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乡村治安治理数字化问题与对策研究

2022-11-16孙世凯李砚忠

农业与技术 2022年19期
关键词:治安主体数字化

孙世凯 李砚忠

(河北农业大学人文社会科学学院,河北 保定 071001)

引言

乡村治,百姓安,国家稳。我国乡村地域辽阔且农村人口所占比重较大,据2020末全国人口普查统计,乡村人口约有5亿人口,占到全国总人数的36%[1],乡域社会是一个深刻且复杂的系统,诸多风险与乡村治理共生相伴。2021年1月2日,中央发布一号文件着力指出,加强农村基层治理要“深入推进平安乡村建设,加强农村社会治安工作”。习近平总书记多次强调,要“推进平安乡镇、平安村庄建设,开展突出治安问题专项整治”。“十四五”规划强调,要“建设智慧城市和数字乡村”,标志着党的工作重心和战略发展目标明确和坚定,为乡村治安治理数字化提供了有效载体,提高乡村治安治理数字化的能力顺势而为。

学术界乡村治安治理问题从多角度、多维度进行了相应的研究。龙建明认为,农村治安混乱现象存在具有多重原因,包括其有多重“保护背景”[2]。吴卫军通过调研与案例比对分析均认为,当前农村出现较大规模的群体性事件的原因为征地拆迁不合理、环境污染侵权、集资等问题[3]。周静茹认为,基层社会治安防控体系的构建应依托数字化、大数据等技术,推动综合云系统的应用。逐步实现数字防控,通过对收集到的信息进行整合并及时处理,使实时防控成为现实[4]。国内外学者在研究中更多关注乡村社会治安管理的现状、社会防控体系与城市治安治理,缺乏对农村治安问题的深入思考,尤其是数字化技术在农村治安治理中应用的研究几乎没有,有必要进一步完善乡村治安治理数字化。

1 当前乡村治安治理数字化的困境

1.1 主体层面:主体之间缺乏协作

乡村治安治理中各治理主体之间的联接呈现孤立“各自为战”的状态,个人主义和部门利己现象较为突出。各主体互联机制不完善,与其他主体之间信息交流较少,只负责上级分配到自身的任务,数据的开放和共享难以达成。从横向来看,地区间的发展状况不同导致治安模式与警种的不同,各地社会治安力量和农村治安保障队伍也不尽相同,地区与部门间并没有领导与被领导的关系,客观增大了信息交流障碍,使得乡村治安治理数字化在主体层面就受到阻滞。从纵向来看,条块分割的行政模式导致上下级的交流存在滞缓性,信息资源在交流时层层受限,严重影响在突发情况下的处置结果。社会组织力量与乡村治安保障队伍认为乡村治安治理建设工作为公安系统自身的工作,在配合程度上较低,并不愿付出过多的成本和时间,对于信息资源共享缺乏积极性。农村的治安治理中可将主体分为2类,由政府主导的治安治理力量,如基层派出所、基层法院等,但是这些治安治理力量不能完全把其所负责的村落将责任与需求统一起来;基层治安组织,由基层政府权力赋予其相关权力的治安主体,如基层的纠纷调解会、治安志愿者巡逻队、治安保卫队等,但是农村的福利保障体制相对落后,这些自发型治安主体的成员待遇较低,缺乏系统的考核评估体制,加上成员的自身素质较低、熟人观念、责任心不强的因素,导致这些基层自治的治安组织处于基本瘫痪的状态。传统的治理主体与当前农村治安治理需求不能相匹配,因此如何将这两类主体所发挥的功能耦合起来,是未来农村治安治理取得成果的关键议题。

1.2 理念层面:数字化思维和理念匮乏

部门领导干部、基层防控人员缺乏应用数字化和新兴技术思维解决实战问题、研究方法决策的创新意识,仍以传统的治安治理理念为主,致使缺乏示范引领作用。以往的治理经验,模式都将深刻的影响当前的决策行为[5]。当前在基层治安治理工作中,主动开展应用数字化工作也是在上级部门要求或者布置任务的情况下,主动应用数字化技术的频率较低,习惯运用重“线索”、轻“研判”的传统工作习惯和工作经验,即使上级部门要求进行相关技术培训时,也仅仅是对理论的讲解,对于整体如何利用的培训次数较少,并没有充分发挥使用主体的主观能动性。由于数字化思维理念的匮乏,在日常工作中对于信息数据的整体管理缺乏统一的规划与标准,对于信息数据的采集存在懈怠现象,致使不能进行完整信息数据研判,反馈结果不准确。

1.3 资源层面:配套设施技术水平落后

乡村治安治理数字化工作建设离不开互联网、大数据的支持,而且当前互联网时代更新迭代速度快,广阔乡村地区经济社会发展缓慢,光纤网、5G的配套基础设施并未实现全面覆盖,完成不了物联网、大数据对于信息数据分析的需求,无法支撑高效的治理数字化;在硬件方面,缺乏全方位的视频监控系统,并未实现乡村防控全覆盖,仅有的摄像头也因为常年失修导致可利用价值并不高;如在一些比较落后的农村,危险因素潜存的治安防控场所仍没有安装高清摄像头和联网视频监控系统,与农村严峻的治安现状不成正比,对于一些情报信息不能够及时收集起来并加以分析,当前先进的大数据处理技术应用不充分,导致不能及时定位和反馈。在软件方面,没有完整的后台指挥系统、信息资源库匮乏等,并未准确针对当前农村治安问题逐渐严峻的环境做出更新。

1.4 方式层面:治理方式法制化、规范化不足

受目前体制转型的影响,农民的价值观和价值取向也发生着变化,传统的治理方式面临着严峻挑战。警民之间的关系不够和谐,农村在地域上处于一种地广人稀的状态,乡镇派出所是解决以其为中心的治安治理的核心,可能一个派出所民警分管的农村能达到数十里,交通条件相对落后,使得民警对于下辖的村庄了解不够充分,因此警民之间的关系日渐疏远。农村社区治安设计的不合理,表现为自身规则与外在治安力量强制介入的矛盾。在日常办公过程中,一些警察的办公服务态度较差,办事方法不够灵活,更有极少数民警出现吃拿卡要现象,一些非警务活动的执行,如房屋的拆迁、对于农村未登记狗的抓捕等一些行为使得村民对于警察的印象处于较低的水平,致使警民关系比较严峻,民警处于一种孤立的状态,警民合作的治安治理方式难以实施。农村受到交通条件、农民接收能力等限制条件的影响导致农民的法制观念比较差,缺乏自治意识和防范观念,部门村民不懂得用法律来解决矛盾和维护自身的权益,而选择用武力和联系黑势力解决纠纷,法治体系的警示作用和约束作用未能从农村治安治理中体现出来。

2 提升新阶段乡村治安治理数字化的优化路径

2.1 横向综合治理的整体协力

加强横向综合治理的整体协力程度。没有乡村社会力量广泛参与的治安防控不能称之为社会治安治理[6],加强政府、公安机关、社会力量以及村民各主体之间的工作协调配合,促进治安信息、资源的在主体间的通畅流通,实现高度共享,形成全面的、一体化的乡村治安治理数字化协作模式,打破“条块分割”的行政弊端。开展专门的综合治理领导决策会议,对于协作业务范围、形式进行讨论,最后以规范性文件将综合治理的主要内容发放到各主体,完善协调配合机制。但是需注意的是,政府主导的治安力量对于农村基层治安组织应起到一个引导者、平等合作者的角色,又不可将其所负责的功能全部包揽,做到有放有收的状态,农村的基层组织也必须做好日常的治安活动,配合政府主导治安力量专门任务的开展。唯有如此,多方力量才会汇聚起来以实现社区治安的整体最优效果。最终将多元主体的治安功能耦合起来,形成一个农村治安治理的有机整体。

2.2 数字思维理念的整体融汇

佩里·希克斯认为,理念、理论的不足是导致公共行政没落的主要原因之一[7]。将治理数字化理念融汇至乡村治安治理中,推动传统治安治理工作方法“硬管理”向现代化“软治理”转变。要从领导层面入手。作为领导层面应起到模范带头作用,积极学习数字化理论和技术,对于数字化有一个准确的整体认知,将数字化思维理念融汇至决策当中。增加对于基层防控人员的数字化技术应用培训,使得工作人员认知数字化在工作过程中的便利程度,提高其数字化思维理念,改变传统的工作习惯。

2.3 现代化基础设施建设的整体应用

乡村治安治理数字化须根据当地的实际需要建立相匹配的经费和物质保障机制,并随着城乡一体化进程下乡村经济总量增长的环境下逐年增加经费支持,专款专用、完善使用规划,保障日常治安治理工作的进行。由政府单方投入及社会多元投入的方式,加强农村信息网络水平建设,提供完备的办公设施、完善硬件设施建设是实现乡村治安治理数字化的基础条件,安装“一键式报警系统”、对公共场所安装监控设备、建设区域警务室,确保对于辖区内信息收集和流通便捷,且需对后勤警务工作人员进行专门技能培训,政府统领全局,有限财力对于治理资源的提供相当于“好钢用在刀刃上”。具体来说,推动乡村视频监控建设扩面,完善辖区内“慧眼工程”,完成“云喇叭”和智能摄像头的铺设,通过数据专线接入后方管理平台,有效实现对治安风险要素进行智能感知和研判,并提出相应预警解决措施。健全后勤维护章程。由于乡村治安治理数字化工作优化升级基础设施资金投入较大,后期维护项目较多,因此必须配备一套完善的后期维护机制,对于基础设施的定期维护、质量检测、考核验收制定科学标准,确保工作取得实效。

2.4 治理方式规范法制化的整体贯通

整体性治理理论是一种全方位运动,贯穿始终的治理模式,在农村治安治理中,治理综治方式的规范化对于治理整体处于事前预警的重要部分。规范日常工作人员的工作方式,依法办事、措施适度,杜绝违规违纪现象出现,形成“谁办理,谁负责”工作制度。对治安治理工作人员进行业务培训和绩效考核,经过村民投票及满足相应标准人员进行表彰,缓和警民之间的关系。根据乡镇各村庄的地域、治安特点等综合评估后,科学划分区域,分配民辅警专人负责此区域的治安治理,基本做到“一村一辅警”,可将县级以上民警下沉乡镇派出所,满足期限可作为晋升的标准。对于农村治安信息的收集进行客观的评价与判断,避免盲目出警,保障信息来源的客观性,发挥村规民约在治安治理过程中的作用,“村庄社会关联构成了村庄秩序的基础,村庄秩序状况则成为村庄社会关联的表征”[8],通过开展“平安家庭”、“邻里守望”奖励行动,加强村民对于村规民约的认同度和互相之间的社会关联程度,在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下制定关于村规民约的文本和管理制度,以此使村民认识到治安问题是与自身息息相关。发挥法制体系的权威作用。对基层组织中的工作人员进行法制教育培训,使其做好表率作用,在日常工作中体现法制精神,乡镇政府、公安机关、法院通过通俗易懂的形式送法入村,对农民实行增加积分的方法引导农民参加到法制学习中来,对于法制观念提升较快、取得积分较高的农民进行奖励。使“违法必收严惩”的观念深入农民心中,将法律作为与自身利益息息相关的存在,以法制“定分止争”,学会用法律维护自身利益,而不是用武力解决矛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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