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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水产品质量安全法律制度问题研究

2022-11-15苏文东

活力 2022年14期
关键词:市场准入生产者水产品

苏文东

(大连财经学院,大连 116000)

水产品是食品的重要组成部分之一,其质量安全关系到老百姓的健康状况和生命安危,影响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和社会发展的和谐稳定。辽宁省是渔业大省、海洋大省,具有丰富的渔业资源,在保证全省的水产品供给的同时,也是全国食用水产品和出口的重要来源之一,水产品经济占据辽宁省经济的一大部分。近年来,辽宁省的水产品发展一直保持着平稳向前的趋势,但水产品有毒有害物质超标、水产品质量安全不合格等问题的发生,也在影响着辽宁省水产品行业的发展进程。因此,建立完备的辽宁省水产品质量安全法律制度,保障水产品质量安全,提供给人们安全、卫生和可用于消费的水产品,既能满足人民群众最基本的物质生活需求,也能够促进辽宁省经济增长。

一、水产品的相关概念界定

水产品一般泛指海洋渔业和淡水渔业生产的动植物产品及加工后的产品。水产品质量安全是指水产品在养殖、捕捞、生产、加工、运输等过程中不能产生对人体健康、公共安全等的明显或潜在的危害,其各项指标要符合相关的检测检疫标准。

水产品安全是指水产品的养殖、加工、包装、运输、销售、消费等活动应符合国家强制性的标准和要求,不存在威胁消费者及其后代人身健康的有毒有害物质。任何水产品都不是绝对安全的,有的水产品本身就具有有毒有害的成分,在加工、消费等各个环节中也可能被污染,但这种程度的污染经过合理的加工和定量的食用后,不会对人体造成伤害。

二、辽宁省水产品质量安全法律制度问题探析

(一)缺乏完备的水产品质量安全认证体系

(1)缺少HACCP 体系认证。HACCP 体系即危害分析的临界控制点,是国际上较为认可的食品安全认证体系。我国鼓励企业实施HACCP 体系,但是在非强制的情况下,很多企业为了降低成本,自然会忽视这项认证工作。目前,我国部分水产品行业企业仍然缺乏HACCP 认证体系,尤其是不经营出口业务,市场主要面向国内的食品生产企业。对于其他的内销企业而言,缺少相关的政策扶持,成本问题加上民众认知度低,就会大幅度降低企业主动申请HACCP 认证的积极性。

(2)缺乏准确、统一的标准。我国水产品的各项标准众多,导致水产品养殖者和从业者在面对众多标准时,不知道该如何遵循。因而,企业为了节约成本,更多的时候会选择最低的标准执行。

(二)水产品质量安全追溯制度不完善

缺乏完善的可追溯制度。可追溯是保障水产品质量安全,真正实现“从池塘到餐桌”全程可追溯的重要手段和依据。现如今,我国多采用条码进行信息的记录和存储,但在实践过程中,这种方法暴露出了很多问题。例如:可存储信息很少,无法实现全程可追溯;载体多为纸质版,非常容易丢失和损坏,给政府监管部门的抽检工作也造成了很大的不便。

(三)缺乏统一的市场准入制度

(1)准入标准不统一。辽宁省水产品市场准入制度的标准不统一,表现为没有全省统一的市场准入标准,各市的水产品行业都普遍以当地地方政府的规章文件为主,这给水产品的跨省、跨区流通带来了很大的不便。在销售环节,我国目前的水产品销售仍以小商贩销售为主,因而导致了配套设施简单,监管无法得到有效保障。

(2)检测体系不完善。健全的水产品检测体系是市场准入机制有效实施的基础。水产品种类繁多,生长环境和水质等复杂多变,不同的水产品会产生不同的特性,针对这些情况,目前辽宁省没有科学合理的规定和标准,部分地区甚至存在检测机构缺失的状况,直接导致检测检验环节的断裂。

三、辽宁省水产品质量安全法律制度完善建议

(一)完善水产品质量安全认证体系

1.构建HACCP 认证体系

在保障水产品质量安全方面,辽宁省可实施以HACCP、GZP 等为代表的质量认证,加强水产品质量监管。HACCP 体系在国际上主要是对食物中微生物、化学和物理危害进行安全控制,是一种食品安全保证体系,该体系的重要程度和科学性得到了国际的一致认可。我国最早在1997年针对食品界和水产品界采用了认可试点工作。HACCP 体系通过对食品本身、加工、销售等过程中可能包含或产生的危害因素进行分析和控制,确定整个流程中的关键控制点,对其进行实时有效的监控,以便于及时进行纠正,降低危害程度,预防危害,来确保食品的安全和保障消费者的权益。

以HACCP 体系为代表的水产品质量安全认证体系可以有效补足和完善以往传统事后检测方法的不足和缺陷,将危害的预防和控制贯穿从水产品原料到端上消费者餐桌的整个过程,既能够起到及时发现危害的作用,也能够快速反应,立即采取措施,真正地做到防患于未然,使执法人员与企业人员的交流更加密切,减少卫生质量监督的投入和不达标产品,避免企业不必要的损失。辽宁省作为沿海省份,水产品质量安全是一个社会问题,应积极搭建辽宁省实施HACCP体系的平台,实现多元主体共同促进HACCP 体系的推广,进一步提高认证的有效性和规范性,加快社会对HACCP 体系认证的认知程度。对于内销企业,应鼓励其进行HACCP体系认证,特别是对于主动进行认证的企业,要加强媒体宣传,并可通过财政补贴的方式激励更多的企业进行HACCP体系认证,完善水产品质量安全认证体系。

2.建立统一、准确的质量认证标准

对于水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完善,辽宁省应该对现有的水产品质量安全标准进行整合,进行规范统一,使水产品养殖和生产者具有明确的操作标准,增强标准的可操作性。对于企图利用标准漏洞的企业来说,完备的标准体系可以有效消除企业的侥幸心理,提高违法成本。同时,辽宁省可借鉴成功经验,提高行政部门的执法力度,水产品质量监管部门不定期地深入抽查、检验,对于不执行标准的生产者、经营者进行批评、教育和警告,告知其应当履行的标准规范。对于数次违规的生产者和经营者,可以暂扣其营业执照,或者吊销其从业资格证。另一方面,还应该加大对渔药等的科研开发和投入。重点针对水产品流行病防治、提高代谢能力等方面,有效促进水产品存活率,缩短水产品生长周期,降低水产品养殖生产阶段的成本,从源头提升辽宁省的水产品质量。

(二)完善水产品质量安全追溯制度

1.完善水产品质量安全追溯法规

可追溯制度是提升水产品质量安全水平的重要手段。在国际上,发达国家对于本国和进出口的水产品都规定了统一、完备的可追溯制度,当出现水产品质量安全问题时,可以利用追溯制度,迅速抓住出现问题的环节,从根源上确定问题所在。辽宁省想要建立完善的水产品质量安全可追溯制度,就需要健全的相关法律、法规,使政府充分发挥主导作用,真正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因此,《水产品质量安全追溯管理办法》《水产品标识管理办法》等一系列法规的出台显得尤为紧迫。水产品追溯因涉及水产品养殖、生产、捕捞、经营等多个环节,所以涉及多个政府部门。相关政府部门应注重联合监管,尽可能地减少监管的真空状态,避免重复监管现象。因此,在制定水产品可追溯制度时,应当明确各部门的监管职责,从而确保水产品从生产准出和市场准入的整个流程中完成对水产品质量安全可追溯的无缝衔接,保障水产品可追溯体系的实施运行科学、合理、有效进行。辽宁省作为水产品贸易大省,为了更好地参与国际贸易合作,掌握在国际贸易上的主动权,在建立完善水产品质量安全标准时,必须积极学习先进经验,向国际标准看齐,严格要求,无论是出口产品还是内销产品,面对整个水产行业建立起一套统一的标准。

面对违法情况时,政府也要主动地承担起主体责任,坚定地维护法律、法规的权威,提高执行力度。同时,加强对追溯信息的筛查力度,针对提供和宣传虚假、伪造信息的违法行为进行严厉处罚,使信息的真实性和可靠性得到保障,为政府相关部门追踪、检察、处罚等工作提供便利。这既能够有效震慑违法犯罪现象,也能提高政府在公众眼中的正面形象,更有利于引导社会一起进行监管,提高社会的参与度。

2.构建有特色的可追溯制度

辽宁省是东北地区和内蒙古通向世界、连接欧亚大陆桥的重要门户和前沿地带。大连作为全国最大的冷链物流中心,为了使水产品行业向更高的标准发展,构建水产品可追溯信息系统就变得尤为重要。辽宁省在学习其他省份和地区的先进经验、建立水产品质量安全可追溯制度时要结合自身的地理特点和行业特征,从实际情况出发,建立一套有辽宁特色、完善的可追溯制度。省、市政府及相关部门可以组织相关的有经验专家和工作人员,对于辽宁省内的水产品生产者和从业者进行实地调研,进行规章制度、科学技术及配套设备上的优化升级,以应对实践中可能会出现的各种复杂问题。水产品可追溯势必加重水产品生产者和经营者的负担,因此为了能够使水产品可追溯制度持续发展,在制定配套制度时,应尽可能精简流程,减少生产者和经营者的负担。对于参与可追溯制度的水产品生产者与经营者,可以在其购买可追溯配套机器设备时进行补贴,并在相关政策上给予一定的倾斜。另外,还要对生产者和经营者进行定期培训,提升其对可追溯制度的认同感,增强其参与的积极性,从而更好地发挥可追溯制度的效用。

同时,想要从源头实现可追溯,就要严格把控养殖单位的安全产品合格认证工作,要对产品原料附加追溯条码,即“三品一标”管控工作。要积极鼓励有能力的生产者和经营者对上市的水产品按照《水产品包装和标识管理办法》的要求进行包装。同时,水产品原料、生产、出厂、运输等各个环节都要积极联合水产品质量监管部门进行管控,将水产品从养殖、加工到生产经营的全过程纳入水产品质量安全可追溯体系,并对实践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及时进行反馈。由此,保障水产品可追溯体系得以顺利建立,并在运行中不断完善。

3.提升消费者的认可度

建立水产品可追溯制度是为了能够使消费者获得质量更好的水产品,因而提升消费者对水产品可追溯制度的认可度也是极为重要的。要利用大众媒体,加强对水产品可追溯制度的宣传,可通过公益讲座及社区宣传等方式,使消费者理解可追溯制度的原理、作用及优势,逐渐掌握水产品可追溯信息查询方式。还要利用政府的公信力逐步消除消费者的不信任感,提升消费者对水产品可追溯制度的认同感,增强其对水产品可追溯制度的依赖感。要积极鼓励消费者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提升消费者的维权意识,督促水产品生产者和经营者尽快加入水产品可追溯制度中。同时,可以适当运用激励机制,激励消费者主动参与到水产品追溯制度中,从而形成对水产品生产者和经营者的“全民监督”状态,促进水产品生产者和经营者得到更好的发展。

(三)完善水产品市场准入制度

1.构建标准统一的市场准入标准

结合国际上众多发达国家的先进经验和实践成果,市场准入制度是保障水产品质量安全和水产行业健康发展的重要环节,是保障水产品质量安全的首要条件。做好市场准入的管理工作,需要明确水产品市场准入门槛。明确的市场准入标准对于维护市场秩序有良好的正向引导作用,也有利于规范水产品养殖者、销售者等一系列从业人员,从长远来看,有利于辽宁省水产品行业长久发展。

水产品生产销售往往具有极强的流动性,但是目前水产品市场存在准入标准不一的问题,建立健全水产品市场准入标准成为基础问题。因此,应当对省内各市颁布的关于水产品市场准入方面的政策性文件进行统一整理,同时加快出台完善的水产品市场准入实施细则,从而使水产品市场准入监管顺利进行。同时,要鼓励企业及行业组织建立更为严格的市场准入标准,加强行业自律,提升企业及全行业的市场竞争力。

2.完善对批发市场检测的监督

批发市场作为承接水产品售卖的重要环节,目前相关法律法规中的规定比较粗略,水产品批发市场检测工作的法律规范还有大面积的补足空间。因此,应当要求批发市场必须配备快速检测装置和检测人员,可以委托检测机构进行检测工作,检测结果通过网络实时汇报给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协助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监督批发市场工作。批发市场对每一商户的产品抽查样本应不少于3 份,且必须由检测人员独立完成,检测人员完成检测结果后负责将检测结果汇报有关部门。在检测过程中,发现不符合市场准入标准的水产品或危害产品,应当进行无害化处理,避免不合格产品二次进入市场的可能性。同时,市场监测机构可建立生产者诚信档案,对于多次检测合格的生产者,可适当减少抽检次数,或者通过进行市场公开宣传的方式向消费者进行推荐,使其树立良好的生产者和经营者形象,带动其他生产者和经营者不断向好发展。对于多次抽检不合格的水产品生产者和经营者,批发市场有权拒绝其进入市场销售,可以建立黑名单制度,并将黑名单公示。

对于当前仍游离在管理范围外的市场,不应当直接取缔,所以仍需要加大监督工作的覆盖范围。可以联合这类市场所在地的居委会、村委会,由居委会、村委会协助有关行政部门对其开展监督工作,待时机成熟后再将这类市场转型为正式批发市场。

3.重视风险评估建设

为了能够有序开展水产品质量安全检测工作,必须重视水产品质量安全评估体系的建设。应当重视设立地方级别的风险评估机构。现如今,我国质量安全风险评估机构均设立在中央,由中央统一进行管理,这样的机构设置方式虽然最大限度地整合了评估资源,但是忽视了地方特性,其评估结果不能准确地反映出消费者对水产品消费质量的具体需求。地方实情是地方立法的现实源泉、物质基础和实践基础,作为我国水产品的主要产区,辽宁省应当设立风险评估机构,来负责本辖区内的水产品质量安全风险评估工作,从水产养殖情况的实情出发,研究水产品养殖品过程中可能存在的潜在危险,并不断与科研机构、研究高校、检测机构、水产行业协会及消费者进行沟通和联系,更新检测设备,钻研检测项目,为水产品质量安全检测的法律制度建设提供理论支持。

结 语

辽宁省水产品质量安全法律制度的完善是一项长期的工作,政府应当树立责任主体的地位,不断学习国外及我国其他省份的成功经验。水产品质量安全关系到经济的发展及居民的生命安全,因此完善水产品质量安全制度也是一项紧迫而又艰巨的任务。政府应当加强对水产品质量安全的监管,特别是质量安全认证体系、可追溯制度以,及市场准入制度三个方面。各政府部门应当相互配合,联合监管,共建水产品安全体系。应当加强对水产品质量安全监管的宣传工作,使监管真正行之有效,从而不断加强水产品质量安全法律工作的科学化、高效化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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