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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社会主义公有制的道德合理性及其现实根据

2022-11-18

社会主义研究 2022年2期
关键词:私有制公有制合理性

刘 灵

在理论上,英美伦理学通常将私有制置于其财产理论的中心位置,进而把公有制边缘化、污名化,且这种观念在中文学界也有较大影响。1李风华、谢华:《公有制合理性的伦理证成》,载于《伦理学研究》2020年第4期。在历史逻辑上,资本、市场经济发展必然诉求于私有制的神圣化,以进一步释放市场活力。而基于目前资本无序扩张,不得不让我们重新审视社会主义所有制基本原则与实现方式,进而再次出现了“公私”的学术争论与“公私进退”的历史抉择。2参见周新城:《共产主义就是要消灭私有制——纪念<共产党宣言>发表170周年》,载于《中华魂》2018年第4期。对于何种所有制具有正当性,一直是政治哲学的主要议题。社会主义公有制道德合理性绝非诉求某种抽象伦理原则或仅仅基于经济计算的功利考量,而是有其社会的现实根据,具有历史性、辩证性。本文尝试在肯定私有制的历史合理性与全面指出抽象公有制的道德局限等的基础上,深度凸显、阐明社会主义公有制正当性的现实根据,进而现实地阐明其道德的合理性,为当前坚持“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基本经济制度提供学理支撑。

一、何为社会主义公有制:避免抽象谈论所有制道德合理性问题

在讨论所有制道德合理性问题之前,有必要讨论何为公有制,何为私有制?如果不深入讨论所有制的“公私”问题,直接把公有制定义为对社会财富的公共所有、共同占有与平均分配、享受,而把私有制定义为绝对、排他性的所有、占有与享用某种社会财富,那么就道德合理性而言,谁也占据不了优势,似乎谁都能自圆其说,但又总是说服不了彼此,“我们越是深入探讨这些政治论辩,这些论辩就显得越复杂。除了相互矛盾地诉求根本对立的价值,我们一筹莫展”1[加]威尔·金里卡:《当代政治哲学》上册,刘莘译,上海三联书店2003年版,第5页。。如果机械地把公有制与私有制予以对立、绝对化尔后来讨论其各自的道德合理性,那就会陷入抽象理论绝境之中。因此,我们必须贯彻历史唯物主义方法论原则,对所有制范畴进行界定、规范与阐明,进而为讨论不同所有制形态的道德合理性奠定现实前提,提供历史语境。

基于生产力低下而自然形成的“‘部落所有制’是人类的第一种所有制形式”2肖瑛:《“家”作为方法:中国社会理论的一种尝试》,载于《中国社会科学》2020年第11期。,它不过是人类为了自然生存(非社会生存)而本能协作的结果,因而这种公有制形态不存在道德讨论的空间。在这种原初形态之下,只有人占有的自然事实即表现在人直接占有未经改造过的自然物。这种物没有经过“劳动(社会)”的中介,更不会保持其在历史时间上的“持久性”和社会空间上的“精致性”。而到了奴隶社会,情况则不同了。随着社会生产方式的进步,人的需要并非通过纯粹自然物来满足,而是要通过人的劳动改造过的社会之物来满足。这集中体现在“主奴”关系之中,奴隶主开始利用奴隶来生产、创制社会财富,以稳定地满足人的社会性需要。从此,劳动嵌入在人与自然物之间,使人从自然状态中分离、飞跃出来而生成为“社会人”。主奴双方自我意识交织、碰撞与斗争衍生出社会关系,进而产生“所有”的历史事实。“所有”是一种社会关系,只有在社会关系中才能谈“所有”,否则顶多只是“占有”。且奴隶主通过奴隶劳动创制的物(非自然物)满足奴隶主作为人的社会需要。人通过自身的劳动生产出社会财富,占有社会财富,并经过意识形态的生产把这种对社会财富占有的事实予以合法性确认,形成了私有制的首个历史形态。从这个意义上来说,私有制的产生恰恰是人类文明的历史进步与人类道德意识的社会彰显。奴隶主通过自身的“聪明才智与辛勤劳作”,并懂得自我节制与长远筹划,而获得对社会财富的所有权,这具有一定历史进步性。而随着社会生产方式的发展,到了封建时期,私有制的历史形态出现了质变,主要表现在封建社会中,农民不再像奴隶那样作为地主的生产资料,而是取得了一定的自主性、独立性与创造性。地主阶级也不再像奴隶主那样直接“所有”奴隶,而是通过对土地等生产资料的所有来控制、利用农民的劳动,获得更为稳定的社会财富。封建私有制主体、内容与方式都异于奴隶制的所有方式。封建社会以家庭作为基本生产单位,按男女生理差异等自然因素进行分工、协作生产,进而以家庭为主体享用对他们合作创制的社会财富的所有权。因而在这一历史时期,私有制主体是家庭,私有制的内容即所有的主要对象是土地,而农民则以在土地上生产的实物向地主交租。但无论如何,在奴隶制、封建制中,私有制的发展并非充分。

而现代私有制即资产阶级私有制是抽象、孤立的个人所有制,这种所有制形态不同于封建社会中的家庭所有制或原始公有制。现代私有制即资产阶级私有制明显区分于传统私有制,其主要表现在:其一,私有制的主体是抽象的、孤立的个人,这种抽象个人的出现是现代私有制的突出历史贡献,使人取得了“以物的依赖性为基础的人的独立性”3《马克思恩格斯文集》第8卷,人民出版社2009年版,第52页。;其二,私有制的内容即“所有”对象是资本,即现代私有制的内容都表现为资本占有方式。因而,马克思所言的“消灭私有制”是指消灭现代私有制即资产阶级私有制,而并非一般意义上的个人所有制。因而,在这里要注意社会主义公有制的两大历史特性:第一,社会主义公有制是指在经过历史文明陶冶即私有制充分发展后的公有制,它扬弃了资产阶级私有制所蕴藏的道德局限性;第二,社会主义所有制在所有内容上,只所有生产资料诸如土地、厂房等生产资料,而并不指向生活资料,其实质是生产资料社会所有制与生活资料个人所有制的有机统一。

因而,本文讨论公有制的道德合理性不是从公私分明的抽象层面展开,因为它缺乏“历史性”视野。私有制的产生、发展是历史发展必然环节,在不同历史阶段具有其不同的道德合理性与历史进步性。但问题在于,在当代西方政治哲学视域内,现代资产阶级私有制被认为是终极正义,并被当作其他一切正义的根本和中心。而这种言谈抽象公有制和私有制的道德合理性,只会永远让我们停留在外围、经验层面的偏执之中。

二、资产阶级私有制道德合理性的边界

基于历史唯物主义的基本原则,私有制的历史存在是客观现实的,必定包含一定的道德合理性与历史合法性,因而如果避开私有制的历史合理性直接奢谈公有制本身的道德优势,那既是在理论上的不彻底,又是对历史现实的不诚实。但必须同时深刻认识到,作为私有制的集大成者,资产阶级私有制的道德依据的抽象性、虚幻性与片面性,因而其道德合理性边界有限。

从道德基础来看,一切私有制的道德合理性都是基于“劳动是一切社会的源泉”这一基本事实,因为个人享有对劳动的所有权而享有劳动成果即社会财富的所有权。无论是古典政治经济学的亚当·斯密,还是政治哲学家洛克都秉持这种论调与观点。他们认为,现代财产权的道德正当性正在于劳动创造社会财富这一自然事实。洛克是借助于劳动这一人类的独特属性为私有财权奠定合法性基础的。基于自然法原则,洛克认为,世界上的一切自然资源都是上帝赐予的,为社会所“共有”,但个人凭借着对自身劳动具有所有权,进而享有其劳动创造的社会财富的所有权,“他的身体所从事的劳动和他的双手所进行的工作,我们可以说,是正当地属于他的”1[英]洛克:《政府论》,叶启芳、瞿菊农译,商务印书馆1964年版,第19、19-21页。。但同时,洛克认为私有财产权须秉持充裕与物尽所用原则——即个人对社会财富的所有权必须“还留有足够的同样好的东西给其他人所共有”与“ 以供我们享用为度”2[英]洛克:《政府论》,叶启芳、瞿菊农译,商务印书馆1964年版,第19、19-21页。。因而这种“自我劳动所有权”被导向对社会财产无限、绝对的所有在逻辑上是无法贯通的,因为他没有考察到市场的复杂性、财富自然性元素以及社会性缘由,例如农产品作为劳动产品不仅仅是个人劳动所得,而且还有土地自然的贡献,我们可以增进产品的非自然功用,但是无法创造土地本身。3参见[加]威尔·金里卡:《当代政治哲学》上册,刘莘译,上海三联书店2003年版,第204页。因而,即便是洛克对财产权的论证并不能推导出现代私有制对“物”的无限占有或无限地占有“物”。因而,单凭自我所有权、自我劳动所有权是无法为资产阶级私有制的道德合理性提供理论支撑的。

从道德原则来看,私有财产是人自由的定在——私有制是人满足自身自由根本保障,由此成为资产阶级社会一项根本制度与基本道德原则。人的自由就是免除物质短缺痛苦,而私有财产是人满足自我物质需要的根本所在,因而坚持私有制就是对人自由的根本保障。单单从物或形而下层面来说,人的自由只有在物质财产中才能满足——“如果任何人都不得占有任何东西,我们都会灭亡。因此我们必须被允许占有我们需要的东西以维持生存”4[英]乔纳森·沃尔夫:《政治哲学导论》,王涛等译,吉林出版集团有限责任公司2009年版,第144页。。因此,洛克坚决捍卫这种财产权,并把它视为自然权利,认为这符合“永恒的自然法”。黑格尔更是在这个理论基础进一步批判与升华,认为“拥有财产,显然顾及了需要,而当把需要变成首要的东西时,拥有财产就是作为手段。但真正的立场是从自由的观点出发看待财产,即财产之为自由最初的定在,是它自为的本质目的”5[德]黑格尔:《法哲学原理》,邓安庆译,人民出版社2016年版,第97页。。因而,私有制的道德合理性在于对个人自由的“现实”确认,以及以此作为道德原则去抵御社会和集体对个人自由的任意干预、侵蚀,毕竟这个意义上的个人自由是这种社会存在的唯一道德目的,而坚持私有制“神圣不可侵犯”的道德原则正是出于这一目的。哈耶克、詹姆斯·布坎南正是在这个意义上说,“各自分立的私有财产是市场秩序与个人自由的基础”6李风华、谢华:《公有制合理性的伦理证成》,载于《伦理学研究》2020年第4期。,“私有权使得个人能够退出因交换—市场所形成的相互依赖关系网络,而迈向宝贵的自给自足的状态”7[美]詹姆斯·布坎南:《财产与自由》,韩旭译,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2年版,第37页。。但必须注意,这种观点把自由知性化、抽象化与形而下化,把人的自由置于物的层面予以规定,这实质还不是人的真正自由。资本主义社会把实现这种自由奉为圭臬,进而把资产阶级私有制神圣化、永恒化,这实质上没有实现人的真正自由,反而把它给遮蔽、压制。

从道德后果来看,私有制的道德合理性关键在于私有制能节制懒惰、浪费与挥霍,因而从个体层面来说,私有制是确保经济效率的最优选择。在洛克看来,对现代私有制最佳的辩护理由是它能让人们对社会财富倍加珍惜与有效使用,而不被“好争论的人”浪费与践踏。在未经历史充分发展的社会形态中,任何政治(非经济基础)介入、人为(主观)干预出来的公有制都会致使大众对公共资源的浪费,进而鼓励懒惰,降低社会生产效率。私有制凭借人自私的自然特性,确保社会对财富的节制与勤奋的鼓励。公地悲剧与科斯定理的实质揭露公有制缺乏有效管理的动力,而致使管理失范,任私性泛滥而损害公共利益;同时也揭露公有制的管制缺乏有效信息基础而无法做到资源的公平分配与有效使用。哈耶克正是基于这一认识,认为实行公有制必然滋生权力腐败,致使人类社会落入“奴役”状态,即“赋予政府管制经济交换的权力将形成中央集权,由于权力必然会腐败,市场管制就是哈耶克的著名论断——‘通往奴役之路’——第一步”1[加]威尔·金里卡:《当代政治哲学》上册,刘莘译,上海三联书店2003年版,第188、168、168-169页。。因而私有制恰恰是维护个人自由和增进民主的根本前提与基础条件。人自私、自我利益最大化的自然本性,激励、促发了人的勤奋、节制与精确的算计,似乎是歌颂了勤劳的美德。但作为社会整体而言,资产阶级私有制却引发了社会整体的生产无序、分配不公与消费无度。个体上富有“理性”而“勤俭”的资本家们,却共同造就、引发了整体社会的经济危机——个体理性却使得社会处于非理性。这个方面最突出的表现就是资本主义社会周期性经济危机发生与社会浪费、重复建设。因而,看似资产阶级私有制坚决捍卫了个人道德,却丧失了社会“公德”,陷入“集体行动的困境”。2参见[美]曼瑟尔·奥尔森:《集体行动的逻辑》,陈郁等译,格致出版社等2014年版。

针对上述私有制固有的道德局限及其引发的社会后果,在不“消灭”资产阶级私有制的前提下,西方诸位学者提出多种矫正、弥补与消解的价值原则与政治策略。黑格尔对私有制保持强势的伦理介入,以期防范现代私有制对人自由的侵蚀。他在其《法哲学原理》中,明确阐明“贱民”生存权利优先于他人的财产权。他认为“生命,作为各种目的的总和,具有对抗抽象法的权利”3[德]黑格尔:《法哲学原理》,邓安庆译,人民出版社2016年版,第233页。。即当人的“生命遇到极度危险与他人的合法所有权发生冲突时”,私有财产就不具有绝对正义,因而在黑格尔的理论体系中,私有财产不再是神圣不可侵犯。而功利主义理论家,也基于“最大多数人的最大幸福”对现代私有制给予了明确的批判与限制,他们认为,一定数量的财产对穷人的效用明显高于富人,因而主张采取第二次分配的福利政策限制、规范、矫正现代私有制,以确保达成多数人幸福的目标,这在现实政治上主要表现在福利资本主义体制之中。但这些“改革家和慈善家的重大错误……就是不痛不痒地微调非正义权力的后果而并没有对非正义本身予以纠正”4[加]威尔·金里卡:《当代政治哲学》上册,刘莘译,上海三联书店2003年版,第188、168、168-169页。。因此,罗尔斯则对这类“现代私有制”后果的事后纠正的路径表达不满,认为他们在面对“物质资本与人力资本两个方面严重的不平等的阶级分配关系,但试图通过再分配的税收和转移方案以减轻市场造就的悬殊差异”5[加]威尔·金里卡:《当代政治哲学》上册,刘莘译,上海三联书店2003年版,第188、168、168-169页。,而他提出持有财产的民主试图使财产和技艺禀赋的分配事先就获得更大的平等,这样就可以相应淡化事后的再分配措施。但无论“事先”提前规范还是“事后”二次矫正,私有制的道德实质与合理界限始终没有得到真实的反映与彻底的揭露,仍未触及现代私有制道德局限的根本,总是在抽象原则、形式推理之中徘徊不定。

三、对抽象公有制的道德合理性批判:空想与不可能

直观上来讲,公有制常常被视为一般意义上的“共产、共有、共享”,甚至更粗鲁的“共妻”,这不仅不现实,也不文明,违反了社会基本公序良俗,因而这种公有制必将成为众矢之的,不被任何文明社会所追求、接受、认同。对于抽象公有制,哲学史上不同思想家从形式上对这种公有制的批判确实有真知灼见,非常有必要对其加以总结、梳理与吸收,以期为社会主义公有制道德合理性论证“清理门户”,进而将为之深度论证和合理性证成铺平道路。

从道德起源来看,原始公有制存在于前文明时代,处于一种非“人”境遇,其无关乎道德合理否。私有制产生才是人类文明发展的象征与标志。它的出现是对传统部落、原始村社公有制的历史超越,也是对原始社会生产力落后、生产关系简单与社会愚昧的否定。原始公有制所处的历史境况,是一种人类尚未展开分化、混沌不清的自然状态,严格来说,这不属于人类文明形态。因而,原始公有制根本不存在是否道德的问题。即使在部落公有制中,部落成员共同拥有本部落的各种“劳动成果”,而这些“劳动成果”是自然产生、经过稍许劳作而获得的自然物质,其目的只是为了满足短暂的、简单的物欲。因此,原始公有制不是真正意义上的公有制,它不过是人类本能、自发的集体生活的表现。私有制的产生,打破了这种愚昧、落后的境况,让人类社会进入了文明的历史阶段,由此才有道德的可能,继而才有道德合理性讨论的历史基础。因而,对原始公有制不存在道德批判,更不能以此代表对所有公有制的批判。即便是主张社会主义公有制的马克思主义者,也同样批判原始社会公有制的朴素与落后,其内在地包含对原始野蛮与愚昧的“鞭笞”。因而依据对原始公有制浪漫的想象来阐明某种脱离历史的、抽象公有制的道德合理性与永恒性,就实属认知上的浅见、辩证思维的阙如。

从道德原则来看,抽象的公有制实质上是一种经济民粹主义,是一场政治上的多数暴政。它是对个人所有制、个人辛勤劳动的否定,是极度自私、不道德的表现。哈耶克自由主义理论对此批判最为激烈,并指出其更深的道德后果不是直观上的平等、正义地分配社会财富,而是不平等地、非正义地平均分配社会贫困,助长了社会堕落与贪婪的道德恶习。相比其他这种公有制的理论批判者,马克思对这种公有制批判得更为深刻,他认为这种公有制“由于它到处否定人的个性——只不过是私有财产的彻底表现”1《马克思恩格斯文集》第1卷,人民出版社2009年版,第184、184页。,而这种公有制诉求不过是“对较为富裕的私有财产怀有嫉妒之心和平均主义欲望”,这种欲望是“整个文化和文明的世界的抽象否定,向贪穷的、需求不高的人——他不仅没有超越私有财产的水平,甚至从来没有达到私有财产的水平——的非自然的简单状态的倒退。”2《马克思恩格斯文集》第1卷,人民出版社2009年版,第184、184页。基于抽象原则建构的这种“粗陋共产主义”,在不考察历史生产现实的情况下,以抽象道德与形式法来强制人与人之间的财富均等,这恰恰是与社会主义公有制道德相抵牾的。同时,这种抽象的公有制也出于人们的文学想象、崇高理想——即从外围引入某种道德理想或伦理原则来衡量现实,导致对不正义、不道德的现实根源的遮蔽与漠视。可以说非科学社会主义的思想家,都存在这个问题,即罔顾、漠视现实生产方式而直接倡导某种抽象公有制。因此恩格斯坚决反对“无条件地把任何一种国有化,甚至俾斯麦的国有化,都说成社会主义的”3《马克思恩格斯文集》第3卷,人民出版社2009年版,第558页。,马克思称之为“空想社会主义者”。

从道德现实上来看,在实践中,这种公有制没有现实的可能,如果强加实施,只会致使社会“恶果”。在历史实践上,高度集权的经济模式与抽象公有制具有逻辑同一性。它所依据的不是用市场来调节社会产品分配,而是靠生产资源的分配者掌握足够的社会生产需求的相关信息。而哈耶克重大的理论贡献在于指出,这种社会生产信息是不可能全部被掌握的,因而论证这种公有制没有实践的可能性。再者,由于缺乏充分的社会生产信息,分配者的个人主观意愿逐步占据分配社会生产资源的主导地位,进而容易导致社会资源掌控、分配者的权力腐败、寻租。最后,在一般的历史发展阶段,抽象公有制的运行缺乏根本的动力,违背人性的“自私”。任何一个人其实只能知道自己需要,他人需要根本不知道,也无法知道,因而最为现实的是,如果以满足自我需要为内容,以道德为桥梁去为服务于人,那么这里潜藏着一种道德暴力,也会导致利益分配错位,把个人的偏好强加于人。如果这样,那么越道德则会越致使恶果,至少在黑格尔或马克思辩证方法论的理论范畴内,这是“伪善”。而这种伪善恰恰才是社会万恶的元凶,而成为抽象的意识形态。

因而理论界对抽象公有制的道德批判是深刻的,值得详加参鉴。任何罔顾历史现实,从抽象的道德原则出发,对社会财富公有制化的理论设计都有其内在的理论缺陷与外在的现实困境。但我们必须注意,这些批判都是指向抽象公有制或某种空想社会主义形态,并不构成否定社会主义公有制的理论根据或道德理由。

四、社会主义公有制的道德合理性:现实根据

一般政治哲学讨论社会价值、国家体制与规范正义问题,都是立足于专业、抽象与独立学科基础,而马克思政治哲学却把这些问题始终置于经济现实之中,坚持所有制在正义中具有优先地位与基础作用。不过,马克思所要论证的不是私有制的优先而是公有制的核心地位。马克思通过历史唯物主义的哲学转向,发现现代社会权力已经发生了根本性转移即经济权力取代政治权力成为社会权力统摄一切其他社会关系,因而资本这种社会力量成为社会一切的“以太”与普照之光。如果以抽象个人自由权来限制财产权,就必然会沦落到资产阶级意识形态的阳谋之中,因而人的社会自由必须通过财产权来予以现实或奠定基础。黑格尔对于财产在自由中具有何种地位进行了细致逻辑推证,认为财产是自由的定在,但自由的根本在伦理国家。而在马克思看来,自由的根本不在“国家”或“法”等抽象层面,而在于“行在世界的神”即社会主义公有制这一现实层面。

人类社会共有自然资源是社会主义公有制道德合理性的前提。作为私有制的理论捍卫者,洛克认为,人类共有世界资源,没有人天生拥有对世界自然资源的所有权。即没有一个人是世界万物的创造者,因而没有一个自然人拥有对原始、自然物的所有权。凡落入尘世的人都与他人一起共有宇宙万物,享有对自然资源的“天赋”权利,因为“世界是整个人类的家,它的财产——煤、铁、铜、石油以及其他资源——属于所有人,应该为所有人谋利益”1[美]理查德·T·德·乔治:《经济伦理学》,李布译,北京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第168、193页。。因而,原始社会的公有制形态是自然本来的事实,也是社会主义公有制的历史起点。这里需要说明的是,原始社会这种公有制状态是自然事实但不是历史现实,它不构成社会主义公有制的逻辑基础,只能作为其逻辑前提。换句话说,我们不能从自然状态的共有自然资源本身直接推导出社会主义公有制存在的正当性与道德合理性。要讨论社会主义公有制的道德合理性,必然要从社会财富本身的来源出发。

社会财富源自人类“社会”劳动是社会主义公有制的道德基础。现代私有制的道德根据来自这一理论认识即个人对自身劳动拥有所有权。从经验直观来说,个人通过劳动附加在自然物上而使物产生了新增价值,那么就对这个新增价值享受所有权。古典政治经济学正是基于这一原理,阐明资产阶级私有制的道德合理性。他们把资本看作是过去劳动的沉淀,作为劳动的一种存在方式,并与工人的“活劳动”一起创造出社会财富,因而拥有对新增加社会财富的收益权。直观来看,资本家拥有资本、投入资本参与社会生产,理应对利润具有所有权。对比马克思毫无怀疑。但是马克思想讨论的问题在于,资产阶级所拥有的资本到底从哪里来的?是资本家自身通过劳动创造出来的吗?俨然,古典政治经济学家们是基于这一前提,直接言谈、讨论生产成果的分配权益,进而掩盖了资本的社会属性与现实根源,即罔顾了社会财富是工人群众的社会劳动生产出来这一历史现实。这当然不是指某个工人超常或努力奋斗的结果,而是社会分工、人民群体集体协作的社会成果,不是“任何社会都不能离开劳动。相反,我们现在却看到,任何‘有益的’劳动都不能离开社会”2《马克思恩格斯文集》第3卷,人民出版社2009年版,第429页。。但遗憾的是,斯密等把这种社会分工、集体协作的劳动成果归因于资本的力量。而在资本主义社会中,作为人民共同劳动的社会财富却沦为资本家个人财富,因而“做一个资本家,这就是说,他在生产中不仅占有一种纯粹个人的地位,而且占有一种社会的地位”3《马克思恩格斯文集》第2卷,人民出版社2009年版,第46、46页。,具有对社会财富的所有权。而“资本是集体的产物,它只有通过社会许多成员的共同活动,而且归根到底只有通过社会全体成员的共同活动,才能运动起来”4《马克思恩格斯文集》第2卷,人民出版社2009年版,第46、46页。。对于此历史事实,在资产阶级意识形态中,集体劳动创造社会财富的真相不仅被遮蔽,且反而为社会财富流入资本家个人“腰包”的社会事实披上了道德的外衣。这种剥削关系无疑是一种合法的“盗窃”,被马克思斥之为不道德、不正义。马克思理论的基本原则是“任何政治制度,只要它允许剥削,它就不具有合法性”5[美]伊安·夏皮罗:《政治的道德基础》,姚建华、宋国友译,上海三联书店2006年版,第3页。,因而“资本主义在本质上就是不道德的”6[美]理查德·T·德·乔治:《经济伦理学》,李布译,北京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第168、193页。。但当代西方政治哲学却热衷于讨论如何进行这种形式分配,这根本没触及到现代私有制的本质。在任何社会中,个人都无法创造出超过个人(抽象)能力之外的社会财富,任何财富都是社会产物,而非抽象个人“天赐神力”。被社会生产出来的财富沦为个人私有财产,并将这种分配视为正当、奉为圭臬,认为这种所有制形式即现代私有制“神圣不可侵犯”,那么这都是资产阶级意识形态虚假构建,缺乏现实根据。而只有社会主义公有制才符合社会财富是由人民群众创造的这一历史现实,具有真正的道德合理性。

社会主义公有制的道德目的在于实现人民美好生活抑或人类解放与全面自由。现代私有制固化自由内容、阻隔自由空间,严重束缚人的全面自由发展与实现,而只有在社会主义公有制基础之上,真正的个人与人类的自由才能出场。现代私有制内容或载体即资本已经成为限制、物化人自由的根本障碍。资本作为社会存在物,是一种无限存在物,仍然受物的必然规律限制。因而在资本上实现的只是人的物质“自由”,这种自由是人外在、量性、空间或机械的自由。而道德根本在于人对内在自由的实现。相比传统社会,“资产阶级在它的不到一百年的阶级统治中所创造的生产力,比过去一切世代创造的全部生产力还要多,还要大”7《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1卷,人民出版社2012年版,第405页。,因而使得人们从自然束缚中解放出来,实现人在“物性”上的自由即人的形式自由。而问题在于,资本主义社会则把人的这种形式自由、外在法权的实现视为终极、永恒自由的状态,这是缺乏历史、辩证的理论视野。他们看不到,现代私有制、资本所能实现的自由仅仅属于表面、形式的自由,是没有灵魂的、不现实的自由。不仅如此,资产阶级思想家把这种物的、形式的自由视为终极、唯一的自由,从而使之成为阻隔、回避与否定了人真正自由的依据。在资本主义社会中,当一切的社会存在都必须通过资本表达出来,那么非资本性存在或不能通过资本体现的事物都会被视为“无”,会被这种社会排斥、否定与无视。而人的内在自由、道德伦理恰恰是不能被资本化、物化的社会存在,因而它们在资本主义社会中找到不到“出路”,会被资本主义社会所淹没、遮蔽与同化。因而,现代私有制只能确保人的形式自由,且同时严重地限制了人的内在自由。因而无论如何从外面、抽象原则层面矫正、约束现代私有制,都无法使人从无限物的必然性、人的特殊性中飞跃、超脱出来。尽管黑格尔也意识到这个问题,但他所坚持的道路是通过国家伦理,以精神方式去克服、补全,而马克思则从现实层面,从变革生产方式、消灭私有制、实行公有制等根本层面来破解资本的霸权,从而为人类解放与人的自由实现奠定社会基础。因而在资本时代,我们要思考的是,人类如何从“物”的无限自由飞跃到人的无限自由,这必将祭出社会主义公有制,以此作为根本制度确保人类的解放与自由。

五、余 论

“所有制问题是任何经济形态中的根本问题”1阎孟伟:《如何正确看待我国市场化改革中的私有制问题》,载于《华中科技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8年第4期。,“它表征着经济形态的本质属性和社会的存在方式”2刘灵:《论所有制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经济学建构》,载于《西安财经大学学报》2021年第3期。,关乎着人类的自由发展与价值尊严。社会主义公有制是人类发展的历史目的与人“类”社会的本质要求,是人之所以为人、人的全面自由发展的社会基础,其道德合理性有强大的现实根据,具有神圣不可侵犯的道德地位。同时,我们不能抽象讨论所有制的道德合理性问题,而必须坚持历史唯物主义方法论,历史、现实与辩证地把握社会主义公有制的道德基础、道德原则与道德目的。具体而言,我们在坚持社会主义公有制主体地位的前提下,从中国社会的具体情况与其所处的历史现实出发,实行多种所有制共存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所有制格局,这既是马克思主义理论逻辑的应有之义,也是中国社会生产力境况的现实要求。进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新时代,我们要解决我国社会主要矛盾——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和不平衡不充分的发展之间的矛盾,实现共同富裕与民族伟大复兴,就必须把坚持社会主义公有制摆在首要位置,为激发个体奋斗与凝聚社会力量奠定制度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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