唯物史观何以言规范?
——从“内在批判”解释回应当代马克思主义的“正义论争”
2022-11-11乔戈
乔 戈
(上海科技大学人文科学研究院,上海 201210)
长久以来,关于马克思正义问题的论争,一直围绕由“塔克-伍德命题”(Tucker-Wood Thesis)所激发的“马克思是否根据正义原则批判了资本主义”的核心问题展开。①学界通常认为,塔克(Robert Tucker)是这一观点的肇始者,但实质上,后续相关争论主要是围绕伍德本人与其批评者的争论展开的。笔者也主要针对伍德本人及其相关评论,因此下文中笔者将此命题简称为“伍德命题”。此外,本文第二部分还会涉及伍德对原“伍德命题”的某些修正和补充。为了凸显两者的差异,笔者将其分别命名为“伍德命题Ⅰ”和“伍德命题Ⅱ”。除此之外,笔者只一般性地称“伍德命题”。时至今日,争论双方因为始终无法妥善澄清和解决自身立场和原则中的一些固有困难,导致这一问题在诸多基本层面上依然无法达成共识。比如,倘若有人判定马克思根据正义批判了资本主义,那首先须证明,这一论断如何不会与以下原则发生矛盾:即马克思拒绝根据任何抽象道德和普遍价值批判资本主义(以下简称“道德批判谬误”)②针对马克思反对“道德批判谬误”,有的研究者混淆了两个层次的问题,即马克思批判的传统规范性观念与马克思立足于历史“必然性”的规范性批判是截然不同的。本文旨在通过马克思的正义问题阐明,在后一层次上,马克思的唯物史观依然可以接受某类价值规范性批判的合法性。;相反,若有人(如伍德)判定,马克思并不认为资本主义“不正义”,因不同历史阶段的交易和分配只要适应其同时代的生产方式都可以被称为是正义的。马克思对诸如正义等传统价值范畴采取了一种“搁置”规范性和“价值无涉”的特殊用法。①古尔德就曾批判,塔克和伍德对马克思的社会研究采取了一种“价值无涉”和“历史相对主义”的论证,并把正义视为由各种“制度自身的规则所规定的”。见[美]古尔德.马克思的社会本体论[M].王虎学,译.鲁克俭,主编.北京:北京师范大学出版社,2009年,第48页注2。然而本人并不赞同古尔德的看法。伍德本人也明确区分了马克思的道德观与道德相对主义的本质差别。参见[美]艾伦·伍德.《马克思对正义的批判》,载于《马克思与正义理论》[M].李惠斌,李义天,编.林进平,译.李义天,校.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0年,第16—17页。如此之下,这些道德和价值概念对于马克思的资本主义批判而言已变得可有可无,甚至是一些“多余”范畴(以下简称“道德范畴消除论”)。②笔者将其称为“道德范畴消除论”。它大致有两种类型:一是认为马克思主张在共产主义社会,某些传统道德不再必需。二是主张马克思消除了传统道德术语在其思想体系中的规范性含义及其运用。显然,上述两种对马克思的解释,要么回归了“道德批判谬误”承诺的道德基础主义,要么接受了“道德范畴消除论”带来的价值相对主义和虚无主义。
鉴于此类深层次困境和矛盾,埃尔斯特(Jon Elster)就表示,“没有任何一种解释能使马克思对正义和权利的所有评论达到相互一致”[1]218。事实上,在目前解决“伍德命题”及其引发的相关问题的典型版本中,批判者普遍立足于对马克思“内在”与“外在”批判的划分,并主要采取了一种“外在批判”的解释策略。在这种策略中,主要存在两种最有代表性的版本:一为胡萨米(Ziyad Husami)提供的“外在正义(法权)”批判。这种解释路径试图立足于正义的社会阶段等级论,从而避免“塔克-伍德命题”从内部证成(justify)资本主义意识形态的理论风险。二为布坎南等人的“外在非法权”批判。③布坎南认为,外在批判分为“外在法权批判”与“外在非法权批判”,后者对于马克思而言是根本的。见[美]艾伦·布坎南.《马克思对正义和权利的批判》,载于《马克思与正义》[M].林进平,译.俞吾金,主编.北京:人民出版社,2013年,第72—73页。这种解释则试图以一种更为周全的逻辑回应“伍德命题”,同时严格避免预设马克思从道德和法权原则批判资本主义的立场。然而笔者将证明,这些由“伍德命题”引发的“外在批判”解释方案并没有解决上述核心困境,反而导致了其他混乱和错误。因此,重新解释支撑“伍德命题”的核心段落,解释马克思使用诸如正义等道德和价值规范概念的特定原则,并提出一种针对资本主义的正义“内在批判”的解释路径,在反驳“外在批判”的同时,解决由“伍德命题”带来的上述困境就显得尤为重要。
一、“外在批判”的解释动机和困境
虽然“伍德命题”的大体主旨已经众所周知,但鉴于今天不少论争逐渐偏离了伍德的原始语境,因此有必要重述“伍德命题”对马克思正义观念的主要观点:[2]5-13
(1)正义是一个法权(juridical)概念和法定(legal/Rechtlich)概念,具有历史相对性。
(2)法权概念在社会生活中扮演次要作用,其作为社会合理性尺度的作用是片面的。
(3)交易关系与其特定社会历史阶段的生产方式相符即为正义(的交易)。
(4)若资本主义社会的交易方式与其主导生产方式相符,那这一关系就符合正义。
针对伍德的这些论断,反驳者往往在两方面展开反驳和论述:一方面尽可能跟“道德批判谬误”等明显违背唯物史观的立场划清界限;另一方面,又要为马克思规范性运用诸如正义等道德范畴的“正当性”进行辩护。为此,很多学者选择以新的标准重新划分马克思运用正义批判资本主义的逻辑,比如进一步区分马克思对资本主义的“内在批判和外在批判”“事实判断和规范性判断”④除胡萨米之外,也有国内学者持这一立场,见林育川.历史唯物主义视域中的规范正义[J].哲学研究.2018(8):21。作者认为马克思所谈的生产与交易的相符或适应关系,只是一种事实性描述和判断,而非价值判断。然而,文本的观点与此不同。因为我们假设,分配关系B与生产方式A存在相适应的关系R,仅当分配关系C与A也存在适应关系R时,C也是正义的。片面来看,马克思这里仅涉及C是否也与A存在关系R的事实判断,但实际上,这一判断已经预设了对关系R的价值判断,以及C(即便不同于B的现实条件)也“应当”(变得)与A具有关系R的规范性态度。“解释和评价”,等等。其中,一种主张马克思对资本主义的“外在批判”立场,成为目前反驳伍德最有代表性的立场和诠释路径。①麦克布莱德同样认为,马克思恩格斯会赞成“在既定的制度范围内谈论正义是没有什么意义的,”但“从外部视角谈论关于制度‘正义’或‘不正义’的任何问题都是有意义的”。[美]威廉·麦克布莱德.《马克思、恩格斯和其他人谈正义》,载于《马克思与正义理论》[M].李惠斌,李义天,编.王贵贤,译.李义天,周思成,校.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0年,第334页。
在马克思的唯物史观语境中,划分“外在”与“内在”首先是一种历史性标准,即批判标准来自批判对象(历史阶段)的内部还是外部。“外在批判”解释往往将批判标准设定为更高历史阶段的“应然”目标,而“内在批判”则包含了相反的两种类型:一是证明某阶段提出的价值规范诉求与现实状况相矛盾——大多数“外在批判”解释论者只承认和接受这种内在批判;二是“承认”某一特定阶段的历史局限,指出此阶段内在矛盾的本质以及“能够”克服其矛盾的限度。笔者将证明,马克思在根本上持有第二种“内在批判”立场。
“外在批判”路径在当下之所以得到重视,是因其首先在表面上可以较好地绕开“伍德命题”上述观点(1)和(2)所设定的前提,即不用预设马克思只接受在一个特定社会历史阶段“内部”的法权关系上理解正义。如果排除了这种过于强硬的“正义相对主义”解释,那么也就有希望恢复马克思以正义批判资本主义的规范性意义。然而,对“外在批判”解释最大的挑战是,它还需要极力避免违背上述原则——马克思拒绝从抽象道德和普遍价值批判资本主义。对此,笔者将主要分析两种代表性的“外在批判”解释及其引发的困境。一是以胡萨米等学者为代表的“外在正义(法权)批判”的路向,二是以布坎南等学者为代表的“外在非正义(法权)批判”的路向。
两个版本中,第一种版本较为直接却影响巨大,主要代表学者是胡萨米,甚至也包括罗尔斯。②罗尔斯对马克思的正义观看法跟胡萨米一致,认为共产主义阶段的正义观念代表了马克思对正义的“客观”规范性原则。John Rawls,Lectures on History of Political Philosophy[M].Cambridge:Harvard University Press.2007,pp.342-346.其批判伍德的首要依据是,马克思对资本主义的解释立足于资本主义自身,而其评价资本主义则是立足于自己的伦理立场。[2]75简言之,胡萨米认为,马克思从“内在”正义视角解释了资本主义,从“外在”正义视角评价了资本主义,但伍德和塔克误将马克思处理资本主义正义问题的解释维度,当成是马克思的评价性维度。③胡萨米的这种“区分”观点得到了国内相关学者的支持,但笔者并不赞同这一看法。见李义天.认真对待“塔克-伍德”命题[J].中国人民大学学报.2018(1):79-81.胡萨米认为,伍德为了避免将马克思解释成从外在的道德规范和法权概念批判资本主义,遂将马克思的正义观念彻底予以“内在法权”的相对化解释,进而接受马克思主张正义是一种相对于具体历史阶段生产方式的法权概念。但胡萨米认为,伍德为这种解释及其结论付出了相当大的代价。比如,它可能会推论出,马克思会赞同存在着无数种具体时代的相对正义,但不存在任何一种普遍的和更完美的正义。
为了解决伍德的上述困难,胡萨米提出了自己解释马克思正义观念的两条原则。他认为马克思运用了两个批判资本主义的正义维度:第一,身处资本主义时期的无产阶级正义观。第二,后资本主义时期的正义观(比如,由共产主义过渡阶段的按劳分配原则体现)。[2]54胡萨米依据的第二个正义维度是其论证的核心。这一维度是一种典型的“外在批判”。其观点可概述为,马克思会赞成使用共产主义阶段的正义标准“评价”和批判此前的历史阶段。[2]45,47然而,以胡萨米诉诸的文本而言,胡萨米这种挽救马克思正义规范性的解释策略很难成立。例如,马克思在《哥达纲领批判》中虽分别阐述了共产主义初级和高级阶段的分配原则——按劳分配与按需分配,但我们无法得出马克思依据这些原则的“正义性”直接批判了资本主义的分配“不正义”。④恩格斯《论住宅问题》对蒲鲁东“永恒公平”的批判,本质上也明确了对“起调节作用的、至高无上的基本原则的公平”观念的批判。见马克思恩格斯文集(3)[M].北京:人民出版社,2009:319-320.因为在马克思看来,资本主义的缺陷是由其内部不可克服的矛盾产生的,而不是与共产主义相比较才得出的评判。因此,批判资本主义“正义”与否,前一层次问题更为根本。
与胡萨米这类“外在”正义(法权)批判相比,还有另一种更为复杂和深刻的版本——以布坎南的“非法权外在批判”为代表。布坎南提出了划分马克思批判资本主义的四种“可能”类型。它包括:1.法权的内在批判;2.法权的外在批判;3.非法权的内在批判;4.非法权的外在批判。布坎南认为,除外在法权批判是错误理解外——胡萨米的解释则属于外在法权批判,其余三种批判都一定程度见于马克思本人的论述。[3]73
在此基础上,布坎南通过削弱基于法权概念的解释和批判意义[3]95,旨在证明马克思对资本主义的批判根本上是非法权的外在批判。布坎南理解的“外在”有两层含义,一是外在于资本主义,二是外在于正义和权利。[3]97前者是指,批判的视角来自资本主义以外(共产主义)的历史阶段,后者意味着摒弃从法权概念出发批判资本主义的视角。因为在布坎南看来,共产主义社会是一个需要正义规范的环境逐渐消失或不再必要的历史阶段,其本质上是一个超越了权利的社会。[3]109胡萨米与布坎南两者的解释在形式上都属于“外在批判”的版本。他们都预设了一种类似的解释原则,即从共产主义的理想状态出发批判资本主义的缺陷是更为根本的。但事实上这一原则却违背了马克思的批判逻辑,对马克思而言,批判资本主义的内在矛盾及其本质缺陷是充分理解共产主义理想状态的前提,而非相反。换言之,资本主义的固有缺陷不是马克思通过勾勒和对比共产主义的理想状态才得以发现并呈现的。“外在批判”由于颠倒了这个逻辑顺序,不仅无法妥善解决“伍德命题”的问题,反而造成了上述其他困境。
二、伍德“修正”命题的失误
目前关注“伍德命题”的研究者普遍忽视了一个问题,即伍德随后对胡萨米批判的回应和进一步论述中,事实上补充甚至修正了自己此前的一些观点。这些修正和补充值得严肃对待。
首先,伍德的修正版本为了维护“伍德命题”的最初立场并驳斥胡萨米,明确诉诸一种非常宽泛的“道德批判谬误”的否定性原则。此时,伍德通过明确将正义进一步界定为道德概念——除法权概念外,①伍德将权利和正义补充定义为“道德概念”,研究者们普遍忽视了这一补充的重要性。见[美]艾伦·伍德.《马克思论权利和正义:对胡萨米的回复》,载于《马克思与正义理论》[M].李惠斌,李义天,编.林进平,译.李义天,校.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0年,第94页。使胡萨米的观点陷入了“道德批判谬误”。在伍德的前提设定下,除非胡萨米能够证明正义不是道德范畴,否则很难避免外在的正义批判不触犯“道德批判谬误”。
“伍德命题”(Ⅱ)实质上调和了胡萨米与布坎南的观点,新的修正显然是为了避免此前“伍德命题”中可能导致的“道德范畴消除论”问题。为了在概念上避开“道德”批判并保留“价值”规范的必要性,伍德试图证明,马克思“暗中”运用了类似康德区分“道德之善”与“非道德之善”的标准。道德之善包括美德、正义、权利和其他道德标准,它们的内容高度关联于一定阶段内的生产方式。非道德之善则包括幸福、自由和自我实现等价值,它们的内容不由现行社会经济关系直接决定。[2]94,95在其看来,马克思拒绝从道德和法权批判资本主义,实质上只是拒绝从“道德之善”批判后者。而马克思却从“非道德之善”的价值出发谴责了资本主义,比如资本主义未能使无产阶级实现上述(非道德的)价值。②布伦克特也持有与伍德类似的观点,其认为马克思历史相对性地使用了正义等概念,却超文化和超历史地使用了自由,因此马克思从自由出发批判私有制是根本的。George G.Brenkert,“Freedom and Private Property in Marx”,Marx,Justice,and History[M].Princeton University Press,1980,pp.93-105.
从表面上看,伍德诉诸这一区分,一方面可以避免胡萨米式解释的“道德批判谬误”;另一方面,则可为解释马克思批判资本主义保留必要的价值规范——广义上避免了布坎南式的“道德范畴消除论”。但事实上,由于这一区分在康德(义务论)或密尔(功利主义)的思想传统中均未发展出类似唯物史观的“道德批判谬误”视角,因此伍德不得不对两种善的传统划分补充了一个额外的标准,即道德之善(如正义)是高度关联于一定历史阶段的生产方式,而非道德之善(如自由)则并不必由现行生产方式决定。笔者认为,伍德补充的额外区分及其标准看似解决了问题,但实际上极为混乱和脆弱。首先,伍德并未证明权利如何可能是排除了自由的道德之善。其次,没有证据表明马克思会赞同,较之于正义,个人自由的实现与当下的生产方式关系不大。而马克思更不会抽象地从自由、自我实现等原则来批判资本主义。[4]75
综合上述几类典型的“外在批判”解释,用图1做直观展示:
图1 “外在批判”解释的主要类型
如图1所示,上述版本对于马克思正义观念的解释,都无法同时解决“道德批判谬误”与“道德范畴消除论”。在这两个困境中,如何避免“道德批判谬误”对于伍德等人而言是更为根本的,也是其整个论证的出发点。“道德范畴消除论”只是他们在避免触碰“道德批判谬误”时产生的意外问题。从“伍德命题”(Ⅱ)对“非道德之善”的重新引入来看,伍德并不认为马克思要消除所有人类价值的规范意义,只不过“伍德命题”(Ⅰ)可能产生的过于绝对的“道德范畴消除论”倾向是他无法接受的。
到目前为止,我们针对“伍德命题”及其前提的讨论还存在一个无法回避的问题。由于伍德认为马克思将正义等同于法权和道德概念,道德和法权又属于意识形态范畴,因此马克思对正义的看法本质上是一种出于意识形态批判的科学解释。这种对正义概念的“科学解释”,本身就排除了“道德批判谬误”的可能性——因为马克思绝不会从意识形态观念展开批判。另外,它作为“价值中立”的科学解释,要求其避免“道德范畴消除论”也就完全没有意义,因为两者属于不同层面的问题——类似于道德社会学与规范伦理学的差别。因此伍德强调,马克思肯定会赞成,称资本主义正义实际上并没有给资本主义提供任何合理性辩护。[2]102
对此,我们需要回答这样两个问题:正义是不是一种意识形态?伍德能否通过诉诸“意识形态批判”概念排除马克思正义观念的规范性,无论是针对“外在批判”还是“内在批判”?
针对第一个问题,在“伍德命题”所引用的《资本论》第三卷的段落中,马克思非常清楚地表明,交易正义体现为交易方式与主导生产方式的适应,但交易双方意志的“内容”及其道德共识并不总是与主流生产方式相适应,而国家法律也只是对这些交易内容的形式化,正义并不必然等同和归属于资产阶级法权,相反,法律形式受限于正义的内容。[5]379即便从这一段落来看,马克思既没有将正义等同于交易的“道德共识”,也没有将其等同于资本主义的法权概念形式。因此,伍德根据“道德批判谬误”前提,排除马克思从正义批判资本主义的规范性基础无法成立。至少,得不到这一文本的支持。
针对第二个问题,“伍德命题”(Ⅰ和Ⅱ)对马克思意识形态概念表达了相同的看法,它包含以下主要观点:(1)正义概念在传统中被意识形态化滥用[2]4;(2)所有这类意识形态化运用,因受制于时间地点都是虚假片面的[2]17;(3)无产阶级也有源于自身利益的道德意识形态标准[2]102,103,但马克思拒绝从无产阶级意识形态批判资本主义。[2]102(4)马克思从无产阶级利益的真实内容来批判资本主义,而不是从意识形态化的形式来批判。[2]103
从观点(1)可见,伍德认为,马克思批判的是对正义的意识形态化使用,而非正义本身。另外,又由观点(3)(4)可以得出,意识形态并不都是虚假错误的,无产阶级的意识形态明显具有合理性,但将正义概念予以道德化运用——也就是予以意识形态化(或神秘化)运用,就会导致错误。伍德有一个极强的论断:道德规范化运用正义观念就等同于意识形态化运用。即便不是虚假的意识也不能据其进行批判,因其本身有一种“神秘化”形式。
在伍德的上述论证中,他对马克思的“意识形态批判”概念预设了一种混合立场的前提,即伍德分别赞成马克思“肯定性意识形态”与“否定性意识形态”概念中的某些方面。①这里笔者借鉴了拉雷恩对马克思意识形态概念的二元划分。肯定性的意识形态泛指意识形态是社会的一个客观层次和某阶级的世界观,其本身并非对现实的歪曲。在马克思的语境中,至少既存在资产阶级的意识形态,也存在无产阶级的意识形态。否定性的意识形态,则只是一种歪曲思想和虚假意识。见[英]乔治·拉雷恩.马克思主义与意识形态[M].张秀琴,译.鲁克俭,主编.北京:北京师范大学出版社,2013:221-222.从“否定性意识形态”概念角度来看,伍德认同马克思对意识形态概念主要持一种批判态度,因意识形态仅仅体现了意识的虚假内涵②尼尔森在为历史唯物主义与道德的相容性进行辩护时,也曾明确表示,由于“很多评论者过于宽泛地理解了马克思的意识形态概念”,并认为马克思的“这个概念覆盖了除科学以外的全部认知现象”,因此不得不面对这样的错误结论,“对马克思而言,所有的道德理念或信念都必定是意识形态的”。见[加]凯·尼尔森.马克思主义与道德观念[M].李义天,译.俞吾金,主编.北京:人民出版社,2014:180.,因此若正义作为道德范畴等同于意识形态,那么马克思主要是批判了正义和权利(意识形态)本身,而不会立足于正义(意识形态)展开批判。[6]254
然而令人不解的是,伍德一方面主张马克思将正义的规范性运用视为“否定性意识形态”产生的谬误,另一方面却主张从“肯定性意识形态”的角度对待马克思的自由、自我实现等价值观,且因这些价值是从“无产阶级真实利益的内容”出发展开规范性批判,固不属于抽象道德批判。这两个方面呈现了“伍德命题”的巨大内在矛盾:其一,根据伍德的标准,正义比自由等范畴更高度关联于生产方式,那为何从正义出发的规范性批判反而比后者更缺乏真实性、更意识形态化?其二,由自由和自我实现等范畴展开的批判,如何保证没有被意识形态化和神秘化?“伍德命题”并未明确回答这些问题。
三、作为“内在批判”的正义:唯物史观的规范性
在反驳了伍德的“意识形态批判”观念之后,我们已经证明,“伍德命题”并不能证明从正义出发的批判就是马克思所反对的意识形态误用。接下来,笔者将通过分析伍德反复引证以支撑其核心观点的文本——马克思《资本论》第三卷“生息资本”节,从正面具体解释为何“内在批判”解释更符合马克思的价值批判立场。
伍德选择《资本论》第三卷这一小节作为其解释马克思正义观念的核心文本,并非只因其明确提到了“正义”(Gerechtigkeit)概念,而在于它蕴含了马克思反思正义观念的整个问题语境。这一语境是,经济学家们不能孤立抽象地思考分配与交易问题,尤其是将其视为与生产割裂的一个独立领域。③国内有学者试图从分配正义的角度批判伍德的解释立场。其主要理由是:伍德主张,在工资劳动理论的基础之上,马克思不认为资本占有剩余价值包含不平等交换或不正义交换,然而伍德这种论断明显有悖于马克思对资本主义的批判态度。见段忠桥.对“伍德命题”文本依据的辨析和回应[J].中国社会科学.2019(9):27-32.但在笔者看来,仅就上述批判伍德的立场而言,其内含两个潜在倾向和前提:一是在直观上诉诸马克思本人批判资本主义的某种“正义感”和道德动机;二是预设马克思接受并事实上持有一种其本人都不曾清晰界定的、可以进行跨时空批判的分配正义观。若这两个前提同时构成了我们接受马克思持有普遍正义规范的理由,那只能推论得出,马克思既从个人道德情感也从抽象价值出发批判了资本主义。另外,这两个前提本身也需要得到论证:即便分配的不正义是马克思批判资本主义的道德动机之一,但并不代表马克思认为从分配正义的范畴来批判资本主义是合理的。吉尔伯特讨论的利息收入作为某种分配方式,是因借款资金已经先行作为资本的生产要素投入其中了,它是资本成为生产要素之后的相应分配结果,由生产关系决定而非其他。在此语境之下,马克思就正义表达了如下主要观点:[5]379
(a)不存在“天然”正义。
(b)交易是由生产关系自然产生的结果。
(c)交易内容与生产方式相适应就是正义。
(d)国家法律形式只是表示而非决定了这一交易内容。
命题(a)(b)和(c)阐明了马克思正义观念的两个基本原则:其一,对正义的判断依赖于对交易与生产方式相“适应”关系的判断。其二,交易双方意志的“内容”由生产关系自然产生,但并不必然与其适应。“伍德命题”对这一段落的解释首先偏离了马克思正义性问题的总体语境:正义性问题与生产和分配同时相关。伍德虽然曾强调,“马克思对资本主义的攻击是在攻击这个制度的总体,而不仅仅是它的分配方式”[2]80,但他对马克思正义性立场的讨论却几乎不涉及生产问题,这给伍德的论证带来了两个巨大缺陷。
第一,逻辑上的循环论证。既然交易的正义性体现在其与生产方式相适应,那伍德若要全面阐明这一观点,本应当讨论:在马克思看来,交易与生产方式究竟在何种条件下、如何相适应。而伍德非但没有涉及这一问题,相反其论证却先行预设了两者的适应性(正义性)关系。在此预设下,其论证的效果除了强调已设定的正义关系之外,几乎提前排斥了马克思从资本主义内部批判其交易与生产不相适应(非正义)的所有解释空间。
第二,由于逻辑上这种循环论证的存在,伍德对上述第二个原则采取了一种过度抽象化和形式化的解释。具体而言,就是在论证中预先排除了第二个原则蕴含的“否定性要素”,即有的交易关系也是由占主导地位的生产方式产生,但与之不相适应。
交易“自然产生”自某种生产关系的因果关系,并不是两者相互适应的充分条件。因而,即便伍德并未声称,所有资本主义的主导生产关系都与其产生的交易方式必然“适应”,但由于其没有明确界定任何可能造成“不适应”关系的交易形式及其要素,导致伍德对资本再生产与剩余价值的分配关系进行了一种无所限定地抽象“辩护”,即凡是在马克思“剩余价值”概念内涵之下的资本主义分配关系都是与主导的生产方式相“适应”的,它符合资本主义的本质,因此是正义的。[2]14,90[7]202
因此,“伍德命题”为了反驳“外在批判”的规范主义解释,对资本主义剩余价值分配关系做了一种过于宽泛而抽象的合理性辩护。相反,由于上述观点(b)到(c)之间不存在一种必然的蕴含关系,因此这里的“适应”概念在马克思的观念中事实上涵盖了一种特定的规范性指引,一种有限度的历史目的反思系统,即在既定的资产阶级社会阶段,现有生产方式是否有利于资本增殖和再生产的目的。①规范性系统中往往存在一类目的论结构,马克思的唯物史观并非黑格尔意义上的历史目的论,但蕴含了基于历史阶段的目的来予以反思的方法。关于规范性的目的论结构可见,Derek Baker.“The Varieties of Normativity”,The Routledge Handbook of Metaethics[M].Routledge,2018,pp.570-571.
在澄清了“伍德命题”的上述错误之后,我们尚需进一步证明马克思的正义批判为何属于一种“内在批判”。对此,主要讨论要素如图2所示:
图2 不同历史阶段下生产与交易方式之间的可能关系
我们设想在某一具体的历史阶段T——马克思所说生产力尚未发挥到极限的一个历史阶段和社会形态——会在现实中发展出不同的生产方式,如A1和A2。假设A1不是阶段T的主导生产方式,那由其自然产生的任何分配和交易方式(如B1和B2等分配方式)无论是否与其相适应,都不符合正义。另外,假设A2是符合阶段T生产力发展的主导生产方式,由其产生了分配和交易方式(如B1和B2等),其中仅有B2与A2相适应,那么B2符合阶段T的正义性,B1则非正义。①从表面上看,马克思的这种正义观念仅表达了一种历史相对“正义”,甚至会丧失对剥削等现象的批判。事实上,马克思设定的这种交易与生产方式的正义关系,在资本主义的大多数阶段都未实现。因此,这种“正义”观念的规范功能是对现存生产关系的批判,而非无条件承认。
由此可见,马克思对交易正义性判断首先建立在一个排他的规范性条件之上,即在上述生产方式与分配的关系中,A2是不是阶段T的主导生产方式是判断交易正义性的一个排他性前提,只有满足这一规范条件才会进一步涉及B2是否与其相适应的正义问题。因此,马克思对上述“理想条件”的引入以界定A2与B2的正义性关系,事实上也就批判和排除了其他“不正义”关系(如A1与B1,A1与B2,A2与B1等)。相反,“伍德命题”却在反驳外在规范性批判解释的同时有意无意忽略了马克思这一内在批判的规范性维度。
另外,我们断言A2与B2的适应关系符合正义——这并非抽象、超历史的规范性判断,它预设了一种内在于阶段T的历史判断和认知基础,A2与B2的正义性只限于在阶段T之内,较之于其他生产方式及其交易关系更能充分发展T阶段的生产要素。②马克思显然认为,生产力是否发展至一个历史阶段所能容纳的极限,是可以确认的。当然,马克思也在《哥达纲领批判》中提到了资本主义向共产主义转型的过渡阶段的“混合”分配原则问题,但马克思并未从这些分配原则出发批判资本主义。除此之外,生产方式A2及其交易方式B2之间并非一种静止的关系。比如,B2相对于其他交易方式的优越性,仅针对阶段T内生产方式A2占主导地位的“理想条件”下而言。③尼尔森的观点可以对此形成支持。其指出,当我们在一个相对稳定、不发生根本“变化”的社会历史时期内,提出这个社会“应当”拥有哪些这一阶段“无法拥有”的道德实践和制度,这种道德评价是马克思无法接受的。反之,就是马克思能够接受的道德观念。马克思的这种道德观属于一种能够与伦理客观主义相容的语境主义,而非相对主义和改良主义。见[加]凯·尼尔森.马克思主义与道德观念[M].李义天,译.俞吾金,主编.北京:人民出版社,2014:173-184.在马克思的辩证法视角下,随着新的主导生产方式出现与B2不再适应,A2与B2所代表的正义性也就丧失,其固有的历史局限也将在新的生产关系中被扬弃。因此,这种“适应”背后所蕴含的“不适应”矛盾才是马克思实施正义批判的实在基础。
四、结语
“伍德命题”的严肃意义在于,它批判了一种从规范政治哲学范式理解马克思正义观念的缺陷,而“外在批判”的种种解释在反驳“伍德命题”的同时却没能解决这些缺陷,反而回归了一种类似康德主义的反事实规范性观念。这显然违背了马克思对价值形式主义规范性的批判立场。④古尔德认为,马克思虽不是唯一一位超越这种二分法的思想家,但他肯定是掌握了将事实与价值相结合的批判方法的关键人物。见[美]古尔德.马克思的社会本体论[M].王虎学,译.北京:北京师范大学出版社,2009:149.较之于“外在批判”解释,“内在批判”揭示了马克思对传统正义观念的“元伦理”层面的反思。若传统正义观念的规范性在于探讨“何人应得”“如何应得”以及“应得多寡”等普遍原则,那么马克思的正义观实质上延伸了正义的二阶问题,即我们是在何种既定生产方式下讨论,并得出了各种交易和分配关系的正义原则?各种正义批判的实在性基础是什么?⑤有学者指出,“马克思主张‘正当’无法超越其社会的经济结构及其相关文化发展,这一主张属元伦理评价,而非伦理评价”。John E.Elliott,“On the Possibility of Marx ’s moral critique of capitalism”[J],Review of Social Economy,Vol.44,No.2,1986,p.144.
“伍德命题”主张,马克思对传统正义范畴的批判,使其直接拒绝从传统正义观念出发“外在批判”资本主义“不正义”。这一立场是本文赞成的,但这不等于我们需要接受“伍德命题”过于宽泛的论断:马克思彻底摒弃了以正义批判资本主义。相反,马克思基于历史阶段目的的反思性前提,为其唯物史观和政治经济学批判的科学性提供了一种合理使用规范性范畴的条件和限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