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林木种苗生产存在的问题及发展对策
2022-11-18王明强
王明强
(黑龙江省林业科学院 黑龙江 哈尔滨 150040)
随着生态文明建设的不断推进,大规模植树造林成为国家实施的重大林业生态工程。而林木种苗生产又是保证造林生产的前提,是林业生产经营管理的基础,是提高营林生产质量、实现森林资源持续增长、加快生态建设步伐的关键。造林绿化成果如何,森林资源三大效益是否充分发挥,都与林木种苗生产有紧密的关系。在林业建设中,要赋予林木种苗生产以首要地位,在造林绿化中,要赋予林木种苗生产以基础地位。
1 林木种苗生产现状
1.1 生产规模有不断扩大趋势。近些年来,随着国家生态建设的不断重视和加强,林木种苗生产呈扩张趋势,“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的发展理念的提出,推动了林木种苗的生产。各级政府不断加大对林木种苗生产的投入,各类行业和群体纷纷涌入到林木种苗生产经营当中,林木种苗生产的队伍越来越庞大。林木种苗生产实现了稳定性和创新性发展。
1.2 需求方式呈多元化发展。林业重点工程建设、城市绿化美化、农村产业结构调整等都离不开林木种苗生产,以荒山绿化为主的林木种苗生产逐渐向多目标、多方向、多种类、多形式、多规格的多元化方向发展和壮大,主要包括以发挥生态效益为主的造林绿化苗木,以发挥经济效益为主的速生优质丰产的用材林苗木、以景观效益为主的绿化美化苗木及各类的经济林苗木、花卉、草坪等,很大程度的推动了苗木产业的发展。尤其在营林造林过程中,容器育苗得到广泛应用。应用容器苗造林不仅提高了苗木移栽的成活率,而且简化了苗木移栽步骤,实现了苗木培育的标准化和规模化发展[1]。
1.3 种苗产业化进程在不断加快。早些年,林木种苗生产具有零散、规模小、管理粗放的特点,随着林木种苗市场需求的不断加大,在经营范围、繁育品种、管理方式上逐渐向规模化、集约化发展,很多苗木产业基地逐渐形成,种苗市场信息和营销网络初步建立,林木种苗产业化进程逐渐加快[2]。
2 林木种苗生产面临的主要问题
2.1 质量监管机制尚不健全。尽管当地林业主管部门设有林业种苗监督管理机构,但由于事业单位改革后机构精简,个别地方种苗管理部门被弱化,人员配备不足,职能作用得不到很好发挥,使得林业主管部门的监管责任缺失,造成了种苗市场的混乱。主要表现为:一是良种壮苗并未得到专门机构鉴定或认定,就冠以良种名义打入市场,以假乱真,给苗木市场造成混乱。二是监管部门监管不到位。种苗监管部门并未从上到下建立合理的监管体系,明确监管职责,建立追责机制,致使监管力度不够,监管成效不明显。
2.2 苗木品种单一化问题突出。由于受利益趋使,一些以用材林为主的造林树种倍受青睐,如杨柳树等,这类树种繁育技术简单,管理粗放,栽植后成活率高,又具有一定的经济价值,所以广大林农首选这类品种繁育。但是这类常规树种却不具备市场竞争能力,如果市场供应小于需求,林农能够顺利销售出去,且价格一般较低。如果市场供应大于需求,这类苗木很难销售出去,给林农造成极大的经济损失,育苗积极性受挫。相反,一些以景观效益为主的绿化美化树种及经济林树种,由于栽培管理技术繁琐,管理精细,技术部门指导不到位,广大林农不愿意繁育。与管理粗放的农产品比起来,林农更具有十足的把握经营好农产品,而没信心去经营技术生疏、管理麻烦的林木种苗生产。
2.3 苗圃示范带动作用不明显。一些个体经营的苗圃面积较小,品种较少,不具备辐射带动能力。只有一些国有的苗圃或繁育基地,无论从规模、数量、管理上都具有辐射带动作用,但是由于资金投入不足,设施设备落后老化、管理人员技术水平不高等原因,示范带动作用发挥不明显。
2.4 优质种质资源不断下降。一些经过若干年自然选择形成的乡土树种,由于在繁育过程中没有遵循良种壮苗的原则,在经过十几年或几十年的栽植利用后,大树生长表现出生长迟缓、病虫害严重、枯萎死亡等症状,这些退化表现表明这些树种的优良特性慢慢消失。科技推广部门由于经费缺乏,不能适时开展种苗提纯复壮工作,使这些优良的种质资源不断减少。
3 林木种苗生产发展对策
3.1 建立健全种苗执法和质量监管机制。严格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进一步规范林木种苗生产、经营行为,加强种苗生产、流通和使用环节质量监管,全面提升种苗质量,全力推进依法治种,严厉打击种苗违法行为,营造公平、公正的市场环境。健立健全完善林木种苗管理的各项规章制度,做到常抓常管,制度健全,管理科学规范,确保林木种苗质量有序健康发展。一是按照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要求,严格发证制度[3],做到生产和经营条件不达标不发放,使林木种苗的生产者和经营者凭证合法生产和经营。二是不断加大执法力度,加大对林木种苗生产经营的单位和个人检查监督力度,严厉打击无证生产和经营行为。三是重视林木种苗管理部门职能发挥和队伍建设,加强设备设施建设,提高队伍素质,严格把好林木种苗质量关。
3.2 倡导灵活多样的经营形式。一是发挥国有苗圃的示范带动作用。国有单位积极利用自身的资源、资金、技术和信息优势,做好新品种、新技术的引进和推广,提高科技成果的转化率,充分发挥示范带动作用。二是发挥乡村集体苗圃的优势。以壮大集体经济为目标,在统一规划、统一土地、统一经营、统一销售的基础上,明确责权利的关系,提高村集体苗圃的经济效益。三是鼓励个体育苗户的发展。林业主管部门大力支持个体育苗户发展个体经济,提供必要的技术指导和服务,为育苗户生产、经营和销售提供便利条件。
3.3 做好技术服务。聘请林业领域的专家、学者传授林木种苗培育知识,组织专业技术人员参加各类专业技术培训班,提高专业技术水平,更好的服务林木种苗产业发展。二是深度挖掘乡土专家人才,这类人才在林木种苗生产实践中积累了丰富实践经验,掌握了娴熟的专业技术,可以发挥他们乡土专家的特长,为广大林农分享实践成果。三是利用国有、集体或个人林木种苗繁育基地,辐射带动周边,发挥示范带动的作用。四是进一步开展新型林业经营主体建设。积极培育和组建林业专业合作社和家庭林场,提高林业组织化程度。
3.4 通过市场调节矛盾。建立市场化信息平台,为种苗生产经营者和使用者提供正常有序的信息交流场所,通过市场强化质量管理,加强信息交流和服务。逐步解决生产与需求、计划与市场的矛盾[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