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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安全生产法》中的消防监督执法工作

2022-11-16

法制博览 2022年29期
关键词:安全生产法职责监督管理

张 滢

江苏省消防救援总队,江苏 南京 210003

安全生产事关人民福祉,事关经济社会发展大局。新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以下简称新《安全生产法》),着眼解决影响构建新发展格局、实现高质量发展的安全生产突出问题,为创造良好稳定的安全生产环境必将起到强有力的推动和促进作用。新《安全生产法》已于2021年9月1日起施行,消防救援机构作为对消防领域的安全生产工作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如何依法、准确、有效地在消防监督执法工作中贯彻运用好新《安全生产法》,就显得尤为重要。

一、准确把握新要求,切实履行好消防监督法定职责

针对安全生产领域“屡禁不止、屡罚不改”等问题,新修改的《安全生产法》加大对违法行为恶劣的生产经营单位关闭力度,依法吊销有关证照,对主要负责人实施职业禁入。新修改的《安全生产法》还规定,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加强对生产经营单位行政处罚信息的及时归集、共享、应用和公开,对生产经营单位作出处罚决定后7个工作日内在监督管理部门公示系统予以公开曝光,强化对违法失信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从业人员的社会监督,提高全社会安全生产诚信水平。新《安全生产法》是贯彻落实近年来党中央对安全生产工作的具体要求,是首次将安全生产理念与法律规定相融合的创新突破,可为后续的安全生产提供执行标准及依据。在新《安全生产法》中,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对安全生产工作的指示精神以及党中央重大决策部署等,并从行业安全、业务安全、生产安全的角度进行综合管理,落实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明确监督管理职责及责任主体,提高新《安全生产法》的主体地位以及执法水平。

一方面,消防救援机构应当严格执行新《安全生产法》,在行业监管、单位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职能、应急救援工作等方面切实履行新《安全生产法》的法定职责,切实抓好生产经营单位的消防安全监督管理工作,深化消防安全隐患综合治理,通过消防安全领域的点,实现安全生产整个面、基本盘上的安全。另一方面,消防救援机构在运用新《安全生产法》中,要正确处理好与《消防法》等消防法律法规的关系。应当根据“特别法优于一般法”的原则,消防安全问题首先适用《消防法》调整,《消防法》对消防安全问题无法作出调整或未作规定的,可以适用新《安全生产法》;属于生产经营活动范畴的消防安全问题,适用新《安全生产法》。新《安全生产法》在实际落实的过程中,从行业监督、消防安全管理的角度,对新《安全生产法》与行业的实际发展关系进行优化,提高新《安全生产法》在消防工作中的应用效果。

因此,在贯彻新《安全生产法》中切实依法履行消防领域安全生产工作监管职责,既是政治要求,也是法律职责。消防救援机构应当大力弘扬勇于担当、敢于负责的精神,大兴善于研究问题、解决问题的风气,在事关人民生命安全的重大问题上主动靠前一步,按照法定职责任务,理直气壮抓防范、抓监管、抓落实,切实发挥好消防安全牵头抓总和为民兜底的作用,从源头上、根本上推动问题解决,努力把隐患问题消灭在事故发生之前,履行好防范化解重大安全风险的重要职责使命。履行职责则需要从消防安全管控以及行业监管的角度,提高消防安全水平。

二、深入学习新内容,推动落实社会面消防工作责任

新《安全生产法》深刻汲取近年来的安全生产事故教训,以问题为导向,将“三个必须”原则上升到立法层面,明确了政府部门、生产经营单位等各方面的安全生产责任,并对安全生产监管以及管理体系进行优化,提高安全生产监管水平。新《安全生产法》的落实,要从法律层面,学习新《安全生产法》的内容,并在社会层面落实消防安全责任,以岗位追责以及社会宣传为手段,提高新《安全生产法》的普及率以及应用价值。

第一,健全部门安全消防责任体系。明确相关应急管理部门的监管职责以及安全监管内容,理顺消防安全监管体制机制;明确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多元化的执法主体地位,加强消防安全监管能力建设;明确安全生产的岗位责任,分层建立各级管理制度;明确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机制,坚持把安全风险管控挺在消防安全隐患前面,把消防安全隐患排查治理挺在事故前面,实现生产经营单位安全风险自辨自控、消防安全隐患自查自治。

第二,细化补充社会单位消防工作责任。新《安全生产法》突出明责、知责、尽责,进一步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体系。切实压实单位主体责任,明确单位主要负责人是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其他负责人对职责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负责。要求“动火、临时用电作业时应当安排专门人员进行现场安全管理”,要求“餐饮行业使用燃气的生产经营单位安装可燃气体报警装置并保障其正常使用”,明确单位消防安全负责人、管理人应当履行的消防安全工作职责,及其应当具备相应的消防安全知识和管理能力,明确单位落实消防安全经费的责任、消防安全管理人发现重大消防安全隐患的报告义务和单位工会、员工依法监督单位消防安全工作的职责,并针对新业态、新模式产生的新风险,对新兴行业、领域提出了针对性的管控措施和监管手段。实行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充分调动全体员工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切实从整体上提高安全生产水平。

第三,明确生产经营单位消防安全要求。生产经营单位作为新《安全生产法》的基本组成单元,在履行新《安全生产法》“三个必须”的要求上,对于推动贯彻落实消防安全要求同等重要。应当继续发挥消防工作任务清单“指挥棒”作用,加强约谈提醒、督查检查、考核通报和问责问效,持续推动各级政府和部门落实消防工作责任。此外,通过逐级制定消委会工作规则,建立重大问题会商督办、成员单位履职报告等工作机制,编发指导手册、发送建议函、明确专人挂钩指导等方式,推动行业部门落实消防安全监管职责,推动“抓行业、行业抓”落地落实。

三、用足用好新手段,拓宽拓深消防监督执法职能

新《安全生产法》紧紧抓住发展中的主要矛盾,对消防救援机构行使的监督检查权、行政强制权、行政处罚权作了有力补充,使消防救援机构进入单位进行监督检查有法可依,明确了消防救援机构在符合条件下可以采取通知有关单位停止供电等措施,强制单位履行停产停业、停止施工、停止使用的行政处罚决定,同时对拒绝、阻碍消防安全检查的行为设置了相应罚则。消防安全监督执法则需要在新《安全生产法》的视角下,对消防安全工作的落实进行优化,通过消防安全管理与执法监督,对消防监督过程进行完善,提高消防安全监督执法水平。

第一,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保障一章中的部分条款,消防监督执法均可以适用。如,新《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六条新增加了不得关闭、破坏设施设备以及餐饮等行业的生产经营单位使用燃气的应安装可燃气体报警装置两款内容。在总结实践经验和事故教训基础上,综合考虑安全生产现实需要和企业成本负担,新《安全生产法》作出上述规定,消防监督检查人员可据此检查此类场所驱动排风、切断、喷淋系统,防止发生爆炸、火灾、中毒事故,从而保障消防安全。

第二,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一章中的部分条款,消防监督执法均可以适用。如,新《安全生产法》第七十条规定安全生产监管工作要强制停止重大事故隐患,消防监督人员则要根据消防行政要求,提高执行力。实践中,一些生产经营单位拒绝执行消防行政决定,不仅严重影响消防执法工作的正常进行,也给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埋下了隐患。针对这种情况,依据新《安全生产法》,生产经营单位应当配合消防监督检查人员依法履行监督检查职责,不得拒绝、阻挠。

第三,在法律责任一章中,消防救援机构可以适用或者部分适用的共有11条之多。所以,在分析新《安全生产法》的适用性中,则需要结合生产经营单位的消防安全工作内容,对消防安全监督以及消防安全违法行为等进行约束,从而提高新《安全生产法》的应用价值。如:

(一)新《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规定了生产经营单位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与修正前相比,新《安全生产法》加大了本条的处罚力度,压缩了罚款的自由裁量空间、明确了处罚数额,进一步遏制了生产经营单位和相关责任人员的违法行为,统一了各地的执法尺度,保障了营商环境的公平公正。在日常消防监督执法过程中,消防监督检查人员要定期对生产经营中虚假消防记录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未如实上报等进行监督与审查,可以适用本条第四、五、七项对单位、主管人、直接责任人等实施行政处罚[1]。

(二)新《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二条规定了未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的法律责任。生产经营单位应当采取技术、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对事故隐患未采取有效解决措施进行隐患消除的要追究其法律相关责任。在本条规定中,对违法行为以及违法行为中间接责任、直接责任人进行监督与审查。对单位违反此条规定的,消防救援机构应当执行《消防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的规定;在生产经营单位拒不执行的情况下,消防救援机构可以适用新《安全生产法》,对该单位及相关责任人员实施行政处罚。

(三)新《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三条规定了生产经营单位违法发包、出租等行为的法律责任。根据消防相关法律法规,对生产经营项目、承包合同等进行监督与审核,并从统一协调、管理的角度,积极开展消防安全检查,降低消防隐患所产生的负面影响。在实现这一目标的过程中,从消防安全生产管理、承包责任等进行监督与管理,如果存在消防安全问题,则及时进行整改。对有上述违法行为的,消防救援机构可以适用新《安全生产法》实施行政处罚[2]。

(四)新《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八条规定了生产经营单位拒绝、阻碍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监督检查的法律责任。消防救援机构可结合法律要求,加强安全生产监督与管理,并从法律制裁的角度,提高安全生产监督与管理的综合水平。对有上述违法行为的,消防救援机构可以适用新《安全生产法》实施行政处罚。

四、多措并举新策略,着力提升消防监督执法质效

新《安全生产法》提出了一系列的新思想、新理念、新策略,真正让安全发展的红线变成带电的高压线,为统筹发展和安全两件大事提供了坚强的法律保障。在消防监督执法工作中,笔者提出以下几个方面的工作思路加以贯彻落实:

第一,加快推动地方消防立法进程。新《安全生产法》作为应急管理系统的基本法,已经绘就了今后一段时期的安全生产的发展蓝图和方向。消防救援机构应当在地方性消防法规规章中,融入新《安全生产法》立法精髓,充分吸收新规定、新做法,坚持党的领导、从严压实压紧单位主体责任、加大对违法违规行为的处罚力度、强化凝聚监管合力、狠抓诚信建设、用事故教训推动工作,切实将新《安全生产法》规定的要求细化落到实处。

第二,建立健全联动消防执法工作机制。新《安全生产法》明确,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相互配合、齐抓共管、信息共享、资源共用。在消防安全领域,消防救援机构应当着力整合资源,建立联合执法、信息共享、联网查询、案件通报、共同预防和监管的工作机制,厘清和明晰各级、各部门职责范围边界,织密消防安全生产网,发挥乡镇街道、社区作用,统筹建立消防安全网格化管理体系,形成各级政府、主管部门、行业管理部门、基层组织齐抓共管的良好局面,全力推动消防安全责任和措施落实在基层一线。

第三,切实落实依法行政要求。新《安全生产法》是安全生产工作贯彻全面依法治国战略的具体举措。消防救援机构应当进一步强化法治思维,坚持“法定职责必须为、法无授权不可无”,始终坚守执法公正的价值取向,从根本上转变已经不能适应依法治国、依法行政要求的传统观念、工作习惯、工作方法,把依法行政真正落实到各个环节。对于新《安全生产法》明确“对新兴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不明确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按照业务相近的原则确定监督管理部门”的规定,消防救援机构应当本着科学合理、职能法定、权责一致、有效履职的原则,在党委政府的统一领导下组织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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