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喂食老人呛咳致死引发官司

2022-11-08糜乐

检察风云 2022年21期
关键词:中平大岭上诉人

文/糜乐

老年人生活不能自理,需要他人喂食,喂食过程中发生呛咳会对老年人产生风险,甚至危及生命。一般而言,如果是在自己家中由近亲属喂食发生呛咳,家属之间大多不会追究,但如果在营利性的养老机构中发生这一情况,家属大多会与这类机构理论一番,有的甚至会对簿公堂。

喂食致呛咳,老人一年后身亡

1947年出生的沈震是山东省日照市人,因其患帕金森综合征,失去自理能力,家属决定将其送入养老院接受正规的养老服务,未承想,进入养老院后却因喂食发生呛咳而出现了意外。

为沈震提供养老服务的养老机构是日照经济技术开发区奎山大岭正骨医院养老保健中心(简称养老中心),是2017年开办的民办非企业单位。2017年11月9日,养老中心(甲方)与沈震及其妻黄娣(乙方)、其子沈中平(丙方)签订《养老中心入住协议书》(简称入住协议),约定沈震、黄娣自愿入住养老中心,接受养老服务,沈震和黄娣的护理级别分别为一级和三级。根据入住协议,沈震、黄娣在住养期间每月须支付伙食费、床位费、护理费合计4100元。

入住协议签订后,沈震、黄娣夫妇正式入住养老中心养老,两人同居一室。沈震虽然入住养老院,但因患有帕金森综合征等疾病,还多次就近到日照经济技术开发区奎山大岭医院(简称大岭医院)住院治疗。大岭医院系2016年设立的个人独资企业,与养老中心在同一大院内。

2020年3月15日上午,养老中心护工杨慧在沈震入住的房间为其喂食,沈震发生呛咳,当时黄娣也在场。杨慧于50分钟后拨打120,120派车将沈震送往日照市中医医院(简称日照中医院)治疗,入院诊断为风湿肺热病、重症肺炎、帕金森综合征、压疮等。后因住院周期过长,沈震分别于同年7月15日、10月15日、2021年1月14日三次出院并办理再次住院手续,继续住院治疗。

2021年4月29日,沈震出现心率下降,血压测不出,经抢救无效死亡。沈震在日照中医院前后共住院410天,医疗费共计79642.09元,病历材料复印费278.5元。

对簿公堂,养老中心被判赔二成

沈震身故后,其近亲属黄娣、沈中平因向养老中心和大岭医院索赔未果,遂将两单位告到了日照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简称经开区法院),要求两被告养老中心、大岭医院赔偿医疗费、营养费、死亡赔偿金等共计51.64万余元。

经开区法院将本案双方争议焦点归纳为:1.沈震在喂食时发生呛咳,养老中心有无过错;2.沈震发生呛咳后,养老中心有无救治不及时等过错;3.沈震死亡与呛咳之间有无因果关系;4.养老中心及大岭医院的赔偿责任如何认定。

关于争议焦点1,经开区法院认为,由于生理机能的退化,老年人体质较弱,反应能力较为迟缓,养老机构在看护照料中应尽谨慎勤勉义务,用专业服务为老年人提供安全周到的保障。沈震在入住养老中心时,因患有帕金森综合征,失去自理能力,养老中心建议插管喂食,因沈中平、黄娣不同意而未实施。养老中心作为专业的养老护理机构,应当向住养人监护人积极建议合理的喂食方式,养老中心称曾多次向沈中平、黄娣建议插管喂食被拒绝,但未提供证据证明,也未提供证据证明护工喂食方式符合标准规范,故养老中心应对沈震发生呛咳承担相应的过错责任。沈震因患帕金森综合征,失去自理能力,肌体功能退化,吞咽能力下降,其监护人疏于监护职责,应减轻养老中心的责任。

关于争议焦点2,经开区法院认为,呛咳发生后,应及时进行救治,最佳抢救时间为3~5分钟。养老中心作为专业护理机构,未提供证据证明在3~5分钟的最佳抢救时间内是否采取以及采取了什么抢救措施。养老中心作为医护型医疗机构,应当对护理、抢救过程做详细的记录,设立相应的档案,其陈述的抢救过程因无相应证据佐证,故不予认定。

关于争议焦点3,日照中医院住院诊断沈震为重症肺炎,说明住院前呛咳的异物已损伤肺部造成肺部重度感染,医院经对症治疗,加之沈震自身年事已高,患有多种疾病,生理机能退化,后多器官功能衰竭死亡。沈震死亡后,虽未对呛咳与死亡之间的因果关系及原因进行司法鉴定,但综合其在日照中医院的诊疗过程、死亡原因、死亡诊断,可以认定其发生呛咳引发重症肺炎是导致其多器官功能衰竭的原因之一,与其自身的原有多种病情,共同导致沈震死亡的后果。

关于争议焦点4,养老中心因对沈震的死亡存在过错,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综合沈震的自身体质,养老中心的护理、救治以及日照中医院病案记载的诊疗过程、死亡原因、死亡诊断进行分析判断,一审法院酌定养老中心承担20%的民事赔偿责任。鉴于大岭医院和养老中心均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沈中平、黄娣主张养老中心、大岭医院财产混同、人格混同,未提供相应证据证明,故对其关于大岭医院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经开区法院遂判决:养老中心赔偿沈中平、黄娣医疗费、营养费、死亡赔偿金等合计49.77万余元(法院认定数额)的20%计99549.42元;驳回沈中平、黄娣的其他诉讼请求。

养老机构上诉,二审维持原判

一审宣判后,养老中心不服,提起上诉。日照中院于2022年1月19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养老中心认为上诉人与沈震之间未形成医患服务关系,应适用过错责任原则。根据入住协议,上诉人服务内容为照顾沈震日常生活,双方并未形成医患服务关系,应适用过错责任原则。一审法院以上诉人未能举证证明对沈震呛咳无过错、沈震呛咳后救治及时为由,认定上诉人对沈震死亡结果承担20%赔偿责任,将被上诉人的举证责任归于上诉人,适用法律错误。

沈中平、黄娣辩称,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沈震入住上诉人处后双方签订养老合同,双方之间的委托护理关系已经形成。因上诉人在护理过程中未尽到服务义务,致使沈震发生呛咳,事故发生后,上诉人又延误救治,错过最佳抢救时机,致使老人入住重症监护室直至去世。

日照中院经审理,于2022年5月6日对外公布二审判决结果: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文中人名及单位名均为化名)

法官点评

赡养义务人与养老机构签订的养老服务合同是平等民事主体之间达成各自权利义务的协议,属于委托合同的一种。赡养义务人将照料老年人日常生活事务委托给养老机构处理,养老机构付出劳务取得报酬。养老机构提供专业性的服务,照料老年人日常生活,满足其在饮食起居、医疗护理、心理干预等方面的养老需求。这种专业性服务侧重日常生活照料,并未在老年人与养老机构之间形成一种典型医患服务关系。另外,赡养义务人将照料老年人日常生活事务委托给养老机构,并未导致监护职责的转移,承担老年人监护职责的仍然是托养人,托养人并不因委托而失去监护人的身份与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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