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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职人员不得利用原职务的影响力受贿

2022-11-11

支部建设 2022年3期

党员干部不得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为亲属和其他特定关系人在审批监管、房地产开发等方面谋取利益。这里所说的“职务上的影响”,不仅包括在任时的影响,还包括离职以后的影响。离职的公职人员貌似不再是职务犯罪的主体,但事实并非如此,党纪国法对离职人员利用影响力受贿有明确的规定。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九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为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等亲属和其他特定关系人在审批监管、资源开发、金融信贷、大宗采购、土地使用权出让、房地产开发、工程招投标以及公共财政支出等方面谋取利益,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八条之一规定:

国家工作人员的近亲属或者其他与该国家工作人员关系密切的人,通过该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或者利用该国家工作人员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索取请托人财物或者收受请托人财物,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较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离职的国家工作人员或者其近亲属以及其他与其关系密切的人,利用该离职的国家工作人员原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实施前款行为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定罪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