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期货”模式运行机理与试点状况研究
2022-11-16仲其然
仲其然
(南京大学 江苏南京 210000)
1 机理概述
1.1 “保险+期货”模式的含义
“保险+期货”机制是由保险与期货公司协作设计形成的,包含“原保险”和“再保险”两个部分。“原保险”为初次投保,为被保险方农户和保险公司之间约定的保险合同,该保单基于农产品期货价格保险,以合约规定种类现货产品的规定未来时间段的价格为依据。此外,保险公司和期货公司之间达成期权协议,通过向期货公司买入场外期货产品转移自身给农户赔付的风险,即再保险环节。期货公司则面向市场,通过若干期权交易,将保险公司转嫁来的风险再转移和分散到期货市场的众多投资者身上,完成整个风险分散的流程。
从形式上来看,“保险+期货”的产品是由保险公司直接向农业经营者发行,是一个全新的农业价格保险产品,是基于中国传统农业目标价值保险的创新与发展。此模式中,期货企业利用期权费为农产品价格保险提供了保险定价基准,以承受并分散保险公司利用期货合约传递的风险,从而为保险公司创造再保险这一转移风险的有效途径。目前,研究者关于“保险+期货”模式下产品的实质是否属于农产品价格保险仍未达成一致,一些学者认为纯粹的农产品价格保险应当由保险公司承担全部的价格风险,而在“保险+期货”模式中,保险公司并不是价格风险的主要承受方,只是作为农户和期货公司进行期货交易的中间商。可能来自农产品经营户对期货市场缺乏认识了解和信心,这一模式中保险所实施的运作方式实际上只是作为农户的代理,向期货经营者买入农产品期货产品,而保险公司并不承担“保险+期货”产品最终的经营风险。虽然该经营模式实质上是农产品保险还是农产品期货这一问题目前并未有定论,但是“保险+期货”作为一个全新的农产品市场价格风险控制的模式和方法基本上已经形成了共识。
1.2 “保险+期货”模式的具体运行机制
“保险+期货”模式是由多个经济主体在不同市场上进行交易,通过不同金融产品的买进卖出构成完整的风险分散机制,包含农业经营者、保险方和期货方三个利益关联方和现货市场与期货市场两个市场。金融产品的交易和风险分散过程中,有四个价位产生着关键作用,即到期商品市场价位、保险保障价位、看跌期权执行价位和期货合约价位。
由于市场、天气等多种因素,农产品的产量和价格常常出现波动,价格的跌幅会给农户带来巨大的损失。在“保险+期货”模式中,农民与保险公司签订合约,购入对应选取的农作物种类的农产品价格保险,并支付与投保标的相符的保费。如到合约规定期限时市场价值小于合约规定的保险保障价值,那么保险公司理赔的触发条件就达成,农业经营者收到保险公司的赔付,降低了损失,通过这种方式,农民就把农作物价值波动的风险转移给了保险公司。承担赔付风险的保险公司在出售保险产品时,与期货公司签订合约,购买场外看跌期权并支付给期货公司一定数额的期权费,基于这一期权合约,保险公司在农产品价格下跌时可以选择行权,从而将风险传递给期货公司。期货公司则需要根据与保险公司订立的合约,基于保险公司的看跌期权进行对冲操作,如出售数量相等但方向相反的期货合约给期货市场中的投资人,这样就把风险分散给整个期货市场。
“保险+期货”的新模式,可以把农户、农业保险和期货交易三者密切联系,一方面,克服了传统模式下的农产品保险公司无法合理承保农产品市场价格风险和保障农民收入的困难。另一方面,使农户能够间接参与期货市场,可能为将来期货手段的进一步普及运用作了铺垫。这样的价格模型可以把现货市场与期货市场相连接,在有效分散和转嫁农产品价格波动风险的同时,能及时准确地反映农产品的市场供需情况变化,提高了农产品经营者抵抗风险的能力,也为保险公司和期货公司带来了新的业务模式与利润增长(见图1)。
图1 “保险+期货”模式运行机制
2 国内试点情况
2.1 总体概述
从2015年大商所在辽宁义县推动实施首个“保险+期货”试点开始,“保险+期货”模式的项目试点已经度过了6年时间,作为农业经营者的收入保障,“保险+期货”持续得到国家的重视。相关的保险与期货公司在多种农产品上开展了“保险+期货”试点项目,从初期的价格保险向更具保障含义的收入保险过渡,从单纯交易所补贴向政府、农户、交易所多方共同承担费用过渡。多年来,政府部门、期货机构、保险公司多方合作,不断丰富和深化“保险+期货”内涵,在试点过程中已经形成了可复制、易推广的模式。
2.2 “保险+期货”试点的总体评价与建议
2.2.1 “保险+期货”的优点及其影响
首先,中国传统农业保险对市场价值波动风险的管理具有一定的局限性,而“保险+期货”模式在原有传统农业价格保险的基础上,结合期货手段进一步解决了该问题。农产品市场价格的波动性风险并不符合“独立同分布的大量经营风险标的”这一传统保险中惯用的可以判断经营风险是否可保的标准,也不能成为传统农业保险的保险责任。尽管在需求的推动下,保险公司开展了价格保险业务,在业务实际操作与运行中也会面临两个困难:一是缺少公认有效的价格发现机理。二是缺少可行的风险分散机理。农产品经营风险的系统性特征减弱了投保公司在农户之间、不同种类农产品之间、不同区域之间转移和分散经营风险的能力。国外再保险领域对其多持审慎观察态势,未来发展的连续性堪忧。“保险+期货”这一创新模式很好地解决了这一实际问题,利用保险市场的桥梁作用,将散落的农户群体与期货市场紧密联系在一起,以保险市场的形式充分发挥了期货的功用,利用期货市场的价格发现功能解决了没有价格发现机制的实际问题。另外,场外期货充分发挥了来自银行的“再保险”功效,大大简化了投资风险识别与锁定确认的难度。
其次,当下中国农业的现代化发展需要风险管理,“保险+期货”模式不仅具有传统的农业保险功能,给农业生产带来了对天灾、意外事故等重大风险的保障,保险和期货之间的合作还拓宽了农业保护的范畴,把因农作物市场价值极端波动造成的农民经济损失引入了农业保护领域。同时,这一模式将成为纽带,帮助期货市场解决连接农产品经营个体的问题,提供了农产品生产经营者参与期货交易的桥梁,这个模式也将反向推动期货交易所的产业创新与内部结构优化,显著改善期货交易的活跃度。
最后,“保险+期货”运作模式在中国固有农业产业链条的市场化运营上,形成了一种独特的政府对农民利益的补偿制度,在政府赔偿农民因受到农业产品价格波动造成直接经济损失的同时,可以减少来自政府部门的直接行政干涉对农业产业链条的直接影响,作为市场化手段而非政府手段,可以避免直接干预农业产业链价格信息的传播,从而起到利用市场引导生产、体现供求关系和调整市场供需的效果,也可以达到保护农民利益和促进农产品市场化持续健康发展的效果。
2.2.2 “保险+期货”产品现存问题
首先,“保险+期货”的盈利模式过于依靠政府补贴,且没有持续性。该模式试点运营中大部分资金来源于交易所、农业农村部及当地政府部门的补助,而农民只负担了10%~30%的费用。这在当下的小规模试点中暂时不构成很大问题,但是如果在未来将这一模式推广开来,交易所就很难持续地开展补贴。同时需要注意到的一点,这一模式原本的构想中在补贴保险和减免交易费用等方面并没有交易所应该担负的责任,交易所出资补贴只是试点推广过程中的权宜之计。对农业大省而言,如果在小规模试点期过后在全国范围内铺开“保险+期货”项目,就会对当地政府的财政状况造成相当大的挑战。但是,对农户而言,农产品种植可以获取的收益本来就微薄,过高的费用无疑会抑制农户参与的积极性,增加农户的压力,进一步压榨农作物的收益空间。如何在两者之间取得一个平衡,无疑是将这一模式推广之前亟待解决的问题。
其次,因为如今中国期货交易还不成熟,期货市场价值发现的功能还不健全,现货价值与期货价值可能出现背离。“保险+现货”项目的实际执行价格与目标价格都根据实际交易中农产品现货的价值确定,在理想状态下,到了期货合约规定的到期日,现货价格与期货价格应该是趋于基本一致的。但是在实际情况中,因为期货市场还不够完善、不够成熟,很可能发生期货市场中价格还未逐渐向现货价格回归的状况,从而造成期货结算价格最终未与现货价格达到一致而是超过现货价格,农民一方面无法得到合理补偿,另一方面在现货市场上却无法按照合理价位出售的情况。此外,由于场内期权种类与数量的严重不足,在“保险+期货”模式的运营流程中,保险公司为了规避经营风险而不得不直接从期货企业买入场外期权,而期货公司则需要继续复制期权以分散经营风险。在这种情形下,期货企业只能采用直接交易期货合约的方法复制期货,但因为期货合约的容量不够,且交割月流动性较差,从而提高了这种模式的交易成本,这些额外的成本最后都会经由保险的渠道传导至农户手中。
此外,多数农业价格保险的试点项目承保时限较短、目标价位选择相对随意。由于农产品的生产周期本来就长,如果农民在播种以前就能通过购买产品保险或期货合约锁定了收获时的目标价格,将能更好地引导农民的生产决策,进而更加合理地配置农产品资源。但是,多数试验项目的保单都是在生产决策进行之后才建立的,并且由于承保年限较短,无法发挥指导生产决策的功能。试点项目目标价格与实际价格之间的确定虽然参照了国际期货市场价格,但是仍然缺乏行业统一的标准,价格设定比较随意。
保险与期货公司的权利义务不对等,也是问题所在。中国目前主要“保险+期货”项目多数为披着保险外皮的期货项目,保险在其中更多发挥中介传递的作用,一头通过自身具有的丰富客户资源,联系了广大农民,另一头连接期货公司,只扮演一个桥梁的角色而并未进行实际的市场操作。保险公司通过买入看跌期权,将其面对的农产品市场风险全部传递给了期货公司,由期货公司在期货市场上通过出售反向期权完成风险对冲和风险分散。这一模式中,保险方与期货方实质拥有的权利与义务并不对等,并不是一个保险和期货公司双核的模式,在一定程度上可能加剧了两者的利益冲突。此外,一旦“保险+期货”投资项目扩展至整个大宗农产品市场,“保险+期货”投资项目就必须对整个市场未来农业价格下降的风险进行风险对冲,然而期货市场中能否有如此巨大的资金容量,是否能存在同样规模的对手接盘都是未知数。倘若上述要求都不能满足,则对农产品市场风险的对冲将难以实现,“保险+期货”的投资项目也将难以为继。
最后,在试点模式中过多的介入环节会使操作成本过高。“保险+期货”模式中,通过保险与期货公司的介入,虽然缓解了小农户与期货市场之间的资金衔接问题,但是在整个流程中介入的机构越来越多,流程的环节越来越多,叠加的成本必然会越来越高。在价格保险试点中,保险企业通常采用直接向期货公司买入看跌期权的方法,把价格涨跌风险全部传递给期货公司,除去支付给期货公司场外期权市场的全部期权费用之外,基本稳赚不赔,而真正承担风险的则是最终端的期货公司。所以,虽然最终定价权在期货企业,但期货企业在出售期货产品时,要将自身承受的全部风险都考虑在内做出价格,将最后的成本通过期权费传导给个体农户。所以,传统保险与期货企业联合的“保险+期货”经营模式应是小规模农户和农业保险领域在经济欠发达条件下的短期战略,而不应该作为长期战略机制安排。
3 结语
“保险+期货”保障模式通过保险和期货方的风险转移、分散、对冲,通过创新的手段和方法为农业生产经营者化解市场风险,为扶持农业现代化发展、实施脱贫攻坚提供了实实在在的助力,但是在试点过程中也显示出一些存在的问题,需要在市场化推广之前进行调整和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