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我国犯罪学研究述评
2022-11-08王瑞山
王瑞山
一、对犯罪学学科发展的反思
尽管样本中关于犯罪学学科的讨论不多,但它仍是犯罪学学术界持续关注的重要主题。例如,中国政法大学青少年犯罪与少年司法研究中心、华东政法大学刑事法学院等单位联合主办的“2020中国犯罪防控20人论坛暨第13届当代犯罪学论坛”的主题就是“犯罪学研究的反思与突破”,其内容第一单元就是“犯罪学基础理论研究”,其中,中国政法大学皮艺军就犯罪学基础理论研究进行了反思。此外,澳门大学刘建宏、湖南大学王燕飞也分别撰文讨论了中国犯罪学的发展,三人观点鲜明,各有特色,这里析而述之。
(一)强调犯罪学的学科独立性
犯罪学学科地位的讨论是我国犯罪学学界持续争论的话题,它主要涉及犯罪学的研究范式以及它与刑法学的关系。我国犯罪学的初创阶段,从事犯罪学研究的多为刑法学者,这容易导致一种倾向,也是一种现实——犯罪学是为刑法学服务的。长期以来在法学院校中犯罪学学科设置在刑法学之下,相对于刑法学来说,它在刑事法学中处于次要地位,是“辅助学科”。样本中几位学者从不同的角度来讨论犯罪学学科的独立性:皮艺军认为,“犯罪学基础理论研究需要回归学科本源,去研究大写的犯罪”;“犯罪本身可以是刑法学的法定概念,还可以是犯罪学中大写的犯罪概念,犯罪学的‘犯罪’概念一定是超出法定犯罪。你要只写法定犯罪就搞刑法学,你要超出所谓的法定犯罪的限制,把一些待犯罪化或者可能犯罪的犯罪化现象和元素带进研究才叫真正的犯罪学”。刘建宏分析了刑法学学者研究犯罪学的利弊,即“有利于犯罪学和刑法学的链接,但同时也受限于刑法学概念和思路框架。在这样的基础上建立起来的犯罪学,没有挖掘和展现出犯罪学独立的价值和学术贡献以及在满足社会及法治建设需求中的作用”;“在学科构架和市场构架下的犯罪学学科中应当包括刑法学和刑事诉讼法学专业知识,但这只是其中的一部分”。王燕飞则直接提出“去刑事一体化”,即“在去刑事一体化的思路下,犯罪学的学科序列不再局限在刑事学科群体之中,研究上不再依附于刑法学,而是将犯罪学看作是具有独立的、具有自身学科属性的体系。即是说,犯罪学应在理论预设上确定在‘社会制造犯罪’与‘刑事司法制造犯罪’的双层体系之中,以此重新确立自我独立的逻辑结构。这样,犯罪学学术目标或者学科任务才真正提升为发挥预防为导向的应用价值定位上”。
上述三位学者的观点可谓殊途同归,都是强调犯罪学要摆脱刑法学“附庸”的状况,拥有自己独立学科地位,在犯罪应对中发挥应有的作用。这与当前我国犯罪治理从强调单一刑法规制走向现代治理、综合治理的大背景有着密切的联系。当然,学者们也清醒地认识到,犯罪学的学科地位要建立在高质量的学术成果和高效的科学实用价值基础之上。
(二)强调高质量的犯罪学研究成果
刘建宏分析了中国犯罪学“长期徘徊在学术链的中下游,未能获得学术界的高度认可”的尴尬境地,认为其“症结”之一就是缺乏高质量的犯罪学学术研究成果;导致这种现状的原因存在于对理论研究的认识不正确、经验研究的认识和能力不足、应用研究的科学性不够、学术平台的限制等。针对犯罪学研究方法,皮艺军回应了学术界关于犯罪学研究方法中割裂实证和思辨的错误认识,他认为,“犯罪学研究方法是实证与思辨互补”;他还认为,“实证研究中的定性与定量是两种不同研究方式,可以各自独立展开。但是,个案和数据只是论证的依据,如果只有数据,却没有对数据的分析,以及严谨逻辑的归纳形成理论,犯罪学的学科理论体系依然无法形成”;同时他认为研究过程应坚持“价值无涉”原则和独特的学科批判性。
上述两位学者主要讨论了影响犯罪学研究质量的三个原因:研究者、研究平台和社会应用。首先,研究者自身的原因,特别是研究能力的问题,正在发生积极的变化。近些年,随着一些“海归”青年学者加入犯罪学研究,以及社会学、心理学、医学、地理学、计算机等学术研究比较规范的专业领域的学者对犯罪问题的研究,犯罪学研究群体的研究能力在不断提高,样本中这些领域的犯罪问题研究就证明了这一点。其次,至于学术平台的制约,最明显的体现在法学期刊上,法学核心期刊论文已经很少刊载犯罪学论文,而国内犯罪学专业和课程多设置在法学院校中,这导致相关教师(研究者)不得不在法学以外的其他社会科学核心期刊上发表,或者在境外期刊上发表。样本中,我国学者在境外发表的31篇英文论文中几乎全是定性或定量的实证研究。最后,应用领域的问题与上述两个问题可以说是互成因果的,没有高质量的成果,在实践领域就得不到重视。同时,还有一个问题就是犯罪治理实践中对刑罚“迷恋”,直接排斥了预防和预防背后的犯罪学成果。例如,当前影响到犯罪治理立法的更多是刑法学和刑事诉讼法学学者,而非犯罪学学者。国家层面提出了“社会治理现代化”,强调犯罪治理的主体、措施的多元和科学,从治理措施方面否定了单一依靠刑罚手段,但对刑罚“迷恋”的根本改变并非一蹴而就。
(三)强调犯罪预防是犯罪学学科建设的中心议题
从中国国情和自身独特的市场需求出发,借鉴西方犯罪学发展的成功经验,刘建宏认为,“我国目前最大的犯罪学学术市场应该是:犯罪控制和犯罪预防研究、对犯罪相关政策和项目的评估研究”,将犯罪预防设为犯罪学的中心议题也是繁荣犯罪学的关键环节。因为犯罪预防联结着犯罪学产出(毕业生)与市场(人才需求)。然而,犯罪预防的专业建设和课程散见于“文科、理科、工科等各种领域内”,“缺乏整体性和科学性,其犯罪控制和预防的功能实现也是有限的,这时就更需要犯罪学发挥整合功能”,因而他“建议犯罪预防应该成为中国犯罪学应用研究和学科职业培养教育的基本内容”,“有了犯罪预防这个中心议题就能够形成独立的犯罪学科,而不是各个研究领域凑在一起的犯罪学”。他还认为,“犯罪学学科的专业构成和课程体系必须是文理学科交叉,同时要与各种产品所属的主要工科学科门类交叉,这样才能适应市场要求,培养出社会需要的专门人才”;甚至可以借鉴学科发展的国际经验,尝试建立犯罪预防职业资格证书制度,以突出专业设置和学生培养的职业专长。王燕飞也认为应发挥犯罪学“预防为导向的应用价值”,“在积极推进社会治理创新的社会大背景下,预防犯罪职业力量自觉不自觉形成并成长起来,并可望成为一支强大的专业力量。他们积极凝聚力量推动社会治理创新,消除各种引发犯罪的消极社会因素,尽量消除或减少社会以暴制暴状态的出现”。
从国际上的犯罪学发展来看,21世纪初在环境犯罪学基础上发展而来的犯罪科学(crime science)就是整合犯罪预防各专业领域而建立,意在建立以证据为基础的犯罪预防策略。英国伦敦大学学院是这方面的先驱,2001年建立犯罪科学研究所,2004年开设犯罪科学硕士项目,2009年建立犯罪科学系,进行本科生到博士生的人才培养。犯罪科学为英美国家的警务和刑事司法实践提供了直接的理论支持。我国一些理工科大学已经开始关注自身技术与犯罪研究的结合,除了最为常见的计算机技术与犯罪研究的结合,还有城市规划、地理学等其他学科,如近几年广州大学地理学院与美国辛辛那提大学合作连续举办了“犯罪地理与犯罪分析国际研讨会”,议题包括犯罪地理、环境犯罪、犯罪科学、犯罪防控、犯罪分析、警务地理信息系统 (PGIS) 、犯罪者地理画像等内容,走在了犯罪科学的前沿。然而,传统犯罪学主要局限于法学、公安院校,与理工科院校还缺乏必要的合作。因此,应加强犯罪科学理论和学科建设经验的引介,推动我国高校中犯罪科学专业的建立和发展,培养犯罪科学人才。
笔者依据实际工作经验及相关文献资料的记载,详细分析现阶段我国青少年实际阅读情况,而后提出全民阅读活动的产生背景,最终介绍全民阅读活动在培养青少年阅读兴趣的过程中发挥出的作用,希望能够让青少年逐渐养成一定阅读兴趣,将人才的作用充分发挥出来,最终在我国构建可持续发展型社会的过程中起到一定促进作用。
可见,关于犯罪学学科发展的讨论是2021年犯罪学研究中的一大亮点,犯罪学同仁不仅要“低头拉车”,学术界多出高质量的研究成果;还要“抬头看路”,找准犯罪学社会价值实现的“路径”。改革开放以来,市场的观念已深入人心,市场规律也适用于犯罪学学科发展。当然,并非一味追求实用主义,要尊重学术长成的规律,重视高质量犯罪学基础理论成果的产出,才能为学科发展提供源源不断的“活水”。
二、关于犯罪现象的研究
样本中不乏关于各类犯罪现象特征的总结,限于篇幅,这里不对具体类型犯罪现象做专门考察,而是对犯罪趋势、犯罪预测及其相关的犯罪测量问题进行考察。
(一)关于我国犯罪趋势的分析
样本对我国犯罪趋势的分析主要包括三个层次:一是对较长一段时间内我国犯罪趋势的观察。单勇认为,从改革开放以来这个更长的时间跨度来看,我国的犯罪趋势在 2015年出现了“犯罪拐点”,即“全国公安机关刑事案件的立案数自 2015年以来呈持续大幅下降态势”。二是疫情防控对不同类型犯罪发生趋势的影响。有学者研究了疫情封锁对犯罪的影响,考察了我国某中等城市疫情封锁前和封锁期间8种侵财型犯罪(即电动汽车盗窃、摩托车盗窃、自行车盗窃、汽车盗窃、扒手、入室盗窃、网络诈骗)的日均发生率,结果与家庭暴力等众多暴力犯罪类别在新冠肺炎疫情期间不断增加的情况相比,所有类别的侵财型犯罪在封锁期间均有所减少,而“网络欺诈”的下降幅度不像大多数其他犯罪类型那样显著。
三是对个别类型犯罪的趋势分析。例如,冯承才以田野调查的方法揭示了街角青年“组织结构、资金获取方式、冲突处理模式、非法控制状态都已有涉黑演化趋势”。各种层面的犯罪趋势都有着其重要的实践意义,然而,现有的趋势研究还不够深入,特别是我国出现的整体和多种类型犯罪的长期下降趋势没有得到科学解释。在国际犯罪学学术界,“犯罪下降”(crime drop)已成为一个综合性的术语,它是指自20世纪90年代初以来欧美各国的犯罪率下降趋势,当然,这些国家的犯罪下降既存在广泛的相似性,又在下降时间、程度和性质方面存在重大差异。
围绕犯罪下降现象的解释形成了独特的知识积累,以致有学者将其称为“一个犯罪学小分支学科”(a smallsub-discipline of criminology)。 犯罪下降研究具有直接的政策相关性,为我们在理论层面上理解犯罪的原因和相关因素提供了一些重要的经验教训。从中国知网数据库检索结果(中文)看,尚未出现以“犯罪下降”为篇名或关键词的研究。有学者使用“犯罪拐点”描述我国公安机关刑事立案数的下降,不过,单从词意来看,“犯罪拐点”既可能表示犯罪数(或犯罪率)的下降,也可能是犯罪数(或犯罪率)的上升,而犯罪下降仅指犯罪率的下降,不能与“犯罪下降”等同。可见,“犯罪下降”作为一个新兴的犯罪学话语尚未引起我国学者的重视,这不利于对国内犯罪下降现象的解读,也不利于为犯罪预防实践提供参考。值得注意的是,国内一些学者(主要是经济学学者)考察了经济发展、福利制度、低保救助制度、房价、城乡收入差距、教育等因素对犯罪率的影响,这些研究为理解犯罪趋势提供了参考。(二)关于犯罪预测的研究
“犯罪预测是一项风险预测活动,它在不同层次展开,也在不同层次为犯罪预防提供决策基础。”2021年,学术界对犯罪预测的论述主要包括三个方面:一是对疫情防控这个非常时期犯罪行为发生情况的整体性预测。例如,王晨以疫情防控为背景,以埃克(John Eck)的“三角理论”为依据,建构并检验了非常态时期犯罪预测模型。靳高风团队评估了疫情防控常态化背景下我国犯罪形势,并基于2020年我国违法犯罪情况对2021年的犯罪形势进行了预测。二是对特定群体犯罪风险的预测或评估。例如,张鸿巍探讨了风险/需求评估在预防未成年人再犯罪中的作用,提出了“建立健全符合本土实况之未成年人风险/需求评估体系”的建议。三是犯罪地理学视角下的犯罪时空预测。例如,顾海硕等对犯罪时空预测方法进行了回顾,详细总结了不同类型犯罪时空预测的方法原理,比较了不同的预测方法模型,并结合大数据技术发展趋势对未来的犯罪时空预测进行了展望;魏东等分析了犯罪热点预测理论与方法的基本思想,在探索犯罪的生成机理和演化规律基础上,对经验模型和时空模型研究成果进行了综述;胡铭、严敏姬以当前国际上方兴未艾的“预测警务”为例分析了大数据时代犯罪预测的机遇、风险与规制。
综上所述,犯罪预测是犯罪现象研究中的一个难题,随着犯罪地理学的兴起,犯罪的时空预测受到了更多学者的重视,但鲜有对个人、群体的犯罪预测的传统研究。前者应用于警务工作中,随着大数据技术的应用和智慧城市建设,得到迅猛的发展;后者在监狱矫正工作中曾备受重视,后来延伸到社区矫正领域,随着《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的实施,对青少年的犯罪预测也是一个重要课题。当前,制约犯罪预测的一个重要因素是犯罪测量困境。长期以来我国的犯罪统计工作存在“统计主体多元分散,标准口径不一”“犯罪统计数据整合、加工及成果发布、成果应用等有待提升”等问题。对此,卢建平提出“健全犯罪统计的组织机构”“完善犯罪统计的指标和体系”“重视犯罪统计信息的发布与利用”“建立公布犯罪统计信息的制度”等完善措施。不可否认,近些年来,裁判文书网为学者的自行统计提供了难得的素材,
它具有完整性、真实性、公开性等优点,是一个便利的研究资源。但是,裁判文书对犯罪人信息披露却较为简略,更没有其生命历程的内容,没有充分的信息来分析犯罪原因。因此,关于犯罪统计制度的完善,还需要通过更多的研究来推动。三、关于犯罪原因的研究
关于犯罪原因的实证研究主要包括犯罪人犯罪动机/倾向的影响因素和犯罪行为发生的情境因素。笔者曾将犯罪原因的研究视角分为单一视角和整合视角,这里的梳理按照单一视角或以单一视角为主为分类标准。
(一)犯罪动机(倾向)的影响因素
犯罪学中对犯罪动机的考察通常包括个体心理因素和社会因素。
第一,影响犯罪的个体心理因素。样本中关于犯罪的个体心理因素的研究主要讨论了以下几个方面:(1)抑郁症状(depressive symptoms)与犯罪。有学者研究发现,父母的长期外出可能导致留守儿童出现抑郁症状,我国留守儿童的抑郁症状与其不良行为呈正相关。
(2)无情特质(callous-unemotional)与犯罪。有学者研究发现,无情特质在躯体虐待与青少年暴力犯罪的关系中没有中介作用,性虐待通过冷酷无情的情绪特质对青少年暴力犯罪有直接和间接的影响,而儿童情绪忽视对青少年暴力犯罪只有间接的影响。 (3)歧视感知(perceived discrimination)与犯罪。有学者研究发现,感知到的歧视会培养消极情绪,反过来又会增加反应性攻击,同时,社会情绪支持通过弱化歧视感知与消极情绪之间的联系,降低了歧视感知对反应性攻击的负面影响。 有学者对缓刑人员研究发现,歧视感知与未来犯罪危险性呈正相关,不过,如果缓刑人员有较强的情绪调解能力和积极的应对方式,便能够降低歧视感知带来的犯罪危险性。 (4)药物使用紊乱(drug use disorders)与犯罪。有学者以中国两个强戒所中在戒吸毒人员为样本研究了药物使用紊乱与犯罪之间的关系,发现药物使用紊乱对毒品相关犯罪具有显著的预测作用。 (5)错误认知(misperception)与犯罪。有学者研究发现,中国男性醉驾者大多低估了酒精对驾驶能力的负面影响,并过分自信自己在饮酒后驾驶不会发生交通事故。此外,大多数参与者认为在充分评估情况和实施策略以避免被交警发现后,他们被警察发现的可能性非常小。 可见,所有这些错误的认知都影响了这些人醉酒驾车的决定。(6)低度自我控制(low self-control)与犯罪。有学者研究发现,低自我控制对网络越轨行为具有显著正向影响;不良同伴交往在低自我控制影响网络越轨行为中起到了部分中介作用;网络依恋程度在低自我控制对不良同伴交往的直接影响路径中以及中介模型的间接路径中起到了显著的正向调节作用。第二,影响犯罪的社会因素。样本中讨论的犯罪社会原因主要包括家庭因素、学校因素、同伴因素、社区因素等。(1)家庭与犯罪。家庭因素与犯罪的考察包括家庭结构、亲子关系等多个方面。有学者研究发现,家庭结构对主动攻击和不良行为的影响不存在性别差异,但对反应性攻击和焦虑/抑郁行为的影响只存在于男孩;来自继母家庭的男孩比来自完整家庭的男孩更具攻击性,而且比来自完整家庭和单身母亲家庭的男孩更容易出现焦虑/抑郁症状。
有学者研究发现,无论性别如何,吸毒同伴大大增加了参与者吸毒的频率。对于男性吸毒者来说,来自家庭的支持减少了吸毒频率,但相反的是,男性吸毒者与家庭的见面和接触增加了吸毒频率;对于女性来说,只有对家庭的信任才能防止她们进一步吸毒。 (2)学校与流动青少年犯罪。金小红等研究发现,对学校满意度与学业表现和偏差行为密切相关。对社会机构的依恋关系对留守儿童比对非留守儿童更重要,尤其是在身体健康和偏差行为方面。有学者通过调查研究发现,我国来自流动人口子弟学校的流动青少年学生违法犯罪发生率较高,而城市公办学校的流动青少年违法犯罪发生率较低;压力变量在很大程度上解释了农民工学校流动青少年与城市青少年在犯罪行为上的差异。相比之下,在控制压力措施的情况下,在公立学校就读的流动青少年比城市青少年的不良行为更少。 (3)同伴关系与犯罪。样本中关于同伴关系与犯罪的研究包括两个方面:①越轨同伴交往与犯罪。有学者研究发现,与不良同伴交往较多的青少年更有可能在网上欺凌他人;即使在控制了年龄和性别之后,也是如此。 ②同伴疏离与犯罪。有学者研究发现,同伴疏离(peer alienation)与网络侮辱、网络色情、网络欺骗呈正相关,也会给青少年的核心自我评价(core self-evaluation)带来消极影响。 (4)网络受欺负与犯罪。网络受欺负是个体在网络空间交流过程中反复受到其他个体或群体欺负的现象。夏培芳、沙晶莹研究发现:青少年网络受欺负的总体发生率为52. 70%。网络受欺负既能够对青少年的攻击行为产生直接影响,又能通过道德推脱构成间接影响。(5)亚文化与犯罪。在对拐卖妇女犯罪的原因分析中,有学者注意到拐卖妇女并不是当地适婚妇女短缺的直接后果,地方文化(价值观)是这种犯罪行为的根本原因。 有学者研究也发现,在有些社区,人们认为买新娘是一种常态化的社会行为。 (6)社会纽带与犯罪。在对戒毒影响因素的研究中,有学者的研究揭示了家庭依恋、参与、信仰和父母关系等关系变量对吸毒者戒毒信心和努力的显著影响,这支持了社会控制理论。 (7)社会互动与犯罪。孔一认为,生涯犯罪人在分别与身边非特定关系人、用工单位领导与同事、婚恋对象及其家人等社会成员的互动中受到社会排斥,加之他们的“不断犯罪、不听规劝、拒绝改正又使其家人由最初的劝阻、摇摆最终转向彻底绝望和完全放弃”,进而主动投向“灰色圈子”,成为以犯罪为生的“惯犯群体”中的一员。上述研究对犯罪人犯罪倾向影响因素的分析在方法上大多符合犯罪学经验研究的传统,有利于中西方犯罪学的学术对话;它们的理论视角也并不陌生,均为犯罪心理学、犯罪社会学中的常见话题,研究的样本都基于中国社会的犯罪问题,不仅对认识我国犯罪现象发生规律具有现实的意义,也检验了西方犯罪学理论对中国社会犯罪现象的解释力。
(二)犯罪行为发生的情境因素
犯罪发生的情境因素是指影响犯罪行为发生的即时环境因素,如合适的犯罪目标、时空条件等。
样本中关于犯罪情境因素的研究主要有以下三个方面:一是监控条件与犯罪。有学者研究发现,周围(ambient)人口和监控摄像头对街头抢劫犯的犯罪地点选择有显著的阻碍作用,而且周围人口的阻碍效应大于监控摄像机。
同时与周围人口有关联的研究是街景绿地与犯罪的关系。良好的街景绿地会吸引周围人口,进而会对犯罪起到非正式的监控作用。有学者研究发现,较高水平的街景绿地与较低的犯罪恐惧相关,但这些街景绿地中的不文明现象越多,相应的犯罪恐惧就会上升,这些不文明现象包括:废弃的汽车和/或垃圾,损坏的公共设施和/或照明不良,涂鸦和/或混乱的广告,以及嘈杂的社区环境。 二是邻里渗透性与犯罪。有学者以一个中国城市为例研究了邻里渗透性(neighbourhood permeability)与入室盗窃的相关性,来回应学术界关于开放社区和封闭社区的争论,通过观察邻里渗透性(包括社会经济的渗透性、物理的渗透性和空间渗透性三种类型)和样本社区(居委会为单位)入室盗窃的分布形态,发现“通常情况下物理或空间渗透性较低的社区允许更少的人进入或通过与入室盗窃聚集有关,社会经济障碍对预防入室盗窃有积极的影响”。然而,渗透度与犯罪分布之间的关系在整个城市中并不具有地理上的一致性。 三是父母监护与犯罪。有学者以某省中学生为样本调查了农村留守儿童与那些和父母共同生活的儿童在遭受性侵害发生率方面的差异,研究发现,相比父亲单独外出务工来看,母亲单独外出务工或父母双方均外出务工的情况下,儿童遭受性侵害的风险显著增加。上述影响犯罪行为发生的情境因素主要考察的是这些因素的消长是否为犯罪行为发生提供了机会条件,虽然也是存在于社区、家庭层面,但考察的着眼点与影响犯罪人犯罪倾向的社会因素不同。
四、关于犯罪防治的研究
样本中关于犯罪治理的建议不少,但多停留在“策论”层面,相关的评估研究较少。针对当前我国犯罪状况,学术界对犯罪治理的讨论强调以下几个方面:
(一)网络犯罪治理的挑战
截至2021年6月,我国网民规模达10.11亿,互联网普及率达71.6%,形成了全球最为庞大、生机勃勃的数字社会。互联网空间已成为与线下世界平行的空间,网络领域的犯罪行为也成为犯罪治理中的突出问题。《2021年最高人民检察院工作报告》中指出,2020年在刑事案件总量下降的背景下,网络犯罪同比上升 47.9%。样本中网络犯罪研究相关主题包括网络金融犯罪、网络恐怖主义犯罪、网络卖淫嫖娼、网络赌博、网络著作权犯罪、网络猥亵儿童、网络非法象牙贸易、网络经济犯罪、网络欺凌、网络暴力、网络黑产、暗网犯罪等,分别讨论了相关的犯罪现象、原因和治理建议。其中,整体上对网络犯罪治理的思考主要包括:一是公安机关网络犯罪治理困境的系统检视。王枫梧认为网络犯罪治理不仅存在案件溯源、态势感知等现实难题,而且在侦查打击、案件防范、机制运行、法律保障、舆论宣传等方面也存有薄弱环节。在公安机关强化智慧打击、注重案件防范、完善体制机制、保障法律支撑、精准舆论宣传等方面提出对策。二是网络经营者的合规治理。时延安认为,网络犯罪治理的重点在于管控和防范风险,而防范犯罪风险的关键又在于促进网络经营者建立有效合规的建设体系和机制,最终促使网络经营者在网络犯罪治理中履行责任、发挥作用。三是全球视野下的网络犯罪治理。陈洁、曾磊建议要重视发挥联合国在网络犯罪全球治理中的基础性作用,坚持将“网络主权”作为网络犯罪全球治理的指导理念,主张将区域治理向全球治理有序发展作为网络犯罪全球治理的最终方向。上述成果还属于建议层面,具体的实效需要网络犯罪治理实践来检验。
(二)青少年犯罪治理的研究
未成年人犯罪是国家和社会的痛点,也是犯罪治理的难点,是贯穿犯罪学研究的永恒话题,也是当前我国犯罪治理现代化面临的难题。样本中关于未成年人犯罪的讨论主要是围绕预防未成年人犯罪立法展开。吴羽从广义刑事政策的视角出发,强调“科学认识未成年人犯罪的原因”是有效治理未成年人犯罪的前提,预防是治理未成年人犯罪的主要路径,“刑罚则作为迫不得已的最后手段”;未成年人犯罪治理的有效路径是:“完善社会预防体系是‘治本’之举;健全罪错未成年人分级干预机制是关键之举;制定专门法律、设立专门机构、组建专业队伍是基本保障”。张善根、曹立群从青少年犯罪概念及其刑事政策的演变着手,检讨了我国青少年犯罪治理结构的“少年与成年二元混同”的结构状态,并呼吁向二元化治理结构的转型。苑宁宁讨论了未成年人犯罪预防立法以三级预防模式(一般预防、临界预防、再犯预防)为基本框架,构建以严重不良行为矫治为核心的未成年人保护处分措施体系。史立梅、邢进生指出,未成年犯罪人心理治疗在现行《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和《未成年人保护法》中未受到应有的重视,建议制定《未成年人司法法》,对未成年的犯罪人和被害人平等保护。此外,栗志杰引介了俄罗斯预防未成年人犯罪的法制经验,讨论了其较为完备的封闭型专门教育的评估决定机制、注重实效的教育管理机制等优点及其借鉴价值。可见,学者们都强调预防未成年人犯罪需要不同于成年人刑事司法的现实安排,以及社会预防的重要性。当然,关于预防未成年人犯罪的立法固然重要,未成年人犯罪预防更需要行之有效的实践经验,更需要科学细致的实证研究。
(三)大数据技术与犯罪治理
随着智慧城市的建设,大数据技术被广泛应用于犯罪治理领域,推动着犯罪治理现代化的进程。针对其中的问题和解决之道,学者们做出了思考。吕雪梅、徐志香检讨了当前大数据技术驱动的犯罪治理模式存在的问题,即海量汇集的数据不知如何应用,大数据智慧平台仅供查询,存在缺乏专业的犯罪问题分析、多机构协作治理体系效能不高、现代犯罪治理理论普及度不够等问题,并提出相应的解决建议。姜斌祥认为,犯罪治理要引入数字孪生技术,构建犯罪治理数字孪生体,通过在虚拟空间实现犯罪预测预警、模拟仿真实验等,为犯罪治理现代化探索新思路。当然,对数字技术应用于犯罪治理的热情并不能缺少对技术治理带来的风险做出的理性思考。单勇认为,犯罪技术治理的兴起在文化层面形成了一种数据至上的数据主义世界观和方法论。数据主义对人文主义的剧烈冲击引发技术治理的透明度悖论、隐私保护悖论和科学性悖论。因此,技术治理中应把握数据主义的有限性,并引入数据正义理论助力技术治理从工具理性向价值理性回归。可见,大数据技术助力犯罪治理是时代发展的必然,而且行之有效,但这其中应该注重公共安全实现与个人权利自由之间的边界,应通过立法来明确并捍卫这一边界。
上述可见,当前犯罪治理研究的成果还主要停留在形而上的“策论”层面,缺乏对具体犯罪治理实践的经验评估,这与我国犯罪治理现代化的实践需求极不匹配,需要全方位地加强。科学化是现代化的核心要义之一。不论是针对犯罪总体,还是针对具体类型的犯罪;不论是从国家层面或有立法权的市域层面制定犯罪预防战略和预防犯罪立法,还是从基层社区落实犯罪预防的法律、政策以及具体措施,都要建立在科学研究的基础上,并不断评估,形成并推行循证预防。
五、结语
以上从犯罪学学科发展、犯罪现象、犯罪原因、犯罪防治等犯罪学基本知识模块对样本内容进行了重点梳理和讨论,我国犯罪学研究成果在一定程度上回应了犯罪学学科建设、犯罪规律认识和犯罪治理实践的需求。基于上述讨论,当前及未来有几个方面的研究亟待重点解决:一是继续加强犯罪学学科建设的讨论,引入犯罪科学或犯罪预防专业建设的成功经验,加强对犯罪学专业人才需求的调研,推动犯罪科学或犯罪预防专业建设。二是加强犯罪学期刊和学术网络建设,推动学术交流,特别是跨学科的学术互动和合作,为犯罪学理论研究和学科发展提供助力。三是加强犯罪统计制度的完善研究,为犯罪学研究提供科学、便利的研究资源,在此基础上加强犯罪预测研究。四是继续加强犯罪发生原因研究,并重视犯罪原因理论的整合应用研究,增进本土犯罪学理论的构建。五是加强我国的犯罪下降现象研究,并与国际上的犯罪下降研究进行交流,以完善我国的犯罪预防实践。六是加强犯罪预防实践的评估研究,形成以证据为基础的犯罪预防策略。当然,这只是笔者一孔之见,犯罪学范围广博,有许多值得研究的选题,有待于对犯罪问题研究感兴趣的各学科学者贡献自己的智识,加强跨学科交流,熔就以中国犯罪问题解决为核心要义的犯罪学理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