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私文书与明代徽州家谱的编修
2022-11-21祝虻
祝 虻
现存明代家谱的谱籍地多为徽州(1)常建华:《谱牒学与徽学离不开徽州族谱(主持语)》,《安徽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5年第6期。,在总量众多、卷帙浩繁的徽州家谱中,有着大量公私文书的痕迹。这种文书入谱现象由来有自,部分元代徽州家谱中就已有文书,随着时代的演进,此种现象的发生范围愈发扩大,至清代几乎遍布所有徽州家谱。仔细观察明代徽州家谱文本则可发现,文书不仅成为编谱者书写族人生平的重要史料来源,也是他们证明宗族资产与事务的主要资料。同时,由于文书具备独特的史料价值(2)阿风:《文书与史料系统》,《中国史研究动态》2017年第5期。,透过家谱中的文书痕迹,观谱者可以判断家谱文本的实际价值。因此,这个现象不仅是徽州家谱发展史中的重要组成部分,也可成为当下学者利用家谱进行学术研究的重要参考。但对于文书在明代家谱中扮演的角色,以及它们的入谱原因,当时的编谱者未有细说,当下学者也少有谈及(3)阿风:《从文书到族谱与方志——以明代休宁珰溪金氏为中心》,《时空视域下的中国古代史诸题新探会议论文集》,2018年;《谈谈〈王源谢氏孟宗谱〉的史料采辑原则》,王振忠、刘道胜主编:《徽州文书与中国史研究(第一辑)》,上海:中西书局,2019年,第290~297页。。故而笔者通过分析明代徽州家谱中的多样文书痕迹,以丰富对于宋以后中国家谱的认识,祈请方家指正。
一、明代徽州民间的文书收藏
根据文书收发者的性质,古文书可以被分为公私两类,其中公文书的收发者是官府,私文书的传递则不涉官府(4)黄正建:《关于“中国古文书学”的若干思考》,《中国史研究动态》2018年第2期。。尽管公文书主要在官府间流传,但民间也有可能接触到其中的一部分。就明代的公文书管理制度而言,有些文书乃是直接颁发给个人的,如诰敕、户帖等;有些则是公开晓谕意图民间知晓的,如榜文等;有些则是由个人上交官府的,如呈文等。明代徽州宗族自然有可能了解到这些文书的存在,并接触到文书原件。对于这些公文书,明代人一般都有着较强的保存意识,以诰敕为例,拥有者多会妥善保管,徽州人也不例外,正统间右副都御史歙县人程富就特地将所受诰命放于县城东边的古城关保存(5)苏大:《通议大夫都察院右副都御史程公富行状》,程敏政辑撰:《新安文献志》卷83《行实》,何庆善、于石点校,合肥:黄山书社,2004年,第2021页。。这种意识还有所传承,以至于明代徽州人还长期藏有祖先所遗的各类公文书,如歙县黄墩朱彦荣就保存了宋代先祖的诰劄两通(6)章琰:《武翼郎差监泉州市舶务朱公由义墓志铭》,程敏政辑撰:《新安文献志》卷96上《行实》,第2477页。,吴氏宗族内则有唐宋时期两件牒文(7)张式:《唐故建县长史吴公任欢庙碑》,程敏政辑撰:《新安文献志》卷96上《行实》,第2450页。。元末休宁珰溪金氏的故事也从侧面说明了徽州人对于公文书的长久重视,至正十二年湖北“蕲黄盗乱”发生时,身为元朝官员的金震祖在遣散族人以保全家族的同时,与次子金符申“微服怀入官符牒与推恩宣命”避难(8)赵东山:《赠金彦直授官序》,金彦忠:《元忠翊校尉十字路万户府镇抚金公震祖行状》附,程敏政辑撰《新安文献志》卷97《行实》,第2508页。。此外,有些公文书,民间虽不能保存其原件,但个人却有机会对其进行抄录(9)阿风:《明代大造黄册与水权诉讼——以〈万历四十一年至四十三年休宁县升科水利河税事抄招〉为中心》,《安徽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9年第3期。,例如诉讼的案卷、清丈的地籍等。当然,由于公文书一般是由官府胥吏保存、管理,而吏员群体本身与地方社会多有牵涉,以至于民间多可由此渠道获得公文书。在这方面,明代官箴书中载有胥吏的多种不法行为(10)钱仪婷:《明代官箴书所涉文书工作研究》,南京师范大学硕士学位论文,2015年。。而现存徽州文书则显示,鱼鳞图册这类公有赋役册籍长期把持在胥吏之手,成为他们的“私册”,并加以买卖(11)黄忠鑫:《明清时期徽州的里书更换与私册流转——基于民间赋役合同文书的考察》,《史学月刊》2015年第5期。。此外,值得注意的是,现存明代徽州各类诉讼案卷(12)阿风:《明清徽州诉讼文书研究》,上海:上海古籍出版社,2016年。,以及文集、杂俎中的文书等都充分说明当时徽州人在搜集、保存公文书方面颇为用心。
受健讼(13)卞利:《明清徽州民俗健讼初探》,《江淮论坛》1993年第5期;《明中叶以来徽州争讼和民俗健讼问题探论》,中国明史学会:《明史研究》第3辑,合肥:黄山书社,1993年,第75~84页。社会环境的影响,明代徽州人长期有着保存各类私文书的习惯。当文书的发生主体是宗族时,宗族便会有意识保存、维护文书原件,并有明确的“公匣”管理制度(14)刘道胜:《公匣制度与明清徽州民间文书的保存》,《图书馆杂志》2009年第2期。。从制度规定来看,公匣中存放的主要是宗族买卖文契簿、祭祀簿、合同文簿等事关宗族资产管理与宗族活动的文书。至于其中文书的具体种类,可由万历三十六年歙县、淳安等地柳山方氏十派所订立的合同管窥一斑:
单开洪武四年部给御旨民由户帖一张,永乐迄嘉靖赤契三十张,嘉靖、隆庆粮长勘合官印合同三张,嘉靖二十六年僧明皎赔钟神像伏约一张,万历壬午新丈方兴佥业,庙产公正佥票八个、单票六张,万历十三年招真珙守庙揽约一张,万历壬辰审图由票二个,万历年间输差官票,万历二十五年伙佃拆祠县状一张,万历三十年止奏告历年抄招执照。(15)方善祖等:《歙淳方氏柳山真应庙会宗统谱》卷18《纪事·南柳亭山真应庙纪事》,乾隆十八年(1753)刻本。
从这个细目来看,明代徽州宗族掌握着事关宗族土地财产的多样私文书,而现存明代徽州的诉讼案卷等民间文献也从侧面显示出宗族的这种掌控力度(16)阿风:《公籍与私籍:明代徽州人的诉讼书证观念》,安徽大学徽学研究中心编:《徽学》第8卷,合肥:黄山书社,2013年。。当下各类公私机构和个人收藏的多数明代徽州文书,都有明确的归户指向,它们几乎全面覆盖了可能存在的私文书种类,实际上就是宗族长期保存私文书的结果(17)周晓光:《徽州文书的归户整理与宗族史研究》,《安徽史学》2015年第6期。。现存的各式徽州置产簿册的时间上限(18)参见封越健《徽州文书置产簿的形成及其史料价值——以中国社科院经济所所藏置产簿为中心》,《安徽师范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2018年第4期。更是说明,明代以后的徽州宗族几乎都有着长期保存、辑录宗族文书的习惯。
总之,明代徽州民间存有大量公文书,宗族更是长久掌握着与宗族发展相关的各类私文书。
二、明代徽州家谱中的文书
就中国谱牒发展史而言,文本编纂在不同阶段内各有特色,大体而言,唐代以前官府深度介入谱牒的编修,此时谱牒的最初修纂者大都是各地士族,随后官府便会广泛征集这些私修家谱加以保存,并以它们为基础纂修州郡乃至全国的谱书(19)陈鹏:《中古谱牒的类型、层级与流变》,《古代文明》2019年第2期。。此时私修家谱的内容主要由序言、世系两部分组成,世系之内包括族人姓名、历官与婚姻三个要件,其中缘由在于当时谱牒乃是官员选举、氏族通婚的证据,而私谱入官的特性则在一定程度上保障了谱中内容的真实性。宋代以后,谱牒文献的编修大有变化,最为显著者在于官府角色的退出和谱牒功能的转变。就前者而言,元明两代官府在大部分时间里没有利用行政手段对私家修谱施加影响,编谱者因而具备充分的创造空间,进而造成谱牒内容妄相假托,牵强附会,不足为信。谱牒功能的转换则是因宗族组织化而起,宋以后私修谱牒逐渐成为宗族控制资产与族人的依据和工具,为满足宗族需求,谱中不仅出现记载宗族事务的内容,还在人物记述上更为详细,使得最终的文本兼有载人与纪事的篇章,并被分别称为“世系”与“文献”(20)朱熹:《朱子遗集》卷5《王氏族谱序》,朱杰人等主编:《朱子全书》(修订本)第26册,上海:上海古籍出版社,2010年,第736页。。
(一)载人篇章中的文书
自欧阳修、苏洵开创私修家谱谱例规范之后,宋代家谱中的人物信息一般出现在世系与传记两处,世系往往只揭示族人的名字、辈分排序等简单信息,至于其经历、事迹则常反映在传记中。观察现存宋代徽州家谱,并对照欧苏等人所修谱牒情况,不难发现,此时谱中族人传记数量并不算多,收录的仅是族内官僚与始祖、始迁祖等特殊人物。这些传记主要记载的是传主的名字、职官、行事、婚配、生卒日期、葬地等信息。入元之后,特别是在明代,徽州家谱中人物传记数量大增,且内容亦有所丰富,也正是从这时起,徽州编谱者开始利用各式公私文书书写族人生平事迹。
就明朝徽州家谱中的传记而言,编谱者多是在记述传主生卒日期、个人经历时运用各类公私文书。他们多会采纳公文书以说明或佐证那些官僚族人的事迹,其中出现频率较高的公文是那些能够证明官员履历的敕命、牒文、公据、勘合、帖文、呈文等。私文书的出现频率远低于公文书,其中最为常见的是编谱者为叙述族人在宗族资产的积累与管理上的作为而提到相关文书,例如曹孟祥,“同兄立义约置祭田崇祀事”(21)曹嗣轩修辑:《休宁曹氏宗谱》卷14《浮梁事略》,万历四十年刻本(1612)刻本。;金廷通,“掌族人清明簿,积有成规”(22)程天保:《新安休宁文昌金氏世谱·金处士廷通传》,正德十年(1515)刻本。“清明簿”为宗族祭祀文书集成,详见卞利《明清时期徽州的清明会及其清明墓祭活动初探》,《安徽史学》2019年第3期。。还有些家谱中记录了一些人物制定祭祀等活动规条的事迹,如汪楚,“著有保墓规、族约”(23)汪尚琳:《新安汪氏重修八公谱》卷4《世系》,嘉靖十四年(1535)刻本。。编谱者利用公文书书写族人传记,体例并不整齐,按照所录内容多寡大致可分为节录文书名称与内容两类。就前者而言,譬如《新安汪氏重修八公谱》中的汪,“弘治十五年征进普安有功,奉右府贵字五百三十一号勘合,升本所试千户,弘治十八年十月奉诏书内一款,‘文武官员举职、试职官员俱与实授’”(24)汪尚琳:《新安汪氏重修八公谱》卷4《世系》。;明初歙县人吴宁曾任兵部武库司主事、职方司郎中、右侍郎等职,谱中其人小传结尾有言,“公有行在兵部武库清吏司主事吴宁并妻敕命二道,又有兵部职方清吏司郎中吴宁并妻诰命二道,又有遣兵部职方清吏司郎中吴宁赍敕往南京同守备选调官军一道,又有兵部右侍郎吴宁并妻诰命二道……载于文部”(25)吴敬仲:《澄塘吴氏家谱》卷3《世系》,天启五年(1625)刻本。,由此可见其人官职皆有实据。节录内容这类的典型则是万历年间曹嗣轩所编的《休宁曹氏宗谱》,谱中曹嗣义的传记节录了文书《成山卫诸生保署儒学呈》的内容,用以描述其人取得官职的原因与过程(26)曹嗣轩修辑:《休宁曹氏宗谱》卷7《曹村事略》。。另有曹元传记,虽未明言文书名称,但明显迻录了某件文书的部分内容:“(嘉靖)五年兵部劄副为举保将官以安地方事,内开抚按衙门访得本官将门裔胄,边服能官,处世有方,为士卒之倚仗,御戎得体,致番夷之畏詟。掌卫印则局于下僚,充将领则展其底蕴。升四川守备。”(27)曹嗣轩修辑:《休宁曹氏宗谱》卷10《四川事略》。此外还要看到,编谱者有可能会将这部分文书的全文收入家谱,观察这些文书主人的传记,不难发现,家谱编修者虽未明言使用它们,但这些文书的确影响到了这些族人生平的书写。仍以珰溪金氏族谱为例,隆庆年间族人金瑶在撰写宋元及明初祖先传记时,便运用了其族前人保留的多件文书(28)阿风、张国旺:《明隆庆本休宁〈珰溪金氏族谱〉所收宋元明公文书考析》,中国社会科学院历史研究所学刊编委会:《中国社会科学院历史研究所学刊(第九集)》,北京:商务印书馆,2015年,第417~470页。。有些家谱传记中文书的痕迹更为明显,在万历年间休宁人范涞所修家谱中,就利用了公移、诰敕文书撰写南京鸿胪寺鸣赞族人范涛的传记,全传三分之二的文字都在叙述范涛任官的经历,其中的评价用词与文书用语基本相似(29)见范涞《休宁范氏族谱》之《谱传·鸿胪公》,及《谱表》中的《南京鸿胪寺序班敕命一道》《鸿胪寺为鸣赞范涛呈南京吏部给由公移》《南京吏部为鸣赞范涛咨吏部给由公移》,万历二十一年(1593)刻本。。
在官员之外,元明时期地方社会中还会出现一些有着特殊身份的人物,他们大多是由旌表、优老等制度而产生,并会拥有多种不同的身份标志物,其中最有效力者乃是官府发放的文书。这些人物是明代徽州家谱传记的重要组成部分(30)胡楚清:《家谱中传记书写研究——以明代徽州家谱中传记为中心》,安徽师范大学硕士学位论文,2017年。,其中缘由不过是如此身份证明官方认可其人的行为符合国家需要或契合儒家意识形态,可以作为后人的榜样。为书写这些人物的传记,编谱者大多会直接标示文书之存在,以为证明,只是在文字处理上会因文书种类不同而略有差异。在明代,制度给予那些获得旌表的人物以不同种类的奖励,部分人物会获得统治者颁赐的敕书。对于此类族人,家谱编纂者多会在传记中标示他们拥有这种膺敕的经历(31)吴鉴:《新安岩镇吴氏族谱·迁绍村吴氏列传》,嘉靖二十五年(1546)刻本。,或以“恩荣”“诏旌尚义”这类词汇表达他们拥有相关敕书(32)汪尚和:《休宁西门汪氏族谱》卷5《世系》,嘉靖六年(1527)刻本。,并且这类语句会顶格或另起一行书写。同时,在这些家谱卷首、卷末等特定位置还有可能看到敕书的全文。此外,旌表制度运行过程中产生的文书同样会被编谱者采用,歙县谢氏族谱中节妇蒋氏传前即有府、县学生员的请旌呈文(33)谢廷谅等:《古歙谢氏统宗志》卷4《继缙公配烈妇蒋氏两学呈》,万历三十二年(1604)刻本。,休宁吴氏族谱中孝子吴仲成传后则录有相应的查勘勘合(34)吴:《休宁县市吴氏本宗谱》卷4《文翰·孝子吴公仲成传》,嘉靖七年(1528)刻本。,并且两份文书中的部分内容均可见于相应的人物传记中。而因优老制度拥有“寿官”身份的老者,多是由地方官府给出帖文、冠带,对于这类人物,大部分族谱中仅以“寿膺冠带”作为标志。但也有些编谱者会将这些“寿官”荣获帖文的过程收入家谱传记,甚至还会将帖文全文直接放置于传记之后,以为此类人物的身份证明(35)祝虻:《齿德双隆:明代徽州的“寿官”》,《安徽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20年第3期。。
随着宋元时期徽州宗族的发展,血缘界限得到强调,始迁祖在宗族中的地位愈发重要,并且在礼法上得到广泛的认可。同时,引入迁徙内容后,祖先的真实性也得到了加强。受此影响,始迁祖在家谱记载中显得越来越重要,大部分明人所撰谱牒序跋对于谱牒中祖先内容的摘录,都是以始迁祖为节点,分别叙述宗族此前的迁徙和后续的繁衍。因此,宗族始迁祖之前的信息在大多数家谱中或缺或少,而始迁祖及其以下的世系则十分详细。在现存明代徽州家谱凡例中,开宗明义的第一句多是强调谱牒以始迁祖为首开始书写,或详细书写自身家族世系,例如正德间歙县呈坎罗氏家谱:“罗本祝融之后,乃颛帝之孙,其源流最远,支派莫详。文昌公自五季时由洪都而迁呈坎,坟茔支派历历可考,故断自文昌公而始者,所以示信也。”(36)罗汝声:《罗氏宗谱》卷首《凡例》,正德二年(1507)刻本。在此情形下,徽州宗族有时会利用户籍文书对始迁祖及以下世系进行叙述,例如:“谨按唐氏谱……汝淳以宋淳熙三年授绩溪教授,因家焉,遂为绩溪唐氏……太祖高皇帝命民间各以其所习为户,而仲德籍为儒户。然则孟实氏之秀而能文,其所授固有自也夫。”(37)程通:《贞白遗稿》卷2《城北唐氏族谱序》,《景印文渊阁四库全书》第1235册,台北:台湾商务印书馆,1986年,第737页。甚至会直录洪武年间官府发放的户帖,以为相应的证明。通过学者对现存明代户帖的考察可以发现,该种文书主要有户头、计家人口和事产三方面内容(38)陈学文:《明初户帖制度的建立和户帖格式》,《中国经济史研究》2005年第4期。。其中户头部分会包括家庭住址和民、儒、军等职役信息,人口包括家人性别与年龄,事产部分则包含家庭拥有的各种财产。当缺少公文书时,某些家谱编修者则会选择与始迁祖户籍相关的私文书作为佐证,《翠园胡氏宗谱》便是一例(39)胡一俊等:《翠园胡氏宗谱》后卷《继籍批文》,万历二十九年(1601)刻本。。因为这些文书内含信息的特殊性,故而利用文书会对谱中始迁祖传记和宗族世系的书写造成直接影响(40)祝虻:《家史制作:明清徽州宗族祖先谱系的建构》,《安徽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21年第3期。。
(二)纪事篇章中的文书
粗略翻阅现存元明时期的徽州家谱,便可发现造成单部家谱规模渐趋宏大的原因,主要在于纪事篇章所收内容种类与数量的逐步增加。它们一般在家谱的载人篇章之后,当收录内容较多时,编谱者会以附录或专集的形式将之与家谱主体部分区别开来。在元代,这部分内容有表、诰、诗、文、图、序、记等七种,至明嘉靖时种类大致固定,包括表、诰、榜谕、录、碑、记、序、跋、赞、书、状、墓志、祭文、诗、墓图、规条等十六种。无论是何种体裁的文字,当书写对象是宗族资产或宗族事务时,文书便有可能出现其中。必须说明的是,这些内容有些是文学作品,有些是档案材料,而档案材料多是由编谱者亲自编辑,其中包含的文书种类较多、规模较大。
1.叙述宗族资产时所用文书
宋以后的徽州宗族已然拥有了一些不同名义的资产,土地是其中最为重要的组成部分。家谱在描述宗族土地时,国家清丈的地籍文书常可见到,只是元代基本上出现的都是文书种类名称与内容节略,并且数量较少,同时受制于宗族发展的不成熟,这些内容往往与族人传记紧密相连,例如,元代家谱《新安旌城汪氏家录》作者汪炤介绍其族义庄时的主要史料来源就是义庄的砧基簿(41)汪庆元:《徽学研究要籍叙录》,安徽大学徽学研究中心编:《徽学》第2卷,合肥:安徽大学出版社,2002年。。入明之后,谱中地籍文书的出场次数增多,成为编谱者描述本族土地占有情况的基本材料,尤其是在墓图与祀产规条两部分中最为常见。对此,家谱凡例中有着明确的规定,如“丘墓之图,所以重遗体、寓孝思也。故于先世之墓,各图其形象、经理、方向、土名及某之墓,以昭后世”(42)张枢慎:《新安岭南张氏会通宗谱》卷首《凡例》,嘉靖十二年(1533)刻本。,“祀产,爰置自唐宋迄今,亦必书其地名、四至、租税,附于祠墓之后,庶子孙得以时稽,世守而无失也”(43)程尚芳等:《新安休宁古城程氏宗谱》卷首《凡例》,万历元年(1573)刻本。。凡例中强调的经理、土名、地名、四至等信息皆存在于官府攒造的鱼鳞图册,编谱者会依照宗族墓地、祀产的具体位置进行节录,由于宋元明时期徽州地区的清丈活动次数较多,编谱者有着不同时期的信息可以选择,故而不同家谱间相关内容会有详略差异。详细者如明万历间休宁人程一枝所修的《程典》,收录了本族墓地自宋代以来接受历次清丈的地籍信息:
歙西黄牢山洗马池之墓
新安十三世梁仪曹府君暨夫人胡氏合葬所:
绍兴经界,歙县永丰乡环山里三保甲楹字源二百一号,坟山一角,土名黄牢山洗马池,东岭,西路,南、北吕希简山。
延祐经界,廿四都三保习字八百六十二号,坟地二十四步。
洪武经界,廿四都三保习字八百六十二号,坟地二十步。东、西、南、北至汪仁义山,业程世忠,税在世忠庙户。
万历清丈,知字三千八百七十二号,坟地七厘一毫四丝,业程世忠,税在世忠庙户。(44)程一枝:《程典》图卷3《茔兆图》,万历二十六年(1598)刻本。
大多数的家谱编者未能做到综列宗族土地历次清丈之情况,更多的是详细标明最近一次清丈的信息,成化间修成的《汪氏族谱》即是一例,谱内宋二宣议公墓图后有言:“右地在三都余头村井边,洪武经理闰字一百七十六号,东至自地,西汤子明地,南官路,北方伯良地,内东南隅汪相稳四分一厘六毫……其税与枫林园万安桥西互相装户。”(45)汪道谨:《汪氏族谱·附录·松楸图》,成化十六年(1480)刻本。至于祀产,由于宗族掌控的此类产业数量较多、分布不均,并且存在目的并不相同,因而多数明代家谱编修者会将这些产业分为“墓祭”与“祠祭”两类。较为典型的例子便是郑之珍所编《祁门清溪郑氏家乘》,该谱卷三有《祀产条例》一节,起始部分记录的是为祠祭所用的祠产,后是各处服务于墓地祭祀的土地,其中值得注意的是祠产内的一条说明:“各处祠产其土名、字号、亩步、四至因万历九年新例丈量,原我一保系是发字号,今遵府县明文易为致字号。”(46)郑之珍:《祁门清溪郑氏家乘》卷3《祀产条例》,万历十一年(1583)刻本。可见条例内的土地信息皆来自万历清丈时的地籍文书,而此次清丈距离谱成还不到两年。实际上,明代徽州宗族还会掌握祠堂地基等其他形式的土地资产,但仅有部分家谱中记录了此类土地的信息,例如崇祯《济阳江氏宗谱》在本族祠产前叙述了祠堂地基的由来,其中提及该地的土名、字号、租税等信息(47)撰者不详:(徽州)《济阳江氏宗谱》卷9《祠宇祭产字号》,崇祯十七年(1644)刻本。。
从现存徽州文书来看,明代徽州宗族控制的各类土地,有多样的积累过程,同时,谱内所录各种土地资产皆有明确的用途,因而必然存在依据这些土地而来的流转、经营契约,以及相应的收支管理规条(48)陈柯云:《明清徽州族产的发展》,《安徽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1996年第2期。。此外,在明代徽州,宗族掌握的这些土地资产并非固若金汤,它们常是徽州地方纠纷、诉讼的标的,由此产生的各类合同、禁约、诉讼案牍皆属于文书范畴(49)阿风:《明代徽州宗族墓地、祠庙诉讼探析》,《中国古代法制与秩序国际学术研讨会文集》,2011年。。翻阅现存明代徽州家谱,这些文书已然进入编谱者的视野,他们多以全文或主体节录的方式将之纳入家谱。具体说来,那些为保障宗族产业控制权力的文书在明代徽州家谱中更为常见,例如《歙南吴氏族谱》中就全文收有《宋吴宣义念九公泰塘坟山四至合同》《镇公楸梓岭坟山规戒》《保墓议约》三份文书,其内容就是吴氏为保障自身对祖墓的控制而与外族签订的合同、在族内推行的规约(50)吴尚德:《歙南吴氏族谱》集6,崇祯元年(1628)刻本。。万历年间俞育在编修本族家谱时,则节录了标的是本族祖先墓地的诉讼文书(51)俞育:《重编俞氏统宗谱》卷18《仙人地墓图供案》,万历年间刻本。。此外,还可见到某些专门保护某项墓产的特殊文书,如正德十五年吴氏宗族为保墓地林木而订立的戒约(52)吴斌等:《新安休宁乾滩吴氏会通谱》卷12《重立墩头戒约》,嘉靖十一年(1532)刻本。。谱中出现的一些立户文书,即宗族为申请关涉祠堂、墓地资产的专门户名,而呈给官府的文书,同样具有一定的保障功能,《新安汪氏重修八公谱》中节录《富昨告立祀户状》一文,内容显示该族上书官府的原因在于希望将祭田纳入祠堂户内,《新安大阜吕氏宗谱》中则收有万历年间其族为宗族祭田立户而上的呈文(53)汪尚琳:《新安汪氏重修八公谱》卷6《附·富昨告立祀户状》,嘉靖十四年(1535)刻本;吕仕道、吕龙光:《新安大阜吕氏宗谱》卷5《祭田表·附立户呈》,1935年重刊万历五年(1577)刻本。。一些前朝的土地保护合同、规约,同样出现在明代徽州家谱中,其中较为典型的便是休宁范氏族谱中的《延祐六年瑶村各处祖茔合同禁约》与同县陪郭程氏族谱中的《至正七年赡茔规约》(54)范涞:《休宁范氏族谱·谱茔》;程敏政:《休宁陪郭程氏本宗谱》附录《休宁陪郭程氏赡茔首末》,弘治十年(1497)刻本。。至于土地流转、经营契约,明代徽州家谱编修者一般会将重要的土地买卖和租佃契约收入家谱,譬如万历年间江来岷、江中淮所修家谱中的祭产一节就收录了其族购买三块田地的契约(55)江来岷、江中淮:《重修济阳江氏族谱》卷8《祭产田地山塘铺屋字号》,万历四十年(1612)刻本。,《新安岩镇吴氏族谱》墓图部分则收有一份洪武年间道士承租其族墓地山场的文书(56)吴鉴:《新安岩镇吴氏族谱·墓图》,嘉靖二十五年(1546)刻本。。从文书后续的内容来看,这几件文书入谱的原因在于相关土地资产都曾牵涉到诉讼当中。至于收支管理规条,由管理规则与收支账簿两部分组成,这类文书一般规模较大,多数家谱编修者会在谱中提及此物,只有少数家谱中会节录部分内容以为介绍,例如《休宁曹氏宗谱》中收有《上宅赡茔并大众膳茔簿序》《二监丞山茔簿序》等六篇序文,来源于元明两代曹氏所拥有的这类成册规条,主要记录的是墓产收入的管理及防备侵害的举措;《新安休宁文昌金氏世谱》同样收录了八份宋元明时期的公私文书,记录了金氏宗族内义庄和墓产的管理规条及实施状况(57)曹嗣轩修辑:《休宁曹氏宗谱》卷4《膳茔序约》;程天保:《新安休宁文昌金氏世谱》卷末《附录·下东金氏义庄赡茔等》,正德十年(1515)刻本。。
2.叙述宗族事务时所用文书
明代徽州宗族事务较多,出现在家谱中的一般是宗族举行的祭祀、修谱、修墓、修祠等重要活动。这些宗族事务在发生之时,一般会产生单独的文书,而此时的编谱者会从中挑选部分全文录入谱中,或专门创作文学作品介绍这些文书。其中出现最少的是修墓与修祠文书,仅见有《新安大阜吕氏宗谱》《古林黄氏重修族谱》等寥寥数种家谱中收有修墓、修祠的议约和通知文书(58)黄文明:《古林黄氏重修族谱》卷1《修墓通知帖》,崇祯十六年(1643)刻本;吕仕道、吕龙光:《新安大阜吕氏宗谱》卷5《遗事表·修理坟祠警约》。。事关修谱的文书则出场较多,主要集中在修谱过程中的两个时间节点,一是修谱前的准备阶段,家谱编修者往往会在此时向族内各房、派发出通知,希望他们提供必要的族人信息,有些徽州家谱中便收录有这种通知,例如《休宁曹氏宗谱》中的《辑梓曹氏统宗谱通知帖》,《新安孙氏重修宗谱》内的《请族众报书行实帖》(59)曹嗣轩修辑:《休宁曹氏宗谱》卷4《刻谱通知帖》;孙信盓:《新安孙氏重修宗谱·请帖》,成化四年(1468)刻本。,《洪氏家乘》中该族在修谱前订立的谱规(60)洪銮:《洪氏家乘·附录旧谱规戒条目》,嘉靖十七年(1538)刻本。。二是修谱完成后的家谱分发阶段,明代徽州宗族会在此阶段以《千字文》作为编号,将家谱散发给各支派,这个阶段同样会产生有关分派规则、支派接收的文书。前引《休宁曹氏宗谱》中就有《给付统宗谱约》和《藏谱证明》,成化年间的《汪氏族谱》和嘉靖间的《世忠程氏泰塘族谱》则在谱末分别收有支派的收执文书(61)曹嗣轩修辑:《休宁曹氏宗谱》卷4《给谱约》;汪道谨:《汪氏族谱》卷7《浮梁桃墅派领谱号》,成化十六年(1480)刻本;程子珪、程子钟等:《世忠程氏泰塘族谱》卷4《附编·散谱号》,嘉靖二十四年(1545)刻本。。此外,一些明代徽州家谱还收有与家谱相关的诉讼文书,譬如俞育等人在编修本族统宗谱时,有族人不满谱中内容,将刻谱雕版焚毁,宗族不得不因此告官究惩,因而谱中出现了此案的呈文(62)俞育:《重编俞氏统宗谱》卷18《告呈》。。又如万历三十二年修成的歙县谢氏统宗谱中则有六年前其族为家谱修纂而产生的诉讼文书,诉讼源自万历二十五年,谢氏族人偷卖旧谱于佃仆,佃仆则试图利用该谱影响统宗谱的编修(63)谢廷谅等:《古歙谢氏统宗志》卷7《呈鸣》。。
祭祀文书是明代徽州家谱中出现最多的文书种类,并且事关墓祭的文书数量远超祠祭,如相关族谱中的《西门汪氏清明墓祭规约首末》《标挂规约》《重订拜扫规约》《标挂冢墓文款》等等(64)程亨:《陪郭程氏敦本录》卷末《跋·标挂冢墓文款》,弘治五年(1492)刻本;汪尚和:《休宁西门汪氏族谱》附录《西门汪氏清明墓祭规约首末》;程天保:《新安休宁文昌金氏世谱》卷末《附录·标挂规约》;陈靖:《新安陈氏宗谱》卷末《重订拜扫规约》,正德二年(1507)刻本。,《休宁县市吴氏本宗谱》中《清明祭扫规约序》则收录了规约文书及书前序文(65)吴:《休宁县市吴氏本宗谱》卷10《清明祭扫规约序》。。从内容来看,这些文书主要说明的是元旦、清明等节日期间墓祭活动展开时的参与人员、资金准备、资金使用、标挂顺序、祭品规格等事项,其中还有针对未到、出错之人的惩罚措施,少有具体祭祀仪式进程的表述。需要注意的是,在明代,部分徽州宗族的墓祭活动是由清明会组织的,该会保管的清明会簿即为事关墓祭的文书,这些宗族所修家谱中则会出现描述清明会活动的序文,其中大部分的内容都来自清明簿,从序文内容来看,这类文书的关注点同样不在祭祀仪式上(66)程天保:《新安休宁文昌金氏世谱》卷末《附录·清明会序》;黄积瑜:《新安左田黄氏正宗谱》卷9《序类·清明祀会序》,嘉靖三十七年(1558)刻本。。在祠祭方面,《古歙东门许氏宗祠订正祭祀配享等事定规》等文书所含内容同样与祭祀过程少有关联,主要记录的是祠堂内神主的设置、祭仪结束后的分胙、祠产的防盗等问题(67)许光勋:《重修古歙城东许氏世谱》卷7《墓祭祀田议约》,崇祯七年(1634)刻本。。编谱者如此选用文书,原因可能在于祭祀仪式已是固定流程,且在谱中其他部分有所显示,故而不必再以收录文书的方式进行叙述。
三、文书入谱的原因
受史料遗存的限制,当下已难以全面考察宋代徽州家谱的具体内容,仅有的元代徽州家谱显示,此时的家谱编修者已经开始尝试利用各类公私文书。入明之后,大量徽州家谱中出现各式文书的痕迹,从文书出现的位置、所用文书内容的多寡等仍可看出,对于明代徽州家谱编修者而言,文书既是史源也是实录,他们可以裁剪、利用文书内容撰写族人传记,亦可直录文书全文以述宗族发展状况。可以说,文书已然成为影响明代家谱编修的重要材料。对于这些文书入谱的原因,编修者们在家谱中少有明言,依托谱中的零星言论可以发现,收录这些文书既是家谱编修的必然要求,也是适应区域社会环境的需要。
(一)信谱编修与文书入谱
宋以后的徽州编谱者们大多有着较为明确的信谱追求,这是元明时期徽州家谱中出现文书元素的首要原因。元代徽人陈栎、汪松寿等在编修本族家谱时就已展现出明显的求真意识,且会利用所掌握的文书材料对家谱内容进行考证。陈栎在考订高祖之祖的年龄时用了社籍,同时又以“簿书契券”来说明高祖之祖在绍兴经界时的身份(68)陈栎:《定宇集》卷15《陈氏谱略》,《景印文渊阁四库全书》第1205册,台北:台湾商务印书馆,1986年,第387页。。汪松寿则利用其所见的唐代诏书《唐左卫白渠府统军告》修订了族内最著名祖先汪华的死亡日期,并且将该诏书与《唐越国公告》全文收入谱中(69)汪松寿:《汪氏渊源录》卷3《五十二代旧谱》、卷10《唐左卫白渠府统军告》,正德十三年(1518)重刻本。。明代编谱者们更是直言,修谱当有传信之义,“尤以下事迹,并得诸旧牒,间采之他谱,其间字行不详、代纪疏略因沿,不敢妄入毫发,所以传信”(70)叶志道等:《休宁陪郭叶氏世谱》卷首《休宁陪郭叶氏世谱凡例》,弘治十一年(1498)刻本。;或应以信为贵,“谱,家史也,贵乎信。一言一事,必皆实而后信。有不实,则取讥于人,故有美而不称,则没人之善,非信也;无美而称之,则近于谄,亦非信也”(71)罗汝声:《罗氏宗谱》卷首《凡例》,正德二年(1507)刻本。。另有些编谱者则通过强调家谱的史籍归属,表达信谱追求,明末徽州人吴元孝说得最为明白:“谱称家史,史载善恶,而谱惟载善,为亲者讳也。然概以誉言,则失真矣。故惟行业卓著者特传以表之,其系传止书生卒、娶葬,间有举其一二行事者,亦直道之所存耳。”(72)吴元孝:《临溪吴氏族谱》卷首《凡例》,崇祯十四年(1641)刻本。为此,吴元孝还特地说明其所修《临溪吴氏族谱》各部分皆有实据:
一集系牒,凡二,自得姓以迄本支,源流可溯也;二集系传,凡七,断自迁新安始,实迹可考也;三集行业,凡二,断自迁临溪始,闻见可逮也;四集贞淑,断自国朝始,令甲可信也;五集仕进,断自迁新安,记载可据也;六集文儒,断自国朝始,学较可按也;七集祠墓,断自迁临溪始,世守可凭也;八集裒文,断自迁临溪以及于兹,掌故可稽也。(73)吴元孝:《临溪吴氏族谱》卷首《编略·谱例略》。
在吴元孝等人看来,谱中内容的书写皆要有所依据,因此对于谱中载人部分的书写,明代徽州编谱者们的规定较宋儒更为细致,他们首先将世系中的小传与族人行实区分开来,其中小传多为编谱者所撰,而行实大多来自其他人,因此编谱者能够直接左右小传的书写。其次,依照明代徽州家谱凡例,小传反映的内容虽与宋代相去不远,但在书写那些有身份的族人时,编谱者变得更为慎重,在他们看来,小传当包括官员的“出仕履历”、节妇义民的“居乡功绩”(74)程昌:《祁门善和程氏谱》卷首《凡例》,嘉靖二十四年(1545)刻本。,具体而言就是要详述“官职迁擢”(75)毕济川:《新安毕氏族谱》卷首《凡例》,正德四年(1509)刻本。、开列“旌奖”(76)李晖祥、李栋祥:《三田李氏统宗谱》卷首《凡例》,万历四十三年(1615)刻本。。叙述这些内容的资料来源除了家藏旧谱、书籍之外,主要还有族内各宗支的开报。如前所述,明代徽州家谱在编修前会通知各房派提供自身族人的资料,这个过程一般被称为“开报”。编谱者对于开报资料有着明确的真实性要求,“所有诰传……文仕宦科……节烈之类,均由各家据实开送”(77)章乔:《绩溪西关章氏族谱》卷首《凡例》,万历元年(1573)刻本。。采用过程同样要以真实性为前提:“今谱之小传,有详有略者,皆系据其事迹,随其开报而润色耳。其未曾开报者亦多,虽有可称,不敢臆说。浮词溢美,俱在不录。”(78)罗汝声:《罗氏宗谱》卷首《凡例》。既然在资料搜集与使用过程中都强调求真,而公文书恰恰能够提供真实的身份证明和任官履历。与此同时,对于宗族来说,以诰敕为主的公文书还会因保存原件之需要而被全文收入家谱,如此情形会给编谱者造成客观上的压力,使得他们不得不利用文书作为小传的史料来源。
(二)体例变化与文书入谱
尽管在宋代就有士人提出私修谱牒内容可被分为世系与文献两个部分,但文献应囊括哪些内容却未有清晰的描述。对于这个问题,明代徽州士人已有结论,那就是文献应当包罗宗族发展的大部分内容,特别是宗族所掌控的墓地、祠宇资产,以及相应的管理规约。元明之际的朱升就说,“古者王朝有史官,诸侯亦各有国史。下而至于都若家,有土地、人民、甲兵、钱谷之数,宫室、宗庙、官司、祭祀、往来之事,则亦必有纪录焉。又下至于事物之书,若山经、地志、职官、氏族之类,皆史流也”,他赞赏《詹田孙氏家录》“墟墓之纪、言行之传”等“无不具录”(79)朱升:《朱枫林集》卷4《詹田孙氏家录序》,刘尚恒点校,合肥:黄山书社,1992年,第64页。。至于族谱中“文献”的具体内容,随着时间的推移,徽州的士人们说得愈发细致,弘治年间的程敏政有言:“追念祖德而续之则今谱是也,谱法取法欧阳氏,系其世次,疏其行略,凡器田之疏、祭器之等,上而褒予之制,下而赠颂记志之文,悉附焉。”(80)程敏政:《篁墩文集》卷35《吴兴陆氏族谱序》,《景印文渊阁四库全书》第1252册,台北:台湾商务印书馆,1986年,第616页。万历时汪道昆的论述更为精细:
丘墓自周至汉可考者若而封,自汉末至唐世守者什七八。别祖思立公而下,则有世墓户,庶几世世守之,迄于分支,则各为守。附之小传,作《丘墓志》第九。
吾宗始见于经,盖干戈社稷之烈也。王祖崛起,历代封诰圭印具存。明兴,庙禁有榜,会典有祠。后世云仍,递受诰命敕谕,则国家之典籍也。内之表疏论著,外之赞述传志,择其雅驯者录之,则宗祏之典籍也,非核实者不预,溢美不预,芜不预,将以传信而示之法也。作《典籍志》第十。(81)汪道昆:《太函集》卷26《十六族谱小序》,《四库全书存目丛书》集部第117册,济南:齐鲁书社,1997年,第344页。
明代徽州士人还认为,文献收录此类内容颇符合史法:“凡祠墓所在,金石所铭,赠颂吊挽所得,悉以类附,有目有图,崇孝敬别亲疏,而订前人之得失又微寓史法其间,诚有志于究本合族以作范于将来者矣。”(82)程敏政:《篁墩文集》卷27《城北汪氏族谱序》,《景印文渊阁四库全书》第1252册,第474页。嘉靖之后,还有些士人甚至认为这些乃是家谱必备的内容,不容有失:“故言谱而明根苑,然后可以论世次;世次析而不绝,然后可以叙传;叙传不爽,然后可以考大迁之故;明以卜大迁,然后幽以卜墓位;有墓位之兆,然后可以言神位之栖;祠已塞具,然后可以言枌榆之会。”(83)吴子玉:《大鄣山人集》卷9《休宁昼锦刘氏族谱序》,《四库全书存目丛书》集部第141册,第364页。
为达到总括全局的目的,明代徽州家谱编修者必须选取合适的材料来记录宗族掌握的各类资产以及举办的各种活动。就当时存在的文献种类而言,文书与文人所撰序、记等皆能够反映这部分内容,前引汪道昆的言论就说明了这一点,但准确记录宗族土地资产位置、税额等信息的证据只能是地籍文书。同时,诉讼档案则显示,明代徽州人或者说徽州社会更认可文书的效力。万历十一年三月休宁金氏生员为著存观向官府提出诉讼,其呈告禀文中列举了金氏宗族收藏的各类公私证据,其中官府执照、诉讼文卷、地籍底簿形成的时间都在蔡紫云、曹泾、陈栎等人所写文章之前(84)阿风:《公籍与私籍:明代徽州人的诉讼书证观念》,安徽大学徽学研究中心编:《徽学》第8卷。。受这种意识影响,此时的徽州编谱者自然多会采用文书以反映本族的发展水平。
(三)社会情境与文书入谱
明代徽州健讼的社会情境同样是造成家谱收录、节录文书的重要原因。从文献来看,明代徽州宗族结构严密、活动频繁,已有较高程度的组织化,并控制了较多的资产,与此同时,宗族内部分化愈发严重,族内支派常有外迁、湮没,且宗族间矛盾日渐突出。因此,同宗内部、宗族之间常会因为利益纠纷而产生诉讼,弘治年间程敏政曾说,徽州地方诉讼所争者大半与田、坟、继三者相关,而这三者皆与宗族密切相关(85)程敏政:《篁墩文集》卷27《赠推府李君之任徽州序》,《景印文渊阁四库全书》第1252册,第479页。。值得注意的是,颇多数量的宗族诉讼的缘起皆与本族族人有关,为此,宗族不得不时常管制族人,以预防伤害。在这方面,宗族除了制定、推行相关族规家训外,还会时常宣传自身在血缘、资产控制方面的权力。由于明代徽州宗族要求各派宗支对所修成的家谱妥善保管,家谱还会成为宗族宣扬权力的重要载体。特别是在宗族为保护诉讼文书原件的情形下,编谱者会将各类诉讼文书收入家谱,告知族人该件诉讼的始末,以为警示、预防,如俞氏族谱有言:“先后告词并府县审词俱缴收家箧,兹以万爷所亲具府禀帖并抄招文附刊于坟图之右,俾后人识此颠末云。”(86)俞育:《重编俞氏统宗谱》卷18《仙人地墓图供案》。有些家谱虽不直言这种目的,但会将文书放置于谱跋前等特殊位置,同样也能感受到家谱编修者的设计目的,前引《古歙谢氏统宗志》便是典型(87)谢廷谅等:《古歙谢氏统宗志》卷7《呈鸣》。。家谱中收入各类保墓合同、规约等文书的原因大致也是如此。这种做法的最终目的还是为了宗族能够长久保护、控制相关资产:“观吾家宋元以来各祖茔合同、禁约,节次申明祖宗之垂裕后昆者,岂浅之乎为虑哉,世守勿替,如见羹墙可也。”(88)范涞:《休宁范氏族谱·谱茔》。
而谱中出现的立户文书,则是由明代土地户名登记方式变化直接促成的。明代以前,宗族一般通过庙观进行祖先祭祀,通过僧籍、道籍或拟制户名的方式将族产纳入国家赋役体系,而新安理学的社会化使得宗族祭祀逐渐排斥佛道,并且洪武十四年攒造黄册时,国家要求所有土地必须纳入实体户名下,这就迫使宗族不得不分户登记族产,以至于相关土地产业极易流失。随着土地交易日渐频繁,到明中后期,徽州宗族再度重拾拟制户名,并向官府呈报立户,因此,立户文书才有可能进入家谱,而它们进入家谱的原因同样反映出宗族力图控制族产的决心。
还应看到,家谱本身在诉讼中就是重要证据,有些编谱者甚至还将所编之谱呈给官府,以求得到官府的认可。清朝乾隆年间编修的《歙淳方氏柳山真应庙会宗统谱》开篇之“弁首”刊印了《宪给印牒》,牒文中提到方氏一族在明成化四年、正德八年两次编修族谱时,曾分别向徽州府和南京户部呈请钤印(89)方善祖等:《歙淳方氏柳山真应庙会宗统谱》卷首《宪给印牒》,乾隆十八年(1753)刻本。。因此,可以推测,若是文书原件缺失,谱中收录的这些文书还有可能在诉讼中扮演更为重要的角色。以此为基础反推,编谱者在谱中收录相关文书便顺理成章了。
四、余 论
在明清时期的史学家们看来,大多数的家谱编修者在祖先书写上颇为主观,因而觉得此时的家谱大多不可信。这种观念有时会以偏概全,以至于时人会认为明清家谱皆非信史。实际上,从明代徽州家谱中的文书痕迹可以推导出,家谱编修者在书写族人传记时,并非全无凭据,他们中的有些人反而会相对谨慎,尽量采纳真实性较强的史料。正是由于明代徽州家谱编修者的这种行为,使得他们所编家谱具有很强的可信性,可以被视为信谱。但也应看到,文书入谱并不意味着谱中记载全无问题,嘉靖三十六年修成的《休邑敉宁刘氏本支谱》卷首收有《儒户帖文》一件,其中内容显示通过休宁县儒学、徽州路儒学、徽州路总管府三级机构的确认后,休宁县人刘文新继承了其父刘福龙县学斋谕与儒户的身份。据于磊考证,“斋谕”是元代学校内的职事人员,不属于正式的学官(90)于磊:《新见元代徽州儒户帖文及其相关问题研究》,《安徽史学》2018年第5期。。而在家谱人物传记中,编谱者因此文书而将刘福龙写成徽州路学教授,刘文新为休宁县学教谕(91)刘灏:《休邑敉宁刘氏本支谱》卷2《十一世刘福龙小传》《十二世刘文新小传》,嘉靖三十六年(1557)刻本。。并且修谱时,这个说法已然是当时休宁县刘氏乃至休宁社会的通行认识,嘉靖三十七年修成的《休宁邑前刘氏族谱》中有言:“高祖讳福龙,曾祖讳文新,父子教谕路、邑,著籍儒户。”(92)刘显富:《休宁邑前刘氏族谱》卷4《明故处士炉峰刘公墓志铭》,《中国珍稀家谱丛刊·明代家谱》影印嘉靖三十七年(1558)本,南京:凤凰出版社,2013年,第2963页。《休宁名族志》也有同样的记载:“十一传曰福龙,徽州路教授,始居敉居坊。子曰文新,国初本学教谕,习父儒教,文业立身。”(93)曹嗣轩编撰:《休宁名族志》卷3,胡中生等点校,合肥:黄山书社,2007年,第605页。在传主身份之外,文书入谱也不能说明谱中世系全是事实,汪廷俸等人嘉靖年间修成的《汪氏统宗谱》中就收录且利用诰敕文书来书写“族裔”汪世显等人的传记(94)汪廷俸等:《汪氏统宗谱》卷39《元追封陇西公谥义武汪世显诰命》《元追封陇西公谥忠烈汪德臣诰命》《大明授始勇大将军都总帅府汪灵真保诰命》,嘉靖间刻本。,但实际上整个巩昌世系并非徽州支派(95)汪受宽:《巩昌汪氏的族属及其与徽州汪氏的通谱》,《民族研究》2006年第3期。。这些例子皆说明,尽管文书本身有较强的真实性,但利用文书所编纂的族人传记与世系则绝非全然可信。
至于纪事篇章采纳文书,则说明明代徽州家谱已然是宗族发展的实录,这种特征使得家谱具备了史籍与档案两种属性,进而成为宗族控制产业与族人的重要文本,编谱者因而也具有了相当程度的文化权力。可以说,直到明代,由于文书成为家谱纪事的主要资料,方才使得私修家谱正式具有相当程度的社会属性,而非简单的族内文献。当然,也应看到,尽管这些文书皆有所本,但为了避免重复或出于宗族自身的目的,编谱者只会收录部分文书,因此,家谱只能是本族角度的“实录”。
总体而言,文书入谱现象的大范围出现是宋以后徽州,乃至中国家谱编纂史上的重要变化,并且在一定程度上达到了提高家谱可信度的效果。通过文书的视野,学者可以对家谱的价值进行更为准确的判断,也能更好地探究不同时期、不同地域宗族的发展状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