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修订《动物防疫法》对动物防疫检疫工作的作用探讨
2022-11-16田春雨段志杰郭春峰
陆 彪,田春雨,段志杰,郭春峰,翟 宇,丁 涛
1.公主岭市龙山满族乡综合服务中心,吉林长春 136111;2.榆树市农业综合行政执法大队,吉林长春130400;3.磐石市农业综合行政执法大队,吉林磐石 132300;4.长春市双阳区动物检疫站,吉林长春130600;5.梅河口市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吉林梅河口 135000;6.珲春市农业机械化技术推广站,吉林珲春 133000
1 实施动物疫病净化、消灭计划
新修订动物防疫法规定了动物防疫原则,即预防为主,与动物疫病净化、消灭相结合,对相关制度予以完善。
新修订《动物防疫法》在预防、控制和扑灭动物疫病的基础上增加了净化、消灭动物疫病的要求。由农业农村部兽医主管部门制定并组织实施动物疫病控制、消灭规划,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设立的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承担着动物疫病的净化、消灭技术指导工作,根据计划要求,实施本地区的动物疾病净化、消灭计划。鼓励动物疫病防疫主体开展动物疫病净化工作。对动物疫病实行分区防控,并对其防控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作为基层管理部门和兽医人员,我们务必要坚决执行农业部的动物疾病净化、消灭计划,积极开展本辖区内的动物疫病净化工作,为重大传染病的净化和消灭贡献自己的一份绵薄之力。
2 加大人畜共患病的防控力度
新修订《动物防疫法》对口蹄疫、高致病性禽流感、狂犬病、布病、草鱼出血病等人畜共患病及近几年来危害严重的非洲猪瘟做了重点划分。规定要求上述对养殖业经济损失较大和社会影响重大的动物疫病,应加强动物疫病强制预防、控制措施。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建立人畜共患传染病防治的协作机制,统筹规划卫生健康管理部门及农业农村、野生动物保护等主管部门在防疫人畜共患传染病方面的职责分工。同时联合海关总署等部门加强对境外动物疫病传入我国的风险监测和疫病检测,健全监测管理机制,防止境外动物传染病的输入。此外,对动物疫情的报告制度做了进一步完善,当发生人畜共患病时,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要与本级卫生健康等部门相互通报,及时公布疫情,进行疾病防控。这表明我国加强人畜共患病预防控制的决心,多部门联合,全力保障公共卫生安全,促进人和动物的健康和谐发展。
3 加强野生动物的检疫
回顾近年来发生的严重危害人类生命安全的重大传染病,2013 年的SARS 病毒与2020 年初的新冠病毒都与野生动物有着千丝万缕的联系。非法食用和贩卖野生动物,不仅破坏了自然界的平衡,更是对人类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构成巨大威胁。因此,加强野生动物保护和检验检疫工作势在必行。新修订《动物防疫法》完善了对野生动物实施检疫的相关规定,规定了由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和野生动物保护部门分工合作制定相应的检疫管理办法,对野生动物疫病进行监测,发现野生动物感染传染病后,应及时向当地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汇报并进行相应的处置。此外,无论是人工饲养、经营的野生动物还是用作科研、展示、药用的非食用性野生动物都必须经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检验检疫合格后才可利用。
4 建立病死动物及其产品无害化处理制度
为了完善病死畜禽的无害化处理制度,解决现下我国无害化处理中遇到的操作不规范、补偿制度不完善、监督执法不严,随意丢弃病死动物等实际问题,本次新修订《动物防疫法》将病死动物及其病害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纳入防疫法范畴,并对各类病死动物及其产品的无害化处理、补偿机制都做了详细规定。防疫法内容覆盖了病死动物及其产品无害化处理的各个方面,填补了制度空缺,为病死动物及其产品的无害化处理提供了法律依据。在日常生产过程中,参与动物养殖、屠宰加工等的企业及个人要按照国家相关规定做好病死动物及其产品的无害化处理工作。
5 完善兽医管理制度
我国实行官方兽医制度,新修订动物防疫法进一步加强了官方兽医的管理,官方兽医是动物检疫的主体,实施动物及其产品检疫工作,其行为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拦。执业兽医作为基层动物诊疗和保健活动的实施者,是基层动物防疫活动的主体,规定要求执业兽医师必须要进行现场诊断,并对诊断结论负责。
为保证兽医队伍的专业性,提高兽医团队的社会诚信度建设,规定特别指出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要制定官方兽医培训计划,定期进行考核,及时补充、优化官方兽医队伍。将优秀的官方兽医人员不断扩充到乡、镇动物卫生监督机构中,为动物及其产品的检疫提供条件。鼓励基层执业兽医师接收继续教育,提高兽医团队的动物疫病防治能力。此外,国家鼓励畜禽养殖等相关企业建立自己的动物疫病防疫团队,支持基层兽医和村级防疫员参与到动物疫病防治工作中,为动物疫病防治进言献策。
6 强化动物检验检疫力度,细化完善检疫内容
6.1 新增动物疫病风险评估制度,提高对动物疾病的监测力度
风险评估是有效预防、控制各种疾病,降低经济损失的重要手段,依据动物疫病的病原学特点,结合流行病学调查情况、免疫情况、生物安全措施、日常疾病检测情况等,构建符合我国动物疫病流行特点的风险评估制度,将其应用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工作中,疾病预防就有了强大的评估数据做支撑,势必将大大提升疫病诊断的准确性,提高可信度。
6.2 加大对动物跨区域调运的检测,避免外来疫病入侵
发生重大动物疫病时,动物疫病风险区内的动物及其产品禁止向低风险区域进行调运;从事动物运输的单位或个人必须向当地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备案,详细记录运输的动物名称、数量、检疫证明编号、行程路线等相关信息;跨区域调运动物的车辆必须按照当地政府部门规定的指定道路通行;跨省市引进的乳用、种用动物到达后,需先按要求进行一定时间的隔离观察,检疫合格后方可混群饲养,对检疫不达要求的动物及其产品,要按照国家相关规定在当地动物卫生监督管理部门的监督下进行处理,费用自行承担;凡违反上述规定之一的,由当地农业农村管理部门责令整改。
6.3 加强进出口动物及产品的检验检疫力度,避免外来疫病入侵
2018 年非洲猪瘟首次入侵我国,对我国养猪业造成巨大损失。为吸取非洲猪瘟入侵我国的惨痛教训,避免国外动物疫病再次传入我国。本次修订《动物防疫法》对境外动物检验检疫工作强调再三,其中多条修订条款都涉及海关检疫部门。要求建立健全检测机制,防止境外动物疫病输入,海关总署和国家农业农村等部门应建立协作机制,并在陆路边境省份、县、区合理设置动物疫病监测站(点)。进出口动物和动物产品必须凭借海关签发的检疫单或报关单。此外,防疫法还对海关部门的官方兽医等人员的任用做了相应部署和安排。
7 解答民众关心的热点问题
7.1 活禽活畜的市场交易
新修订《动物防疫法》第二十六条明确了:活畜禽交易应当接受当地政府部门管理,当地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当地的动物疫病发生情况,决定在特定区域内禁止进行特定种类畜禽的活体交易。这一规定也就意味着日后在大型集贸市场或人员密集区域,将不会再有活鸡活鱼的现杀现卖交易。该举措的实施将动物及其动物产品疾病的传播风险进一步降低,削弱了人畜共患病的传播风险。
7.2 犬猫的日常饲养
对于犬猫日常饲养和安全问题,新修订《动物防疫法》新增了两条具体规定,规定要求:个人或单位饲养的宠物犬必须定期接种狂犬病疫苗,并凭借接种证明向所在地区养犬登记机关进行备案;携带犬只出门时,要按规定佩戴犬牌;此外,对于辖区内的流浪猫狗控制和处置工作,由本辖区街道办事处、村委会具体负责。做好犬猫的防疫管理工作,防止犬猫伤人和疫病传播。
8 小结
纵观整个新修订《动物防疫法》的内容,笔者认为国家始终把人民利益放在第一位,把群众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放在首位,保护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维护公共卫生安全。此外,本次修订的《动物防疫法》不仅强化和完善了动物防疫的方方面面,还提出利用新媒体技术向广大群众宣传动物防疫知识,公布疫情报告和强制免疫评估结果,增加了动物疫情通报制度的公开性和透明度。并鼓励和支持广大单位和个人积极参与到动物疫病防疫的工程中,利用社会力量对动物疫病防疫工作进行监督。相信在新修订《动物防疫法》的正确指导下,国家和地方政府多措并举多方联动,我国的动物疫病防疫工作将会迈上一个更高的台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