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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11-08乔等一
文/乔等一
选题来源|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检察院
案件类型|信用卡诈骗罪、洗钱罪
为获取一点好处费,明知上家冒用他人信用卡,仍为其提供设备用于信用卡诈骗,甚至妄想洗白“黑钱”,最终入狱。
2021年8月上旬,被害人龚先生收到短信,称其电子ETC被停用,如要恢复须点击某网址链接。龚先生根据提示进行操作后,发现自己的信用卡先后两次被盗刷共计近9000元,遂报案。另有多名被害人因相同情况报案。2021年9月初,静安公安分局立案侦查。
2022年1月13日,警方根据被骗资金流向锁定犯罪嫌疑人李某。李某到案后,承认自己因“缺钱”,接受上游盗刷信用卡诈骗团伙的指示申领POS机,并绑定自己的银行卡作为收款账户提供给上家,随后将账户里的钱提现交给对方,他从中抽取1%的“好处费”。此外,李某还以“好处费”为诱惑,指使陈某某(另案处理)等5名学生绑定多部POS机,转移收款资金并提现。
检察官进一步侦查发现,李某在盗刷套现时,自行或组织陈某某等学生故意多次转账至他人的银行卡取现,通过赃款分散、流转的方式,试图洗白信用卡诈骗资金。经查,2021年8月至10月间,李某为上游团伙提供5台POS机并提供银行账户用于收款,盗刷消费并清洗资金总计37万余元。
近日,静安区人民检察院以信用卡诈骗罪、洗钱罪对被告人李某提起公诉。静安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被告人李某犯信用卡诈骗罪、洗钱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1年6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6万元。
主讲检察官王伟伟点评
本案中,李某明知上家是信用卡诈骗犯罪,仍为其提供POS机,并绑定自己的信用卡作为收款账户,其行为与上家一起构成信用卡诈骗罪;同时,李某为了掩饰隐瞒信用卡犯罪所得的来源和性质,自行或指使他人将信用卡诈骗资金清洗、财产转移。其行为符合我国《刑法修正案(十一)》中的自洗钱犯罪,构成洗钱罪。
检察官提醒:要妥善保管好自己的身份证、银行卡、登录账号和密码等个人信息,不出租、出借、出售个人银行卡、身份证等个人信息,不为蝇头小利葬送自己大好前程。
(王伟伟,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检察院第七检察部检察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