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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地产权强度对农户经营行为影响研究进展综述

2022-11-16许佳贤郑逸芳

农业与技术 2022年19期
关键词:农地产权内涵

许佳贤 郑逸芳

(福建农林大学公共管理学院,福建 福州 350001)

“三农”问题是我国政府和学界长期关注的一大焦点。“三农”问题的核心问题是农民增收。要实现农民增收,关键点在于土地问题,更为确切的说是农地如何合理优化配置。随着我国工业化和城镇化进程的不断推进,农村劳动力逐渐向二三产业转移,再加上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实施后农村土地形成的细碎化分布格局,已经严重阻碍了农业规模经营。此时“谁来种地、怎样种地”已成为我国不得不重视的2个问题。为此,国家提出在稳定土地承包关系长久不变的前提下,推进农村土地“三权分置”制度,将土地经营权从承包经营权中分离出来,通过进一步放活经营权,促进农村资源要素的合理配置,进而达到培育新型经营主体,发展适度规模经营的目标,最终实现农业现代化的终极目标。在此背景下,识别农地产权强度对农户经营行为的影响路径,对进一步深化农地产权制度改革、培育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推进农业适度规模经营等方面都具有一定的理论和现实意义。

1 农地产权强度的内涵、测度方法及其影响因素

1.1 农地产权的内涵

目前学界关于农地产权内涵的定义较为丰富,大多是基于产权的内涵对其加以定义。作为产权经济学的基本范畴,国内外学者从许多不同的角度出发,运用多种方法对其内涵进行深入的探讨,主要形成以下几类观点[1]:认为产权是一种抽象的社会关系,是为了获得某一种财富收益而不得不付出与该收益相匹配的成本的一种自由或者所获得一种许可,其是一种抽象的社会关系,而非是一种有形的物品;把产权视为一种社会工具,其目的在于帮助人们形成一种与其他人进行交易上的合理预期;将产权定义为一种可以界定或划定某些如土地和水等特定财产所具有特权的范围的社会制度;认为产权是指在一个紧密联系的社会中的一种社会规范,并非是法律规则;以Coase为代表的新制度经济学派学者基于正统微观经济学和标准福利经济学理论存在的缺陷的思考和批判而提出的产权定义,是目前学界最为认同的概念。这个学派的学者普遍认同产权为经济当事人拥有的权利[5],是社会强制赋予人们用来选择经济品时使用的一种权利,是对财产进行利用、收益以及转让的权利。产权本质上具有一定的排他性属性,重点关注的是人与人之间的关系,也就是产权主体拥有排斥他人的权利。但是产权并非是一种单一的权利,而是一组经济和社会权利,是因为物的存在和使用而产生的人与人之间的相互被认可的一组行为性关系的集合,其并不包含人与物之间的相互关系。由此,从权利束的构成上看,产权的基本内容应包括行动团体对资源的使用权与转让权,以及收入的享用权[2]。国内学者关于产权的认知基本上都会受到西方主流经济学的影响,但是其基于中国经济改革的实际,作了进一步的研究:在关于产权与财产的区分上,国内学者的观点基本上统一,认为产权是因财产(物)的存在而产生的权利,财产是产权的承载客体,是与主体相分离或相对分离、能够被人民拥有、对人们有用的稀缺对象,是人民建立产权关系的客观基础,而其本身并不体现什么权利关系;其是人们(主体)围绕或通过财产(客体)而形成的经济权利关系[3]。但是对于产权与所有权的关系,国内学者存在一定分歧:认为广义的所有权概念实际上就是产权[3],其将所有权解释为包括所有、支配、收益、使用、经营等多方面权能的范畴,从这一概念出发,企业的承包、租赁、资产出售、股份化都属于所有权范畴;认为产权不完全等同于所有权,认为产权不同于生产资料所有权,而是指不同财产所有权之间对各自权利和义务的进一步划分与界定[4]。因此,产权可以视为包括一切资产权利在内的具有广泛内容的权能体系[5],产权是一束权利集,而非单一的所有权。

综上所述,无论基于何种角度对产权的内涵进行界定,学者普遍认为产权应具备以下几种特征:产权是因为物的存在和使用而产生的一种人与人之间的社会权利关系;产权的内涵很广,其是由所有权、使用权、转让权、收益权等权能组成的一组权利束;排他性、可分解性、可交易性和可转让性都是产权的属性特征;产权在调解收入分配和整合资源配置上发挥着不小的作用。

我国施行的是以农村土地集体所有权为基础的农地产权制度,在这种制度下,农地产权可定义为以土地使用权为核心,将土地所有权、使用权、收益权、处分权、转让权、抵押权等权能构成的一组权利束。然而由于我国实施的是所有权与承包经营权分离的土地产权制度,即集体拥有农村土地所有权,农户享有承包经营权的制度,由此引发了如土地所有权归属主体不清晰,农户缺乏维权的法律支持和维权的自我激励、土地承包经营权缺乏排他性以及政府对农地产权的不当限制,直接侵害当事人的土地权益等问题[6]。

1.2 农地产权强度的测度

目前,国内外关于农地产权强度测度研究相对较少。已有的研究关于产权强度的测度也存在较大差异。周其仁[7]则根据产权权利获得的途径,将农地产权分为3种类型:经过自由的交换契约获得产权(产权市场长期自发交易的产物);通过国家干预的土地市场在形式上获得产权(对土地产权自发交易过程中施加某些限制的产物);通过国家强制的制度安排而完全不通过市场途径所获得的土地(国家组织社会政治运动直接重新分配土地产权的结果)。这3类产权的强度依次弱化。罗必良教授在农地产权强度测度方面做了大量的研究[8,9],从法律赋权、社会认同和行为能力等3个层面出发,分别就排他、交易和处置3个维度对农地产权强度进行测度,并深入分析了农地产权强度与农户农地流转之间的关系。马贤磊等[10]从产权安全性角度出发,从投资激励效应和资源配置效应2个维度对产权强度测算,并分别就产权安全性对农户参与农地流转市场行为和农业绩效的影响机理进行深入探讨。陈国富[11]则从产权保护的视角出发,运用法经济学知识从财产规则、责任规则和不可转让规则3个层面深入讨论了我国农户在农地被整过程中农民利益受损问题,指出农地产权残缺以及土地征(收)用制度的内在缺陷是引发农户贫困化的根本原因所在。冀县卿等[12]基于产权结构的视角,将农地产权分解为完整性和完全性,其中将使用权的排他性、收益权的独享性、转让权的自由性视为产权完整性,将使用权、收益权及转让权内涵界定的充分性和实施度作为产权的安全性。

1.3 影响农地产权强度的因素

Coase[1]认为初始权利的界定以及交易成本的大小是影响产权强度的关键因素。当经济品的产权边界(初始权利界定)无法准确确定时,或者说产权强度容易被削弱时,那么其参与交易的可能性就会降低,此时,任何对产权施加的约束都会导致产权被“稀释”,即会产生租值耗散[1]。交易成本的大小也是影响农地产权的一大重要因素。Alchian[1]认为产权的强度是由实施其可能性与成本来衡量,这些有依赖于政府、非正规的社会行动以及通行的伦理与道德规范。此外,制度设计也会影响到产权的强弱。Alchian等[1]认为政府的过度管制,会导致所有权的残缺,这种残缺将会在一定程度上削弱产权,进而影响到产权主体对其所投入资产的使用的预期,也会影响资产对所有者及他人的价值,以及作为其结果的交易的形式[1]。同时,制度特性(制度的合理性和合法性)会经由交易成本的大小与农地产权强度类型相匹配,进而影响到产权强度的大小[9]。

2 农地产权强度对农户经营行为的影响研究

农户经营行为是指农户利用农地进行农业生产活动的行为,主要关系到生产要素的合理利用和配置。农户经营行为既包括农户在农地投入各种生产要素的行为,也包括农业技术的采纳与使用行为,还包括因农地生产而产生的生产组织方式。但也有少部分学者根据农户生产生活方式的新变化,将农户的非农经营行为纳入到农户经营行为的范畴中[13]。

2.1 农地产权强度对农户土地流转行为的影响

大部分学者的研究表明,农地产权强度会增加农地流转的概率。马贤磊等[10]研究表明,农地产权安全性会形成生产性效应、交易价格效应和交易成本效应,进而影响农户农地流转行为。农户最终是否流转农地以及流转农地的规模取决于农地产权安全性所产生的3种效应的叠加影响。农地产权强度对农地流转的影响会受到外部环境的影响。李虹韦等[14]发现,确权对土地流转的影响受到确权时间的长短和确权制度可信度的调节作用。还有一部分学者研究表明,农地产权强度会抑制土地转出。纪月清等[15]利用江苏省2010—2017年农户面板数据,探讨了承包地确权政策实施前后农户土地转出决策的变化,研究表明,确权预期会显著抑制农户承包地转出行为,但土地确权完成后承包地转出的概率会增加,但这种增加效应并不显著。

2.2 农地产权强度对农村劳动力非农转移的影响

稳定的农村土地产权制度可以有效地保持和推进农村劳动力非农转移。李江一[16]则采用构建准自然实验的方式,利用2期中国家庭金融调查数据(CHFS)实证检验了土地确权对农民非农就业的影响,发现土地确权将有效降低农村闲置劳动力的比例,同时会增加农户非农就业的概率。但农地产权强度对劳动力非农转移的影响会受到外部环境的作用,史常亮等[17]发现,农地确权会显著促进农村劳动力非农转移,但影响的程度在区域和农地流转市场发展水平上有明显差异。也有学者研究发现,农地产权强度并不一定对农村劳动力产生促进作用。唐超等[18]从劳动分工的视角对土地确权与农村劳动力非农转移的关系进行解析,发现土地确权会显著增加农村劳动力就地转移的概率,但同样也会增加农民家庭劳动力的农内转移,且这种影响会受到农产品市场化程度和农业社会化服务程度的调节,由此可知,土地确权会促使农民对家庭劳动力进行重新配置。另有学者研究表明,农地产权强度会抑制农村劳动力非农转移。

2.3 农地产权强度对农户农业规模经营行为的影响

农地产权强度会提高农户采用农业规模经营进行农业生产的概率。李星光等[19]在对陕西和山东两省762户苹果种植户的调查中发现,农地确权在提高农地交易性,提升地权稳定性以及增加农户农业长期投资等方面均发挥了积极作用,并借由这些因素促使农户进一步扩大农业生产规模;农地产权强度会增加农户农地投资行为。孙琳琳等[20]基于CLDS数据,采用PSM-DID方法,剖析了农地确权与农户农地资本投入的关系,研究表明农地确权会通过提升承包地经营权稳定性以增加农户农地资本投入;农地产权强度会提升农户保护耕地行为。郑沃林[21]利用2018年广东省“千村调研”数据,运用计量模型检验了农地产权稳定性与农户农业绿色生产行为的关系,发现土地产权越稳定,农户就会越倾向采用绿色生产行为进行农业生产。但农地产权强度对不同类型耕地的保护行为是有所差异的。周力[23]利用湘赣苏三省722户农户的调查数据,实证探讨了土地确权对农户耕地质量保护行为的影响,发现确权会降低化肥的使用量,且会促使农户在自家承包地上增加有机肥使用量,但转入地上的有机肥使用量并不会发生显著变化。农户对耕地的保护行为也会受到外部环境的影响。郑淋议等[24]基于3期中国农村家庭追踪调查(CRHPS)数据构成的面板数据,探讨了农户使用化肥、农药的行为,发现土地确权会强化农户耕地生态保护行为,这种影响主要是借由提升土地产权稳定性、安全性以及完整性对其行为发挥作用。

3 文献述评

综上所述,目前学术界对农地产权强度与农户经营行为关系的研究颇丰,尤其是近年来针对土地确权与农户经营行为关系的研究,学界已经做了大量的工作。但是依然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深入研究:对农地产权强度内涵及其测度依然存在许多分歧,尤其是在我国农地“三权分置”政策实施后,对农地产权强度的内涵及其测度方法理应进行相应的调整和补充;目前对农户经营行为的内涵界定,大多停留在农户农业生产组织活动的狭义内涵上,而目前农村生产生活方式已经发生极大的改变,农户经营行为的内涵已经发生了外延,农户经营行为不应再停留在农业生产组织活动的层面,应当将于农户经营行为相联系的土地流转行为、非农就业选择行为等纳入其内涵之中加以分析;目前学界关于农地产权对农户经营行为影响的研究大多集中在探讨农村土地确权颁证或确权方式对农户经营行为的影响,少有研究针对农地产权及其内含的各种细分权能对农户经营行为的影响机理进行深入剖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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