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人工智能与地方法治建设融合的困境及应对
——以广西地方司法人工智能应用为例
2022-11-13沈凯丽
沈凯丽
(广西师范大学,广西 桂林 541000)
一、引言
法治现代化建设无论是从地域还是法治方式看,都应该从具体实际出发,包括地方法治与地方法治建设的创新与实践。自法治建设提出“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 的新十六字方针,司法改革迅速推进并取得较大进步。在地方法治建设中,人工智能的应用,构建智慧法院、智慧检务、智慧行政“一府两院”成为地方法治建设的着力点。以广西地方司法人工智能应用为例,在法治建设过程中既有全国统一的智能平台,如中国裁判文书网裁判文书的全国法院公开平台,也有地方法院通过技术外包自主创设的智慧纠纷解决平台,如广西梧州的智慧司法“马上办”。广西壮族自治区,少数民族聚居较多,如瑶族与侗族等,民族习惯法在解决纠纷中仍占有重要地位。我国统一的智慧司法平台多是以智慧图谱构建,运用计算机自然语言处理等技术,自动提取和对比文书材料中的辩诉意见和事实理由,从而归纳案件情节和争议焦点的基于规则与成文法的人工智能模型。该模型不能将民族习惯等计算机编程之外的因素考虑在内,主要是基于算法嵌入的规则信息做出法律推理结果。造成司法人工智能融入地方法治建设中存在一定问题,但司法人工智能的应用又极大地提高了司法工作的效率,推广应用成为大势所趋,我们要做的是解决司法人工智能在地方法治应用实践中的问题,实现司法人工智能对地方法治建设的驱动作用,助推法治现代化建设。
二、司法人工智能在地方法治建设中的实践应用
当前司法人工智能在广西地方法治建设中的司法应用主要有诉讼服务体系、裁判结果预测与在线纠纷解决平台等形式。
(一)诉讼服务体系
人工智能与诉讼服务工作深度融合,形成以手机移动应用与便捷计算机等为中介的网上立案、证据交换、调解、庭审等智能诉讼服务体系。一方面,全国上千家法院上线中国移动微法院小程序,通过一个司法公共服务入口实现调解、保全、诉讼费缴纳等平台的互通互联。同时,为了解决异地诉讼问题,依托人工智能平台的四级人民法院连接成“立案协作网” 实现了跨域立案,为群众提供“异地受理、无差别办理” 的立案服务;另一方面,人工智能诉讼服务体系在广西地方司法实践中也得到了推广应用,有效地提高了当事人的诉讼效率与诉讼服务体验。广西地方法院网上共有五个诉讼平台:广西电子法院、多元化纠纷调解平台、广西移动微法院、互联网法庭、人民法院网上保全平台。两个诉讼服务咨询热线:12368——提供相关诉讼咨询服务;0771-5788241——提供系统技术操作咨询。可见,司法人工智能在地方法治治理中得到了很好的融合与应用,全国统一智能诉讼服务平台也切切实实为地方法治建设提供了便利。
(二)裁判结果预测
司法人工智能利用对大量数据与经验的分析,通过算法设计与不同的程序系统归纳司法实践中类案的相似性进而辅助法官司法裁判。其对裁判结果的预测一部分通过技术手段解决了法官主观差异性的问题,有利于同案同判的实现。同时,技术的普及也促进了司法公开与信息透明,公众不仅可以查询司法裁判结果,也有助于监督司法程序。故而,司法人工智能融合地方法治治理一定程度上对司法腐败起到了监督与预防的效果。广西电子法院的建立,通过人工智能系统对司法实践全过程记录,达到对司法人员行为的警示与监督,起到对参与案件司法过程的每个司法工作人员的制约,有利于事后追责工作的开展,预防司法腐败。另外,以中国裁判文书网为数据来源的类案推送系统也贯穿广西地方法治建设,类案推送是通过人工智能对裁判文书的分析与分类实现裁判结果的预测,对在全国范围同案的司法裁判提供相对统一的裁判标准。
(三)在线纠纷解决平台
在线纠纷解决平台打通线上线下多种渠道,集合法院的审判调解资源与社会纠纷解决资源实现了灵活处理与解决案件纠纷,是“互联网+” 社会治理模式的探索。在线纠纷解决平台本着让群众少跑步、在线快速便捷解决矛盾的出发点,集在线咨询、在线评估、在线调解、在线仲裁、在线诉讼五大功能于一体,实现不论是司法人员、社会调解员抑或是当事人,均可通过电脑或者手机软件平台在线上解决纠纷。在线纠纷解决平台在地方法治建设应用中运用最成功的是浙江全省人民法院。广西梧州市也通过司法改革推进了智慧司法的进程,自2019年先后推行实施了“马上办” “网上办”等智能在线纠纷解决平台。与此同时,还充分利用信息化技术打造了12348法律服务网、网络检察、法援超市等网上法律服务平台。在线纠纷解决平台是应用司法人工智能打造的线上智慧纠纷解决系统,有效提高了纠纷解决效率,在地方法治治理中发挥了重要作用。
三、司法人工智能与地方法治建设融合中的问题
基于以上几种司法人工智能在广西地方法治建设中常用的形式内容,一方面,我们可以发现司法人工智能依赖机械的智能程序设定不可避免地排除了自然法、民间习惯等因素,对广西特有的少数民族习惯法与法官长时期积累的司法经验无法囊括在内,则得出的结论在一定程度上与传统的司法理性相冲突;另一方面,地方法院不具备独立自主研发智能系统的能力,通常采用技术外包的方式,对技术算法与规制缺乏可能性。由此引发的问题还有不同地方法院委托不同技术公司开发司法智能系统,导致系统不兼容、案件信息在不同法院之间流通不畅或不能全面获取案件信息,造成司法效率与司法公正偏颇的问题。
(一)司法理性冲突——智能平台无法涵括地方民族特色
司法人工智能程序设定得出结论依靠事先嵌入的数据,与民族习惯等依靠人的理性才能得出的裁判结果相冲突。首先,地方法治具有明显的地方特色,如广西瑶族的习惯法不仅在历史上发挥作用,而且至今同乡规民约互相结合,在瑶族的现代化法治过程中仍发挥着一定的规范作用,对地方政府行政执法带来积极的影响。但司法人工智能不能将该地区的民族习惯法考虑在内,仅依靠系统事先嵌入的不完全数据得出推理结论。同时裁判结果预测系统的应用依靠中国裁判文书网的数据,而该网站上的文书不仅不是全部审结的案件结果还有法院选择性上传裁判文书的问题,这都导致司法人工智能裁判结果与司法理性相冲突。其次,习惯法等地方习俗作为我国法律的一种补充,地方法治建设绕不过,人工智能系统又无法依赖数字计算规则将其代码化。我国司法人工智能法律推理系统的路径从技术层面来看遵循着“数据源—数据整合—知识构建”的规则,模型训练的基本原理是通过大规模的裁判文书分析寻找案件裁判罪名与量刑之间的要素特征,实现案件要素的有机重构。且现阶段司法人工智能依赖的大数据源无法达到自动化水平,自动语义识别技术在司法应用中因为法官裁判文书多样化的表述方式无法进行类案情节提取。而习惯法本身也是不成文的,是少数民族地区约定俗成的行为规范,在审判中的运用在于法官的理性论证,相较于人工智能依靠机械的算法程序与海量数据,其应用在地方法治建设中存在某种程度不可避免的司法理性冲突。
(二)开发技术外包——缺乏技术审查方法与规制手段
第一,信息技术是司法人工智能在智慧法院推进过程中应用的基础性条件。为了适应信息智能时代的发展,各地方法院在司法工作中积极利用互联网、大数据等技术开展网上诉讼活动。但是由于计算机编程的专业性与复杂性,地方法院虽有意自主研发符合本地区的线上系统,又囿于技术开发障碍,不得不将自主研发的权利委托于社会科技公司,法院自身对计算机技术审查与规制缺乏合理性解释。第二,人工智能工程师个人价值观带来技术算法偏差。在建立司法人工智能数据库过程中,那些看似纯净的数据信息或许已经是算法导出的偏差信息。司法人工智能程序的算法无法识别数据的精确性,据此做出的裁判因为数据的来源与差异会存在不同,本质上与法律原则与价值相违背。然而司法人员是技术的使用者不是开发者,面对“算法黑箱”无审查的具体办法,面临诉讼系统的信息存在被窃取与篡改的风险。广西地方司法人工智能开发也属于此种模式,由各地法院与社会上的科技公司合作研发智慧司法项目。例如,2021年9月份在南宁举办的“新思维·新技术·新模式——区块链技术+智慧司法生态发展” 的主题研讨会,采用的是多方合作方式共同推动司法大数据平台的开发建设,将智慧司法平台技术开发交由某科技公司完成。
(三)地方信息壁垒——致使司法公正与效率价值失衡
智慧司法服务涵盖了立案、证据提交、调解、庭审、送达等诸多环节。司法实践中,上述环节通常要在不同的平台与系统完成,这就需要代理人、当事人下载多个软件或登录多个系统完成诉讼流程。一方面,地方不同系统不相兼容,无法实现系统间数据的共享,系统内的数据得不到统一的规范,代理人、当事人即便在一个省内也可能要面临不同地市区域不同在线诉讼操作系统不同的尴尬局面;另一方面,对不同区域不同层级的地方法院来说,不同的在线诉讼系统也造成法院与法院之间案件信息移送与共享障碍的问题。如为了完成考核指标、避免案件被上级法院发回重审,地方基层法院选择性移送案件证据与卷宗材料。可以看出,人工智能技术的应用,因地方系统差异性与信息共享障碍,在地方法治建设中为司法工作的开展带来了效率与公正价值的失衡。广西司法人工智能应用同样存在此类问题,如河池都安,在智慧司法建设中采用的是“148”模式,然而梧州是“马上办”智能平台。两个平台互相独立不兼容,又无统一的规范化与长效化发展,即便当事人、代理人同在广西壮族自治区,在不同地市也要注册登录不同的平台完成纠纷的解决,各地市法院案件信息也面临上述问题。从公正与效率的角度出发,多个互不兼容的司法人工智能应用平台的存在,阻碍了公正与效率价值的实现。
综上,司法人工智能应用平台一定程度上给地方法治建设带来挑战。但地方法治借助司法人工智能技术手段实现司法公正才是应有之义,不能因技术应用在地方法治中的工具与效率价值就忽视地方民族特色与放弃民族习惯法在解决纠纷中的作用。同时,对于技术外包与信息壁垒的司法应用困境,应致力于解决技术障碍为地方法治建设提供相应的技术保障以满足司法实用主义需求。
四、司法人工智能与地方法治建设融合问题的解决
(一)价值导向:遵循法治原则,处理好科技与司法的关系
顺应科技发展与法治现代化建设的潮流,遵循法治原则与坚持法治思想,正确处理好科技与司法的关系。第一从实践应用角度看,司法人工智能在地方法治应用中为地方法治建设带来的利益大于可能产生的弊端。诉讼服务体系与在线纠纷解决平台的应用极大地提高了诉讼效率、便利了人民群众的生活。第二从宏观趋势来看,顺应司法人工智能应用与法治现代化的大潮流,将科技与司法融合,并贯彻到我国司法体制改革与“智慧法院”的建设中。人工智能在司法中的应用为司法活动提供了技术性与数据性支持,其智能高效的特点有助于司法机关克服个案中的诸多法治难题,提升司法机关现代化法治治理的能力,强化司法机关的公信力。第三从微观层面看,要准确地定位司法人工智能在司法中的地位。如前文所述司法人工智能的地方法治应用在技术层面与价值理念层面存在不可忽视的局限性,因此需要司法人员提高自身法治意识以及始终遵循法治原则,处理好科技与司法的关系,不能把完全依靠人工智能技术的应用作为解决司法问题的手段与途径。
(二)技术保障:强化研发者责任,确立研发规则与归责方法
司法人工智能技术的先前程序设定及数据来源对智能化应用结果影响重大。为使人工智能的司法应用更加正当与合理,实现司法人工智能规范化发展,应当从以下方面解决地方法治治理中人工智能技术外包的困境,为地方法治建设提供技术保障。第一,强化研发者责任,确定归责基础。在人工智能研发设计过程中,在算法上保证人工智能算法程序的智能决策“行为”可归责于相应设计程序的主体和个人。司法人工智能的应用出发点是增强人的能力,如果在应用中出现偏离,确保可以从源头上对人工智能的控制和可归责性。第二,确立研发规则,确立公民权利优先保障的原则。一方面,司法裁判规则和经验具有高度的专业性和复杂性,仅凭科技很难研发出有较高实践价值的人工智能产品。需从立法上确立人工智能研发规则与追责基础;另一方面,算法没有“道德想象力” ,所以必须将“更好的价值嵌入到算法中,创造出符合我们道德标准的大数据模型”,在法治建设中确立具体可操作的人工智能算法程序研发规则与追责规范,并在研发规则中要求研发者在算法程序嵌入公民权利优先保护的原则,以预防“法律代码化” 而忽视民族习惯法与裁判结果预测偏离出现的司法理性冲突。
(三)一网通办:提升系统融合性,解决公正与效率失衡困境
对司法人工智能在地方法治建设中存在的司法人工智能应用系统及其数据来源区域化、不同地方人工智能系统相对独立的问题,应当打造至少是省级性的相对统一的司法人工智能平台,以实现不同办案主体、法律职业共同体之间的信息互通,预防信息不全面、不对称等问题引发的司法不公与效率低下问题。首先,智慧司法服务包括多个环节,地方分设在不同平台或地方系统导致信息壁垒的困境。因此提升与整合地方所有在线诉讼服务,推进线上人工智能诉讼服务的提档、升级、融合具有必要性。其次,整合地方线上服务系统,提升系统融合性,最大限度地实现一个省内不同地方线上诉讼服务的数据共享,确保至少在省一级地区有统一适用的司法人工智能辅助软件。最后,在省级统一的软件系统中,能够确保软件间统一性、兼容性与交互操作性,实现不同平台的信息传递和数据共享,同时保证智能系统元数据的统一和规范,以实现不同办案主体在一个省内学习一种在线诉讼操作规范就能够在线解决纠纷的便利局面。
五、结语
从整体上看,司法人工智能推动了地方法治治理的发展。现阶段,司法人工智能在地方法治的应用主要是线上诉讼服务体系、裁判结果预测与在线纠纷解决平台等。广西由于其地方历史文化因素,在一些少数民族地区,习惯法在现代法治治理中仍发挥着重要作用。司法人工智能在本地区的适用就面临无法涵盖民族习惯的司法理性冲突。同时由于司法机关与司法人员职能本身在于法律适用而非技术研究,因此将人工智能相关技术的研发工作委托给具有技术优势的第三方社会机构,造成技术审查与规制方法的“暗箱” ,且对于不同地方司法机关委托不同机构研发的地方系统也存在信息共享障碍的问题。因此下一阶段,地方法治治理的建设结合人工智能技术需从基础的科技与法治的关系、技术保障、系统融合等方面来完善地方互联网司法的体系,从而达到化解司法人工智能在地方法治实践中的困境与防范其应用的现实风险,最终实现司法人工智能在法治原则价值导向下推动地方治理体系与治理能力现代化的目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