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次分配的助推机制及其实现路径
2022-11-08杨帆,丁轶
杨 帆,丁 轶
(中国海洋大学 法学院,山东 青岛 266100)
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指出要“重视发挥第三次分配作用,发展慈善等社会公益事业”,十九届五中全会进一步指出要“发挥第三次分配作用,发展慈善事业,改善收入和财富分配格局”。可见,“第三次分配”已经逐渐从一个学术概念转变为官方用语,正在强有力地影响着当代中国的收入和财富分配进程,对于巩固拓展脱贫成果、合理调节城乡、区域、不同群体间的分配关系以及增加低收入者收入、扩大中等收入群体和调节过高收入,均起到了不可或缺的重要作用。
针对第三次分配,学界已经产生了较为可观的研究成果,对于第三次分配的背景、内涵、意义、必要性等问题进行了详细讨论。但是,现有研究对于第三次分配的具体实现机制尤其是与第三次分配相适应的恰当机制的讨论仍然较为欠缺。鉴于此,本文将从第三次分配的特定属性出发,研究近些年来西方学界新兴起的助推理论及其实践与第三次分配的具体关系,试图揭示助推机制在第三次分配实现中的重要作用及其运行方式,并对这种机制在实践中可能存在的问题进行分析,为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建设提供参考。
一、第三次分配过程中政府角色界定
按照通常看法,第三次分配的核心特征在于其具有鲜明的自愿性或非强制性,主要表现为富人自愿将财富向穷人转移,其缩小总体收入差距的功能明确而稳定,构成了调节收入的“温柔之手”。与之相应,这种“温柔之手”体现为,第三次分配的主导机制是一种不同于第一次分配的市场机制和第二次分配的行政机制的社会机制,依靠这种机制,“主体据此建立自我与他者之间的联系,本质在于共同体的维系与繁荣”,包括公益慈善、社会救助、志愿服务、福利彩票等一系列活动,“这些社会活动的共同特征是偏离以市场机制为中心的经济领域,也偏离以党和政府为中心的权力体系,往往存在一些内在的特殊机制或特征,如公益性、互益性、志愿性、非政府性、非营利性、自治性、社会性等”。显然,既有研究为我们描绘出一幅似乎与政府全然无关的分配图景:主导第三次分配的社会机制是一种完全依靠社会成员的自发行为和自我执行就能够顺利展开的运行机制,而政府却被排除在外,不但没有介入的必要性和正当性,而且一旦介入其中,就有可能因其固有的强制属性而破坏第三次分配的客观规律,恐将导致第三次分配的失败。这样看来,第三次分配的种种特征无疑与政府存在着排斥关系。比如有学者认为第三次分配具有道德性、民间性、公益性、自愿性、社会性等特征,除了自愿性以外,道德性强调社会成员之间建立在道德情操、里仁良知基础上的自愿捐助和馈赠,民间性强调市民社会内部的人际关系网络和信息资源渠道对于救助部分社会成员的重要性,公益性强调不以营利为目的的非政府组织在第三次分配中的重要性,社会性则强调第三次分配“发生在介于私人与国家之间的广泛的社会参与领域,是社会性主体在自愿参与过程中形成的道德性社会资源的再次分配,它超越了私人领域的私有性,也超越了以国家强制力为后盾的公共性”,上述论断均或明或暗地告诉我们,第三次分配对于政府及其附属的行政机制总体上是拒绝的。
然而,这种将政府及其行政机制排除在第三次分配之外的理论预设是否合理却是可以争辩的:一方面,单纯依靠社会机制来实现第三次分配有可能存在重大缺陷并衍生出一系列问题,这使得行政机制必须以某种方式介入其中;另一方面,将政府排斥在第三次分配之外的观点,其实建立在某种不可靠的理论预设之上,其根源在于人们对政府介入社会事务的方式存在误解。因此,如果能够理解政府的某些特定治理工具,那么将政府排斥在第三次分配之外的观点就无以立足了。
(一)社会机制的内在缺陷
众多学者所主张的“社会机制”,实际上是西方市民社会理论一系列观点在当代中国的特定语境重现。严格来说,“市民社会”(Civil Society)理论并不具有统一的谱系,洛克的社会先于国家因而国家受制于其对社会的承诺的观点,孟德斯鸠和托克维尔的分立自治及相互制衡的观点,黑格尔的体现特殊性的市民社会既独立于国家但又需要代表普遍利益的国家对其加以救济的观点,以及依据哈贝马斯那种凭借非马克思主义思想资源但对市民社会做出民主阐释的新马克思主义观点,均可以被视为市民社会理论的典型代表。
总体上,这套理论的主流往往主张:首先,市民社会与国家彼此独立或二元分立。体现在第三次分配研究中,就是众多论者认为第三次分配完全是市民社会内部的事情,政府只需要在第二次分配中做好本职工作即可,无需介入第三次分配过程。其次,市民社会对立于国家,对国家形成制衡。体现在第三次分配研究中,就是将社会机制美化,认为社会机制是“由社会成员在家庭和家族、亲友等私人生活与邻里、村社、社会组织等半公共与公共生活中自发、自愿、自主地开展互暖、互助和兴趣活动”,其目的在于“抵御自然灾害和政府机制、市场机制可能的过度介入,创造和谐适宜的社会生活”。最后,市民社会内部有能力自我消化多数的治理事项。体现在第三次分配研究中,就是认为第三次分配与多元主体共治意义上的“治理”理念紧密契合,或者说第三次分配是不同于传统治理主体(政府)的另一个重要治理主体(社会)施展自身能力的重要舞台。
然而,一种完全由社会掌控的分配模式是可能的吗?对此我们持怀疑态度,其理由在于:首先,社会机制存在失灵现象。有学者认为,第三次分配之所以必要,是因为“由于市场与政府均存在失灵现象,使得市场与政府在社会财富的分配过程中也存在失灵现象。这种失灵表现为过度侧重于财富分配而忽视社会权利资源的分配、侧重分配效率而轻视了分配公平,难以满足多样化的分配需求等”。但是,问题在于社会机制失灵的可能性有时比市场机制和行政机制失灵的可能性还要大,比如在分配公平方面,社会机制并没有一个清晰、统一、可操作的标准来帮助人们有效识别出哪些人更需要救助,社会机制鼓吹者所推崇的那些以家庭、家族、亲友、邻里、村社为中心的自发、自愿、自主的互助活动,显然具有极大的血缘性、亲缘性和地缘性,只能在很有限的范围内对于“差序格局”内部的成员群体进行救助,但这些对象并不一定是最需要得到帮助的人。其次,社会机制存在着激励不足的功能缺陷。诚如有研究所言,传统文化中的“家”观念、儒家“爱有差等”的封闭性思想和很多富人奉行的“财不外露”“藏而不露”的内敛性思想,导致社会大众没有太大兴趣参与到第三次分配重点倚靠的公益慈善活动中,这恰恰说明,社会机制能否有效激励社会大众献身于第三次分配,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不同国家内部的文化因素,一旦传统文化的阻力过大,那么社会机制的作用效果就会大打折扣。最后,社会机制缺乏规模效应。法律制度的一大优势在于可以依赖专业化机构(由专业人员组成的立法机构)批量化生产规范产品,从而实现制度供给的规模经济,这是其他规范生产方式(比如习惯法、民间法)所无法比拟的。相比之下,社会机制恰恰存在规模经济方面的问题,即它对于人们行善、捐赠、互助等行为的激励效果有限且过于分散化,无法形成统一激励,甚至有可能在运行过程中造成个别主体的“搭便车”行为。
(二)第三次分配过程的非强制介入
通常认为,行政机制具有浓厚的强制性和反自愿性色彩,那么所谓的旨在补救社会机制的行政机制,到底是什么机制?笔者认为,这里涉及到了对于行政机制的特定治理工具的理解。
行政机制的治理工具又被称为“政策工具”,即政府为了实现特定政策目的所使用的特定治理方式或手段。法治原则往往要求政府在实现政策目的的过程中必须具有合理性,而判断公权力是否合理行使的关键标准是比例原则,它要求对于个体权利的限制或损害只有在符合适当性原则(手段应有助于目的的实现)、必要性原则(选取对当事人利益侵害最小的手段)和均衡性原则(造成的利益损失应与手段追求的目的合乎比例)时,才能够证成权力的行使。因此,在政策工具的选择上,法治政府越来越重视政策工具本身是否具有强制性色彩,在面对两种以上可选的政策工具时,政府往往优先选用强制性色彩低的工具,甚至于直接诉诸非强制性工具。
按照豪利特和米拉什的界定,根据干预程度,政策工具可以分为自愿性、混合性和强制性三类,其中,自愿性工具包括私人市场、自愿性组织、家庭、社区等;混合性工具包括税收和使用费、产权拍卖、补贴、信息、劝诫等;强制性工具则包括公共事业、管制等。按照彼得斯的界定,市场规制工具意义上的政策工具可以分为管制类市场规制工具、经济类市场规制工具和沟通性市场规制工具三类。而在中国学者看来,政策工具大体上包括契约型治理工具、合作型治理工具和强制型治理工具三类。可见,无论是西方学界还是国内学界都认为,政府可选择的政策工具并非完全具有强制性,或者说强制性工具仅是“工具栏”中的一个备选项而已。
这样一来,对于第三次分配中的社会机制而言,行政机制的介入本身就不再存在正当性和必要性上的困难:首先,在正当性上,考虑到一种“不具有强制性的行政机制”是完全可能的,因此,行政机制的介入并不会破坏第三次分配中社会机制的主导地位和正常运行,人们完全可以在自愿选择的基础上对于第一次分配和第二次分配后仍然无法覆盖到的群体成员进行再救助,但与此同时,他们的行为动机又是通过政府的非强制性政策工具所激发的,政府在这个过程中并没有强迫任何人必须做什么或者不做什么。因此,基于自由意志的自愿性与非强制性政策工具就巧妙结合在一起。其次,在必要性上,行政机制介入社会机制也存在着信息方面的原因。社会机制固然依赖于社会成员的里仁良知和道德情操,但它毕竟涉及了道德性社会资源的分配,而该类资源能否得到有效分配往往依赖于能否获取及时、真实的信息。换言之,道德性社会资源通常具有两面性:一方面,能够在获取到相关信息后的短时间内积累起大量资源(比如给某个身患重病的孩子网上捐钱);另一方面,一旦发现信息有误或存在虚假状况(尤其是有意造假)就会陷入到巨大的信任危机中,道德性社会资源会遭到极大的削减且在短期内无法恢复,个别情况下甚至会陷入恶性循环中,不像人力资源或物质资源那样可以依赖于市场机制自行调整供需结构。如此一来,行政机制的介入就具有了必要性,即通过对于非强制性政策工具的合理运用,政府可以促使占据信息优势的一方及时主动地向信息弱势方公开披露自己的私有信息,并保证信息的真实性,一旦违反要求,就将接受社会层面的私人惩罚。
二、助推——政府参与第三次分配的新方式
在笔者看来,“助推”(Nudge)工具就是一种使得“不具有强制性的行政机制”变得可能的选择,它可以在不违背社会机制的前提下通过一种温和有效的方式弥补后者的缺陷,以其自身的独有属性成为政府参与第三次分配的最佳方式。
助推理论最早由诺贝尔经济学奖得主理查德·塞勒提出,其理论前提是社会人假设和自由家长主义理论。传统的经济学理论将人视为一种理性存在,具有自利属性,并且能够为了实现自己的最大利益而作出最佳决策。然而,在现实生活中,人并非一种绝对理性的存在,在决策时也不会完全遵循理性选择理论。对此,塞勒和桑坦斯提出,人会系统性地犯错,在进行决策时会受到情感、认知能力、自我控制等因素的制约,且非常容易受到社会和他人的影响,容易产生谬误和偏差,甚至会做出不利于自身利益最大化的选择。进而,这些认知和决策偏差,对效应最大化产生了严重影响,造就了“行为化的市场失灵”,导致社会福利的整体受损。鉴于此,塞勒等人将助推的哲学基础定义为“自由家长主义”,即一方面,设计者在进行助推时,设计了一系列选择架构,对决策者的决策行为进行了刺激和干预,因而具有家长式的作风;另一方面,不同于传统的家长主义,设计者并没有剥夺决策者选择其他选项的自由,决策者仍然享有自由选择和改变的机会。
作为非强制性政策工具,助推的设计理念是基于人类思维特征,从人们常犯的错误出发,通过选择架构来影响人们的选择。其设计原理主要有两点:一是减少个体决策者的感性因素影响,避免对直觉的依赖,增加对理性思维系统的运用;二是利用个体决策者的情绪和从众心理来进行引导,达到设计者想要的效果和目标。在这个意义上,助推不同于一般的强制性工具,它能够对人们的决策进行影响和引导,但不会给规制对象施加负担,也不会强制其改变选择,并且人们可以轻而易举地免受改变的影响。换言之,助推通过选择架构的设计和对决策环境的改变,在无意识状态下引导人们改变其认知方式,从而运用理性思维系统进行决策。因此,对于助推工具在第三次分配实现过程中的重要作用,本文形成了如下认知:
(一)助推是政府应对第三次分配中行为化市场失灵的最佳方式
第三次分配固然具有道德性,但公众在进行选择时难免会产生谬误,因为人类实际上存在着两套思维系统:系统一是直觉和自动化思维系统,源于人们初始的感觉与印象;系统二是理性思维系统,负责对人们的行为进行自我控制和审视。在系统一影响下,人们做出选择的时间短、效率高,可以将复杂的选择简化,但是受感情因素的影响,人们也容易系统地犯错,进而做出不利于自身利益最大化的选择;在系统二影响下,人们会对自己的选择进行审慎思考和理性判断,但也会耗费更多时间,因而在效率上会比系统一更低。
然而,现实生活中人们更倾向于运用系统一来进行思考和选择,表现为只关注眼前利益而忽视长远利益:比如对于慈善捐赠,人们的直观印象往往与富人捐款、企业捐赠相等同,既认识不到慈善捐赠对于社会发展的长期好处,又无法将该类事业与自己的个人利益和价值观挂钩,从而将其视为一种与个体投入和收益不成正比的无回报活动。显然,这种犯错倾向仅仅依靠社会机制很难得到调整,长此以往恐将导致行为化市场失灵从而产生负外部性,比如人们即使知道慈善捐赠是一种有利于社会和他人的事情也不会参与其中,可当自己遇到困难时却又希望他人和社会对自己伸出援手。
针对上述困境,考虑到政府是社会治理过程中公共秩序的维护者,具有保护公共利益的职能,因此,无论是行为化市场失灵还是传统市场失灵,政府之手均是不可或缺的,只不过对于行为化市场失灵的干预必须注重策略和技巧,需要在认识到行为化市场失灵是由人的犯错倾向所导致的前提下巧妙运用柔性手段进行干预。在这方面,助推无疑能够确保公众在第三次分配中拥有自由选择权的同时,又对公众选择中的非理性行为和社会层面的行为化市场失灵实施社会控制,亦即助推在承认人类具有思维缺陷的前提下,通过对选择架构的设计来影响人们的选择,但又不会禁止人们选择其他选项或显著改变其经济激励。总之,政府通过“自由家长主义”式干预,或者说以选择架构为核心来实施捍卫公众自由权的助推式干预,既能够改正公众在第三次分配中的错误思想和认知缺陷,又能够达到弥补社会机制的不足和增加公共福利的目的。
(二)助推是激励公众参与第三次分配的最佳政策工具
第三次分配机制的生成和运行,要求在充分尊重公众参与的自愿性和自主性的基础上,通过一套系统的相互协调的制度体系加以促进和规范,这就决定了政府需要通过一种更加温和的方式和潜移默化的手段来引导和激励公众参与。尤其是需要政府对慈善事业发展的推动保持在一个适度范围内,防止过度推动增加慈善组织对政府的依赖性。因此,不同于传统行政工具潜在的强制性,助推更加温和、更容易被人们接受,是政府实现其监管目标的新路径,具有成本小、风险小和伤害小的特点。
按照作用方式的不同,助推可以分为启动型、默认型、社会型和显著型四类:(1)启动型。研究表明,由外部信息刺激所引发的情感在影响捐赠动机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因此所谓的“启动型助推”,就是使事物在记忆中更具有可接近性的助推,它通过可见性、可及性、可得性设计或者调节捐赠意愿影响公众的慈善捐赠行为,助推设计者在公众参与慈善捐赠前启动情感唤起信息,激发其道德认同感,进而捐赠人基于道德认同感知决策环境变化,捐赠动机最终得以提升。(2)默认型。默认型助推通过设置默认选项来影响决策者的选择。“默认效应”是指预先设定一种选择,如果人们没有采取一种新的改变行为,那么选择就会生效。由于人们存在惰性和对现状的偏见,在进行选择时往往采取无需多加思考的策略,因而默认选项对人们的行为决策起到了很大影响。特别是由于第三次分配具有自愿性,而默认型助推具有隐蔽性,因此,政府可以通过设置有助于公众参与第三次分配的默认选项,在无形中对人们的选择施加影响。(3)社会型。社会型助推是指通过传递社会与他人的行为规范而影响决策者选择的助推类型。社会型助推之所以能够发挥作用是由于人们相信权威,日常生活中倾向于从更有身份的群体中获取信息并容易受到这些信息的影响。现实中政府通过树立典型、发挥模范作用等方式,在公众中塑造出一种群体规范压力,激发出公众的群体认同感,从而引导公众做出一定的行为选择,这种做法就是社会型助推的一个典型例子。(4)显著型。显著型助推是指通过标签信息塑造显著性从而影响决策者选择的助推类型。在显著型助推中,信息显得尤为重要,设计者可以通过信息呈现的颜色、形状、图标、数字等视觉要素,信息框架、信息精确程度等认知要素,或信息呈现的繁琐程度等,使重要信息凸显或更易于理解从而影响公众决策。尤其在第三次分配中,有时为了引导公众参与有必要推送关键信息,将政府希望公众所关注的重点信息加以凸显(如提供具体的受助人信息),引导捐赠人基于同情理论感知决策环境变化,并据此产生捐赠行为。
显然,无论是何种类型,助推都通过一种潜移默化方式对公众行为进行了引导,并把最终选择权留给了公众。因此,公众在参与第三次分配的过程中,一方面,其自愿性没有受到损害,仍然拥有较大的自主权;另一方面,政府通过对道德性社会资源的合理运用和调配,使信息资源得以正确、合理地呈现,无形中引导人们朝着政府预先设定的方向行动。
三、助推在第三次分配中的实现路径
助推理论固然来源于西方,不过相较于西方国家强调自由家长主义基础上的个人自由最大化实现,中国在运用助推工具时应更加侧重于帮助人们实现利益的最优化选择,具体而言可以从如下方面入手:
(一)利用同侪效应和默认效应,影响行为决策
不同于西方文化,中国文化属于一种集体文化,在此文化语境下,公众对于各种权威(道德、知识、政治权威等)具有较大信任感,不但愿意从各类权威的活动事迹中获取信息,也容易受这些信息的影响产生从众行为,因此“同等地位者不仅是制裁的源泉,也是模仿和灵感的源泉”,这背后蕴含的助推思路就是同侪效应。对于第三次分配,同侪效应意味着政府可以利用公众的从众心理达到引导人们参与第三次分配的目的,尤其是对于积极参与慈善捐赠、志愿活动的模范人物进行表彰、宣传和推广,通过树立身边典型或榜样,对行善者进行肯定和尊重,使这类行为在社会群体中更加显眼,从而塑造出一种社会动员氛围来调动各方的参与积极性,不但能够满足行为主体的精神需求和自我肯定,也能够调动其积极向上的情感因素,培育其良好的道德品质,丰富其道德情操。同时,同侪效应要想得到有效运行,还需要塑造有利于慈善捐赠、志愿活动的社会环境。必须承认,中国传统文化中的封闭性和内敛性思想有可能成为社会机制发挥作用的阻碍因素,但传统文化中也蕴含了一些值得“创造性转化”的思想,比如儒家的天下为公和仁善思想,佛教的无执无我和因果善恶思想,以及道教的天人合一和功成弗居思想。显然,优秀传统文化中蕴含了丰富的慈善文化,此时政府可以利用移动互联网、手机客户端等新媒体平台,宣传、普及具有中国特色的慈善文化,将传统的慈善文化观与现代文化观相结合,提升全民对慈善道德的认知,使个人能够自觉自愿地把慈善文化内化为个体价值观和行动指南。
不同于同侪效应,默认效应是指设计者预先设定一种确定选项,如果决策者没有采取积极行动去改变或否定这一选项,那么该选项就会生效。默认效应之所以成立,原因在于人们存在现状偏差。因此,在面对默认选项时,通常会倾向于维持现状,因为相对于改变现状所获得的收益,人们更担心的是改变现状会产生损失,进而为了规避采取行动的负面后果,人们更倾向于接受默认选项。显然,我们可以相信默认选项能够在第三次分配中更好地发挥作用:首先,可以在高收入人群的工资发放中设置一个选项,默认拿出工资的一小部分用于慈善捐赠事业,同时该人群可以自由选择是否退出。其次,政府可以引导慈善募捐机构与企业合作,比如询问消费者是接受回馈还是把回馈捐赠出去,并将捐赠作为默认选项。这种策略既保证了消费者的选择权,又以低成本方式增加了筹款收入,对于合作企业而言也不失为一种良好的形象营造策略。最后,考虑到目前慈善机构筹款一般是提供多个数额让捐款者选择或自行填写,尤其是目前国内募捐平台的普遍现状是不设置默认选项或设定了默认选项但默认数值较低,因而此时就可以设定一个具有合理数值的默认选项来提高慈善捐赠的数额。当然,默认设置的捐赠金额也需有一定限度,过低金额的默认选项设置会间接减少原本有更高捐款意愿的企业或个人的捐款金额,而默认选项被设置为过高金额时,公众可能会认为某些机构正在通过这种隐蔽方式来获取更高利益,最终导致适得其反的结果。
(二)运用框架效应,采取合适的劝捐策略
框架效应是指人们因为一个客观上相同问题的不同描述导致了不同决策判断的现象。决策系统所依赖的直觉经验和情绪偏好是框架效应产生的潜在原因。研究发现,人们对事件的认知判断明显受信息呈现方式的影响,比如著名的“厌恶损失定律”揭示出人们倾向于权衡损失,而不是价值等值收益,其原因在于损失框架将信息设定为不采取行动将会产生严重后果,因此,能够增加个体对避免状况发生的信息需要。在这个意义上,政府显然可以运用框架效应来影响个体决策者的具体选择。
首先,目标框架是指通过强调做某事具有收益或强调不做某事将产生损失的方式来影响信息说服力的信息描述方式。在第三次分配领域,公众对目标的感知价值依赖于信息所设定的框架,换言之,捐助情境中语言文字不同的表述方式会形成不同的信息框架,从而使受众产生不同的行为倾向。鉴于此,在鼓励公众参与第三次分配的过程中,可以改变不同的信息描述方式来影响公众的参与意愿。这种表述上的不同,会在一定程度上影响公众参与第三次分配的效率。此外,研究还表明,在积极信息框架下,人们更倾向于捐时间而不是捐钱,而在消极信息框架下则没有明显差异。因此,政府可以结合第三次分配中对人力或物力的不同需求而设计不同的选择框架来呈现出特定信息。
其次,未来结果关注度涉及个体在多大程度上考虑当前行为的潜在远期结果,并在多大程度上受这种结果的影响。通常来说,未来结果关注度高的个体会顾全其行为的长远后果和收益,更愿意为了未来收益而牺牲当下幸福。但是,未来结果关注度低的个体更关注即时需求和短期后果,难以全面理性地看待问题。由于在第三次分配中,人们通常容易看到短期收益,忽略长远影响,因此,政府更要着眼于对未来关注度低的个体加以引导。对此,研究表明,未来结果关注度低的个体,他们对眼前的短期得失更为敏感,更愿意为可以立刻取得的成果而努力,继而在每天加小数值的表述方式下,捐赠行为似乎更可能使现状发生改观(而每年加大数值的表述却会使一份爱心变得杯水车薪),因此,未来结果关注度低的个体在每天的时间框架下更有动力采取行动。换言之,当每天面对与低数值相结合的数据表述框架时,捐赠者对事件的感知距离更近,也更能引发其紧迫感,故而以天为单位的时间框架相比于以年为单位的时间框架,会使得他们对风险的感知更近、更具体,从而更有意愿通过捐赠来改善现状。就此而论,在呈现信息时,政府可以将短时间框架与低数值结合,通过每秒、每天等较短的时间让人们感受到事态的严重与紧迫,以便于更有效地促使人们立刻行动来参与慈善捐赠等活动。
(三)巧用声誉和反馈,激发公众参与动机
动机是个体采取某种行动的原因,慈善动机则涉及人们为什么会自愿付出自己的成本去支持和帮助他人。好的设计能够将使用者的注意力转移到动机上,并且针对特定的人来施加正确的动机,政府在设计选择架构时,就可以利用决策者的从众心理和损失规避心理,在动机上进行综合考量并设计出合理的影响策略。在此过程中,自我实现往往被认为是人类最高层次的需要,人类在完成了自我实现需要后会产生出一种高峰体验感,这种自我实现需要就会为人们的善行提供了动力。因此,政府显然可以激发人们的这种心理,促使其产生动力来参与第三次分配。
首先,政府可以通过提高个人社会声誉的方式来激发公众参与第三次分配的动机。研究表明,通过匹配的资助计划、互惠与小礼物,可以激发出人们的兴趣,例如苏黎世社区信托基金会为捐赠人提供彩票,使其赢得一个小奖来增加激励——当人们收到礼物时,他们常常会联想到要回馈他人,或者使用个性化和简单的“谢谢”来鼓励给予。因此,政府可以经常提醒公众注意到他们以前的慈善捐赠、志愿服务等行为记录,来激发出他们的身份认同感和自我实现感,促使其继续参与到第三次分配中,或者通过赠送小礼物来引导公众参与。
其次,构建公众参与第三次分配的反馈机制。帮助决策者改进其行为的一个最佳方法就是对他们的行为提供反馈,建立有效的反馈机制能够帮助人们判断自身行为是否恰当,进而做出最符合自身利益的选择。一个好的反馈机制应当提供适时的反馈,考虑事项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并能够使公众易于理解。从经济学角度看,慈善行为不是完全不求回报的,人们选择捐赠、参与志愿服务其实存在着心理效用方面的考虑,有学者所指出的感谢信可以激发个人慈善再捐意愿就是例子。此外,《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也规定,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慈善组织应当定期向社会公开其募捐情况和慈善项目实施情况,这一规定显然要求网络募捐需要建立起慈善组织与捐赠者之间的良性反馈机制。而在我国目前募捐流程中,不管是具有公募资格的慈善组织作为善款接收方,还是公益项目的发起方,均较难与捐赠人建立起直接的联系,这导致捐赠者所获得的反馈十分有限。因此,政府应当完善捐赠反馈机制,构建受助者与捐赠者的沟通交流渠道,搭建慈善组织与捐赠者相互交流的平台,从而激发个人参与慈善分配的动机。
四、反思与应对:第三次分配中的助推优化
当然,作为一种新兴政策工具,助推并不是完美无缺的,需要我们在直面问题的同时进行反思,最终实现第三次分配中助推工具不断优化和升级。
首先,在第三次分配过程中,行政机制虽然起到的是引导和补救作用,但助推无疑具有家长制特征。因此,政府在运用助推来促进第三次分配的过程中容易出现权力过度使用的问题,而且政府在进行助推时也容易受到某些利益集团的影响,且政府官员本身就存在某些偏见,这会直接影响到助推的中立性,若政府被利益集团所俘获,那么原本应当起到补救作用的行政机制甚至会阻碍第三次分配的实现。政府在参与第三次分配过程中,必须在定位上明确自己只是公众参与第三次分配的引导者和选择架构的设计者,进而需要构筑出防范恶意助推的监督体系,保证助推能够得到中立化运行。此外,在现实生活中,除了政府,大量的选择框架是由政府之外的其他社会主体设计和使用的,这些选择框架也会对公众的行为形成很大影响,如果此时这些主体为了自身利益对公众的行为进行恶意助推,也会对第三次分配产生破坏。因此,政府除了要承担起助推设计者的责任之外,还要对其他社会主体的助推行为进行监管,承担起选择框架设计监督者的责任。具体地说,政府在对其他选择框架设计者进行监管时,既可以利用传统的强制性管理方式,也可以利用助推方式,或者是将两者结合起来,为选择框架的设计本身再确立选择框架,有效防范恶意助推的发生,确保助推过程中的主体监管责任落实到位。
其次,有质疑者认为,政府运用助推这一非强制性工具参与第三次分配会损害公众的自主选择能力,原因是政府在设计选择架构时,其根本目的还是在于引导公众能够朝着自己所设定的方向行动,而不需要公众进行额外的思考。例如,在第三次分配中政府通过默认选项来确定捐赠金额时,趋向于忽略个性和差异,希望公众能够按照自己预先设定的数值进行捐赠或按照自己预设的方式参与,这在一定程度上阻碍了个体进行积极思考和行动的能力,长此以往,有可能导致公众的自主选择能力退化,反倒更加依赖于政府,最终形成恶性循环。此外,家长主义的单一标准也无法适应人类特质的多样性,因为自由主义式的家长主义影响人们去做出单一标准引导下的选择实际上并不利于提升人们的整体福利,家长主义式的助推实践也意味着将当事人视为“幼儿”,使其丧失从失败中学习的机会。
对于上述质疑,首先,需指出的是,前已述及,由于社会机制具有内在缺陷,因此,在第三次分配中需要政府介入,同时,与刚性的家长制相比,助推还能够留给人们更多的自由,故而无论从道德上还是效果上都具有优势。其次,无论选择架构本身是否是一种有意设计,其影响能否被意识到,人们在决策时总会不可避免地处在某种特定的选择架构中并受其影响,而在公众参与第三次分配过程中,还存在着大量的非政府主体出于自身利益的需要设计了一系列选择架构,其中有很多架构并不利于公众,这样一来,既然某些选择架构会导致人们作出错误的决策,那么此时政府通过改变架构来帮助人们作出好的决策,这种做法并非不可接受的。再次,在现实生活中,人们要面临形形色色的选择,很难有足够时间和精力对所有选择做出最佳判断,只有少部分选择是真正需要人们做出的。显然,如果没有助推的存在,人们将困于选择中,这反倒会造成对个人自由的损害。最后,政府在第三次分配中实施助推的最终目的在于维护社会公共利益的基础上保护公众的选择自由,而非妨害其自由,因此,政府在设计选择架构时,应当保证助推的全面性和多样性,为人们的选择提供更多的自由空间,这种目的本身是正当的、有价值的。
最后,还有一种担心是,助推技术强化了政策制定者的权力中心性,将作为政策对象的公民置于被动行动结构之中,且助推不同于传统的行政模式那样具有透明性和可感知性,它通过一种隐形的、潜移默化的方式影响人们的选择,使人们在无意识的情况下被改变,因此,这种政策过程很难受到公众的监督,更别提参与其中了。
必须承认,上述担心并非杞人忧天,政府显然需要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此类问题的发生。在总体原则上,政府应该将助推纳入到公众参与的范围之内,公众作为被助推者,有权知晓、参与和监督助推。进而,在社会治理的大框架下,可以进一步设计公众与框架设计者之间的对话机制,从而使得双向沟通和共识更易于达成,确保助推目标更具有可操作性和可期待性。具体而言,政府在进行选择结构设计时,首先,应做到信息公开,让公众对政府将要采取的助推信息有清晰认知。其次,应当构建公众参与的合理程序,可以通过网络或线下召开听证会等方式征集公众意见和建议,以便于框架设计者能够在第一时间了解到人们的意愿和需求。最后,还应当建立起完善的意见反馈渠道,及时获取公众的反馈信息,以利于不断提高人们的参与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