系。

保函从性质上讲属于担保形式的一种,与保证保险有着本质区别。保险与担保是两种相互独立的法律关系,《保险法》和《民法典》关于担保规定的法律调整机制和手段有很大差异,二者不是一般法与特别法的关系。在具体运用领域,一些地方政府将“保证保险”称为“保证保险保函”,说明其对保证保险的性质存在认知缺陷,或者仅仅考虑其本身的担保属性。

保证保险的发展历程

保证保险出现在18世纪末,它随着商业信用的发展而出现的。最早产生的保证保险是诚实保证保险,即保险人对雇主因雇员不诚实行为所造成的经济损失承担赔偿责任。1901年,美国马里兰州的诚实存款公司在英国首次提供合同担保,随后几家英国保险公司相继开办此业务,并逐渐推向欧洲市场。当前保证保险制度发展较为完善的集中在欧美等发达国家,其中美国的保证保险制度发展最为全面,并对其他国家保证保险制度的建立与发展有着深远的影响。

我国的保证保险始于20世纪80年代,虽然起步较晚,但发展迅猛。我国的保证保险最早发端于汽车消费领域,近年来其在关税领域及建筑工程领域逐步形成规模并进行推广应用,在部分细分领域已占据重要地位。

关税保证保险

关税保证保险是助力企业通关的一项创新保险产品,是保险公司根据企业的申请,出具被保险人为海关、投保人为进口企业的保险,保险责任为保证企业按时缴纳关税,涵盖汇总征税、一般关税等多种模式。

自2018年关税保证保险试点范围从10个试点的直属海关扩大至全国后,2019年底海关总署出台新政进一步扩大了关税保证保险试点的保险公司范围,自此关税保证保险业务量大幅攀升。目前,太平洋保险、人民财产保险、中银保险由于进入市场较早,在关税保证保险市场领域占据重要位置。

较之于银行保函,关税保证保险能让企业凭借“一张保单”享受“先放后征、缓税便利”,充分缓释企业流动资金压力,具有不占银行授信额度、审批手续便捷、适用范围广、费率和准入门槛低等优势,操作上的便捷使得企业享受到了贸易便利化水平提升的改革红利,特别是让中小微企业更能激发其扩大进出口业务的动力和活力。

关税保证保险本质和作用与关税保函一致,是海关部门首次引进保险产品作为新型担保方式,也是保险行业内第一个以政府机关为被保险人的保证保险产品。其在推动通关提效降费成效卓著,满足了我国优化口岸营商环境、提升贸易便利化水平的时代需求。特别是在抗击新冠肺炎疫情关键时期,关税保证保险在稳外贸、促复工复产以及保证国家税款安全等方面发挥着积极作用。

出口信用保险

1983年中国人民保险公司上海分公司与中国银行上海分行达成协议,对一笔出口船舶的买方信贷提供中长期信用保险。1986年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开始试办短期出口信用保险。1988年国务院正式决定由中国人民保险公司试办出口信用保险业务,并在该公司设立了信用保险部。2001年12月,在原中国人民保险公司信用保险部和中国进出口银行信用保险部的基础上,组建产生了我国第一家专门经营信用保险且国有独资的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以下简称“中国信保”)。

截至2021年末,中国信保累计支持的国内外贸易和投资规模超过6.16万亿美元,为超过24万家企业提供了信用保险及相关服务,累计向企业支付赔款178.48亿美元,带动近300家银行为出口企业提供保单融资支持超过4万亿元人民币。

建筑工程领域保证保险

我国的工程担保制度起步于20世纪90年代末,2005年原建设部开展工程担保试点。2010年原中国保险监督委员会(现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开始批复经营建筑业相关保证保险业务牌照,2014年至2018年审核通过了17家保险公司经营建筑业相关保证保险业务。2017年国务院办公厅发布了《关于促进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17〕19号),提出加快推进工程担保制度建设,完善建筑市场监管机制。2020年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发布了《关于加快推进实施工程担保制度的指导意见》,明确将工程保证保险作为工程担保的重要组成部分,并提出培育包括保证保险公司在内的保证人市场。当前,在我国一些地区已经基本具备工程领域保证保险市场高度发展的政策条件及市场环境,后续业务进入高速发展的可能性较大。

辨析保证保险与传统保函

近年来,保证保险在关税领域、出口领域及工程建筑领域得到高速发展,充分说明了其相对于传统的担保业务(银行或担保公司担保业务)有着较大的比较优势。

客户准入标准较为宽松

保险公司客户准入标准整体较为宽松,目标客户群较广,经营政策无重大违约纪录的一般信用及以上的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均可准入,且通常不需要企业提供额外担保,对银行授信额度没有直接影响,对获得融资具有信用加强作用。银行则会对保函客户的信贷能力有较高要求,会要求进行资产抵押,保函业务会长期占用银行授信额度,进而影响企业的现金流。

业务效率较高

保险公司的保险条款灵活性强能满足客户个性化的需求,并可提供细致专业的风险规划服务。保险公司业务处理效率较高,例如针对新客户开展的关税保证保险,保险公司开展首次客户准入和保险业务审批时间通常为一周,再次申请出具关税保证保险保单,仅需一个工作日即可。银行开展保函的条款灵活性低,综合风险规划服务欠缺,受捆绑融资服务约束,整体审批流程复杂、时间较长。

费用成本较低

保险公司可以通过当地机构直接开立担保保险,费率是基于固定期限内的保函金额而定。银行保函业务则需通过银行或其他借款机构开立,商业银行有不同的收费标准(银行转开),导致客户成本增加。

政策支持

由于保证保险属于新型险种,创新性担保模式得到了海关总署、商务部、国家发展改革委等政府主管部门大力支持。比如,2020年山东省政府配置了1000万元的专项财政补贴,专门用于支持企业叙做关税保证保险业务。

通过对比,保证保险在业务效率、准入标准、政策支持等方面优势明显,虽然其仍存在一定的风险隐患和法律适用问题,但总体来讲,保证保险整体处于优势地位,其对银行保函具有很强的替代性,特别是对于一些银行无法核定或新增授信的行业客户(如地炼类、钢铁等产能过剩行业)保险公司也可叙做保证保险业务,这将对银行保函业务造成较大冲击。

应对策略

保证保险尽管不是新生事物,但是随着其产品外延的不断延伸和扩展,势必对传统保函业务造成一定程度的影响,在部分行业细分领域甚至有超越传统保函业务之势,比如关税担保、工程领域投标担保。面对近年来保证保险强势冲击,银行应意识到这一潜在竞争对手,充分利用自身的客群优势,整合产品服务模式和方式,以迎接新业态、新形势下市场环境的变化。

银行应重视保证保险的竞争优势。保证保险在中国从无到有、从小到大逐步发展起来,其业务涵盖的外延不断延伸,对传统金融业务形成冲击。保证保险发展的历程有着由小到大、由点到面等典型特征,很容易被传统金融机构所忽略或轻视。银行业务人员应该看到,在一些细分业务领域(如关税担保领域),关税保险相较关税保函更具有优势。再如在建筑工程投标领域,相比较传统全额保证金投标保函,越来越多的企业和政府部门应重视无抵押担保且手续简便的投标保险业务。

银行应重新审视授信审批模式。银行等金融机构应全面深刻剖析保证保险相对于传统保函业务的优势,重新审视银行授信审批模式的便捷性和高效性,应在提升风险防控能力的同时兼具效率,并秉持“用专业服务客户”的银行经营理念。银行从业人员应认识到外部市场的行业竞争才是银行真正审视和反思自身业务模式持续性的良好机会。

银行应创新保函业务。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我国不断调整政策来顺应新业态发展。尤其是新冠肺炎疫情以来,国家发改委发布了《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积极应对疫情创新做好招投标工作保障经济平稳运行的通知》(发改电〔2020〕170号),明确提出要改进投标方式,大力推广电子保函。因此,银行等金融机构要深入研究新政,剖析自身发展存在的问题,借助科技金融力量,创新开拓线上保函产品,开辟业务新渠道,逐步实现产品互联网化。同时,金融机构应结合当前大势需求,整合资源,在把握产品核心点的基础上,化繁为简,优化业务流程,顺应客户对业务质效的要求。

综上,银行多元性的产品体系如何在竞争环境中充分发挥合力去应对竞争值得深思。银行等传统金融机构作为企业金融业务合作单元最初始且最密切的载体,具有产品单元系统完备、客户关系稳固等先天优势。如何充分发挥先天优势,把保函业务授信流程、业务流程便捷、高效化,是值得银行等金融机构反思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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