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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书法形式论批评”的思考

2022-11-10刘寿堂

书画艺术 2022年5期
关键词:批评空间

摘 要:对张锡良先生《书法形式论批评》一书中关于对邱振中先生书法研究中涉及“形式”的相关概念的批评进行“再批评”。“书法形式论”真的是消解了书法文化吗,邱振中先生的书法研究并非局限于“书法形式论”,对“书法形式论”的偏见源于对西方文艺批评理论的偏见。邱振中先生的书法研究是“立足传统、借鉴西方文艺理论、言之成理、独辟蹊径”的难能可贵的书学研究路径及成果,而张锡良先生关于“书法形式论批评”有一大部分是对邱振中先生的误读。

关键词:书法形式论;批评;形态阐释;空间;相融相通

张锡良2016年撰文《形式分析方法之批评——读邱振中〈书法的形态与阐释〉及〈神居何所〉》及《“陈述”的陷阱——读邱振中〈感觉的陈述〉》。这两篇针对邱振中书法研究的批评文章收录于张锡良专著《书法形式论批评》(2018年11月,湖南美术出版社出版)。

其文章认为:“形式分析的方法改变了传统的价值观:从‘成人到‘成物。从而使主客体相融统一到主客体对立分离……书法文化被消解。”

那么,张锡良先生眼中邱振中先生书法形式分析的主要特点是什么呢?一是邱振中为了将书法引入“现代化”,摒弃传统的书法艺术“时间性”特点,而转换至“空间分析”,利用“轴线图、外接圆”对书法形态进行数学逻辑式推理分析,认为邱振中的分析是方法论而非本体论,“空间性为主导”成为中国书法向现代艺术转型的唯一选择,使中国书法彻底失去了本土文化基础。二是邱振中对古代书论中出现的大量“比喻句——简单描写句”的不满,认为邱振中试图以空间分析方法呼唤书法观察方法和陈述语言的重大变革,只不过如葛兆光论述海德格尔为什么对诗人荷尔德林的诗会有浓厚兴趣的一段话:“过分的理性制造了一个天衣无缝的逻辑世界。……语言使人落入了一个精心编织的陷阱,……也忽略了自己是可以用心靈与感官去感受和接触世界的。”

一、“书法形式论”真的是消解了书法文化吗?

书法的“本体论”是什么?不少书论家认为“以人论书、金石碑质、晋宋风流”即为“本体论”,也即以中国古代“儒释道”“天人合一”传统哲学观论书便是“本体论”,而“书法形式论”则是方法论。这种观点实则是对“书法形式论”的误解,而产生这种误解的原因又往往因为邱振中等理论家为了将书法引入“现代化语境”而引用了不少西方“形式分析”理论来研究中国书法。

其实,中国传统书画理论中又何尝不存在大量“书法形式论”?早在东汉书家蔡邕的《九势》便有“转笔,宜左右回顾,无使节目孤露;藏锋,点画出入之迹,欲左先右,至回左亦尔;藏头,圆笔属纸,令笔心常在点画中行。”蔡邕提到的“左右、孤露、圆笔、笔心、中行”等概念正是“书法形式论”的雏形。到了唐代欧阳询的《三十六法》则更是从不同的“形式”来论书法字体的结构规律,可以说是“书法形式论”迈向高峰的里程碑。清代以“笔无定姿”绘画美学著称的石涛,在《画语录》之《皴法章第九》中写道:“如山川自具之皴,则有峰名各异,体奇面生,具状不等,故皴法自别。有卷云皴、劈斧皴、披麻皴……”石涛一共列举了十三种“皴法”,十六种“峰形”。同样是在他的《画语录》之《蹊径章第十一》中写道:“写画有蹊径六则:对景不对山、对山不对景、倒景、借景、截断、险峻。此六则者,须辨明之。”这正如他的名言“搜尽奇峰打草稿”,为何要打草稿?便是为求得绘画构图的“精准与变化”。因而,邱振中认为“书法的形式决定了相应的内涵”,跟古人论书可谓是一脉相承。

清代另一位篆书大家邓石如提出:“字画疏处可以走马,密处不使透风,常计白以当黑,奇趣乃出。”更明确肯定了对书法“空间”的关注。反而推之,邓石如强调了“假如没有做到计白当黑”,书法便不能“出奇趣”;要出“奇趣”,必须懂得“计白当黑”的方法。然而,清代至今,有谁能把“计白当黑”的方法说得透彻?邱振中正是为了把“遮蔽在书法外衣之下的书法形态结构、内涵”说明白,才从一个全新的角度——“空间观念”出发,对书法进行鞭辟入里地“形态阐释”。

以中国古代传统哲学思想论书何尝不是一种论书的“方法”?只不过其方法直指书法本质。然而,正如邱振中所说,传统书论充斥着大量“简单描写句”和“比喻句式”,当它们以朝代更迭为单位堆积到一定程度的时候,古代书论便“如一个巨大的容器”,大家总想往“容器”里增添点什么,而从来没想过剔除点什么或对“容器”里的内容进行较为明晰的分类。

因而,邱振中的“书法的形态与阐释”并不是为了“消解书法文化”,而是为了更好地深入认识“书法本体”。

二、邱振中先生的书法研究并非局限于“书法形式论”

邱振中的专著《书法的形态与阐释》出版于1993年。在序言中,他提到书中的十三篇专论“写作历时十年以上,但在确定每一选题时,便已考虑到它们在一组系统的研究中的位置”。

历时十多年,如果只是为了“消解书法文化”后“将书法向现代艺术转型”,那未免太低估了邱振中书法艺术研究的价值。其《在第三维与第四维之间》一节中,将西方绘画中“二维平面、三维立体透视”与中国书画传统进行深入对比分析,让读者清晰了解中国书画介于“第三维(立体空间)”与“第四维(心理时间)”之间的特殊魅力,这是一个前人没有揭示的奥秘:“书法选择了第四维,同时它又在对第四维的把握中征服、融合了第三维,从而成为所有视觉艺术中同时把握第三维和第四维的最简洁的形式。”邱振中敏锐地发现了中国书法“以时间为主导,在时间的推移中同时创造三维空间幻象的方法有它的局限性。它只能在一定的尺度内运用。书法线条的第二类空间局限在线条内部。……”他还指出了八大山人和弘一法师的作品已经在某种程度上认识到了这个局限,从而“淡化时间把空间推到突出的地位。”

那么,淡化时间突出空间的书法表现是不是消解了书法文化呢?在书中,还有邱振中的《题材·意境·生活——〈黄州寒食诗帖〉的一点启示》,从文中可知,邱振中高度关注书法家“成人”的一面,而非张锡良认为的“成物”。应该说,邱振中是较早明确提出对书法创作“题材、意境与生活”进行关照并以苏轼为个案进行深入研究的理论家,从而对当代书家提笔便“唐诗宋词”的书写内容提出了尖锐的批评。在书中另一篇《论审美感受模式》中,邱先生明确提出“沉入杰作”的观念,并特别重视“生活对审美感受模式的作用”,对“感受模式与艺术才能的基本结构”有详细论述,他说:“走进(王羲之、颜真卿)不等于创造,只有当你通过学习,获得感受力、判断力,并从自己心灵深处对他们发出不满的时候,那才是创造的起点。”

邱振中在其书中的另一章节《形式与表现》中专门论及“表现与艺术敏感、法度与表现”的关系。他认为“要找到修养通向形式构成的道路,否则,它永远无法对艺术才能的进步有所补益。”这正如儿童涂鸦不可能跟艺术家的涂鸦同日而语一样的道理。而书法艺术对“法度”的强调在书法界并无争议,古代书论亦不例外。邱振中认为“法度是书法艺术中用来指长期形成的形式规范。由于书法学习总是依赖于前代的杰作,对书法哪怕是很不全面的概括也提供了极大的方便。法度是有它的表现内涵的。”据此可知,邱振中对“书法形态”进行“阐释”的初衷,正是让人们对“法度”的认识更加深入透彻,更好地掌握书法艺术的内在规律,我们从其另一本专门针对“法度”养成的训练专著《中国书法:167个练习》中可知,他试图穷尽自己所能找到的一切能深入“法度”的训练策略,从而打开书法艺术“神秘的面纱”,揭开更多的书法“微形式”。基于这样的出发点,邱振中对古代书论中出现大量的“简单描写句和比喻句”的现象深表不满,便顺理成章了。

从当代中国书法近三十年的发展历程来看,邱振中研究提出的一系列书法概念被当代书法家、理论家反复实践运用,不正是书法“向现代化悄悄转型”的先兆吗?他率先提出的“平动、提按、绞转”笔法谱系,“轴线图、外接圆”空间审视法,他的《中国书法:167个练习》被许多开班授徒的国展高手用来指导“速成创作”,也是不争的事实。虽然,这样的“急功近利”也许并非邱先生所愿。但正如一个时装展,设计师值得称赞,因为他是首创;从设计到流行,值得肯定;从流行到“泛滥”,就需要警惕了。无论怎样,都不能将“泛滥”归罪于“设计师”,因为任何“款式”都不适合所有人,书法同样如此,必须有书家自己的人生思考和文化修养,这是后话。

三、对“书法形式论”的偏见源于对西方文艺理论的偏见

很长一段时间,书法界对于借鉴西方文艺批评理论来研究中国书法都存在较大争议。特别如邱振中,在他的文章中总能看到康定斯基、马蒂斯、高更、凡·高、贡布里希、苏珊·朗格等艺术家及理论家的概念术语,在对这些文艺理论的借鉴中,邱振中打开了中国书法艺术理论研究一道豁亮的大门,但并不是很受待见。这其中主要原因是很多书法家包括书法理论家对西方文艺理论批评比较陌生或存在偏见,而固守中国书法传统书论情结。西方近现代文艺批评理论的多维性实则可以形成对中国书法理论研究的互补,如弗洛伊德的精神分析学,从形式主义到新批评,索绪尔的结构语言学与胡塞尔的现象学,弗莱的神話原型批评等等,其中有大量的批评思维和方法跟中国传统书论、中国当代文艺批评相融相通,完全可以借鉴。

沃兴华2019年出版的专著《论书法的形式构成》,则更像是“书法形式论”的忠实拥趸。沃兴华认为:“前识意图(创作之前,对作品的一种意向性预构)是作者生命的表现,形式理念(用笔的轻重快慢、点画的粗细方圆、结体的大小正侧、章法的疏密虚实、用墨的枯湿浓淡等这些对比关系的组合变化)是作品生命的表现。生命的状态都是当下活泼的。前识意图决定作品的风格,形式理念决定作品的深度。”沃兴华旗帜鲜明地倡导“书法的形式构成”,但细细体察,他依然如邱振中一样,并未脱离“书法(作者和作品)的生命表现”。可以说,没有“高级的形式”,怎么会有“高级的表现”?

显然,邱振中以“轴线图、外接圆”分析书法的章法空间构成,并非消解中国书法的内在哲学意蕴,而是让我们对书法艺术的内在规律认识得更加深刻。同时,邱振中的研究并非纯粹以“书法形式论”来研究书法,“形式”与“形态”并非同义;况且,其书中尚有“阐释”一词,便包含了对中国书法传统内涵的分析、鉴赏与弘扬。综上所述,张锡良的“书法形式论批评”,有很大一部分是为对邱振中书法理论研究的误读。

(作者:刘寿堂,中国书法家协会会员、广东省书法评论家协会副秘书长)

本文责任编辑:石俊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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