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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于校企合作的应用型院校“双师型”教师培养研究

2022-11-18○赵

中国成人教育 2022年12期
关键词:双师型双师教师队伍

○赵 莹

2018年1月,中共中央、国务院发布的《关于全面深化新时代教师队伍建设改革的意见》指出,要“支持高水平学校和大中型企业共建双师型教师培养培训基地,建立高等学校、行业企业联合培养‘双师型’教师的机制”。在此背景下,应用型院校还需不断深化与企业的合作,为“双师型”教师提供优质的专业发展条件,从而凭借优质的师资促进高技能实用型人才培养水平的提升。

一、校企合作培养“双师型”教师队伍的意义

(一)有助于弥补应用型院校师资队伍建设中存在的不足

校企合作培养“双师型”教师队伍不仅能够解决应用型院校现阶段师资队伍结构单一的问题,还能有效提升应用型院校教师的实践指导能力,从而实现院校整体实践教学质量的提升。首先,在校企合作培养“双师型”教师队伍的过程中,应用型院校可以借助校企合作平台,从企业中选聘实践经验丰富的技术、管理人才,使其以兼职教师身份参与到学生实践教学工作中,引导应用型院校学生将所学理论知识与自身实际经验融合,并与他们建立起长期、稳定的合作关系,从而达到丰富教师队伍人员配置的目的,这能够在一定程度上弥补师资队伍建设存在的不足;其次,在校企合作培养“双师型”教师队伍的过程中,企业可以为校内教师提供更多参与企业一线生产、科研、管理等工作的机会,帮助他们了解到行业前沿的设备、信息和技术,这有利于促进教师提升自身教学内容的实用性,弥补应用型院校师资队伍建设存在的不足。

(二)有利于促进企业的发展壮大,从而实现校企共赢

从企业的角度来看,校企合作培养“双师型”教师队伍不仅能够推动应用型院校“双师型”教师队伍的建设和发展,还能使得企业结合自身实际需求建立实践人才培养体系,节约大量员工岗前培训成本,实现企业人力资源的可持续发展。一方面,企业可以借助校企合作的平台向应用型院校教师明确企业的岗位技能需求,引导应用型院校教师将这些内容引入课堂教学之中,从而全面提升院校输出人才与企业需求的契合度;另一方面,企业还可以借助校企合作的平台为在职员工提供继续教育等服务,加强对他们的个人素质、理论知识和管理常识的培养,从而帮助他们实现个人的发展目标。

二、基于校企合作的应用型院校“双师型”教师培养困境

随着我国社会经济的不断发展,各企业、行业对人才要求的细化程度也在逐渐提升。这为应用型院校带来了新的发展机遇,同时也对院校师资队伍质量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对此,各应用型院校纷纷采取相关举措,全面深化校企合作,同时加强教师实践指导能力的培养,旨在建立起一支理论知识丰富、实践指导能力突出的“双师型”教师队伍。然而,基于校企合作视角来看,应用型院校“双师型”教师培养工作还面临着合作基础不够牢固、合作保障机制不够完善、缺乏科学的合作培养形式等困境。

(一)合作基础不够牢固

第一,部分应用型院校未能有效引导教师充分认识“双师型”教师,没有结合各专业发展的趋势对教师能力提出全新要求,也没有引导教师树立明确的专业发展目标,导致教师缺乏向“双师型”发展的意识。教师意识的缺失必然使得校企双方缺乏共同培养“双师型”教师的意识基础。第二,部分应用型院校缺乏科学、完善的教师培训机制,教师准入制度不够严格,未能完善“双师型”教师鼓励制度,也没有建立起具有发展性的教师评价制度,制度的缺失必然使得校企双方缺乏共同培养“双师型”教师的制度基础。第三,部分地方政府未能出台完善的“双师型”教师准入标准,也没有健全“双师型”认证标准,这些都是影响“双师型”教师培养的重要因素。标准的缺失必然使得校企双方缺乏共同培养“双师型”教师的标准基础。

(二)合作保障机制不够完善

首先,应用型院校的“双师型”教师培养工作缺乏内部保障。部分院校没有借助校企合作帮助企业解决各类问题,也没有利用自身师资、场地等资源为企业员工提供具有针对性的继续教育服务,与企业的合作层次较浅,难以调动起企业参与“双师型”教师培养的动力,制约了“双师型”教师实践能力的提升。其次,部分院校疏于科研教师队伍的建设,没能履行好自身职能,没有以服务区域经济发展为主要任务,也没有借助相关活动激发教师参与科研工作的热情。这直接导致教师缺乏参与科研的动力,进而制约了“双师型”教师科研能力的提升。再次,部分地方政府没有出台校企合作培养“双师型”教师的相关法律法规,未能明确规定校企双方在合作中的权利、义务和责任,也没有充分发挥自身统筹作用,协调好各部门的工作,导致校企合作氛围不佳,双方的权益难以得到充分的保障。最后,部分地方政府没有出台校企合作培养“双师型”教师的相关保障制度,对教师培训的经费支持力度不足,没有建立起经费分担机制,疏于对经费使用的监督工作,也没有相关税收优惠政策。这些都导致校企双方缺乏参与合作的动力。

(三)缺乏科学的合作培养形式

一方面,校企双方疏于学习与服务体系的建立,部分院校教师在参与企业技术攻关和科研项目时,缺乏为企业服务的意识,企业员工也没有意愿以兼职教师的身份为院校教师提供培养服务。另一方面,校企双方疏于教师与科研合作培养形式的建立,部分院校没有在技术革新方面为企业提供学术支持,也没有在项目开发方面为企业提供人力、物力和相关参考数据等支持,部分企业也没有为院校教师提供参与技术改进、工艺研究的机会,双方的合作培养形式单一,因此难以取得理想的培养成果。

三、基于校企合作的应用型院校“双师型”教师培养对策

在校企合作背景下,校企双方要想实现“双师型”教师的培养和院校整体教育教学质量的提升,就应从充分夯实合作基础、合理构建合作保障机制、积极探索合作培养形式等方面入手采,取行之有效的对策。

(一)充分夯实合作基础

第一,应用型院校引导教师充分认知“双师型”教师。一方面,应用型院校应引导教师重新认识自身定位,重视教师教学、科研、社会服务等多方面能力的综合培养。从教学能力层面,院校应结合各专业发展趋势对教师理论授课能力、实践指导能力以及学习评价能力提出全新的要求,全面提升教师教育、教学和指导的实用性;从科研能力层面,院校应提高对于教师在技术开发、工艺改进以及技术成果转化等方面的要求;从社会服务层面,院校不仅要引导教师主动为企业职工的继续教育提供帮助和服务,还要帮助教师树立起社会文化的传播意识,从而为社会带来更多的正能量。另一方面,院校还应要求教师树立起明确的专业发展目标。对此,院校应全面把握应用型教育的发展趋势,将“双师型”作为教师培养的主要目标,从理论和实践两个方面对教师的专业成长提出要求,从而帮助他们明确自身专业发展目标,意识到向“双师型”发展的重要意义。

第二,应用型院校应完善教师培训机制。首先,院校应制定严格的教师准入制度,不仅要对应聘教师进行理论知识、实践能力、科研意识以及创新能力等方面进行综合考量,还要全面考察应聘者是否具备向“双师型”发展的意愿和潜质,从而为“双师型”教师队伍建设和发展储备优秀的人才资源。与此同时,院校还应加强校内教师的实践培训力度,合理安排教师教学与培训的时间,为他们提供更多深入企业生产一线学习、实践、科研的机会,并对他们的学习过程和学习成果进行监督和考察,努力实现教师培训的制度化和常态化。其次,院校应秉承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完善“双师型”教师培养的鼓励机制,全面调动起教师向“双师型”发展的积极性和主动性。制度具体可分为以下三个方面:一是院校应根据教师参与各类培训和入企实践的表现情况为教师发放一定数量的培训津贴;二是对于积极参与企业技术开发、项目科研以及员工培训且表现突出的教师,院校应给予他们物质和精神两方面的奖励;三是对于“双师型”教师,院校应赋予他们晋升职称和评优评奖的优先权。再次,院校应完善教师培养评价机制,将教师的“双师”素质提升情况作为考评的重点内容,注重教师理论与实践教学能力、方法、态度以及成果的评价,结合各专业的实际发展情况制定出科学、合理的动态化考评指标,从而保证教师培养评价工作的时效性。最后,院校应完善教师培养的沟通机制。院校可以借助校园网站为专职、兼职教师建立交流和研讨的平台,促进专职、兼职教师的相互学习、交流和研讨,鼓励他们共同参与各类科研项目,在增强兼职教师集体归属感的同时,也能提升院校师资团队的整体教育及科研实力。

第三,政府应完善“双师型”教师准入标准与认证标准。一方面,政府及地方教育部门应出台科学、严格的“双师型”教师准入标准,明确规定“双师型”教师在专业知识掌握程度、实践指导能力和相关职业资格等方面的要求,全面保障“双师型”师资队伍成员的质量;另一方面,政府及教育部门应结合各院校各专业所涉及的学科、生产技术和工艺特点对教师资格进行明确分类,并制定相应的“双师型”教师认证标准,同时还要根据教师的实际情况和市场的人才需求趋势适时调整各项要求,从而实现“双师型”教师认证的时效性和先进性。在此基础上,政府及教育部门还应努力推动“双师型”教师的继续教育和培养,进一步提升他们理论与实践结合的能力,从而使他们能够在理论、实践、科研、创新、创业等多个方面为学生提供全面的指导和服务。

(二)合理构建合作保障机制

首先,应用型院校应为“双师型”教师培养提供内部保障。院校应从校企合作入手,充分利用自身教师优势,帮助企业解决生产、经营、管理等问题,从而推动企业的技术革新。同时还要帮助企业增强危险意识和防范意识,为相关安全工作献计献策。不仅如此,院校还应利用自身师资、场地等资源为企业员工提供继续教育服务,根据员工的不同阶段的不同需求,为他们提供具有针对性的培训服务,同时还要适时考察他们的培训成果,以便于及时修改相关培训内容和方法。在此基础上,院校还应努力提升自身教育服务功能,与企业共建人才培养基地,实现企业人才与院校人才的共同培养。这不仅能够帮助企业节约大量的人才培训成本,还能使企业积极参与到院校的“双师型”教师培训工作中。

其次,应用型院校应重视科研教师队伍的建设。院校应充分履行自身职能,协调好教师教学与科研的时间,结合院校特色专业的发展需求,对教师进行有针对性的科研能力培养。对此,各院校应以服务区域经济发展为主要任务,结合各类实践问题设置科研课题,并通过多元化的手段调动起教师参与的积极性和主动性,从而实现科研成果服务社会的目标。与此同时,院校相关科研管理部门不仅要借助多种渠道为教师争取科研项目,还应通过专家讲座、学术座谈会、科研竞赛等活动形式激发教师参与科研工作的热情。除此之外,院校还可以借助相关物质、精神等激励手段和科研量化考核标准全面挖掘教师的科研潜力,最终实现教师科研动力的充分调动和科研能力的全面提升。

再次,政府应完善相关校企合作培养“双师型”教师的法律法规。在校企合作中,政府应发挥自身主导优势,全面发挥校企合作管理、监督、调控的职能。具体措施有以下三个方面:其一,政府应制定科学、严谨、公平的法律法规,努力为校企双方营造良好的合作氛围;其二,政府应在相关法律条例中明确校企双方在合作中的权利、义务和需要履行的责任,同时监督双方的遵守情况,从而保证双方的长期性和稳定性;其三,政府应发挥自身统筹作用,充分发挥各部门职能,协调各部门工作,努力帮助校企合作扫除障碍。不仅如此,政府还应赋予校企双方平等的地位,同等重视双方的利益诉求,努力实现相关法律法规的公平性和可操作性。这样才能规范双方行为,保障双方利益,从而促进双方合作的可持续发展。

最后,政府应出台相关制度,保障校企合作培养“双师型”教师工作的顺利推进。一方面,政府应加大经费投入力度,建立政府、企业、院校共同参与的经费分担机制,划拨专门经费用于“双师型”教师的培训工作,同时还要监督专项经费的使用情况,尽量避免专项经费被挪用、浪费的情况出现;另一方面,政府可为参与校企合作的企业建立灵活的税收缴纳方式,在降低参与企业税率的基础上,直接将企业税款划拨到“双师型”教师培训经费中,从而全面促进校企双方合作层次的加深。

(三)积极探索合作培养形式

一方面,校企双方可以共同构建学习与服务体系,丰富“双师型”教师的培养形式。首先,院校要根据学习与服务体系成立技术应用性公司,并由教师担任员工,公司结合市场调研寻求合作企业,共同为教师提供实践培养,同时推进企业技术的革新和科研项目的推进;其次,教师在参与企业技术攻关和科研项目的同时,还要扮演负责人的角色,积极参与项目计划的制定,在实践学习的同时,也要为企业服务;再次,院校要鼓励企业人员以兼职教师的身份参与实践教学,在提升企业员工理论素质的同时,也能为院校的实践教学和教师培养提供服务;最后,校企双方可以实施同伴互助计划,由一名教师与一名企业精英组成互助对子,院校教师为企业精英提供理论知识、教学经验等方面的帮助,企业精英为院校教师提供生产实践、经营管理经验方面的帮助,从而推动双方的共同进步。在这样的合作培养形式下,院校不仅能够为教师争取到深入企业一线实践、学习和了解企业前沿信息、技术及设备的机会,还能借助校企合作引入不同专业、不同层次的技术、管理和学术人才,并根据他们的情况和院校的实际需求将他们选聘为兼职教师,在完善院校师资队伍配置的同时,也能实现院校整体师资力量的壮大和发展。

另一方面,校企双方还可以共同建立教师与科研的合作培养形式。从企业角度,创新是企业发展的有效途径,企业要想实现技术的革新和经济效益的提升,就应借助院校的教育、培训提升实现创新人才的全面培养;从院校角度,现阶段院校的办学设施条件和科研能力还不理想,要想申请到国家的科学经费帮助、实现高端科研课题研究还需要企业的帮助。因此,校企合作培养“双师型”教师是实现双方共同发展的有效举措。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其一,从技术革新方面,企业处于生产一线,虽然拥有雄厚的资金、先进的设备和丰富的经验,但经常会因为缺乏系统性的理论知识而面临各类技术问题,这就需要企业根据实际情况合理引入院校的学术力量,从而全面解决各类技术难题;其二,在科研项目方面,院校教师可以帮助企业完成技术改进、工艺研究等任务,也可以将这些内容带入课堂,丰富自身的教学内容;其三,从项目开发方面,院校能够为企业在市场调研、项目规划阶段提供人力、物力和相关参考数据等支持,从而帮助企业节约考察成本、提高开发质量。由此可见,这种合作培养形式能够有效促进校企双方互利共赢局面的形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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