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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理论创新提升法学研究的话语权

2022-11-08支振锋

西南政法大学学报 2022年1期
关键词:法学依法治国话语

支振锋

(中国社会科学院 法学研究所,北京 100010)

《中共中央关于党的百年奋斗重大成就和历史经验的决议》(以下简称《决议》)对党领导人民进行法治建设的历程进行了重要总结。《决议》指出,改革开放以后,党坚持依法治国,不断推进社会主义法治建设;强调全面依法治国作为“开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新时代”的一项重要历史性成就,是新时代的中国共产党在新征程上展现新气象、新作为的一个重要方面。

党中央强调,法律是治国之重器,法治是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的重要依托。依法治国是坚持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本质要求和重要保障,是实现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必然要求。党的十八大以来,党中央明确提出全面依法治国,并将全面依法治国纳入“四个全面”战略布局予以有力推进。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专门进行研究,作出《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党的十九大召开后,党中央组建中央全面依法治国委员会,从全局和战略高度对全面依法治国又作出一系列重大决策部署,推动我国社会主义法治建设发生历史性变革、取得历史性成就,全面依法治国实践取得重大进展。

中国共产党领导人民进行法治建设的历程,既是在中国这片有着深厚优秀法律传统文化的大地上进行法治建设的生动实践,也是党和人民对法治建设一般规律与中国法治实际相结合进行的理论探索。特别是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从坚持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全局和战略高度定位法治、布局法治、厉行法治,创造性地提出了关于全面依法治国的一系列新理念、新思想、新战略,形成了习近平法治思想。这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的重大创新发展,是新时代全面依法治国的根本遵循和行动指南。然而,与法治理论和法治实践的蓬勃发展相比,中国的法学研究仍然存在着学科体系、学术体系和话语体系建设总体水平不够高、学术原创能力不够强等问题,学术研究水平依然不能完全反映法治建设的实践,不能充分反映中国法治建设的实践成果和独特经验。

《中共中央关于党的百年奋斗重大成就和历史经验的决议》将“坚持理论创新”作为中国共产党百年奋斗历史经验的重要部分,这对新时代中国法学界在习近平法治思想指引下围绕法治建设进行学术创新指明了方向,提出了要求。学术研究从来都是与社会实践密切联系、紧密互动的。2016年5月17日,习近平总书记在哲学社会科学工作座谈会上的讲话中指出:“历史表明,社会大变革的时代,一定是哲学社会科学大发展的时代。当代中国正经历着我国历史上最为广泛而深刻的社会变革,也正在进行着人类历史上最为宏大而独特的实践创新。这种前无古人的伟大实践,必将给理论创造、学术繁荣提供强大动力和广阔空间。这是一个需要理论而且一定能够产生理论的时代,这是一个需要思想而且一定能够产生思想的时代。”当今,世界百年未有之大变局加速演进,新科技革命蓬勃发展,国际格局深刻调整,中国面临新的发展机遇,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建设面临新的历史阶段。如何从党领导人民进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历史进程、生动实践和成功经验中汲取智慧、提炼理论,这既是新时代中国法律人义不容辞的时代使命,也是新一代法律人所面临的重要发展机遇。

一、西方话语对中国法学的影响

党的十八大以来,党中央和国务院尤其重视法学理论研究和人才培养,并在一系列中央重要文献中予以强调。这意味着执政党对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建设有了更为通盘和细致的考虑,并将法学教育、研究和人才培养放到了更加重要的位置。在思想文化交流交融交锋日益增强、价值观较量日趋激烈、思想意识多元多样多变愈趋强化、主流价值认同更显急迫的时代,能否培养一批旗帜鲜明地坚持马克思主义法学理论,既对国外法律与实践有真正了解和把握,又充分熟悉理解中国国情与法治实践状况的高水平法学研究队伍,已经成为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建设中攸关全局成败的关键因素之一。尤其是作为发展中国家的我国,当前所言的法治在很大程度上仍然要克服“西法东渐”的影响;要从对欧美等西方国家法律制度与学术理论的学习、借鉴、模仿与移植的“学徒式”语境中走出来,建立具有中国特色的法治实践和法学教育及理论研究。值得注意的是,在过去相当长的一段历史时期内,对西方法学理论与法治的迷信,充斥于我国的法学研究之中,甚至一度演变为我国法学教育和研究中的强势话语。党的十八大以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深入人心,主流思想舆论持续巩固壮大,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广为弘扬,但中国特色的法学学科体系、学术体系和话语体系建设亟待进一步加强。

回顾历史不难发现,近代以来西方的法治理论及制度,对近代中国产生了明显的影响。从晚清的变法修律,到民国的“六法全书”,西方法治都是近代中国法治历史进程中的重要参照或样板。西方法治的理论与制度,不仅改变了近代中国法治发展从传统到近代的发展轨迹,其概念、术语、理论和制度框架,已经在实际上取代了传统中国的法治话语。

在西方法治实践及其理论对近代中国法治建设产生明显作用的同时,随着西法东渐的扩张,西方法治话语对近代中国渐有从影响变为宰制之虞,甚至在一些人看来,已经成为不可置疑、绝对正确,因而只能接受的“神话”。新中国成立以来,全新的社会主义法制建设取得明显成效,但随着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西方各种思潮也进入我国学术研究之中,这不仅导致了我国法学界中的一些人对西方法治及其话语的盲从与迷信,丧失了解放思想、实事求是的基本立场;也使得一段时间中,部分人对西方法治失去了鉴别和批判能力,少数人最终沦为西方法治的尾随者,而无法生产有中国特色和贡献的法治理论。因此,我们须在法学界大力破除对西方所谓法治的迷信,致力于用新的理论来阐释中国丰富多样而动态发展的伟大法治实践,为人类贡献属于我们中华民族的法治文明成果。

二、法学研究的双重话语陷阱

学习和借鉴西方,是第三世界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历程中的一个阶段或一种选择;但人类政治文明本身是丰富多彩的,文明交流与互通是人类进步的基石,若偏执于对西方的迷信与神化,反而会成为法治发展和治理体系创新的障碍。对西方法治模式的迷信,在某种程度上使得某些学者、法律实践者丧失了独立思考与理性选择的能力,不假思索地认为只要有了“法治”,法律实践中的种种痼疾就能迎刃而解、药到病除,迷信只要以西方法治为摹本,就能实现法治。

一方面,这种迷信与偏执导致认识被遮蔽,片面地强调“要”西式法治,形成法治的“西式制度决定论”,从根本上忽略了各国自主选择道路与法治形态的基本原理与如何实现法治的现实条件;另一方面,在实践中,也导致他们仅仅关注西方法治的一些宏大理论、话语与结论,而对西方法治固有缺陷和现实弊端缺乏认识。由此,产生了两个法治话语陷阱:一是言必称希腊,忽视本土制度与文化基因;二是偏执于师从西方,试图“启蒙”本国,但实际上却事与愿违。

就第一重话语陷阱而言,最典型的体现就是在我国法学界流传了二十余年的法学“幼稚”论。约二十年前,有学者批判法学的“幼稚”。其偏颇之处显而易见,但该言论的出现至少于当时法学界一些人盲目崇拜西方有关。曾几何时,法学研究在很大程度上依然是西方法学的注脚,仍然未能逃脱“翻译法学”“搬运工”法学之讥。具体反映在如下三个方面。

一是对宏大理论、抽象论证的“讲道理”的西方法学关注过多,联系我国实际、“洋为中用”地开展法学研究者较少。结果就是,大量出现对西方法学流派、学者理论与观点的肤浅译述,缺少真正的合理借鉴与学术理论创新,从纯粹的学理性贡献而言,难有真正的学术积累,重复走译述西方的老路。而对西方法学这种肤浅的译述式研究,最终并未真正使我国出现足够多的名副其实的外国法专家,而更多不过是西方法学理论中文版“心灵鸡汤”的贩卖者。这种情况导致了在我国众多市场主体“出海”时,有时候很难寻找到真正对外国法律有切实研究的专家。

二是对欧美等城市化、工业化和商业化程度高的国家关注过多,而对第三世界国家的法律理论与法治发展情况关注太少。这就导致对国外法学的研究,主要集中在对发达国家上的研究上,可以说,这是有嫌贫爱富之疑的“城市法学”,而对于拥有广大农村地区、国民经济欠发达、国家城市化水平不高的广大第三世界国家来说,在人类文明发展进程中,也创造了丰富多彩的政治文明样态,仍然具有许多值得我们学习和参考之处,但我们对他们的法治与治理实践却关心甚少。这就使得法学研究易流于空疏,而缺乏真正的问题感和现实感。

三是对西方法学结论性的理论、说法、话语甚至教条关注多,但对其具体的研究方法和论证理路却关注少。法学界往往更关注某个西方法学大家或流派的观点是什么,重要意义是什么,但却很少关心他们得出这些观点的方法,也即他们的研究方法与思维方式。而实际上,观点是表象,方法才是学术的灵魂,只关注一些死板的理论,结果不过是背会了他们的一些法学教条而已,既难言对西方法治与法学有真实的了解与理解,也难以对其融通中外,用以解释和解决中国问题。

一个不容忽视的现象是,一些所谓“受过良好学术训练”的法学家或者研究生们,往往能够口若悬河地讲出一长串西方法学家的名字和一堆西方法学理论与观点,但对于中国共产党成立以后,中国共产党带领中国人民百年奋斗取得的重大法治成就和重要历史法治经验的研究、阐释和宣传与全面依法治国的需求还不完全相适应,我们还需要产生一大批真正对中国革命和建设,以及新时代法治建设有深入理解和阐释的代表性研究成果。

从学术上讲,西方法学并不是一个有机的整体,只不过是一个观念的大拼盘。从古希腊的、中世纪的、基督教的,到近现代的、英美的、欧陆的,无论在学术样式上,还是地理版图上,西方法学历来都是一个分裂而碎片化的存在。

这就导致,向西方取经的中国法学学者们,往往不过是对西方法学的盲人摸象,各执一端,却自以为真理在握,或者假装真理在握,急切地回国“跑马圈地”、挟洋自重。著名法学家蔡枢衡先生在1940年代就曾经撰文讽刺过这种现象:从英国回来的吹捧边沁,从美国回来的礼赞庞德,从法国回来的宣扬狄冀,而从德国回来的言说施塔姆勒。似乎不如此,就不能凸显自己“学有所成”,不如此,怎能有更好的进身之阶?而实际上,这些人的聚会,很难进行认真的学术对话,你谈哈特,他谈狄冀,各执一端,经常无法进行有效的学术沟通与对话。

所以,繁华的背面是真正学术对话的稀缺。学者各执一本“西方法学经”,相互不了解,却又未必相互看得起。曾经一个时期,在书市上,畅销书排行榜的绝大多数都是翻译西方法学的作品,而很少国内自己学者的理论作品。一般情况下,少数法学学者很少读自己同行或者同事的书,更难谈学术引证,国内同行的作品也很难成为这些人购书的首选。学术评论也难以有效展开,很少见到真正有分量的学术批评。由于缺乏有效的学术对话和学术批评,也使得学术共同体的建设进度差强人意,对于学术作品的评价也并不缺少真正严肃认真、高水平的同行评议,但实际上仍然受到法学学术行政化、门户化、数量化考评的干扰,以至于功利型学术评价助长了学术腐败。

导致这种现象产生的一个重要原因,就是对西方法学无原则、无底线的迷信与神化,使得我国学术界一些所谓的法学研究,关注的主要是西方法学的理论、教条、观点或某个说法,而未能从包括西方法学在内的所有人类制度文明样态进行鉴别和筛选中发掘出有益于我国法治建设的经验和成果。

就第二重话语陷阱而言,是指对西方法学肤浅的译述,在很大程度上无法解释中国问题,也无力解决中国问题。比如冤错案问题,在不同历史时期,司法实践中的冤错案时有曝光,固然说明我国司法制度存在某种问题,但西方话语提倡者却在很大程度上忽略了我国司法的纠错能力。现实中,学术界有不少声音将冤错案的产生完全归结为“体制问题”,并认为似乎实现西式法治就能够消除冤错案,却有意无意地忽视了在美国等西方国家也同样存在着大量刑事冤错案,尤其是警察暴力执法和种族歧视所导致的冤错案。这就使得他们对我国司法实践中冤错案发生原因的解释颇为乏力,也难以真正从根本上提出解决冤错案的方案。正是由于法学界某些人对西方法治“心灵鸡汤”式的推崇,结果导致这些人很难真正认识到中国法治建设的关键所在。

某种意义上说,一定历史时期中,存在于某些群体中迷信西方的法学论调,不过是在构建一个可能实际上并不存在的法治“乌托邦”,然后告诉大家,希望就在前方,却很少思考他们期待的道路是否存在,以及是否合理,究竟会有多少经济和法律陷阱在其间隐藏。这是一种只看“西”不看“中”的法学,在很大程度上不过是一种实际上不关心中国的、眼中没有中国的“法学”。

三、以创新提升我国法学理论话语权

上述迷信西方、对西方亦步亦趋的法学论调,不仅导致西方法学话语的双重陷阱,而且产生有毒的“心灵鸡汤”和脱离中国实际的所谓法学。这种思维方式裹挟下的法学,实际上也不可能得到西方的正视与尊重。因为,虽然西方在二战之后花费了巨大的人力、财力和物力在第三世界开展所谓“法律发展运动”,支持第三世界国家的“法治”与“司法改革”。这种所谓“法治援助”,实际上是文化和制度输出,是西方文化与制度霸权的体现。实际上,这种所谓法治援助项目已经成为数十亿美元的“大生意”。通过这笔“生意”意图使第三世界国家跟在西方法治背后亦步亦趋,成为西方大国的附庸。因此,这种“法治援助”从来没有也不会达到目的。在西方法治输出中,由于西方法治援助项目官员的更换,或者项目官员注意力的改变,经常导致这些国家的所谓“法治”或“司法改革”陷入朝令夕改的困顿之中。经验研究也表明,第三世界国家法治与司法转型的成功案例寥寥无几,而受害者却是不断“入坑”。

但为什么情况会是这样,为什么在我国一些人群中和不少第三世界国家会形成这种迷信西方、神化西方的“法学思潮”?就成为颇值得研究的议题。

实事求是地讲,原因很多。从人类发展的历史进程上看,在器物、制度与文明程度上已经有诸多创新和贡献的西方文明,自然会显得“更具魅力”;资本主义时期以来,经济相对发达、物质相对丰裕、生活表象上安全自由的西方生活方式,也许令许多温饱尚未解决的第三世界国家“羡慕”。但更重要的,一些第三世界国家多年来在教育上所存在的失误。由于一些第三世界国家在法治与治理上存在某些弊端与问题,所以不少国家急于学习和借鉴西方,以至于缺少理性选择,甚至本末倒置:本来学习西方只是自身发展与强大的一种手段,但不知不觉间,学习西方却演变成了目的。于是,学校成了传播和灌输西方文明的中转站,教材成了赞美西式法治的宣传品。

在一些法学教材与研究作品中,对于我国政法机关体制与工作机制的真实运转情况及其实践效果、对于西方“先进”国家之外其他国家法治与司法转型和发展过程中的实践,都缺乏足够的关注,甚至无兴趣关注。同时,多年来,我国的高等政法院校和综合性大学的法学院极少开设研究方法的课程,甚至到现在仍然有许多学者分不清什么是“方法”,什么是“方法论”,什么是“法学研究方法”,什么是“法学方法论”。在他们撰写的教材与论著中,不过是充斥着一些作为答案和结论的西方法学的所谓理论和西方法学教条。其结果就是,以其昏昏,意图使人昭昭。接受如此教育的学生们除了记住几条西方法学理论的教条和西方法治的“伟大”之外,既未能培养出独立思考和实事求是的良好思维习惯,也未能掌握独立开展法学研究的方法和能力。这样的学生不过是西方话语的“传声筒”或“复读机”,很难培养出独立思考、审慎判断的能力与自觉,也很难培养出能够自己动手进行研究、得出有自己独到见解,对我国法学研究做出原创性贡献和科学发现的真正“学者”。

这种状况当然与我国法学研究历经曲折发展有关。不少成名学者由于经历了动荡时期,容易产生幻想追求“先进的”西方法治;另一方面,作为改革开放后开风气之先的开拓者,所接触到的大量西方的法学论著使得他们容易自觉或不自觉地完全“服膺”于西方法学,甚至主张全盘西化的法治,而且,这些人占据着显要的学术位置,又可能误导新一代青年法学学者的成长。这些所谓学者的负面影响,已成为新时代我国法治话语权受到削弱的原因。

实际上,早在几十年前,亨廷顿也承认,西方是独特的但并非普世的。西方“普世价值”的迷思之所以在第三世界大行其道,问题主要就出在高等教育和学术研究上。因此,当务之急,是要坚持面向中国、面向实践的理论创新,撬动国际法治话语权的转变,这已经成为至关重要的抉择。

2016年5月17日,习近平总书记在哲学社会科学工作座谈会上强调:“人类社会每一次重大跃进,人类文明每一次重大发展,都离不开哲学社会科学的知识变革和思想先导”;而“坚持问题导向是马克思主义的鲜明特点。问题是创新的起点,也是创新的动力源。只有聆听时代的声音,回应时代的呼唤,认真研究解决重大而紧迫的问题,才能真正把握住历史脉络、找到发展规律,推动理论创新。”

世界新变局、科技新革命、国际新格局、中国新时代,宏大而新颖的场景,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学理论创新提供了无限空间。只有以高等法学教育为杠杆、以法学理论研究为擂台、以中国法治实践为依托,我们才能真正提炼出既有中国特色,又反映法治发展规律,且对整个人类都具有启发意义的中国法学理论。也唯有如此,我们才能站在人类文明对话的高地,为人类的文明进步奉献中国智慧、提出中国方案、展现中国力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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