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食品安全责任保险发展探索
2022-11-16李涛
李 涛
(苏州经贸职业技术学院,江苏苏州 215009)
一直以来,人们的身体健康与食品安全息息相关,人们必须深刻认识到当今食品安全问题的严重性。由于现在食品生产的要求不够严格或标准执行不到位,以及经济实力的受限,许多食品生产和销售经营者无法在发生食品安全事故时承担所造成的损失,导致大量因为食品安全问题使其生命健康受到损害的消费者得不到应有的赔偿。政府下发的指导文件也把责任保险归到食品安全风险管理的范围内。建立合适的食品责任保险与我国国情和法律体系密切相关。推广食品责任保险,可以有效降低食品生产企业经营的风险,而且可以更好地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并降低国家履行社会管理职能的成本、减轻财政负担。
1 我国食品安全责任保险的发展现状
食品安全责任保险是以食品安全民事赔偿责任为核心的商业财产保险险种[1]。该险种以食品生产企业或销售商、服务商等为被保险人,在被保险人生产或销售的食品因品质缺陷等原因致使消费者遭受财产损失或人身伤亡时,保险公司替被保险人承担民事侵权责任,代其给予第三方(受害方)经济 赔偿。
1.1 食品安全责任保险的需求情况
1.1.1 相关法律法规相继出台,发展环境良好
食品安全事故一直是国家政府与社会公众关注的焦点。在国家和政府持续加强对食品安全的监管和保护下,通过相关立法逐步推进食品安全责任保险。2012年国务院出台的《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决定》(国发〔2012〕20号)提出“积极开展食品安全责任强制保险制度试点”[2]。2013年,《食品安全法案》获得通过,并首次推出了食品安全责任保险;2014年推出了新的保险计划,国务院发布《关于加快发展现代保险服务业的若干意见》,提出探索试行发展食品安全强制责任保险[3];2015年,新《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和国家鼓励食品市场经营者承担食品安全责任的规定公布,也是我国在这一领域的重大突破。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的制定和多个食品安全责任保险试点地区的推动下,2015年后开始发展网上食品安全责任保险认购平台。到2020年为止,我国的食品安全责任保险投保率有了较大提升,但总体发展仍处于投保率较低、地区发展不平衡的阶段。在我国几乎所有省份都开展了食品安全责任保险的试点工作,政府通过宣传政策,鼓励保险公司开展食品安全责任保险试点 工作[4]。
1.1.2 政府采取强制方式,选取试点进行推广
我国食品安全事故多发,损害消费者权益,维权难度大。政府尝试采取强制手段推动企业购买保险,但这会增加部分中小企业的经营成本,影响市场活力,若这种做法力度不够,政策难以落实。因此,政府近年采取准强制和增量方式推动食品安全责任保险[5]。
1.2 保险主体供给情况
我国经营食品安全责任保险的保险公司持续增加,截至2021年年末,中国银保监会官网上登记在我国开展财产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共有87家,其中31家企业经营食品安全责任保险,已有43个产品注册,包括“产品食品安全责任保险”和“食品安全公共责任险”。在区域层面上来讲,上海是我国第一个引入食品安全责任保险的城市,也是中国第一个启动食品安全责任保险试点的城市;从2019年起,除西藏外,我国所有省级辖区都开始引入食品安全责任保险。此外,互联网外卖食品安全责任保险发展有较大进展。随着网络外卖用餐模式的兴起,饿了么、美团外卖、口碑、麦乐送、到家美食会、大众点评及肯德基宅急送等平台快速发展。由此引发的食品安全责任问题以一种全新的方式呈现,各家外卖平台也日益重视食品安全责任险的参保。2017年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公司(上海分公司)与“饿了么”外卖平台共同上线了“饿了么”平台版食品安全责任保险项目,该项目的保险责任除了承保传统的食源性疾病、食物中毒等所致损失等责任以外,还扩展到了因食品品质不佳、变质、含杂异物等引发的间接损失补偿,保障范围进一步扩大,体现了该险种产品设计的进一步优化。目前,该项目已经覆盖到2 000多个城市、130多万商户,近3亿用户,影响广泛。另一家外卖巨头美团则与众安在线保险合作实施食品安全责任保险,一旦发生食品安全责任事故,保险公司将在线全流程处理赔付事宜,方便快捷,显著提升了理赔效率。外卖平台食品安全责任保险的快速发展,成为近年来食品安全责任保险的重要亮点。
2017年以来,我国食品安全责任保险保费增长率相对稳定,为17%左右。2020年,食品安全责任保险保费达到253.3亿元人民币,是过去十年中保费收入最高的一年。随着食品安全责任保险市场的成熟以及制度、政策和管理办法的出台,保险费将继续呈现逐年增加态势。从这10年来的食品安全责任保险保费收入情况来看,它的增长趋势还是比较明显的,2020年保费收入相较于2011年增长超过了4倍。
2 食品安全责任保险发展遇到的主要问题
食品安全责任保险相较于其他险种起步晚,运营环境尚未成熟,相关法律法规尚未完善,相应监管体系尚且不足,致使食品安全责任保险在发展过程中面临不少问题。
2.1 食品安全责任保险需求不足
(1)由于我国政府监管机构和保险公司之间存在信息不对称,保险公司的保险方案存在信息披露不及时的问题,给食品安全责任保险具体条款的合理制定带来困难。再加上政府监管部门和保险公司之间也没有构建关于食品安全的信用平台,从而导致其监管体系尚未成熟,监管的效率不高,这些都在很大程度上阻碍了食品安全责任保险市场的发展。
(2)我国关于食品安全责任保险的政策扶持力度依然不够,虽然国家在宏观方面上大力鼓励食品生产经营者投保食品安全责任保险,且在全国地区都有相关试点,但是并没有出台强制性购买的政策,意味着食品企业可以根据自己的意愿选择性投保,在没有政策激励的情况下,企业一般不会主动购买食品安全责任保险。
(3)发展食品安全责任保险的成本对于保险公司来讲耗资巨大。为此,保险公司不得不提高保费收入来对冲成本。这也就导致许多中小型食品企业为了节约成本、提高收益而放弃投保。
(4)我国关于食品安全责任保险的宣传也不到位,缺乏创新,在我国仍然有许多食品生产企业不了解此项保险,也没有及时获取新消息的渠道,导致食品安全责任保险需求不足。
(5)许多企业的食品从业者们缺乏相应的风险管理技能和关于保险、法律的知识,所以他们往往不了解保险的重要性。大多数公司认为,购买这种保险会增加他们的运营成本,并且因为调查食品安全事故和确定责任有困难,大多企业不会受到事故的处罚。在发生事故时,由于难以追回赔偿和确定责任,他们往往不受制裁,这又为他们增加了侥幸心理。这些因素往往导致食品安全责任保险的重要性被忽视,相当比例的食品提供商认为投保该保险是不必要的,这导致了对这种保险的需求进一步下降。例如,在保险业发达的北京,据统计,餐饮企业对食品安全责任保险的投保率低于10%。总的来说,我国的食品安全责任保险发展缓慢,因为投保该险种的企业比例较低,而且多集中于食品出口企业。因此,国内需求疲软,销售困难。
2.2 保险公司供给不足
我国食品安全责任保险的总体试点时间不长,虽然陆续有保险公司开展此项业务,但各个省的总体供给量依旧不高,且数量并不平衡。由于缺乏相关专业的技术人才与经验,使得短期内开设此项业务的保险公司比例不高。加上我国食品安全问题较严重,食品安全责任保险的产品设计面临较大挑战,许多财产保险公司由于各种原因的约束无法针对性地推出多元化的食品安全责任保险。因此,不同的保险公司开展的食品安全责任保险产品常常十分相似,存在同质化问题。保险品种的单一性又遏制了食品安全责任保险的进一步发展。由于食品安全责任保险在我国属于一种较新险种,保险公司为此需要投入大量的技术支持以及专业人才,这无疑需要大量资金的支持,食品安全责任保险的经营成本巨大。现阶段,我国食品安全责任保险主要用于进出口生产商,使用率的低迷导致其保费收入不足财险收入的4%。这也就导致了我国保险公司更倾向于其他财险而放弃食品安全责任保险的开发,食品安全责任保险的供给也因此进展缓慢。
2.3 消费者维权意识薄弱
我国食品生产销售行业主体良莠不齐,许多消费者在消费过程中或多或少遇到过食品安全问题,且原因各不相同。相当比例的消费者在遇到食品安全问题后都没有选择追究责任,部分在投诉后选择息事宁人,部分自己承受损失。消费者们缺乏被保护的畅通渠道,缺乏维权意识和相关法律知识等问题,都会让食品提供商在承担食品安全责任方面更加消极,增加了食品安全责任保险无用的主观意识,因此缺乏购买保险的动力,导致食品安全责任保险发展愈发缓慢。
3 发展食品安全责任保险的对策建议
3.1 保险公司加强与政府的合作
我国可以采取强制性购买与自愿性购买相结合的总体发展模式,可以由政府监管部门与保险公司共同推动。在这种模式下,政府监管机构将为高风险企业提供保护,并要求它们购买基本的食品安全责任保险,再由政府决策,给企业发放补贴福利。而保险公司可以在食品供应链中为食品生产经营者设置保险完备的食品安全风险管理方案和保险计划书,每个保险都包含基本险和若干附加险,并进行产品的灵活组合。这样不仅能激发那些被要求强制参保的企业的额外需求,也让一些自愿参保的企业能有更加多元化的选择。
3.2 加强对食品安全责任保险的宣传
我国政府相关部门对食品安全责任保险的发展提供一定的技术支持,鼓励支持培养相关的技术性人才,降低保险公司因开发食品安全责任保险而产生的成本。这不仅可以降低食品经销商的成本,还能提高保险公司的保费收入,从而增强食品安全责任保险的宣传力与供给率。食品安全责任保险的发展少不了政府与保险公司共同宣传与相互支持协作。在政府与保险公司的双重作用下,食品安全责任保险可以较大增加供应量,提高保险公司的积极性。此外,保险公司可以借助网络平台来实现公众和商户对食品安全责任保险的认知和投保,如可以与外卖平台深入合作,通过战略合作的方式开展长期系列的主题活动,宣传饮食健康安全知识,促使公众了解保险公司品牌,实现食品、配送服务与保险产品搭配营销、捆绑发展。
3.3 增强消费者维权意识
让消费者增强法律维权意识,了解相关保险知识,积极维护切身权益是发展食品安全责任保险的另一个重要环节。我国相关食品安全的法律正在日益完善,就是希望消费者在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能够有法可依,能够用法律保护自己。食品企业继续忽视问题且不对自身的食品安全问题加以整改,也是因为我国的食品安全问题后续追责性不强,维权程序复杂,导致受害者无意维权,企业商家产生侥幸心理,从而导致恶性循环。对此,消费者遇到食品安全问题时应当坚定利用法律保护自身合法权益的决心,通过消费者协会投诉,或者网上报案等方式解决问题,必须要求食品企业赔偿,从而促进餐饮企业的投保积极性。提高公众对食品安全相关法律和保险的认知度,可增加有效需求,让供需相互促进,助推食品安全责任险进入螺旋式上升轨道。
3.4 保险公司加大创新产品供给
开发一个完善的食品安全责任保险产品,首先需要保险人进行充分的市场调查,详细全面地了解食品生产者的需求,不同地区的食品生产者之间的差异,以及每个地区个别生产企业的风险特征和保险状况。我国地域辽阔,经济发展极不平衡,东南西北各区域饮食习惯差异巨大,食品种类繁杂,食品制作工艺、流程等各具特色,导致了食品安全风险的多样性和复杂性,食品安全责任保险的保险需求也呈现多元化的趋势。再加上各地经济发展不均衡、公众文化教育程度不同导致投保意识和保费负担能力也有差异。基于以上原因,保险公司应该加大产品设计的创新力度。要对市场进行细分,在此基础上对不同的食品提供商进行分门别类,兼顾标准统一与差异化、自主化的优化组合。此外,保险公司应该积极引进食品制作和安全领域的专业人士作为产品开发的团队成员,以便更加科学合理地制定保险责任和除外责任,在提供承保和理赔服务时也能进一步完善流程与环节。作为带有一定强制性和公益性质的保险类型,保险公司应该秉承以不亏损为底线,适度盈利率为目标开发保险产品、提供相关服务,在费率厘定方面,除了满足避免“逆向选择”的要求外,应该尽量做到价格亲民、“薄利多销”。同时,要积极参与食品生产和销售安全方面的风险管理,尤其对于一些大型的食品提供商,在有条件的情况下要做到全程参与食品的生产环节和销售流通领域,主动承担起保险的防灾防损职能。根据食品安全风险的变化及时调整保险条款与合同内容,借鉴机车车辆险的“无赔款优待”原则,采用弹性费率制,对保险期内赔付率低于平均水平的被保险人提供续保优惠费率,而对于赔付率明显超出标准值的食品提供商采取额外加费承保的惩戒性措施,使食品安全责任保险业务的发展具有可持续性。
4 结语
我国经济发展和公众餐饮模式的明显变化让食品安全问题更加突出。伴随着民众维权意识的增长,因食品安全产生的法律纠纷也同向增加。政府、食品行业以及公众对食品安全的法律责任的认识也在不断深化。国家政府基于社会管理职能的角度进行了顶层的设计,出台了一系列的法律法规和具体政策,覆盖了食品安全问题事前、事中、事后管理的全过程。我国保险业积极响应国家政策,协助政府实施社会管理职能,在借鉴了西方发达国家先进的经验基础上,与各级部门、食品生产销售等相关企业深度合作,加强食品安全领域的防灾防损,根据实际需要陆续开发新的食品安全责任保险产品,已经取得了一定的成效。食品安全问题将在各方的努力下,逐步得到改善,食品行业也将走上更加有序高效的发展 之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