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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代“七折钱”惯例新探

2022-11-17张景瑞

浙江学刊 2022年1期
关键词:比价县志乾隆

张景瑞

提要:清代民间有行用“七折钱”的惯例,广泛存在于江苏、浙江、安徽、福建与北疆等地区,也分布于两湖、两广、江西、四川的局部地区,是民间各种银钱比价长期不变的统称。该惯例在各区域形成的时代不一,则与各地银贱钱贵的出现时间与维持时段之不同相关。“七折钱”使用领域非常广泛,既用于完纳地方的特定税课,也用于市场交易与人情往来。此惯例便利了民众的日常生活,可以减少银钱比价波动造成的经济纠纷,税课使用也部分减轻了民户的赋税负担,在清后期还吸引贫民前往行用惯例的地区务工。官府通常准许惯例存在,也会利用惯例谋利。惯例的实际使用说明惯例的存在不会加剧货币市场的分裂,以惯例表示的物价自成一套价格体系,不可直接与银计价格比较。

清代实行白银与铜钱并行的货币制度,银钱兼权,相辅而行。受劳动价值、货币数量与供求关系等理论的影响,学界普遍认为有清一代市场上的银钱比价始终变动不居。但也有学者注意到,在部分地区,市场上除了存在波动的银钱比价,也存在长期固定不变的银钱比价。(1)佐佐木正哉「阿片戰爭以前の通貨問題」『東方學』第8辑,1954年,2頁;Frank H. H. King, Money and Monetary Policy in China 1848-1895, Cambridge: Harvard University Press, 1965, p.66。日本学者岸本美绪系统地研究了固定比价的起源、分布地域与用途,将民间使用各种固定比价的习俗统称为“七折钱”惯例,认为该惯例产生于乾隆前期银贱钱贵与货币流通从用银向用钱转换的背景下,分布于江南三角洲地带的北部与东部、浙江黄岩县与庆元县、安徽徽州与英山县、福建地区与湖南邵阳县等地,推测可能在全国范围内广泛存在,使用领域对市场价格波动不敏感,具有“要求价钱固定、不随时间变化而变化的性质”(2)岸本美绪:《清代中国的物价与经济波动》,刘迪瑞译,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9年,第295-328页。。岸本美绪此论,对长期不为研究者重视的“七折钱”惯例的相关问题提出了清晰的看法,开拓了银钱比价研究的新领域。李红梅依据清中期的巴县档案,认为自乾隆后期始该地长期通行1∶1000的固定比价,而该比价的形成与市钱混乱有关。(3)李红梅「清代中期四川巴県におけゐ貨幣流通——『巴県档案』を史料として」『松山大学論集』第22卷,2010年,226頁。彭凯翔一方面赞同“七折钱”惯例脱化于银钱换算关系,另一方面怀疑岸本氏所言的惯例的起源时间,但没有进一步求证。(4)彭凯翔:《从交易到市场:传统中国民间经济脉络试探》,浙江大学出版社,2015年,第182页。岸本氏的考察主要依据契约文书,史料来源有限,如果扩大史料范围,进一步探讨,就会发现其结论可以再作讨论。

本文依据档案、文集、笔记、契约文书、志书、碑刻与家谱等史料,重新考察“七折钱”惯例的分布范围、形成时代与使用情况,分析此惯例对官民与货币市场的影响,比较以惯例表示的物价与银计物价的区别,期望于清代货币史与社会经济史研究有所裨益。深望高明,匡我不逮。

一、“七折钱”惯例的内涵及其分布地域

七折钱在地方文献中的含义有二。一是在短陌习俗中,表示70文钱作100文钱使用。乾嘉时期江苏太仓人顾雪亭谓:“邑俗通用七十钱为百,谓之七折钱。”(5)顾雪亭编:《土风录》卷十“串头(七折钱)”条,张智主编:《中国风土志丛刊》第3册,广陵书社,2003年,第517页。安徽芜湖县的嘉庆县志也称:“市钱以七十为一百,谓之七折钱。”(6)嘉庆《芜湖县志》卷一《地里志》,《中国方志丛书·华中地方》第715号,成文出版社,1983年,第151页。七折钱的此种用法目前最早见于康熙五十八年(1719)浙江萧山县。当时,湘湖塘长华瑞因收受贿赂七折钱500文,导致湖水泄漏,被革职查办。(7)乾隆《萧山县志》卷一二《水利上》,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政府地方志办公室编:《明清萧山县志》,上海远东出版社,2012年,第716页。二是用于表示银钱之间存在1∶700的固定比价。此时七折钱不再以“文”为单位,而是以“两”为单位,即“七折钱若干两”,以与短陌相区别。八折钱、九折钱等折钱名目也用于表示固定比价。不管是以文为单位,还是以两为单位,七折钱均可自为本位,再扣串底,其性质与京钱、东钱相同,是一种虚货币。(8)参见《乾隆间苏州元和县碧城仙馆置产纪录》,洪焕椿编:《明清苏州农村经济资料》,江苏古籍出版社,1988年,第150—167页;彭凯翔《从交易到市场:传统中国民间经济脉络试探》,第180页。

清人对“七折钱”惯例分布地域的记载主要局限于某一区域,未有从全国范围进行概括者。依据目前已掌握的相关史料,该惯例主要分布于如下三大地域。

一是江苏、浙江与安徽三省,尤其是以苏南、浙北与皖南为核心的长江三角洲地区。在江苏,岸本美绪注意到“七折钱”惯例在“从南京到武进、无锡、常熟、元和、吴江、华亭、上海等三角洲北部到东部一带”广泛存在,但在江北尚未发现。(9)岸本美绪:《清代中国的物价与经济波动》,刘迪瑞译,第304页。事实上,江北的扬州府泰州也通行此惯例。在泰州,康熙朝刑部郎中田敬锡曾为胡公书院捐产,为感谢他的善举,同治年间胡公书院章程规定,田氏后人“岁领春祭银十三两二钱”,折合八折串钱10560文;“又秋祭银十一两四钱”,折合八折串钱9120文。(10)民国《泰州志》卷六《学校》,《中国地方志集成·江苏府县志辑》第50册,凤凰出版社,2008年,第600页。春秋祭银名义上发放银两,实则交付八折串钱,银钱比价是1∶800,远低于同治朝江苏市面上波动的银钱比价,后者浮动在1∶1300—1∶1800之间。(11)王宏斌:《清代价值尺度:货币比价研究》,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2015年,第293-296页。胡公书院春秋祭银反映的银钱比价是使用“七折钱”惯例的结果。

在浙江,“七折钱”惯例的行用地域远不止岸本美绪所述庆元与黄岩两县。在湖州府归安县,乾隆二十五年(1760),织匠蒋士林因病身死,其叔祖及友人至雇主陆甫仁家“找取七折钱二十二两”(12)全士潮:《驳案新编》卷二七《浙江司》,《续修四库全书》第873册,上海古籍出版社,2002年,第646页。。在杭州府富阳县,《富春曹氏宗谱》载乾隆四十四年公议“祀田二亩九分,又地一分五厘,令值祖祭者耕种,发出典价七折钱四两”(13)《富春曹氏宗谱》卷一《序言·捐祀田引》,谯国郡家政堂,2012年,第58页b。。在嘉兴府平湖县,道光二十六年(1846)初,典当铺德新典的账簿记载该店获利九十钱5582.78两。(14)周向华编:《安徽师范大学馆藏清代徽州商业文书选编》,安徽师范大学出版社,2017年,第35页。在同府的桐乡县濮院镇,民国镇志称:“清初用生银,用铜钱,银每两值铜钱七八百文,今里中食肆每簋之价犹有以二钱、三钱称者,婚丧各项使用犹有称几两、几钱者。其每钱之值,则铜钱七十或八十文也。”(15)夏辛铭纂:《濮院志》卷六《风俗》,《中国地方志集成·乡镇志专辑》第21册,江苏古籍出版社,1992年,第1011页。在金华府汤溪县,道光二十六年初,典当铺怡和典盈利八申钱4286.41两。(16)周向华编:《安徽师范大学馆藏清代徽州商业文书选编》,第36页。在同府的浦江县,雍正至乾隆前期官办育婴堂岁收田租八折钱42两。(17)光绪《浦江县志》一二《食货志·院堂》,《中国地方志集成·浙江府县志辑》第54册,上海书店出版社,1993年,第476页。在温州府平阳县,同治四年(1865)至六年绅士募捐以疏浚七弦溪,“计捐七折钱一千余两”(18)余丽元:《重浚七弦溪记》,民国《平阳县志》卷五七《金石志三》,《中国方志丛书·华中地方》第72号,成文出版社,1970年,第591页。。在严州府遂安县,光绪十七年(1891)至十九年邑人兴修连岭古道,“计费遂俗七折钱二千四百五十余两”(19)余锡年:《兴修连岭记》,民国《遂安县志》卷十《艺文·记》,《中国地方志集成·浙江府县志辑》第10册,第970页。。在绍兴府萧山县,民国县志谓:“今商铺售物之开银码者,每两作钱七百文,盖犹沿旧例也。”(20)民国《萧山县志稿》卷二八《琐闻》,《中国地方志集成·浙江府县志辑》第11册,第775页。

在安徽,晚清旌德县人吕凤歧称:“皖南用钱多以七十为百,七文曰分,七十曰钱,七百曰两。”(21)吕凤歧:《石柱山农行年录》,吕碧城:《吕碧城集》,上海古籍出版社,2015年,第772页。在徽州府歙县,道光三年邑人汪时夏所立的卖地契载“得受价七折钱三十六两正”(22)《清道光三年十二月汪时夏立卖地契》,刘伯山主编:《徽州文书》第4辑第6册,广西师范大学出版社,2011年,第396页。。在宁国府泾县,道光十三年刊刻的《泾川书院规条》称书院经费发典生息,核计发典之数达七折钱 18460两,一年可得利息七折钱2215.2两,“其一切款项,皆以七折钱支销”(23)《泾川书院规条》,邓洪波主编:《中国书院学规集成》第1卷,中西书局,2011年,第506页。。在同府的宁国县,民国县志载:“清季市面沿旧制,以银为本位,以制钱为辅,每银一钱兑制钱七十文,十钱为一两。”(24)民国《宁国县志》卷八《实业志·圜法》,《中国地方志集成·安徽府县志辑》第54册,江苏古籍出版社,1998年,第162页。在皖南之外,安庆府潜山县与六安直隶州也使用“七折钱”惯例。在潜山县,《山西太原王杨氏支谱》中一份同治元年的卖山契载:“比得七五钱二两整,其钱比讫,其山听公畜养。”(25)《山西太原王杨氏支谱》卷末《议约》,《中华族谱集成·王氏谱卷》第2册,巴蜀书社,1995年,第703页。在六安州霍山县,乾隆年间粮户运送漕粮至本省正阳关交兑,“每石例贴水脚八折钱二分”(26)乾隆《霍山县志》卷三《贡赋志·田赋》,《中国地方志集成·善本方志辑·第二编》第1册,凤凰出版社,2014年,第411页。。在同州的英山县,“制钱七百谓之银一两,七十文谓之一钱”(27)前南京国民政府司法行政部编:《民事习惯调查报告录》下册,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年,第531页。。

二是福建。光绪十五年,美国人马士(H. B. Morse)对中国各地的货币与度量衡进行抽样调查,发现在福州有一种名为“纹广”的虚拟白银,仅用于土地交易,通常1两相当于制钱800文。(28)H. B. Morse, “Abstract of Information on Currency and Measures in China”, Journal of the China Branch of the Royal Asiatic Society, Vol.24, 1890, p.70.收录于上海图书馆整理:《皇家亚洲文会北华支会会刊(1858—1948)》第13册,上海科学技术文献出版社,2013年,第426页。与马士所言相似,1930年成书的《民事习惯调查报告录》也称清代福州府闽清县民签订的典田契,“多载典价银两若干,注明每两八百文或七百五十文;若无注明,取赎时应照银两实价计算”(29)前南京国民政府司法行政部编:《民事习惯调查报告录》上册,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年,第305页。。在清后期建宁府瓯宁县、泉州府南安县、福宁府宁德县、延平府尤溪县等地的契约文书中,也可见“契价银每两八百文照算”“每两折钱七百五十文”“银每两八百钱算”“每两折清钱八百文算”等记载,(30)参见福建师范大学历史系辑编:《明清福建经济契约文书选辑》,人民出版社,1997年,第204、304、418、673页。说明这些地区也行用“七折钱”惯例。《民事习惯调查报告录》又称在福州府平潭厅,婚礼聘金“在三十年前通常多者八九十两,少亦五六十两”,“每两八百文折合”(31)前南京国民政府司法行政部编:《民事习惯调查报告录》下册,第936页。。在台湾府澎湖厅,光绪厅志也说晚清时期该地“捐资、送礼等事,或以八百文钱为一两者”(32)光绪《澎湖厅志》卷九《风俗》,《台湾方志集成·清代篇》第1辑,宗青图书出版有限公司,1995年,第17册,第306页。。福州府连江县则行用1∶700的固定比价,嘉庆县志称:“连邑俗例每两银作钱七百文。”(33)嘉庆《连江县志》卷二《田赋》,《福建师范大学图书馆藏稀见方志丛刊》,国家图书馆出版社,2008年,第8册,第247页。可以说,“七折钱”惯例在福建省内普遍使用。

三是北疆。乾隆五十年,乌鲁木齐都统长清奏称:“各属市价系制钱八百文合银一两,惟吐鲁番、宜禾等处系制钱七百文合银一两。”(34)《清高宗实录》卷一二二二,乾隆五十年正月己未,中华书局,2008年,第24903页。道光二十年,伊犁将军布彦泰奏,伊犁每银1两市价合制钱1200文,乌鲁木齐则是1300-1400文。(35)《伊犁将军布彦泰为铜铅缺乏拟停宝伊局秋卯鼓铸事奏折》,道光二十年十月二十一日,中国第一历史档案馆:《清代新疆货币档案(下)》,《历史档案》2012年第2期。此时北疆已进入银贵钱贱时期。咸丰四年(1854),伊犁钱价已由1700余文涨至1900余文,次年,乌鲁木齐钱价已是2000文。(36)《奕山等奏边饷支绌先以储备支发并减饷以代钞折》,咸丰四年六月二十七日,中国第一历史档案馆编:《清代档案史料丛编》第11辑,中华书局,1984年,第68页;中国人民银行总行参事室金融史料组编:《中国近代货币史资料》第1辑上册,中华书局,1964年,第246页。然而咸丰元年,浙江归安人杨炳堃在镇西府宜禾县租车时,发现该地通行的银钱比价仍是1∶700。他共租了两辆车,每辆车“给价十九两五钱,每两七数计”,共用“实钱二十七千三百文”。其又称,在吐鲁番、玛纳斯以及治所为乌鲁木齐的迪化州,银1两则“折钱八百文”,惯用的银钱比价是1∶800。(37)杨炳堃:《中议公自定年谱》卷六、七,《北京图书馆藏珍本年谱丛刊》,北京图书馆出版社,1999年,第141册,第463—464、445、635页。杨氏的记载与乌鲁木齐都统庚福的说法一致。咸丰四年,庚福奏称:“此地向用八折钱,以制钱八百文为一两钱,八文为一分钱。”(38)《乌鲁木齐都统庚福为踩获铜铅各矿设局鼓铸以经济费事奏折》,咸丰四年十二月十五日,中国第一历史档案馆编:《清代新疆货币档案(下)》,《历史档案》2012年第2期。总之,“七折钱”惯例在清后期的北疆地区广泛行用。

除上述三大区域外,两湖、两广、江西、四川的局部地区也行使“七折钱”惯例。在湖南,除岸本美绪已指出的宝庆府邵阳县外,乾隆年间桂阳州嘉禾县谷价“倏增倏减,每两多用七折钱代之”(39)乾隆《嘉禾县志》卷一三《风土志》,《故宫珍本丛刊》第152册,海南出版社,2001年,第142页。。在湖北黄州府罗田县,光绪年间东安王氏合成公仅靠营工度日,存有积蓄“八十钱二十四两正”(40)《罗田东安王氏庚申宗谱》卷九之六,民国十九年铅印本,第45页b。。在襄阳府均州,光绪年间官府岁征州学“基租银二十一两一钱,每两折征钱八百文”(41)光绪《续辑均州志》卷五《学校志》,《中国地方志集成·湖北府县志辑》第61册,江苏古籍出版社,2001年,第80页。。在广东琼州府陵水县,乾隆县志称:“邑例每银一两折钱七百。”(42)乾隆《陵水县志》卷二《建置志》,海南出版社,2004年,第147页。在广西泗城府西隆州,乾隆四十七年纹银1两易钱1400文,“通用则以九百文为一两”(43)王庭筠:《粤西从宦略·存公银两》,丁祖荫编:《虞阳说苑·乙编》,广陵书社,2018年,第530页。。在江西吉安府龙泉县,同治年间县学每年春秋两祭需费八折钱30两(44)同治《龙泉县志》卷六《学校志》,《中国地方志集成·江西府县志辑》第68册,江苏古籍出版社,1996年,第98页。。在四川潼川府乐至县,民国县志载:“历来银价,乾隆以上,每两合制钱八百文,沿今,功德碑犹以八百文钱书作银一两,即其证也。”(45)民国《乐至县志又续》卷三《风俗志》,《中国地方志集成·四川府县志辑(新编)》第27册,巴蜀书社,2017年,第106页。李红梅在研究清中期巴县的货币流通时,认为自乾隆后期始该地长期通行1∶1000的固定比价,(46)李红梅「清代中期四川巴県におけゐ貨幣流通——『巴県档案』を史料として」『松山大学論集』第22卷,2010年,226頁。其所举证的两个例子分别发生在乾隆四十年和四十八年。据巴县档案记载,乾隆三十九年制钱“每串值银一两”,乾隆五十三年合银1.1两,次年钱价转贱。(47)《乾隆五十八年古日景告状》、《乾隆五十六年十二月严李氏告状》,四川省档案馆、四川大学历史系主编:《清代乾嘉道巴县档案选编》上册,四川大学出版社,1989年,第38、144页。乾隆五十九年,四川总督福康安也称该省“起初每银一两原不过易钱千文,迨后日渐加增,以致每银一两易钱至一千五六百文”(48)四川总督福康安:《奏报暂停省城鼓铸并于宁远府收买小钱改铸钱文事》,乾隆五十九年七月初十日,宫中朱批奏折,档案号04-01-35-1344-003,中国第一历史档案馆藏。。根据以上描述,可以看出,乾隆三十九年至五十三年间,巴县钱价趋平或偏贵,之后转贱。因此,李红梅观察到的银钱比价应不是“七折钱”惯例,而是巴县市面正常的比价。当然,本文所罗列者应不是行用“七折钱”惯例的所有地区。

二、“七折钱”惯例的形成时代与地域背景

关于“七折钱”惯例形成的时代,岸本美绪引用清中期常熟人郑光祖的记载,认为是乾隆前期。郑光祖称:“自余所知,乾隆四十年以前,我邑钱与银并用……银一两兑钱七百文,数十年无所变更。故我邑至今银钱之价已大更,而俗语尚以七十文钱称一钱银子(七文钱称一分),七百文钱称一两银子,七千称十两,七十千称百两。循其旧也。”(49)郑光祖:《一斑录·杂述》卷六“银钱贵贱”条,《续修四库全书》第1140册,第220页。然而“数十年”究竟是多久,郑氏并未言明,而且依据郑氏记载得出的结论是否适用于江南(50)本文所言的江南是指苏、松、常、镇、杭、嘉、湖及太仓等八府一州。之外的其他地区,需要深入分析。

同样生活于清中期的长洲人彭蕴章(1792—1862)认为江南“七折钱”惯例产生于康熙朝。他称:“康熙间银一钱易钱七十,故民间称钱七十为一钱,七百为一两,至今吴俗犹相沿不改。”(51)彭蕴章:《钱币策》,《归朴龛丛稿》卷四,《续修四库全书》第1518册,第593页。从清前期江南银钱比价的走势来看,康熙朝后期银贱钱贵,与彭氏所言相符。明清鼎革后,明末银贵钱贱的趋势在江南延续。康熙十三年(1674)三藩之乱爆发后,“三吴钱价顿减,初犹五、六钱一千,后直递减至三钱”。康熙十五年后,封疆渐宁,钱价渐涨,至康熙二十三年甚贵,833文合银1两,尔后波动于钱贵与钱贱之间。(52)叶梦珠:《阅世编》卷七《钱法》,上海古籍出版社,1981年,第171页。康熙四十五年至四十八年间,钱价浮动于1000文上下。(53)参见《杭州织造孙文成奏报粮价并收成分数折》,康熙四十五年七月十二日,中国第一历史档案馆编:《康熙朝满文朱批奏折全译》,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6年,第439页;《祉等请安并报接阅御批折·附二粮价单》,康熙四十六年四月十六日,中国第一历史档案馆编:《康熙朝满文朱批奏折全译》,第504页;《杭州织造孙文成奏报粮米生丝时价折》,康熙四十七年五月二十五日,中国第一历史档案馆编:《康熙朝满文朱批奏折全译》,第578页;李绂:《穆堂别稿》卷三八《钱法策》,《续修四库全书》第1422册,第563页。此后,据吴江人袁栋称,钱价由900余文折银1两,增至800余文,甚至700余文。(54)袁栋:《书隐丛说》卷二“钱价低昂”条,《续修四库全书》第1137册,第439页。道光朝工部尚书王庆云也称康熙末年钱价“自八百数十文递减至七百数十文”(55)王庆云:《石渠余纪》卷五《纪银钱价直》,北京古籍出版社,1985年,第214页。。进入雍正朝后,钱价依旧昂贵。(56)参见陈昭南:《雍正乾隆年间的银钱比价变动(一七二三—九五)》,中国学术著作奖助委员会,1966年,第12-16页。概言之,在康熙后期至雍正朝期间,银贱钱贵是江南银钱比价波动的主要趋势,也是“七折钱”惯例形成的必要条件。

在江南,上海人乔光烈的事迹是目前所见最早使用“七折钱”惯例的例子。同治《上海县志》称乔光烈家贫,“遇乡闱辄不能往,往则归赀恒赖同伴,丙辰持八折钱八两往,同伴恐又累己也”(57)同治《上海县志》卷三二《杂记三》,《中国方志丛书·华中地方》第87号,成文出版社,1975年,第2787-2788页。。丙辰,即乾隆元年(1736),乔光烈携带八折钱8两前往南京参加乡试。他于该年中举,次年登第,后来官至湖南巡抚。考虑到此惯例产生并流通开来需要一些时日,可以说至迟雍正末年就已形成。依据康雍两朝银钱比价的演变情况,结合乔光烈的事例,可以断言此惯例在江南形成于康熙朝后期至雍正朝。

安徽地区“七折钱”惯例的形成,乾隆《霍山县志》载:“贡茶以窠名,未详何义……至乾隆二年,奉部核定州县进贡芽茶袋数,并定每窠征银四钱五分,随奉宪檄,每窠银数照八折钱算,即以本年在册茶窠为准……计在册茶窠现共三千七百四十一窠,共征八折钱一千七百八十三两八钱一分二厘。”(58)乾隆《霍山县志》卷三《贡赋志·贡茶》,《中国地方志集成·善本方志辑·第二编》第1册,第417-418页。霍山县位于六安州,每年向朝廷进贡黄芽茶。康熙三十七年后,改纳本色为纳银,乾隆二年又易以八折钱交纳,直至光绪年间依然如此。(59)光绪《霍山县志》卷四《赋役志·额贡》,《中国地方志集成·安徽府县志辑》第13册,第80-81页。此县志的记载表明该地“七折钱”惯例的形成时间至晚可追溯到乾隆初年。

福建地区“七折钱”惯例的形成时代,嘉庆《连江县志》有记载。连江县位于福建福州府,在清代行用1∶700的固定比价。嘉庆县志将惯例的起源追溯至明代成化、弘治时期的官定银钱比价,称“成宏时钞一贯折银三厘,钱七文折银一分”,“连邑俗例每两银作钱七百文始此”(60)嘉庆《连江县志》卷二《田赋》,《福建师范大学图书馆藏稀见方志丛刊》第8册,第247页。。成化十七年(1481),朝廷规定“历代及洪武、永乐、宣德旧钱,每钱八文折银一分,八十文折银一钱”(61)万历《大明会典》卷三一《户部十八·库藏二·钱法》,江苏广陵古籍刻印社,1989年,第585页。。此时官定比价是1∶800,至弘治朝,才变为1∶700。弘治元年(1488)与十四年先后申明“每钱七文折收银一分”、“每银一两折七百文”(62)万历《大明会典》卷三五《户部二十二·课程四·商税》,第662页;《明史》卷九三《刑法一》,中华书局,2015年,第2295页。。县志所言有一定的制度依据,但福建地区在弘治朝后私钱盛行,银进钱退,至万历朝,福州府已由行钱之地变为行银之地。(63)详见邱永志:《“白银时代”的落地:明代货币白银化与银钱并行格局的形成》,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18年,第221-222页。在此情况下,“七折钱”惯例难以产生并维持。

康雍两朝福建地区的银钱比价信息目前所知较少,不足以作为判断该地“七折钱”惯例形成时间的依据。乾隆前期,福建银价每两约在700余文至800余文,乾隆二十九年,涨至900文,此后整体呈上涨趋势。(64)参见王光越:《乾隆初年钱价增昂问题初探》,《历史档案》1984年第2期;郑永昌:《清代乾隆年间的私钱流通与官方因应政策之分析——以私钱收买政策为中心》,《台湾师范大学历史学报》第25期,1997年;王宏斌:《清代价值尺度:货币比价研究》,第75-88、187页。考虑到福建地区广泛行用1∶800的固定比价,除台湾府澎湖厅外,该惯例在福建的形成时期应不晚于乾隆中期。

之所以单独强调澎湖厅,是因为该地“七折钱”惯例的产生时间明显晚于省内的其他地区。晚清时期,该地“捐资、送礼等事,或以八百文钱为一两者”。对此习俗,光绪《澎湖厅志》解释道:“盖四十年前,洋银一元止换六百余文,是犹沿昔之例也。”(65)光绪《澎湖厅志》卷九《风俗》,《台湾方志集成·清代篇》第1辑第17册,第306页。光绪《澎湖厅志》是厦门人林豪参照《澎湖纪略》与《澎湖续编》二书,删繁掇要,又查检案牍,采访见闻,撰写而成。《澎湖纪略》由胡建伟撰于乾隆三十二年,《澎湖续编》由蒋镛写于道光八年(1828)。由于二书均无“七折钱”惯例的记载,因此关于惯例起源的看法应是林豪依据见闻所作。《澎湖厅志》撰成于光绪十九年(1893),在此40年前,是咸丰三年(1853)。澎湖乃海上孤岛,市中现钱甚少,钱价较内地昂贵。由于洋银1元重0.72两,故当洋银与制钱的比价在1∶600时,银钱比价约为1∶833,符合“七折钱”惯例产生的银钱比价条件。这比海峡对岸福建其他行用此惯例的地区晚了近百年。

北疆在准噶尔政权统治时,货币经济落后,用钱甚少或不用钱。乾隆帝用兵新疆之际,清军将士与随营商人带来一定数量的制钱。乾隆二十四年,清廷平定大小和卓叛乱,重新统一新疆地区,正式在北疆推行制钱制度。在乾隆四十年宝伊局开铸前,北疆制钱全靠内地流入。宝伊局开铸后,受制于铜料有限,每年铸钱1200串,乾隆五十七年后,增至1722串,数量仍不多。(66)穆渊:《清代新疆货币史》,新疆大学出版社,1994年,第65页。乾隆中后期,制钱供应有限是北疆钱贵的原因之一。“七折钱”惯例在北疆的形成时代恰可溯源至这一时期。

因史料不足,“七折钱”惯例在其他地区的形成时代尚无法推断。尽管如此,通过以上分析仍可知,该惯例在各区域形成的时代不一,在江南大致是康熙后期至雍正朝,在安徽至晚可追溯到乾隆初年,在福建的大部分地区不晚于乾隆朝中期,在北疆可溯源至乾隆中后期,在福建澎湖厅是清后期。形成时代的差异与各地银贱钱贵的出现时间与维持时段之不同相关,而惯例中的固定比价反映了形成时期市面上较为稳定的银钱比价。至于惯例的具体形成过程,已难考究,大致如岸本美绪所言,在某一时期“由于银一两=钱七百文这一行情持续了很长时间,因此产生了将钱七百文称作银一两的习惯,后来钱价虽下跌,但这一习俗却仍然延续”(67)岸本美绪:《清代中国的物价与经济波动》,刘迪瑞译,第298-299页。。

三、“七折钱”惯例使用的相关问题

关于“七折钱”惯例的使用领域,前文或多或少已有涉及,现集中归纳为以下几方面:

(一)缴纳赋税

在江苏宜兴县,道光九年邑人刘铿在论述该地契税沿革时称:“税契之制,契价银一两税银三分。康熙间银价贱,每银一两折算足钱七百文,税银三分,钱二十一文……后银价日增,而契价之数只以钱七百文一两计。”(68)刘铿:《桑梓见闻录》卷三《土风》,清光绪二十七年刻本,第13页a。康熙年间银贱钱贵,白银1两合制钱700文,而后虽然银价上涨,但契税中的银钱比价固定了下来。在福建屏南县,县民蓝世发所作的钱粮账册表明“七折钱”惯例也用于缴纳军屯银。账册记载,道光四年,下桥乾军屯银2.9钱,实收钱232文;罗箭洋田军屯银1.5钱,实收钱120文。道光十五年,蓝世治军屯银3钱,实收钱240文。上述记载反映的军屯银折价均是800文。而道光十五年,屏南县甘贞钲户正项田赋银2.31钱,实收钱556文,折价高达2407文。(69)《蓝世发“钱粮流水数簿”》,张忠发主编:《福建省少数民族古籍丛书·畲族卷·契约文书》上册,海风出版社,2012年,第156、158页。相较之下,军屯银的折价显然是使用固定比价的结果。该县军屯银共计612两,占赋税总额8231.6两的7.4%,比重不高。(70)道光《屏南县志》卷一《田赋》,方志出版社,2014年,第195-196页。此外,前述安徽霍山县的例子说明该惯例还用于缴纳贡茶窠银。由上可见,使用“七折钱”惯例交纳特定赋税是部分地区的常例。此现象是地方官员未根据市价及时调整征税折价的结果,利于减轻清后期民户的负担。一方面,民户不受银价上涨的影响,以低于市价的折价完赋,另一方面,也免受官府利用市价波动勒折浮收。然而契税、军屯银与窠银均不是赋税的主要来源,说明此惯例在税课中的使用较为有限。

在存留项下,官府也会利用市价与固定比价之间的差额获利。常熟人王庭筠在乾隆朝曾两任广西西隆州州同,乾隆五十七年返乡后,将在州同任上的经历著成《粤西从宦略》一书。该书“存公银两”条载,西隆州八达土城的四面木门由各村承修,原是“折银入橐”,乾隆四十七年,改折银为折钱。对这一变化,王氏分析道:“盖取其折串矣。其地纹银一两易钱一千四百文,色钱一千二百文,通用则以九百文为一两。若纹银五十两,可得折串钱二十五千,可谓喻于利矣”(71)王庭筠:《粤西从宦略·存公银两》,丁祖荫编:《虞阳说苑·乙编》,第530页。。当时西隆州市场上1400文钱易银1两,而日常使用则以900文钱易银1两。官府按市价征收承修木门的费用,按惯例支付维修开销,每两获利500文。

(二)日常交易

“七折钱”惯例在日常交易中普遍使用。江苏淮安人黄钧宰称:“江南日用交易以分两计数,每分七文,钱七十,两七百。”(72)黄钧宰:《金壶七墨·金壶浪墨》卷三“银价”条,《续修四库全书》第1183册,第39页。前引民国《宁国县志》的记载“清季市面沿旧制,以银为本位,以制钱为辅,每银一钱兑制钱七十文,十钱为一两”也反映此点。由于江苏、浙江与安徽地区的相关史料较为丰富,下文以此三省为主,列举多种情形加以申论。

1.农产品交易。在浙江分水县,嘉庆时期,该县学田3年所得谷物价值七折钱124两。(73)光绪《分水县志》卷四《学校志》,《中国地方志集成·浙江府县志辑》第27册,第107页。江苏昆山县民朱文元载米6.5石,到嘉定县南翔镇售得七折钱8.45两。(74)刘铮云:《城乡的过客——档案中所见的清代商贩》,李孝悌编:《中国的城市生活》,新星出版社,2006年,第380-381页。安徽英山县民马世禄与邻甲民户捐田创建南义渡,随田棉花稞折合七十钱11.508两。(75)民国《英山县志》卷七《交通志》,《中国地方志集成·湖北府县志辑》第26册,第129页。可以说“七折钱”惯例常用于米谷等粮食交易。

2.典当业。嘉庆二十一年(1816),苏州人俞翔至吴姓人家行窃,盗得“衣裙十六件,当在宝源典,当得九折串钱二十二两五钱”,“又茧绸三丈五尺,在泳茂典里当得七折串钱一两”(76)刘秋根编:《中国典当史资料集(前475—1911)》,河北大学出版社,2016年,第171页。。道光年间,安徽歙县人汪左淇家族在浙江平湖与汤溪两地经营了三家当铺。道光二十六年初,平湖德新典获利九十钱5582.78两,汤溪怡和典与敬义典共获利八申钱8476.926两。(77)周向华编:《安徽师范大学馆藏清代徽州商业文书选编》,第35-36页。

3.餐饮业。顾禄《桐桥倚棹录》记载,道光年间苏州著名酒楼三山馆菜品丰富,每席价格在七折钱一两至十余两不等。(78)顾禄:《桐桥倚棹录》卷十《市廛》,中华书局,2008年,第374页。1916年,史学家武进人孟森在研究《闲闲录》案时,也回忆道:“二十年前市井交易,如饮食店之类,尚以两钱分计数折钱,每两不过七百文。”(79)孟森著,秦仁路点校:《心史丛刊》,岳麓书社,1986年,第235页。前引桐乡县濮院镇的民国镇志又称“今里中食肆每簋之价犹有以二钱、三钱称者”,“每钱之值,则铜钱七十或八十文也”。可见,直至清末民初,江南餐饮业仍行用“七折钱”惯例。

4.书画交易。书价方面,苏州昭文县人郑德懋所辑《汲古阁书板存亡考》,收录了嘉道年间常熟著名藏书楼汲古阁所刻书籍的价格。该文共记载16部书,其中14部以“七折钱”惯例标价。(80)封树芬:《国图藏清抄本〈汲古阁所刻书目〉价值考略》,《中国典籍与文化》2017年第2期。画作方面,乾嘉时期浙江秀水人钱善扬在与他人的书信中称,愿用七折钱4两购买明代书画家夏的竹墨画。(81)刘九庵:《明清书画代笔数例举证——读札拾遗》,杨新主编:《中国历代书画鉴别文集》,紫禁城出版社,2000年,第57页。

5.租赁交易。房屋租金方面,乾隆三十一年,潮州会馆在苏州府吴县阊五图购买了一处房产并出租,每年收取租金七折钱36两。(82)万世荣等:《潮州会馆记》,江苏省博物馆编:《江苏省明清以来碑刻资料选集》,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1959年,第343页。嘉庆年间,江苏溧水县育婴堂的新堂共有房屋4间半,岁交房租七折钱14.8两,又有旧堂堂屋11间,岁交房租七折钱3两。(83)嘉庆《溧阳县志》卷六《食货志》,《中国地方志集成·江苏府县志辑》第32册,第167页。田地租金方面,嘉庆元年,江苏青浦人何纪坤租种田地1亩,每年租金七折钱1两;(84)《江苏青浦县民何纪坤因被催租打死田主陆绍庭案》,杜家骥编:《清嘉庆朝刑科题本社会史料辑刊》第3册,天津出版社,2008年,第1242页。嘉庆二十三年,江苏武进人葛尚珍用七折银7.5两租种田地2.2亩。(85)《江苏江阴县民葛大顺因调处财产纠纷误伤胞兄葛大华致死案》,杜家骥编:《清嘉庆朝刑科题本社会史料辑刊》第1册,第367页。

6.田宅买卖。在江南、皖南与福建的田宅交易契约文书中,“七折钱”惯例极为常见,举不胜举。需要指出的是,当市面上波动的银钱比价高于契约内的固定比价时,使用该惯例会加重民户的田宅课税负担,削弱民户纳税的积极性。这在江苏宝山县表现得极为明显。该县民间置买田房产业向“以价钱七百文或钱一千文作银一两,填入契内”。然而民户在交税时要照契约上的银数完纳,每两“征银三分,随征耗银一厘五毫”,“较之折实库平银数完纳,多至倍余”。受此影响,同治前期民众偷税漏税现象普遍,官府无法足额征税。同治六年(1867),知县曾广照议请“自十月初一日起,嗣后民间置买产业,概令以钱串折实库平银价填写契内”,获得准允。(86)光绪《宝山县志》卷三《杂税》,《中国地方志集成·上海府县志辑》第9册,上海书店,2010年,第91页。但这只是宝山一地的应对举措,江苏川沙、福建等地直至清末民初在田宅交易中仍然沿用“七折钱”惯例。

以上列举的场合已涵盖衣食住行的多个方面。可以说该惯例在江苏、浙江与安徽三省的日常交易中普遍使用。

(三)劳动报酬

岸本美绪注意到“七折钱”惯例可用于支付工资,但用苏州踹布业工价的例子说明这点,略显牵强。(87)岸本美绪:《清代中国的物价与经济波动》,刘迪瑞译,第312-313页。清代书院史料中有较多明确用此惯例支付教师工资的记载,兹举如下数例。咸丰七年,安徽旌德县富堂王氏蒙馆的先生,岁入七折钱20余两。(88)吕凤歧:《石柱山农行年录》,吕碧城:《吕碧城集》,第778页。光绪九年,江苏宝山县罗店镇义塾塾师,每年可得修金七折钱50两。(89)光绪《罗店镇志》卷三《营建志·义学》,上海社会科学院出版社,2006年,第133页。在福建长乐县,河阳社学的教师可得束脯银16两,每两800文,共计12800文。(90)民国《长乐县志》卷一三《学校》,《中国地方志集成·福建府县志辑》第21册,上海书店,2000年,第193页。除了教师的工资,书院其他工作人员的薪酬也可用惯例支付。光绪年间,浙江浦江县广学书院的看守人年入七折钱10两。(91)《广学书院条规》,邓洪波主编:《中国书院学规集成》第1卷,第423页。此外,普济堂、育婴堂等官办慈善机构的工资支出也会使用此惯例。(92)参见光绪《娄县续志》卷二《建置志》,《中国地方志集成·上海府县志辑》第5册,第345页;光绪《浦江县志》卷一二《食货志》,《中国地方志集成·浙江府县志辑》第54册,第476页。

在北疆,“七折钱”惯例同样用于支付薪酬,而且在全国普遍银贵钱贱的清后期,甚至是吸引内地贫民前往北疆务工的主要原因之一。咸丰二年,归安人杨炳堃在前往北疆的途中发现“出嘉峪关以来,徒行相随者不绝于道”,打听之下才知:“该民人等前往吐鲁番、玛纳斯一带,于五月间为人收罂粟花浆,每日雇趁可得口食钱二百文,每日偷浆可赚得银两许。塞外每两折钱八百文,此上半年生计也。迨至七八月间,收割麦禾,每日雇趁可得钱二百文,如此积趱,终岁之间可得内地数年之获。利之所在,宜其趋之若鹜也。”(93)杨炳堃:《中议公自定年谱》卷六,《北京图书馆藏珍本年谱丛刊》第141册,第445页。务工者在北疆之所以能够“终岁之间可得内地数年之获”,除了自身的辛勤劳作,八折钱赋予了制钱更高的价格同样功不可没。

(四)人情往来

人情往来主要包括捐款与送礼两大内容。捐款方面,嘉庆年间,安徽宣城县民为新修县志捐款,捐资几乎全是七折钱,合计9816.497两。(94)嘉庆《宣城县志余》卷上,《中国地方志集成·安徽府县志辑》第45册,第929-949页。嘉庆十四年,上海县陈行镇修桥,民众共捐款七折钱141两。(95)《捐修陈行镇诸桥记碑》,华伟东主编:《浦东碑刻资料选辑》,浦东新区档案馆,1998年,第19页。光绪九年,福建福鼎县的华光大帝庙重修,共募得银550.2两,折合为八折钱440160文。(96)《重建神宫碑记》,张先清、董思思编:《太姥石刻文书》,厦门大学出版社,2016年,第170页。凡此种种,不胜枚举。送礼方面,除前述福建澎湖厅民户行用“七折钱”惯例外,江苏嘉定县民凡遇婚丧、亲友馈赠,也使用此惯例,并且金额的多寡与亲疏程度有关。清后期,近亲送七折钱1两,至亲送银元1元,泛泛之交多送七折钱6钱,甚至仅3-4钱。(97)民国《嘉定县续志》卷五《风土志》,《中国地方志集成·上海府县志辑》第8册,第772页。

通过分析可以看到,尽管“七折钱”惯例在各地的使用场合并不一致,但总的来说,其使用领域非常广泛,既用于完纳当地赋税中的特定税课,也用于对银钱比价波动较为敏感的市场交易,还用于对比价波动不甚敏感的人情往来。

在以上使用实例中,还可以看到“七折钱”惯例中包含了七折钱、八折钱等多种虚货币,那么该惯例的使用是否会加剧货币市场的分裂?从文献记载来看,答案是否定的。道光二十六年,安徽歙县人汪左淇家族盘查了自家经营的4家当铺上年的盈利情况。其中,平湖县德新典获利九十钱5582.78两,折合足钱5024.502千文;汤溪县怡和典与敬义典共获利八申钱8476.926两,折合足钱6781.541千文;怡合典所在地区不明,获利七六钱5076.271两,折合足钱3857.966千文。(98)周向华编:《安徽师范大学馆藏清代徽州商业文书选编》,第35-36页。尽管各地典当铺使用的虚货币不同,但最终都要“折足上数”,实现了货币整合。“七折钱”惯例的实际使用还表明以惯例标记的物价单位尽管是两、钱、分,但不能与银计价格直接比较。若要比较,需先将以惯例表示的价格转化为足钱价格,再依据市场上波动的银钱比价换算为银计价格,这是物价史研究应特别注意之处。

以上所举案例多是一地使用一种固定比价的情形。在实际生活中,同一地区,甚至同一地区的同一行业可以同时行用至少两种固定比价。仅举如下两例说明。一是在前引嘉庆二十一年苏州人俞翔行窃的例子中,赃物“衣裙十六件,当在宝源典,当得九折串钱二十二两五钱”,“又茧绸三丈五尺,在泳茂典里当得七折串钱一两”。在苏州典当行业中,既用九折串钱,也用七折串钱。二是前引民国《濮院志》的记载称“今里中食肆每簋之价犹有以二钱、三钱称者”,“每钱之值,则铜钱七十或八十文也”。在浙江桐乡县濮院镇的饮食店,银1两可换钱700文或800文。

多种固定比价在一地并行不悖的原因,目前只见民国《嘉定县续志》有记载。县志称:“清初每银一钱换制钱六十文,银色足者换七十文,故六十或七十文称一钱,六百或七百文称一两。后用银币,而六十、七十为一钱,六百、七百为一两之名仍不废。”(99)民国《嘉定县续志》卷五《风土志》,《中国地方志集成·上海府县志辑》第8册,第772页。由此可知,固定比价之不同实与白银的不同成色相关,比价越高,指代的白银的成色越高。这种解释似乎合理,但未见其他记载佐证,姑且存疑。

四、结 语

明中期后,白银与铜钱成为日常生活的主要货币,二者间的比价波动随之成为朝野上下关注的重要议题。有人认为,“钱无定直,则铺户之倒换者得以操其重轻,私家之居奇者得以伺其赢缩,钱价无准而物价亦失其平”(100)乾隆敕撰:《清朝文献通考》卷一三《钱币一》,浙江古籍出版社,2000年,第4967页。。顺治元年,清廷规定钱“每七文作银一分”,三年后又改为“每十文准银一分,永著为令”(101)《工部左侍郎叶初春等启本》,国立中研院史语所编:《明清史料·丙编》第3本,商务印书馆,1936年,第211页b;乾隆敕撰:《清朝文献通考》卷一三《钱币一》,第4967页。。官定比价的存在为“七折钱”惯例的产生提供了制度参照。清前期朝廷为维持1∶1000的官定比价,三令五申,但收效甚微。市场中银钱比价波动,尤其是严重的银贵钱贱现象,对社会经济生活产生了诸多不利影响。(102)参见彭泽益:《鸦片战后十年间银贵钱贱波动下的中国经济与阶级关系》,《历史研究》1961年第6期;郑友揆:《十九世纪后期银价、钱价的变动与我国物价及对外贸易的关系》,《中国经济史研究》1986年第2期;汪敬虞:《关于鸦片战后10年间银贵钱贱影响下中国对外贸易问题的商榷》,《中国经济史研究》2006年第1期。民间存在固定银钱比价的主观愿望与客观需求,“七折钱”惯例应运而生。

该惯例广泛存在于江苏、浙江、安徽、福建与北疆等地区,也分布于两湖、两广、江西、四川的局部地区,是民间各种银钱比价长期不变的统称。它在各区域形成的时代不一,在江南大致是康熙后期至雍正朝,在安徽至晚可追溯到乾隆初年,在福建的大部分地区不晚于乾隆朝中期,在北疆可溯源至乾隆中后期,在福建澎湖厅是清后期。形成时代的差异与各地银贱钱贵的出现时间及维持时段之不同相关,而惯例中的固定比价反映了形成时期市面上较为稳定的银钱比价。

“七折钱”使用领域非常广泛,既用于完纳当地赋税中的特定税课,也用于对银钱比价波动较为敏感的市场交易,还用于对比价波动不甚敏感的人情往来。惯例的实际使用说明惯例的存在不会加剧货币市场的分裂,以惯例表示的物价自成一套体系,不可直接与银计价格比较。

在此惯例中,白银的实际货币载体是铜钱,可以避免银钱比价波动造成的负面影响,便利了民众的日常生活,在清后期也吸引着贫民前往行用惯例的地区务工。民户以惯例交纳特定的税课,一方面不受银价上涨的影响,以低于市价的折价完税,另一方面免受官府利用市价波动勒折浮收,赋税压力有所减轻。官府通常秉承“民间使用,则随其俗”(103)顾炎武:《天下郡国利病书》第5册《福建备录·漳浦志》,上海古籍出版社,2012年,第3118页。的原则,准许惯例存在,也会在银贵钱贱时以市价征税,以惯例支放,赚取二者间的差价。需要指出的是,咸丰四年,乌鲁木齐都统庚福以当地使用八折钱为由,奏请宝迪局铸造当八大钱,认为“商贾、兵民以当八钱一枚,作一分钱行使,无所格碍”,获得朝廷准允。(104)《乌鲁木齐都统庚福为踩获铜铅各矿设局鼓铸以济经费事奏折》,咸丰四年十二月十五日,中国第一历史档案馆:《清代新疆货币档案(下)》,《历史档案》2012年第2期。次年,宝迪局开铸当八大钱,当地通行的固定比价获得了国家制度的支撑,八折钱也由虚货币转变为实货币。然而两年后宝迪局停铸当八大钱,(105)中国人民银行总行参事室金融史料组编:《中国近代货币史资料》第1辑上册,第246页。融合民间惯例与国家制度的尝试也随之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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