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人出卖的是劳动还是劳动力
——劳动力价值说的逻辑拷问
2022-11-08朱富强
朱富强
(1. 中山大学 岭南学院,广东 广州 510275;2. 河南大学 中国经济学研究中心,河南 开封 475004)
一、引 言
等价交换规律这一前提引发了李嘉图二难困境,为解决这一困境,马克思引入了劳动与劳动力的区分并进而发展出了劳动力价值说。马克思所构造的劳动力价值说就具有这样的理论效果:一方面,劳动力与资本的交换实际上就是商品与商品之间的交换,从而遵循等价交换的价值规律,工资就是劳动力商品的价值;另一方面,劳动力这一特殊商品的使用价值体现在它能够创造出大于再生产自身的价值,从而就成为产生价值和剩余价值的源泉。这样,劳动力商品就成为马克思经济学阐明剩余价值如何产生的关键,劳动力价值也就成为理解资本主义剥削以及社会革命的理论基础。但是,引入劳动力这一概念解决李嘉图二难困境,实际上是在保留非现实的等价交换这一前提假设下所引入的一种解释,从而在逻辑上就容易犯下交叉混同谬误。为了深刻认识这一问题,本文对引入劳动力价值这一做法展开审视,其中的关键性问题就在于:在现代社会中劳动力能否单独买卖?这在根本上涉及对劳动力性质的辨识。由此引发的相应问题则是:工人在市场上出卖的究竟是劳动还是劳动力?这涉及如何解读劳资交易所依据的具体契约。
事实上,按照马克思主义学说,劳动力成为商品有两个基本条件:(1)劳动者必须有人身自由以及出卖自己劳动力的权利。(2)劳动者必须丧失生产资料而不得不出卖劳动力来维持生存。问题是,如果劳动者出卖的是劳动力而不是劳动,那么,从社会等级体系中解放出来的农奴再次出卖其“劳动力”后所处的社会地位与原来的农奴身份有何不同?其中的关键在于,劳动力是与劳动者本身不可分离的;相应地,出卖劳动力也就相当于出卖劳动者自身,以至出卖“劳动力”后也就意味着重新陷入了农奴身份。其差异不过在于:(1)获得解放的农奴拥有了是否愿意成为农奴的自由,而原来的农奴身份是先天确定的。(2)出卖“劳动力”通常有时间规定,从而不会因一次性出卖就变成终身农奴。对此,马克思使用了“工资奴隶”一词来指称这类出卖“劳动力”的工人。但是,无论如何,由于出卖“劳动力”而短暂地成为农奴这一身份与现代资本主义社会中的自由劳工身份都存在根本性差异。更进一步的问题是:劳动力能否进行买卖?除了劳动力本身不能从劳动者独立出来外,还在于,劳动力本身不是劳动的产物,从而在本质上并不是商品。但是,在马克思经济学中,劳动力却被当成了商品,由此才有了劳动力价值之说。显然,所有这些都引向了对劳动力价值这一概念和学说的拷问。
有鉴于此,本文对劳动和劳动力的性质以及买卖中面临的问题展开一连串的拷问和辨析,由此不仅发现了劳动力价值与经验事实之间的脱节,且揭示出了劳动力价值说所内含的逻辑缺陷;相应地,为推动劳动价值理论的发展和完善,就需要对劳动力价值说进行批判性扬弃。
二、劳动力是否具有商品的完全属性
马克思经济学将价值定义为凝结在商品中的一般人类劳动,那么,劳动力价值这个概念成立的前提就是劳动力属于商品。劳动力是否属于商品呢?一般地,这可以从劳动力的内涵和来源进行审视。按照马克思经济学的定义,商品是用来交换的劳动产品,体现为凝结了人类物化劳动的物体(有形的或无形的);相应地,如果劳动力是商品,那么,它就必须是劳动的产物,劳动力价值就体现为凝结在人体中的物化劳动,进而以所谓的劳动时间来衡量。但是,劳动力本质上却是指劳动者的劳动能力。由此就需要思考,劳动能力是如何得来的?劳动能力能够等同于劳动产品吗?一般地,劳动能力大体包含了两方面内容:(1)先天的自然劳动能力,这是非人类劳动所促成的天然产物。(2)后生的社会劳动能力,这是通过吸收人类物化劳动而形成的劳动能力。显然,在现实世界中,劳动力的这两方面内容通常是无法分开的,劳动力价值实际上就包含了两方面内容:一是资本化劳力租含义上的自然劳动力价值,二是凝结人体物化劳动所带来的后生劳动力价值。这里的“劳力租”对应于“自然人力”所带来的收益,因为它并非出自人的后天努力和劳动支出,从而就被赋予“租”而非“价值”含义。
基于上述分析,对劳动力的商品属性就可以进行两方面的审视。就自然劳动力而言,既然这部分劳动力不是人类劳动的产物,那么,自然也就不符合作为纯粹意义上商品的基本要素。即使将自然劳动力视为由父母生产和投资所创造,那么,劳动力商品的所有权也应属于父母而非劳动者自身,但天赋人权观又规定父母也不是所有者。就后生劳动力而言,它所体现的凝结在人体中的物化劳动也有两方面:一是吸收了其他形态的物化劳动,二是活劳动的直接作用而凝结的物化劳动。其中,前者是通过消费(生活资料)或学习(知识形态的物化劳动)所形成的,活劳动则体现为锻炼身体(体力增进)和思考社会(智力提升)。但是,显然,这两方面都呈现出不同于一般物质商品凝结物化劳动的根本特点。譬如,通过体育锻炼获得的活劳动是将劳动作用在自我身体上,而其他商品的生产则是劳动作用在外在的劳动对象上;同时,体育锻炼往往体现出某种享乐的正效用,而生产其他商品的劳动则主要体现为某种牺牲的负效用。显然,这就限制了劳动力作为商品的属性。即使按照马克思经济学的认识,劳动力价值也不同于一般商品用凝结劳动量或自然时间来衡量。因此,波兰尼认为,劳动力并不是商品,它不是人类制造出来的,也不是为了销售而存在,甚至其活动不能与生活的其他方面分开而加以积存或流通。
三、劳动力是否能够自由买卖
在确定了劳动力不是商品之后,再来辨识:劳动力能否买卖?资本主义市场经济的无节制推进已经将大量非劳动之物(如土地、山林、矿产资源等)的自然资源当作“商品”而成为交易对象。就此可以审视马克思经济学对劳动力价值的定义:人口(即劳动力)生产和再生产所需要的生活资料价值或必要劳动时间。这一视角上的劳动力和劳动者是由同一范畴界定的,劳动力价值就等同于劳动者价值,劳动力商品则等同于劳动者商品。由此就会衍生出新的问题:劳动者在现代社会中可以像普通商品或其他交易对象那样买卖吗?一般地,斯密、李嘉图和马克思等人界定的商品根本上是指物质商品,人类劳动凝结在有形且可以储存的载体上;相应地,商品的买卖就意味着,凝结在商品中的物化劳动与其载体一起从卖方转移到买方手中。劳动力本身也附着在人体这一载体上,劳动力的买卖也就意味着人体或劳动者所有权的转移。问题在于,在现代社会中,人体或劳动者是不能与凝结其中的物化劳动一起被转移的,这被法律禁止。从这个意义上说,劳动力也就无法完全转让,否则就会成为对劳动者的买卖。可以思考:如果劳动力可以作为商品买卖的话,那么,这与前资本主义中具有期限的奴隶或农奴买卖又有何本质区别呢?马克思又何以要对这两种劳动关系做本质性界分呢?正是由于劳动力对劳动者具有天然的依附性,而劳动者本身在资本主义关系中又不能自由买卖,这也就进一步弱化了劳动力的商品属性。
事实上,成为商品的一个基本条件就是具有可交易性,从而可以转移给另一方所占有,而且只有具有可转移性,才具有市场价格。从这个意义上说,只要劳动者本身不能买卖,它就不能成为商品,与劳动者结合在一起的劳动力商品概念也就失去了情理上的基础。钱津指出,“劳动力只是劳动主体存在,并不是劳动的产品,因而劳动力决不会是商品,即使特殊商品也不可能是”。例如,某人具有分析股票走势的智力和拥有搬运石块的体力,雇主可以雇其为自己工作,但雇主不能使雇员失去能力而为雇主所获得。也就是说,雇主可以根据合约买断雇员的劳动力在一段时间内的使用权,但不能买去雇员的劳动力本身。事实上,现代产权理论就强调,商品内在权利的分解使得商品的某种属性或部分权利得以买卖。从这个意义上讲,劳动者在劳资交换时不是出售劳动力商品,而只是出售劳动力所附属的部分劳动权利,如出售一定的使用权等。这也意味着,工资并不是出售劳动力商品所得的报酬,而仅是出售某段时间的劳动量使用权所得的报酬。可以从阿奎那对物体的界分中获得启示。阿奎那将物体分成两大基本类型:(1)所有权和使用权可以分开的固定物,这类商品在使用中不被消费掉,从而可以分别出售,如房屋。(2)所有权和使用权不能分开的消费物,这类商品在使用中被消费掉,从而不可以分开出售,如粮食和酒等。不过,固定物在保留所有权而出售使用权时根本上是“出租”而非“出售”,且是在一定时期的使用权。在相当意义上,劳动力的买卖本质上是“出租”而非“出售”。为此,波兰尼写道:“所谓‘劳动力’这种商品,并不能任意加以堆积,或者无限制使用,或者甚至不加使用,而不致影响到个人——后者乃是这种特殊商品的真正拥有人。”
四、劳动是否一定不能出卖
在对劳动力的商品属性及其可交易性做了否定性揭示后,再来审视:劳动能否出卖?毕竟马克思经济学引入劳动力买卖以及劳动力价值的一个重要原因是认为劳动不能买卖。马克思主义政治经济学教科书否定劳动买卖主要基于这样三个理由:(1)交换时劳动还不存在,而不存在的东西是无法交换的。(2)将劳动视为商品就会导致其价值无法确定,因为劳动的价值由劳动或劳动时间确定本身是同义反复。(3)把劳动看作商品不是违反价值规律就是违背剩余价值规律,因为如果等价交换就不可能得到剩余价值,而要获得剩余价值就只能实行不等价交换。然而,这三个理由都是不充分和站不住脚的。第一,未来的事物是否一定无法交换?在现实世界中,远期外汇、期权、期货等都是对现期不存在的对象进行交易,更不要说,工资获得与劳动支出之间通常也不是同期的。西斯蒙第就认为,每当已经完成的劳动同将要完成的劳动进行交换时,后者(资本家)获得的价值必须多于前者(工人)。也就是说,市场的扩展使得人们可以就未来的劳动支出数量、类型以及效果等签订买卖合。第二,不是商品的东西就不能交换吗?市场经济的发展已经将越来越多的非劳动品纳入了交易范畴。庞巴维克当时就反驳说:“原始土地是劳动的产物吗?金矿是劳动的产物吗?煤是劳动的产物吗?然而人人都知道这些东西具有很高的交换价值。”基于同样的逻辑,尽管劳动不是劳动产品,但并不否定它可以进行买卖。第三,劳动的买卖一定是等价的吗?《传统劳动价值论的逻辑起点审视——等价交换规律与交叉混同谬误》一文已经指出,“等价交换规律只是一种理想状态或社会的理想追求,在现实世界中,等价交换往往是特例,而不等价交换才是常态;相应地,劳资交换通常也是在不等价情形下进行的,而交换的结果则依赖于双方的地位和势力,由此就会导致相同的劳动支出往往得到不同的工资。”
上述三大观点面临更为关键的核心问题是:如何界定商品的价值?一般地,如果商品的价值由劳动决定,进而将劳动作为一种商品进行买卖,那么,就会形成“劳动的价值由劳动决定”的同义反复。既然如此,如何化解这一困境呢?这还是要从“凝结在商品中的一般人类劳动”这一价值定义着手。这个定义隐含着这样两点含义:第一,并非所有的投入劳动都会等量地凝结在商品中并体现为相应的价值。原因在于,任何一定量的投入劳动所创造出的价值可用凝结在商品中的一般抽象劳动量来衡量,但投入的劳动量与体现价值的凝结劳动量之间并不完全相一致。第二,劳动所创造的价值量也不能简单地用劳动时间来衡量。原因在于,具体劳动本身是异质的,有简单和复杂之分,也有从投入劳动到凝结劳动的转化过程中有效程度之别。基于这两点就可以更好地理解马克思和恩格斯的一个观察:“作为价值形成要素的劳动本身不能具有价值,从而一定量劳动也不能具有在它的价格上,在它和一定量货币的等价上表现出来的价值。”其原因就在于,劳动只是价值的源泉,其价值体现在它所创造出的有用性上;更深层次的原因在于,有用性体现出人类劳动的真正凝结,并借助特定载体而以具体产品或劳务的形式呈现。基于这一逻辑可知,由于相似乃至同一劳动在不同时空下所创造出的产品通常会存在有用性的差异,从而也就具有了不同的价值量。这也就意味着,作为产品价值的合理衡量尺度,与其使用终极意义上的劳动或劳动时间,不如使用中间意义上的产品“有用性”,这个“有用性”体现了从劳动投入到价值创造之间的传导中介。正是在这个意义上,承认劳动的买卖,也就根本不会违反价值规律和剩余价值规律。其原因在于:(1)劳动的价值并不由劳动本身决定,而根本上取决于它所创造产品的有用性。(2)劳动之所以能够买卖,根本上也就在于它能够创造出有用性。这个有用性也就是商品的使用价值。关于这一点,在笔者接下来的《传统劳动价值论的保护策略审视——劳动的异质性与价值尺度确定》一文中将展开更为详细的说明。
五、劳动者实际出卖的是不是劳动力
尽管劳动力和劳动都不是商品,但劳动力无法独立买卖,而劳动却可以买卖。以这两个方面的分析作为铺垫,就可以来深刻洞察劳动者的出卖对象。一般地,如果将劳动者出售的对象视为劳动力,那么,就会面临着一系列的质疑:出售劳动力的含义是什么?它的外延又如何界定?是劳动者所拥有的全部劳动能力呢,还是某特定或某段时期的劳动能力?如果对这些疑问一一进行逐层辨识,就不难明白,劳动力买卖根本上是一个虚幻的构想。相反,更为现实而合理的是:劳动者最多只能出卖其劳动能力在某段时间的使用权,而且还需要以某种形式的具体劳动呈现出来。按照马克思的说法,如果资本家付给劳动力一天的报酬,劳动力当天的使用权就属于这个资本家。在这里,马克思所指的依然是劳动力的使用权。更不要说,资本家通常并不可以随意地使用这个劳动力,因为对劳动力如何使用通常会受到相应契约的规定和制约。原因有两方面:(1)维护劳动者的权利,因为资本主义体系下的工人毕竟不是古代奴隶。(2)保障雇主的权益,因为雇佣劳动者毕竟存在机会主义的偷懒行为。这种限制在现代市场经济中愈发显著,原因在于:(1)如果不在事先的雇佣契约中就劳动的密度和强度达成协议,雇主就难以监督和约束工人出工不出力的机会主义行为。(2)如果不在事先的雇佣契约中就劳动的密度和强度达成协议,风险承担能力小的工人为避免雇主的机会主义行为而会转向其他企业或雇主。既然事先的雇佣契约已经就劳动支出的类型和数量达成了协议,那么,又如何说资本家拥有了整个劳动力的使用权?霍奇逊就指出,“在雇佣合同里,工人同意履行双方约定并有限制范围的工作事项,并接受雇主的工作分配与安排”。基于这一系列的思辨就不难明白,劳动者实际出卖的根本上就是某种类型和数量的劳动而不是与人体结合在一起的劳动力,资本家获得的也是特定类型和特定数量的劳动支出而不是具有显著不确定性的劳动力。正因如此,现代经济学在计算和评估一国的生产要素时通常所使用的就是劳动而非劳动力,一国经济增长状况也主要取决劳动的投入而不是所谓的非劳动力水平。
同时,将劳动者的出卖物视为劳动力还会遇到计量上的挑战:究竟该如何确定所出卖的劳动力?如果劳动力涵盖了一个人所有的全部劳动能力,往往会面临着这样的解释困境。第一,劳动力价值的含义是指什么?如果它是指劳动力所创造的价值,那就不可能存在剥削了;如果是指所凝结的物化劳动,那就难以确定劳动力价值,因为凝结的物化劳动量在不同时空下具有不确定性。第二,出售的劳动力究竟该以何时为标准呢?究其原因,劳动力具有再生和消耗的特点,因而它总是在不断变化。第三,在现代社会中,并不允许任何雇主终身买断任何劳动者的劳动能力,这仅是极端奴隶制时代的专利。但是,如果出卖的只是某段时期内的劳动力,这也面临着如下一些挑战。第一,度量问题。劳动能力作为一个异质性极强的事物,根本难以度量。第二,占有问题。雇主怎样垄断某段时间内的全部劳动力?劳动者需要对自身劳动力不断加以补充,这种补充的劳动力是否属于已被出售的范围,或者是否意味着榨干所有的劳动力?劳动力的干枯意味着劳动者本身的死亡。第三,劳动力的流动或窜时问题。劳动力很难被看作是一个存量,而是不断变动的,因而劳动量也没有一个固定的确定标准,即使考虑所出卖的劳动力时段,这个时段的前后界限也是无法明确区分的,因为出售时的劳动力也许要在劳动协议结束以后才在生产中发挥作用的。第四,劳动力本身也是多属性的。一般地,工资所交换的只是某部分的属性及其具有的功效。因此,即使在劳动出售的这段时间,劳动力的其他属性仍然可以用于别处。
六、重新认识马克思的劳动力价值说
根本上说,劳资交换体现为劳动支出和劳动报酬(工资)间的交换而非劳动力和工资间的交换,劳方出售的是劳动而非劳动力。这可以从交易双方的需求中得到直观认识:一方面,雇主需要的不是劳动力本身,而是劳动力的使用及其在使用过程中所创造出的价值;另一方面,工人追求的也不是劳动力价值的实现(成功出售),而是在交换过程中不断提升自身的需求和生活质量(尽可能获取更高的工资)。为此,莱博维奇就批评说:“《资本论》中的劳动力价值这一概念具有片面性,没有体现出工人质量这一重要因素。”哈维也说:“资本家不购买劳动者(这是奴隶制),而是在一段固定的时间内购买劳动者的劳动。”既然如此,马克思为何会提出劳动力价值这一概念并由此发展出一整套学说体系呢?在很大程度上,这主要是对当时资本主义情形的描述,而且带有强烈批判性的描述。有鉴于此,这里再次对马克思的劳动力价值说进行总结性审视。
首先,根据马克思的原意,劳动力的让渡本质上只是交换一定时间内劳动力的使用权,“资本家买到的仅仅是在一定时间内对他的劳动力的使用”。这有两点需要注意:(1)当时的工厂劳动大体上是同质的,主要根据体力差异支付相应的工资。(2)为了最大化地获得利润,资本家在支付工资时通常要确定可以得到怎样的劳动支出,从而通常会对购买到的劳动性质、强度和范围在买卖时所定的合约中加以明文规定。既然劳动力的类型以及使用方式都已经在契约(显性的或隐性的)中有所规定,那么,所获得的一段时期的劳动力使用权实质上也就体现为一定量的劳动。现实生活也正如马克思和恩格斯指出的,“一切劳动都是在它结束以后给付报酬的”;否则,按照劳动力买卖的理解,根据商品买卖原则,劳动者在出卖劳动力时就应该获得其相应的价值。
其次,马克思所理解的劳动力商品化也只是特定历史阶段的异化产物,而不是劳动力的一般或根本属性,“劳动力只有在它的卖者即雇佣工人手中才是商品”,并多次谈到“劳动者成了商品”以及劳动者的处境甚至还不如作为商品的奴隶。这些都暗示,劳动力只是在某种程度上被“当作”商品,而劳动力对其所有者而言本质上并不具有商品的属性,“劳动力只有而且只是因为被它自己的所有者即有劳动力的人当作商品出售或出卖,才能作为商品出现在市场上”。在这里,“当作”一词就意味着劳动力本质上不是商品,而只是被人为地“当作”了商品;也就是说,本“不应该”的事情竟然发生了,这就是社会的异化。因此,马克思和恩格斯后来还一再强调说:“(劳动力的买卖)成为特征的,并不是劳动力这种商品能够买卖,而是劳动力成为商品。”正是基于这种缘故,马克思和恩格斯在早期实际上是将工人的工资“当作”劳动的价格。
最后,劳动力之所以能够被“当作”商品是因为在早期资本主义社会中,资本在劳资交易中处于绝对的优势地位,资本家可以最大限度地使用那些具有很强同质性的劳动,甚至强迫工人的劳动支出超出雇佣契约中规定的数量并且占有额外劳动支出所创造的财富。随着资本主义劳工法等的设立和完善,雇主就不能再像早期资本家那样购买“劳动力”并以有利于自己的方式随意使用。相反,对劳动力的使用方式和限度都受制于契约和法律的规定。由此,就可以获得更全面的认识:一方面,在马克思所处的掠夺性资本主义制度下,劳动力被“当作”了商品,由此也就有了马克思意义上的劳动力价值;另一方面,在现代社会以及现代市场中,劳动力的任意使用已经受到明显制约,从而也越来越远离了被异化了的“商品”状态。根本上说,劳动力不是真正的商品,劳动力也无法像其他商品那样自由买卖;相应地,劳动者出售的实质上也是一定量的劳动而非他的劳动力,这应该成为研究现代市场经济的基础。试想:如果认定资本主义社会中的“劳资交易”是劳动力商品买卖,那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中劳动者又是出售什么来换得工资的呢?
七、劳动力价值说能否揭示社会剥削
上面的分析表明,基于等价交换的商品规律只是人类社会对公平价格和正义秩序的一种诉求,但在现实世界中根本就不会存在,至少它依赖于一个完全竞争的市场。既然等价交换在现实世界中是可望不可及的,马克思为何还在市场完全竞争的假设基础上引入劳动力价值概念呢?按照哈维的看法,马克思这么做主要是接受了斯密的“无形的手”理论,只不过将“无形的手”从“资本的手”转换成“劳动力的手”,这样,马克思就通过劳动力的等价买卖证明了斯密以及其他庸俗经济学家的错误:市场自由并不会产生对所有人都有利的结果,而是会造就出无产阶级赤贫和资产阶级暴富的不公平社会。这反映出,马克思采取了“以彼之矛攻彼之盾”的做法:通过引入劳动力价值,就在庸俗经济学的假设框架下打破自由市场资本主义的乌托邦幻想。这就是,即使不存在欺骗以及每件东西都按照等价值原理而进行貌似公平的交换,依然会存在实质性的剥削。原因就在于,工人所得到的仅仅是相当于其成本(再生产自身)的价值,而没有得到他生产出来的全部价值。由此也可以明白,马克思之所以引入劳动力价值、舍弃当时流行的从讨价还价能力和欺骗手段等维度来探究社会剥削问题就在于熊彼特所评论的:“他想要证明的是,剥削不是产生于偶而的或意外的个别情况;而是由资本主义制度的必然性所产生的,它是不可避免的和完全独立于任何个人的意图之外。”
马克思引入劳动力价值对剥削的分析仅仅基于特定的逻辑和假说,而这种解释具有多大程度的合理性和被接受性还面临着两大基本挑战。第一,基于讨价还价能力和欺骗手段等维度不能解释资本主义社会中剥削的广泛性吗?显然可以。一方面,不受抑制的资本主义市场衍生出了收入日益分化的马太效应,而不受约束的金钱权力则赋予了资方在劳资谈判中的巨大优势;另一方面,资本主义社会孕育出日益强盛的经济冲动力和逐利动机,这使得强势者会充分利用拥有的信息甚至炮制各种虚假信息来最大化自身利益。第二,引入劳动力价值概念能够揭示出广泛的社会剥削现象吗?显然不能。考虑到现实市场交易本身的不等价性,甚至“劳动力价值”买卖本身几乎都不可能是等价的,由此导致每个劳动者所遭受的剥削程度(剩余价值率)也就存在差异。就此而言,不仅可以从社会工资的巨大差别中窥见一斑,还可以在同一岗位的工人获得不同工资乃至同一工人在不同的雇佣中获得不同工资中得到充分反映。这同时暗示,要揭示现实世界中更为广泛的剥削问题,“劳动力价值”一词本身似乎是多余的。关于社会剥削问题,笔者将在《现代市场经济中的新型剥削关系——有效劳动价值说视域下的辨识》和《人工智能时代的价值创造和分配——不平等加剧的社会和经济基础》两篇文章中进行深入的剖析,这里仅进行简要说明。
首先,几乎没有任何劳资间的实际交易会是基于劳动力价值相等原理。相反,完全可以舍去“劳动力价值”这一术语而发现劳资交易中的剥削关系。事实上,马克思既将工人在剩余劳动时间所创造的新价值称为剩余价值,又将剩余价值等同于劳动创造的价值与劳动报酬(即工资)之差。由此就存在一个问题:这个劳动报酬(即工资)是否就是劳动力价值?针对马克思的劳动力价值说,莱博维奇写道:“(马克思)在自己的论述中却暗含地指出,工人是一种自然的主体,只要稍微给予他们一点额外的利益,他们就能满足资本长远发展的需求。”当然,马克思和恩格斯也承认,“工人自己还能占有自己剩余劳动的一部分”,甚至“能有相当积累而成为例如农场主等”。这都意味着,工人与资本家之间存在着就超越劳动力价值的部分进行讨价还价的竞争,而这种竞争结果就体现出剥削状况和程度。
其次,生产和再生产同等的劳动力所需要投入的生活资料及其价值往往会因人因时而异,这意味着,从生产和再生产角度很难给出劳动力价值的确定值。莱科克就指出,“‘劳动力价值’这个术语从功能上来讲实际相当于生活资料的价值……资本家首付款的价格不是依据劳动力价值的不同,而是直接依据生活资料的价值”“结果是,平等交换原则要么不被接受,要么被认为是广告噱头”。事实上,马克思经济学主要是从社会平均量的维度来定义劳动力价值,但这也只能揭示资本家阶级整体和劳动阶级整体之间的剥削关系,而无法反映出具体交易的差异以及不同个体所遭受的剥削率差异。在很大程度上,也正是基于平均量的维度,劳动还原和价值转形等就成为困扰马克思经济学的基本问题,成为各种解说和争论的核心议题。
再次,按照现代经济学的理解,一国经济的增长、工资的大小以及相应利润率和剥削率根本上都是取决于劳动的供给而非劳动力的供给,因为劳动力只有转化成实际的劳动支出后才会对社会经济生活产生影响。一般地,随着劳动供给的增加,创造的财富就多,经济增长也就快;同时,劳动供给增加也使得既有资本变得紧缺,导致劳方在劳资谈判中的劣势加大,进而促使工资下降和利润率上升。相反,资本积累的增加则带来了对劳动的新需求,由此增强了劳方在劳资谈判中的优势,工人在提供劳动的同时也会产生更大范围和更高质量的需求,进而促使工资提升和利润率下降。显然,在此过程中,出现显著变动的是劳动量的供给和支出,而“劳动力”却几乎稳定不变。正是由于劳动投入在生产和经济增长中起到根本性作用;相应地,从斯密开始的古典经济学家大多致力于界定生产性劳动和非生产性劳动,而不是辨识劳动力的生产性和非生产性。
最后,需要指出,劳动力价值直接源于李嘉图和马尔萨斯等人提出的“最低生活费工资”。在本质上,“最低生活费工资”体现工资水平的下限,因为更低的工资无法维持工人的生存,但同时,在资本稀缺而存在大量潜在劳动人口的古典经济学时期,“最低生活费工资”又体现出工资长期趋向的“自然价格”。事实上,李嘉图和马尔萨斯等人之所以将趋向这个“生存工资”的变动趋势视为工资铁律,就根基于人口—经济的自我调节机制的存在。由此,他们试图重建自然主义基础上的政治经济学,进而也就反对干涉这种自然规律的济贫法等改良措施。试想:如果确实存在着“劳动力价值”这一“自然价格”,人类社会又如何能够对抗这一自然规律呢?又何以能够推行任何有利于工人阶级的收入再分配政策呢?问题是,“生存工资”仅仅体现为在资本极其强势的早期资本主义中的现实工资,但李嘉图等人却将这一特定时代的实然现象(尽管在当时属于较为稳定的现象)当成了工资的本质,进而又演化成马克思经济学中的“劳动力价值”,结果反而成了工资提高的障碍。
事实上,既然李嘉图等人将“最低生活费工资”视为“劳动的自然价格”,由此作为一个基准或奇怪吸引子来分析和解释劳动的市场价格的变动幅度和趋势,那么,工资的现实变动就无法大幅度以及持久地偏离劳动力价值这个基准。然而,实际情形却是,随着社会的发展,劳动的市场价格所围绕的基准线在持续上升,而且,这个基准线在现代社会已经远远高于维持劳动力生产和再生产的水平,而是包含了人类对更美好生活的追求和享受。既然如此,又如何以生产和再生产劳动力的“(最低)生活费工资”作为劳动力价值呢?在很大程度上,早期资本家给出的最低生活费工资只是构成了工人加入工厂的参与约束,但随着资本积累的增加以及对劳动的争夺,资本家给出的工资还要考虑工人的自选择约束,因为工人可以在不同企业之间进行选择。就此而言,斯密基于从本质到现象的路线对工资所做的剖析更为合理:一方面,在本质层面上,斯密把工资看作是一个自然的范畴,工资就是劳动者通过劳动而得到的全部报酬;另一方面,在现实层面,斯密看到雇佣社会中工资仅仅是劳动生产物的一部分,其大小取决于劳资双方所订的契约及其背后的权力结构,极端情形下就只能得到维持基本生活需要的“生存工资”。
由此,可以审视马克思在等价交换规律下引入劳动力价值概念来论证资本主义社会广泛存在剥削的做法,并可从琼·罗宾逊的评述中获得启示“在这个层面上,马克思的全部观点都显得有点形而上学”“马克思从李嘉图那里学到了建立我们今天所谓的模型的诀窍,即先说明假设条件,然后得出结论。他用对劳动力价值的分析论证支撑住了自己的信条”。在特定历史背景下,“形而上学的理论已经被转变成一种科学的假说——受制于资本主义的实际工资不会上升的假说。这种说法表现上貌似合理,但结果表明根本不对。实际上,这个理论只是为它的科学地位给出一个证明。类似于价值规律这样的形而上学的信念不可能有错,但这只是表明我们无法从中了解到任何东西”;相应地,“是马克思主义的教条而不是马克思主义的科学因素推动了一场伟大的历史性运动,并繁荣昌盛为一种正统思想……即使在今天,马克思主义者要不否认资本主义提高了工人的生活水平,就否认马克思曾经预测说资本主义不会提高工人的生活水平,在马克思思想的发展过程中,马克思主义者为了维护马克思思想的教条因素,选择而牺牲马克思思想的科学因素”。
八、从劳动力商品到人力资本概念
马克思提出劳动力价值概念的逻辑基础在于将劳动力当作商品,进而又基于等价交换这一商品规律角度来界定劳动力价值的内涵,但问题恰恰在于,劳动力根本上不具有完全的商品属性:一是劳动力并不是劳动产品,二是劳动力根本无法从人身中独立出来。其实,按照中世纪神学家阿奎那所界分的固定物和消费物,劳动力属于在使用中会被消费掉的消费物,而消费物的让渡和使用是分不开的;相应地,劳动力的使用权和所有权也就不能分开出售,劳动力的买卖就相当于其载体——劳动者的买卖。基本逻辑在于,不能既出售劳动力,同时又拥有劳动者载体。相反,由于劳动力必然契入在其载体——劳动者身上,因而劳动力只能与劳动者一起出售而不能单独出售或占有。在很大意义上,劳动者和劳动力之间的关系就如同土地和(土)地力间,或者资本和资(本)力间的关系一样。显然,不能单纯买卖地力,因为地力本身就渗透在土地中,从而只能与土地的所有权一起被转让或买卖;同样,也不能买卖资力,只能与其载体——资本一起被转移。
正因为劳动力与其载体——劳动者结合在一起而无法单独出售,那么,在存在买卖的情形中,所买卖的对象就不再是劳动力而变成了劳动者,这就如同只有土地和资本的买卖而没有(土)地力和资(本)力的买卖一样。但是,劳动者又不能像土地和资本那样自由买卖,否则,这就成为实质上的奴隶交易。韦伯认为,罗马种植园里生产的隶农就“成为一种劳动力”,因为它“使用领主提供的家畜及农具在土地上种植庄稼”,同时也“没有家眷和财产,而且被集中在屯舍,屯舍集宿舍、隔离室以及防止其逃跑的牢房于一体”。显然,资本主义社会却面临着很不一样的情形:一方面,工人已经从封建社会的人身依附和奴役中解脱出来,已经摆脱了封建主或庄园主对其人身及其劳动力的占有,从而可以根据契约而在市场上出售和供给他的劳动,但不能出售他自己;另一方面,尽管资本家或雇主依然可以从劳动者身上榨取剩余,但这主要源于给予劳动者的工资低于其劳动产出,而不再蓄养那些失去劳动能力的工人。
尽管劳动力、(土)地力、资(本)力等不可单独买卖,却又可以出租。其原因主要在于,劳动力、(土)地力、资(本)力不同于一般消费物:一方面,作为生产要素,它们被消费的过程也就是产品生产的过程,从而可用创造出的价值加以补偿;另一方面,这些“生产力”要素产生自其载体,并且在其载体中可以得到不断更新或“再生产”,从而具有显著的耐用性和持久性。当然,这些“生产力”要素的“耐用性”和“持久性”在生产过程中通常会面临着持续的折旧,以致这些“生产力”往往会随着其所附着的载体消亡而消失。正因如此,在现实世界中,土地以及厂房机器等资本通常都可以出租,这个出租实质上也就体现使用权在一定期限内的转移;相应地,劳动者也可以出租其劳动力以获得某种约定的报酬,而这个出租也就实现了劳动力使用权在一定期限内的转移。更进一步地,劳动者出租其劳动力的实质也就是按照一定契约供给他的劳动,进而就体现为劳动的买卖。由此,就可以辨析两类权利的转移:(1)劳动力所有权的转移,它根本上体现为人身的占有关系。(2)劳动力使用权的转移,它根本上体现为一定量劳动的买卖关系。
进一步的问题是:既然劳动力在本质上不是可以买卖的商品,那么,资本主义尤其是早期资本主义社会中为何似乎又出现了劳动力的买卖关系呢?根本上说,这反映出劳动买卖在极端情形下所展示出劳动力在某种程度上被占有关系的假象。这种极端情形是,在早期资本主义体系中大量存在的包身工只能不断地劳动以换取仅仅能够维持生存或再生产劳动力的生活资料。这些定期卖身的包身工就相当于封建社会的长工或西欧庄园里的农奴,他们都不拥有生产工具,并且住在雇主家中而获得食宿供应,进而通过出卖自身(劳动力)而获得工钱(通常为年金)。显然,正是资本主义的无节制发展,以时间为单位的连续劳动买卖就退化成了劳动力买卖,这充分展示在早期资本主义的恶劣劳动情境中,以致于早期工人也被视为“工资奴隶”。因此,熊彼特就指出,“在马克思的思想里,工资契约和奴隶买卖之间没有本质上的区别,虽然有许多次要差异”。
无论如何,现代社会的工人与农奴或奴隶毕竟存在着本质性区别。因此,马克思是以批判性的语气评论说:资本主义下的工人是奴隶。为更好地理解这一点,需进一步对由“劳动力商品”发展起来的“人力资本”概念做一辨析。广义地说,资本可以被看成是用于生产过程的投入要素。费雪就将机器、土地和劳动等所有生产要素都称为资本。这反映出,早期经济学是将劳动与土地及机器等并列的,劳动是劳动者之能力在生产实践中的具体使用(支出或耗费),而这种具体使用是可以加以量化的。然而,随着劳动在生产中的作用日益凸显,到20世纪60、70年代,舒尔茨和贝克尔正式以“人力资本”指称这种生产要素,它是指凝结在人体身上的知识和能力并以教育和培训的投入量来进行衡量。由此就需要思考:劳动力是否可以看成是资本?对这个问题的思考有助于深刻地辨识流行的“人力资本”一词。显然,根据定义,只有当劳动力可以随劳动者一起被交易和转移并进而投入生产过程时,劳动力被商品化后才可以被赋予“资本”的性质。从这个意义上说,只有在人成为奴隶的时候,劳动力真正称得上为“资本”。
从学说史上看,“人力资本”一词最早由哈里斯(W.C.Harris)在1842年出版的《给孟买政府大臣的报告》中提出,但同时,他也正是使用“人力资本”一词来表示奴隶的。1875年,澳大利亚政治家和历史学家威斯特加斯(W.Weatgarth)在《资本和货币的科学》中也写道:“一个奴隶是真正的资本,但不是一个自由人。……一个奴隶是一个确定可交易的对象,从而是资本,但一个自由人不是。”不过,自从奴隶制被废除以来,人赚取收入的能力(即劳动力)就被法律禁止资本化了,人不能自由地出售自己,而只能按照一定工资出租自己。同时,那些使用“人力资本”的早期学者也并非支持奴隶制,他们反对将“资本”一词用于一国的劳动、劳动能力,或者用于它的所有人民。凡勃伦就暗示把人当作资本奴役的非法性,“一个商人把别人资本化,那是法律所不允许的”。正因如此,尽管“资本”一词在现代主流经济中的应用已经得到了极大的拓展,但马歇尔、萨缪尔森等人却依然强调,出售劳动力和出售商品是不同性质的,劳动力不能出售,也不能被抵押。马歇尔指出,“作为生产要素的人是和机器及其他物质生产资料的买卖不同的。工人所出卖的只是他的劳动,但他本身人就归他自己所有”。尤其是,由于“人力资本”的引入实质上将人与机器设备并列和等同了,因而也就遭到马克思经济学家的普遍反对。既然如此,又如何将劳动力视为商品并赋予其“劳动力价值”呢?
九、结语:反思“劳动力价值”一词
劳动力本身不是劳动产品,自然也就不是商品;更不要说,劳动力根本无法从劳动者中分离出来,自然也就无法单独出售。既然如此,又何来劳动力价值之说呢?根本上说,劳动力价值概念的出现与等价交换规律这一先验假设密切相关。正是以“等价交换规律”为分析的逻辑起点,传统劳动价值论倾向于将特定历史时期出现的特定现象当成事物的本质,乃至陷入理论和实践的困境之中,这充分体现在“劳动力价值”这一概念以及由此发展的劳动力价值说上。从历史上看,工人获得只能维持自身生存“最低生活费”的工资是从重商主义到古典经济学中期这一早期资本主义中的普遍现象,但传统劳动价值论却将这一体现当时社会现象的工资水平当成了与劳动力再生产自身的成本相对应的劳动力价值,成为市场工资围绕其波动的基准。当时社会的基本需求集中于物质尤其是必需品这一层次上,但早期古典经济学家却根据这一特定时期的人类需求并基于物质生产尤其是必需品生产这一维度来界分社会劳动的生产和非生产性质。这表明,逻辑上的谬误不仅导致了理论与社会发展相脱节,而且还遮蔽和禁锢观察社会经济现象的视野。如果以生产和再生产劳动力的生活资料价值来定义劳动力价值,又如何解释现代社会的工资水平要远远高于生产和再生产劳动力所需要的生活资料价值呢?马克思主义学者通常的辩护是:工资水平中还包括历史和道德这一“偶然性”因素。问题是,这个“偶然性”因素对工资的影响究竟能有多大呢?
事实上,生产和再生产劳动力通常只需要很低水平的工资。古典经济学时期的西尼尔、穆勒等人就认为,工人的工资并不是全部直接或间接地维持生产性劳动,而是有部分被非生产性地消费(如消费“奢侈品”);进而,现代社会的工资中则有更大比例被用于生活享受,因为工资水平已经远高于乃至数倍和数十倍于生产和再生产劳动力所需要的生活资料价值。既然如此,还可以将高于“劳动力价值”的工资归结为历史和道德因素吗?显然,基于历史和道德因素的维护和解释面临着两大问题:一是此理论具有明显的不可证伪性而不具有波普尔意义上的科学性,二是历史和道德因素的影响如此之大以致它更应该被视为决定因素而不是次要的和偶然性的影响因素。早在20世纪中叶,阿隆就指出,“不管在严格的意义上还是宽泛的意义上使用(劳动力价值)这一概念,均不可能得出满意的结果。在前一种情况中,西方国家里工资水平的提高这一事实已无可争议地将它驳倒。在后一种情况中用‘工人的不可缩减的需求取决于集体心理’这种说法进行解释时,这一概念将不再告诉我们任何东西。在20世纪中叶,美国工人的工资想必会允许他们去购买洗衣机和电视机”。同时,正是由于发达国家的工人工资远高于“劳动力价值”,这就大大削弱工人进行社会革命的动力。相反,在俄国以及一些第三世界国家,工人工资更接近于最低生活费工资水平,从而率先爆发了社会革命。这些都反映出,囿于传统的劳动力价值说,不仅无法有效解释和预测工资水平的提升,而且无法深入洞察和揭示更为广泛的剥削问题。
关于资本主义关系下的劳资交易,可以从两个维度进行审视。第一,基于契约方的地位。就此而言,工人的力量显然远低于雇主或资本家,劳资契约也就必然有利于雇主或资本家,从而也就必然潜含着剥削关系;进而,剥削的严重程度就主要取决于双方力量和地位的差异。第二,基于契约权内容。就此而言,如果契约权内容是不受限制的,那么,工人为换取维持生存的生活资料甚至会出卖整个人身和劳动力,这实质上就是奴隶的买卖;不过,正如Coase(科斯)所说,在资本主义关系下,自愿的奴隶制是“无效的、不能执行的”,因而契约权内容必然受到某种程度的限制,从而根本上不属于劳动力的买卖。当然,越是资本主义早期,契约权内容受到限制的范围越小,乃至工人往往在接近劳动力买卖的状况下生产,如包身工。显然,马克思观察到的正是这种状况,从而也就将劳动买卖“当作”劳动力买卖。但是,随着社会的发展导致契约权内容受到越来越大的限制,资本主义关系下的劳动买卖与劳动力买卖也存在越来越显著的差别,从而也就再也不能以劳动力买卖代替劳动买卖来研究资本主义的劳资关系及其产生了剥削等问题。通过对劳动买卖和劳动力买卖之间的界分,就可以将利益分配不公所造成的剥削从生产领域转向交易和分配领域;进而,通过抛开劳动力价值说而剖析人际异质性及其带来的权力不平等,就可以洞察出更为广泛的剥削现象。显然,所有这些都引导对长期持守的劳动力价值说进行深层次的逻辑审视,“劳动力价值”一词在很大程度上是多余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