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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代凶礼用乐考证

2022-11-13

戏剧之家 2022年14期
关键词:教坊宫廷礼仪

冯 涛

(安徽师范大学 安徽 芜湖 241000)

自汉代以来,儒家思想一直作为中原王朝实施统治的指导思想而存在,元代作为少数民族政权,儒家的影响相较其他王朝较弱。到了明朝,朱元璋深知儒家文化对统治的作用,在登基之初便广召儒臣修纂礼书,赐名《大明集礼》,其主要内容分为吉、凶、军、嘉、宾五礼。其中,凶礼最为特殊,其特殊性不仅体现在施用对象上,也体现在用乐上,凶礼用乐条件比其他五礼更为苛刻。目前已有学者对古代凶礼礼制作出了一系列研究,但对明代凶礼及其用乐方面的研究较少,本文拟在前人研究的基础上,对明朝凶礼用乐情况进行探讨。

一、凶礼用乐的历史沿革

凶礼作为五礼之一,在周代已有明确记载。《周礼注疏》载:“以凶礼哀邦国之忧……以恤礼哀寇乱。”并且,周代对丧礼用乐有明文规定,《礼记正义》提到:“变礼易乐者为不从,不从者君流。”可见,周代用法律的形式彻底取缔丧礼用乐,但同时,这一时期民间丧礼已经有使用挽歌的情形,《春秋左传正义》载:“葬之有歌,不为害也。”但挽歌却是这时期民间可用于凶礼的一种特殊的“歌”。《周礼注疏》载:“凡邦之大灾,歌哭而请。”《诗经》的《桧风·素冠》等,经考证也是挽歌。

到秦汉之时,挽歌作为丧葬之乐在宫廷与民间普遍使用。到魏晋时期,出现了以唱挽歌为生的职业艺人——“挽郎”。唐宋时期,挽歌作为国家礼仪内容之一存在于凶礼之中,但宋朝挽歌应用规模不如唐朝时候大。明代,官方禁止丧礼用乐,但是屡禁不止,这一方面是因为,流传久远的民间习俗有自身的稳定性,民间讲究百善孝为先,丧礼作为子女尽孝的最后一个环节,采用更丰富的形式是子女尽孝的表现;另一方面,宫廷凶礼中也并未完全杜绝音乐的使用。

明代制订礼仪的依据主要来自唐朝,同时参考了宋朝的《朱子家礼》,并根据现实需要进行适当调整,但是,在凶礼上,明朝并没有继承唐代规模宏大的挽歌制度。

二、明代凶礼用乐内容

在儒家思想中,孝极为重要。唐宋以来,统治者大力倡导治丧尽孝,“孝莫重乎丧”的观点深入人心。统治阶级更是身体力行,通过对丧礼仪式及丧礼用乐的设计,体现秩序严明的等级观念和忠君尽孝的统治思想。

根据实施对象在身份、等级等方面的区别,凶礼的仪式及用乐也有所不同,如品官丧仪是根据官位品级备卤簿、鼓吹,藩属国王薨则设乐而不作。但是,大部分凶礼在用乐方面大同小异,凶礼施用的对象是决定用乐差别的主要因素。按照所施用的对象不同,明代的凶礼可分为宫廷凶礼与民间凶礼,宫廷凶礼的施用对象包括王公、贵族、潘国使臣等。

宫廷凶礼用乐以皇帝丧葬最为特殊,《明史》载“文帝崩于榆木川……至京,先于城外置幄次、列仪卫,鼓吹备而不作。”明文帝葬礼结束,大臣回京备祭礼,先在城外驻扎,备鼓吹而不奏乐,卒哭祭第二天的祔飨祭仍然如此。皇帝身份尊贵,其丧礼形式代表着国家意识形态,所以乐器陈而不作,但皇妃等丧礼则有所不同,“天顺七年,敬妃刘氏薨……灵柩前仪仗内使女乐二十四人,花幡、雪柳女队子二十人,女将军十一人。”天顺七年,敬妃刘氏死,其灵柩前的仪仗内有女乐二十四人。明朝中后期,尽管礼乐废弛,但祭祀陵庙仍是按照旧时仪式,不轻易用乐。“嘉靖二十一年,工部尚书顾璘请以帝所上显陵圣制歌诗制为乐章,享献陵庙。礼部言:‘天寿山诸陵,岁祀皆不用乐。’已而承天府守备太监傅霖乞增显陵岁暮之祭。部议言:‘诸陵皆无岁暮祀典。’诏并从部议。”大意为,嘉靖年间,工部尚书想将皇帝献于显陵的歌诗制成乐章,用以祭享陵庙,被礼部否决。

与王公大臣丧葬仪式用乐有关的记载有:“洪武二年,开平王常遇春卒于军……乐陈于幄之南,不作。”洪武二年,常遇春死于军中,皇帝与百官穿素服迎驾,乐器陈列在帷帐南面而不作。又如,“前期,礼部奏请制册……仪仗、鼓乐前导,至其家。”皇帝派遣使者将赠文写成册赠与丧主,以仪仗、鼓乐在前面引导至丧者家。太后凶礼用乐也有所记载,《大明会典》载:“神主回京,内执事官备仪卫、教坊司大乐鼓吹前导至道中,行飨神礼。”皇帝还京,用教坊司大乐及鼓在前引导。

在民间,凶礼用乐由来已久,但明代朝廷认为,在凶礼上奏乐会使人没有悲伤的情绪,于国家治理有害,因此,明朝以法律形式禁止民间凶礼用乐,并制定了一套民间凶礼礼仪,但是,民间丧礼用乐的传统并没有轻易被消灭,而是朝着职业化的方向继续发展。

元朝,统治者轻视礼乐,这种情况一直持续到明初,明朝中期,朝廷整顿风俗,礼乐才又开始慢慢兴起,社会风气有所好转。明朝后期,由于受到政治黑暗及财政拮据等因素的影响,社会风气每况愈下,违礼现象愈加严重。《寓圃杂记》载:“军中鼓吹在唐以前即大臣非恩赐不敢用……近日则不论贵贱,一概溷用,浸淫之久,体统荡然。”从中可以看出,明代民间凶礼用乐已经很普遍,其所用鼓乐不仅有民间鼓手,甚至有军用鼓吹,除此之外,宫廷教坊大乐的使用也极为普遍,歌舞百戏样样俱全。

在上述两大群体的凶礼用乐中,宫廷凶礼用乐主要记载于官方编纂史书中,民间凶礼用乐形式在官方文献中少有记载,但在传记小说中有大量详细的描写,通过这些描写我们能够了解到其具体内容。尽管如此,有关凶礼的具体用乐内容的资料还是较为匮乏,但我们仍能从中察觉到其特点:与民间丰富的凶礼用乐形式相比,宫廷凶礼用乐大部分仅设乐而不奏。

三、明代凶礼及用乐特点

凶礼作为五礼之一,自然与其他礼仪有一定联系。古代凶礼仪式繁琐,时间跨度大,容易与其他节日礼仪产生冲突,且凶礼以丧葬、祭祀居多,而吉礼也有宗庙祭祀部分,两者既有冲突又有相通。

(一)凶礼的特点

在明代,凶礼的优先度低于嘉礼。“嘉靖十七年,帝母蒋太后崩……奏堂上乐。”此段主要讲的是,嘉靖十七年,太后服丧期礼仪与正旦朝会仪相冲突,正旦朝会仪应与登极仪一致,穿戴衮服,于是,礼部请求以凶礼服饰接受朝拜,但被皇帝斥责。又如,“弘治元年正旦,以宪宗服制未及小祥,上服黄袍御奉天殿,鸣钟鼓,鸣鞭,作堂下乐,文武官具公服,行五拜三叩头礼。次日至十五日,具黑翼、善冠、浅淡袍服、犀带,御奉天门。”尽管祭期未满一年,但在正旦日仍然先行该日应行之礼仪,而后继续行祭礼礼仪。正旦朝会仪属嘉礼,因此,这在一定程度上表明,嘉礼的优先度高于凶礼。

但是,凶礼也比一些其他礼仪的优先度要高。“嘉靖四十五年岁暮,大祫,隆庆元年孟春,时享太庙,以世宗丧礼尚在二十七日之内,礼部题准照弘治十八年例,暂遣官行礼,乐设而不作。”大祫礼及配享太庙都因为世宗丧礼而让步,并且,在这之后二月的祭孔、朝日坛及历代帝王祭祀,均由于皇帝尚未下葬而与往常有所不同,设乐而不奏。“二月,祭先师孔子,及朝日坛、历代帝王,以梓宫在殡,议准照弘治十八年例,免请升殿及传制,令太常寺具本奏知,仍各遣官行礼,乐设而不作。”祭孔、朝日坛及历代帝王祭祀均属于吉礼,但笔者认为,这并不能说明凶礼地位高于吉礼,首先,大祫礼以及配享太庙让步的原因是,世宗丧礼尚在二十七日内,按照儒家礼乐观,在这期间,丧礼最为重要,因此,这一期间的其余礼仪仅遣官行礼。其次,祭孔、朝日坛及历代帝王祭祀的时间也是在皇帝棺材尚未下葬的期间,因此仍只遣官行礼,以丧礼所体现的孝道为先。

因此,笔者认为,影响明代凶礼实施优先度的最主要因素是凶礼进程,即在服丧期二十七天以内以及下葬前,凶礼的优先度最高。因为在此期间以凶礼为首可以彰显孝道,而当凶礼与嘉礼发生冲突时,大多数情况下嘉礼优先,资料所载的大多数冲突中,嘉礼只用更改当天的仪式,如正旦朝会仪。且据古籍,在凶礼与嘉礼冲突时,统治者往往不顾礼部劝阻,采用嘉礼仪式,因此,在优先级上嘉礼略高于凶礼。

(二)凶礼用乐的特点

第一,明代凶礼与其他五礼在用乐方面有重合。凶礼用乐机构由教坊司与太常寺承应,这两者又同时承应其他五礼用乐,这也注定了凶礼与其他五礼用乐有密切联系。鼓吹、大乐等不只用于凶礼,也用于其他五礼。自秦汉时期开始,鼓吹已经是军营用乐之一,属军礼用乐一部分。而大乐在其他五礼中均广泛使用,在吉礼中用于祭旗纛、祭先农等仪式;在嘉礼中用于朝贺、册立皇后等仪式;在宾礼中主要用于藩王朝见等仪式;在军礼中用于大阅等仪式。

第二,明代民间凶礼用乐形式不仅有民间音乐,还有宫廷音乐以及军用鼓吹,所用民间音乐形式极为丰富,有歌舞百戏、伎乐、鼓乐等多种形式。宫廷用乐有教坊大乐、管弦乐以及军用鼓吹乐,因此,教坊司乐师也成为民间凶礼用乐的承载者。

第三,明代中后期,宫廷凶礼及用乐规模不同。明代中后期奢靡之风盛行,这一风气也体现在凶礼规模上。嘉靖二十九年,公主丧礼拨女乐三百人,如此庞大的规模和明初形成鲜明对比,并且专设皇贵妃丧礼,用乐规模要高于普通贵妃,而明初并没有这样的规定。因此,明中后期礼乐废弛,用乐规模远超明初。

以上主要从明代凶礼用乐及其与其他五礼用乐之间的关系,民间凶礼用乐的形式及明代中后期宫廷凶礼用乐三个方面进行探讨。明代礼仪用乐的负责机构主要是教坊司与太常寺,因此,明朝五礼所用的音乐具有一定的相通性。明代教坊司除在宫廷承应外,也会在民间表演,并受雇于一些富豪乡绅,因此,教坊司音乐得以在民间凶礼中应用。明朝中后期,受到政治、经济方面变化的影响,社会自上而下弥漫着奢靡之风,凶礼的实施形式也往往有违礼制,丧葬规模不断扩大,形式更加丰富,凶礼用乐也发生相应改变。

四、结语

明代凶礼礼制多为洪武年间制定,后代帝王以此为基础,随时损益。明代官方认为,凶礼用乐不利于治理国家,对民间凶礼用乐明令禁止,但其自身也并没有做到在凶礼上完全不使用音乐。在宫廷凶礼中,大部分都没有用乐,或者只设乐而不奏乐,但也有少量使用大乐和女乐的情况。而在民间,一直以来养成的“孝莫重乎丧”的观念,使凶礼用乐在民间相沿成习,厚葬在民间成为共识,丧礼用乐也成为了“必需品”。

目前,尽管学界对凶礼有一定的研究,但关于凶礼用乐以及明代凶礼用乐的研究成果较少,希望本文对明代凶礼用乐的研究能对明代礼制及礼制用乐的研究尽绵薄之力。

注释:

①《周礼注疏》卷十八。汉·郑玄注,唐·贾公彦疏。

②《礼记正义》卷十一。王制第五。

③《春秋左传正义》卷五十八。汉·杜预注,唐·孔颖达等正义。

④《周礼注疏》卷二十六。汉·郑玄注,唐·贾公彦疏。

⑤《明史》卷六十 志第三十六 礼十四 凶礼一。清·张廷玉等纂。

⑥《明史》卷六十 志第三十六 礼十四 凶礼二。清·张廷玉等纂。

⑦《明史》卷六十 志第三十六 礼十四 凶礼三。清·张廷玉等纂。

⑧《明史》卷六十 志第三十六 礼十四 凶礼三。清·张廷玉等纂。

⑨《明史》卷六十 志第三十六 礼十四 凶礼三。清·张廷玉等纂。

⑩《大明会典》卷九十六。明·李东阳等纂。

⑪《寓圃杂记》卷五·鼓吹 明·王椅纂。

⑫《明史》卷五十九 志第三十五 礼十三 凶礼二。清·张廷玉等纂。

⑬《大明会典》卷九十六。明·李东阳等纂。

⑭《大明会典》卷九十六。明·李东阳等纂。

⑮《大明会典》卷九十六。明·李东阳等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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