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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秩序统一视角下经济金融犯罪的典型领域与刑法应对

2022-11-14陈轶男

经济研究导刊 2022年20期
关键词:犯罪行为秩序制裁

陈轶男

(西北政法大学,西安 710000)

引言

金融犯罪属于经济犯罪及其表现形式,其中我们最熟知的表现形式有贪污、受贿、挪用公款等。经济全球化背景下,金融犯罪风险类型呈现多元化特征,一项犯罪行为可能触及多个法域。对于金融犯罪行为的打击与惩治,不可阻碍国际经贸的正常往来,也不可轻纵违法犯罪行为。如何协调金融犯罪的跨法域关系,采取哪些合规手段,已成为有效打击金融犯罪的重点考虑问题。法秩序统一性原理避免法规范之间出现根本性矛盾与冲突,可基于法秩序统一视角探究金融犯罪的刑法应对措施,对金融犯罪行为加以法律规范和制裁,以稳定国际金融秩序。

一、法秩序统一性原理的实质依据与核心内涵

法秩序统一性是指在处理刑民交叉犯罪案件的过程中,刑法、民法、宪法等众多法领域构成的法秩序之间不存在相互矛盾与冲突问题。首先,法是调整人的行为的社会规范,可分为面向公民的行为规范和面向司法人员的制裁规范,不仅在犯罪前对违法行为作出明确的限制,让公民明确自己的行为性质与将要承担的法律后果,也对犯罪后的行为进行一定的惩罚以保障社会的稳定。制裁规范的建立在于起到威吓作用,促使所有公民尽可能放弃所有违法心理,严格遵守行为规范。因此,在社会的和谐稳定和国家的长治久安治理中,行为规范是首要的,制裁规范是辅助性的。为保障法律的安定性作用,必然要求法秩序内在上保持统一,不同法领域向公民传递的行为规范具有协调一致性。其次,平等原则也是要求法秩序统一的实质依据。法律的平等原则下对一项规范的解释,应符合整个法秩序追求的正义观念与目的,同等情形下得到同等对待。最后,在我国法律的纵向关系上,以宪法为最高行为准则的阶层构造形成了法律的秩序,从上而下形成一个统一的法规范整体;而在法的横向关系上,同阶层存在众多法域,各法有着各自领域构造,即使在同一犯罪案件中也有着独特的意义。

法秩序统一的核心内涵是在各行为规范不得相互矛盾的最低要求下,避免出现法规范的根本性冲突。法秩序统一视角下对公民行为的指引与约束应当一致,充分保证法规范评价的平等性和法规范的无矛盾性。以金融犯罪为例,其犯罪类型有诈骗型金融犯罪、伪造型金融犯罪、规避型金融犯罪等,通常会涉及到刑法、民法、行政法等领域,应在法秩序统一视角下采取对应措施,以形成规则之治。

二、法秩序统一视角下经济金融犯罪的典型领域

经济金融犯罪刑事违法性的认定往往会涉及行政法律关系和民事法律关系。在全球化的发展背景下,金融犯罪的风险类型呈现出多元化,根据犯罪成因可分为外源型、内生型以及混合型风险,与风险类型相对应的金融犯罪的典型领域依次为以下三种。

(一)贸易制裁领域

外部制裁环境的变化引起的外源型风险,导致金融犯罪被标签化、工具化。国际自由贸易受到国家政治利益的绑架,以贸易自由为依托的金融领域遭遇贸易壁垒已是在所难免。一直以来,美国的保护主义行为有增无减。除了大量使用反倾销、反补贴、“337”等贸易救济手段外,还通过了针对我国进口轮胎的特保案。一系列的贸易保护主义行为,给我国中资跨境企业带来巨大的合规与监管风险,严重阻碍世界经济复苏。另外,在2015 年西班牙马德里工行和美国纽约农行涉嫌洗钱案中,都具有故意贸易制裁而导致的被“金融犯罪”重大嫌疑。因此,贸易制裁的突发性,要求我国跨境企业必须完善刑事合规计划,加强金融风险规避措施,才能有效防范国际贸易制裁风险。

(二)外汇管制与国际投融资领域

全球投融资局势的不确定性增加了金融犯罪行为的发生,尤其是在外汇管制与国际投融资领域。首先,外汇管制领域的金融犯罪大多为逃汇、骗汇等违法行为。例如,上海市某公司的逃汇案,行为人借出口贸易活动,与境外设立的六家子公司虚构转口贸易背景,利用外汇贷款利息与按定期存款利率结算的人民币保证金利息之间的差额,赚取利差逃汇。其次,国际投融资领域,P2P 等网络借贷平台持续“爆雷”。随着金融科技的迅猛发展,金融领域的边界不断扩大,在互联网技术的中间成本低、支付便捷等优势下,以P2P 方式进行的金融违法犯罪行为持续高发,非法融资行为涉及全球投资者众多。

(三)洗钱犯罪领域

在外部风险方面,国际反洗钱组织的相关法律法规,可能成为单边保护主义掌控国际金融秩序的工具。反洗钱金融行动特别工作组(FATF),作为目前最权威的国际反洗钱全球性合作组织之一,其最初成立的目的是打击洗钱犯罪行为、维护国际金融体系,对破坏市场经济有序竞争的洗钱行为进行有效控制。但是近年来,由于所谓的“美国优先”政策,反洗钱措施开始呈现成为美国一种金融制裁工具的趋势。在此背景下,我国金融机构需要应对反洗钱金融组织的制裁与被“金融犯罪”化的各种风险。从内部风险来看,由于我国尚未切实做到反洗钱的国际刑事政策国内法化,内生型风险凸显,导致国内的反洗钱制裁不力、立法不完善,洗钱犯罪成为经济金融犯罪的典型领域。结合我国目前的洗钱案例,认为洗钱渠道主要有以下几种:互联网金融平台、股权投资重组、比特币金融交易、海商贸易和转船现金走私。在互联网技术的发展下,洗钱方式也涉及到了虚拟网络平台。另外,我国反洗钱相关法律法规并不能与国际刑事政策较好整合,反洗钱预防监控措施不完善,导致我国近年来非法转移资金犯罪行为大量存在。因此,对于混合型风险的洗钱犯罪领域来说,法域关系的协调和国际反洗钱政策的国内法化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三、法秩序统一视角下经济金融犯罪的刑法应对措施

(一)积极完善金融法律体系建设

随着时代的发展和金融市场形势的变化,应及时借助法律程序和手段,完善金融法律体系,对新型、严重的金融犯罪行为加以法律规范和制裁。加快重要金融法律的立法进程,注意联动其他法治领域补充刑法体系的相关条款,增加不同法律之间的统一协调性,增强对经济金融犯罪的预防与惩治效果。可积极扩大金融犯罪线索的来源渠道,建立公益诉讼制度,完善金融服务组织、会计师事务所和律师事务所等金融机构对金融犯罪线索的举报机制建设,增强社会各界对金融犯罪行为的监督、举报、投诉力度。提升经济犯罪检察工作水平,严肃查办各类侵害金融机构资金安全的金融活动,严厉打击全国性重大非法金融犯罪事件。扩大刑事执法队伍,与有关部门联合对重大金融犯罪案件进行高效督办,震慑犯罪行为,捍卫法律的尊严,切实保障金融市场参与者的合法权益,维护金融市场秩序。

(二)重点惩治典型的金融犯罪行为

对于典型的、对社会造成重大不良影响的金融犯罪案件进行重点惩治,展现国家惩治经济金融犯罪的决心,有效遏制金融犯罪苗头。一方面,对金融机构的违法行为进行重点惩治。一些非法金融机构扰乱了金融市场的正常秩序,严重侵害了投资者的经济利益,给金融市场和社会的稳定发展造成巨大隐患,例如华夏人寿、新时代证券、包商银行等严重违法机构。在政府及时接管和金融风险化解下,对这些金融机构进行了稳妥处置,避免了风险的产生和传染。因此,对于非法金融机构和金融活动,必须进行严肃惩治,清退无牌互联网资管机构、股权众筹平台、违规网络互助平台等,降低金融风险,保障经济社会的持续稳定。另一方面,对金融业从业人员和金融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的违法犯罪行为进行重点打击。全国范围内高峰时期的P2P 网贷平台约有5 000 家,其中存在大量的金融犯罪行为。这些非法金融平台的成立与行业内部人员有着必然联系,其诈骗、跑路、失联等违法行为严重破坏了行业的发展环境。对此,应关停全部P2P 违法网贷平台,开展打击金融犯罪专项行动,大力整治金融乱象,减少行业内部人员非法行为的产生,保障广大投资者的切身利益。

(三)正确处理国际刑事政策的国内法化

洗钱活动具有跨境特性,为有效遏制跨国洗钱活动、打击恐怖主义融资,众多国家加强了反洗钱国际合作,将洗钱行为犯罪化。在全球化背景下,为遏制洗钱犯罪及其上游犯罪,维护我国良好国际形象,我国国内立法应协调国际立法,参考国外立法模式,建立与国际评价体系一致的国内反洗钱、反恐怖融资的法律法规。另外,一些境内外非法投融资犯罪行为,其主体很可能是存在腐败犯罪行为的国家工作人员,且该行为往往与金融机构的业务流程存在密切联系。针对此类犯罪,在犯罪定性、刑罚种类与幅度等方面都应贴合国际刑事政策的价值趋向;若国内与国际之间就某些问题在刑事政策上的差异较大,应对国内立法进行重新设计。

我国国内立法尤其是针对金融机构的立法,应明确刑事合规制度。目前,在公司治理结构中可体现出高风险法人机构或金融机构的反洗钱刑事合规制度,并设立反洗钱高级合规官职位。反洗钱合规人员要全面监控与负责反洗钱条线的合规风险,反洗钱一线职员可遍布全球,这样采集到的洗钱犯罪相关情报具有信息全球化、分享对象多元化的特征,可有效预测与防范刑事风险。这种反洗钱刑事合规制度,对内而言,加强了企业的风险管理意识,赋予了企业事前预防金融犯罪的能力;对外而言,在当前国际贸易紧张的局势下,可促进我国经济金融犯罪防治与境外法治实践的协调统一。

(四)妥当协调法域关系

协调法域关系的总体目的在于解决法域冲突,对国际经济金融犯罪进行准确定性。法秩序统一视角下全球金融犯罪,尤其是贸易制裁、洗钱犯罪等典型领域的金融犯罪,都具有职业化的特点,在前置行政立法中应结合其行业的尽职特征明确义务内容,为空白罪状提供切入点。例如,逃汇骗汇犯罪,在国有外贸进出口公司的发生比较集中;反洗钱失职犯罪,在反洗钱监管主体、大型跨境国企、民企中比较集中。因此,明确各金融犯罪风险行业国际民商事法律的权利和义务内容,强化行业尽职尽责,对于预防金融犯罪有着重要意义。在反洗钱义务立法中,应对全部反洗钱义务主体的权利和义务都有明确规定。但实际上,由于尽职主体数量多而混杂,涵盖范围从小额贷款公司到大型跨国金融机构,几乎无法实现情报的日报送,因此,需要对上报主体的标准和范围进行明确。一项金融犯罪行为,可能触及多层级行政法规,造成法条竞合的现象。为保证法秩序的统一,应准确选取立法层级较高的前置法作为对接的切入点,在避免立法资源浪费的同时,确保金融犯罪处理的严谨、高效。

资金融通是全球金融贸易自由的基础,在遏制与打击全球经济金融犯罪行为的同时,要确保民商事贸易的交易自由。因此,在后续刑事立法中需要对客观处罚条件进行明确规定,划定罪与非罪的界限,为行刑衔接提供立法支持。国内外立法中常见客观处罚条件的明确,其虽然在犯罪论体系之外,但却是犯罪构成的必备要素。某项金融犯罪中是否具备了客观处罚条件是国家刑罚权发动的重要决定因素。例如,在洗钱金融犯罪判定中,何种程度认定为反洗钱重大失职行为。后续的立法中应对罪过形式、行为内容等方面的客观处罚条件加以明确,增强法律规章制度的严谨性,有效预防与遏制经济金融犯罪的发生。

结语

全球化背景下经济金融犯罪往往涉及多元的国际贸易活动,常发生于贸易制裁领域、外汇管制与国际投融资领域和洗钱犯罪领域,受外部国际刑事政策的不确定性影响,总体上应采取以预防经济金融犯罪发生为主的规制方式。金融犯罪行为可能会触及刑法、民法、行政法等多个法域,应坚持法秩序的统一性原理,通过积极完善金融法律体系建设、正确处理国际刑事政策的国内法化、妥当协调法域关系等措施,排除法域冲突,严厉打击金融犯罪行为,维护国际金融市场的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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