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宗教理论的根源、核心及要求
2022-11-08叶小文
叶小文
一、引言
2016年,全国宗教工作会议提出,要坚持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宗教理论。2021年召开的全国宗教工作会议,又创造性地提出了“新时代党的宗教工作理论”。习近平总书记在会议上强调:“必须坚持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宗教理论。”这对于我们深入把握新时代党的宗教理论、继续推进马克思主义宗教理论中国化具有重大意义。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宗教理论,始终坚持以马克思主义为指导,深入回答了怎样认识宗教、怎样处理宗教问题、怎样做好党的宗教工作等重大问题,明确了党和国家在社会主义条件下正确处理宗教问题的方针政策。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宗教理论既与中国共产党在不同时期形成的宗教理论一脉相承,又突出了十八大以来党中央提出的一系列关于宗教工作的新理念新举措。这是中国共产党关于宗教工作理论的系统总结和重大创新,是当代中国的马克思主义宗教观,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的“宗教篇”。
研究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宗教理论,要看得更深、更远,就要站得更高。习近平总书记在庆祝中国共产党成立100周年大会上的重要讲话中指出,要“坚持把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同中国具体实际相结合、同中华优秀传统文化相结合”。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宗教理论的形成与发展,深刻地体现了“两个结合”的重要意义。
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宗教理论植根于马克思主义宗教观的基本原理同中华优秀传统文化相结合
(一)唯物史观对宗教的认识
马克思主义宗教观基于唯物史观对宗教的批判而立论。宗教是对宇宙存在的一种解释,是一种对神明信仰与崇敬的文化现象。马克思以科学的批判精神对宗教展开批判:“人创造了宗教,而不是宗教创造人。”马克思从“现实的人”的实践活动出发,揭示了宗教的本质是人的异化。他指出,只有彻底消除私有制和异化劳动才能消灭宗教,才能使人获得真正的解放。马克思的这一学说,在西方资本主义国家引起了轩然大波。正如《共产党宣言》开篇所言:“一个幽灵,共产主义的幽灵,在欧洲游荡。为了对这个幽灵进行神圣的围剿,旧欧洲的一切势力,教皇和沙皇、梅特涅和基佐、法国的激进派和德国的警察,都联合起来了。”而此时,延续了几千年而不曾中断的中华优秀传统文化,尽管其中也包含着宗教信仰的因素,但总体上不乏“深刻的理性思考和大无畏的批判精神”,其更多的是“人的文化”而不是“神的文化”,是“天行健,君子以自强不息;地势坤,君子以厚德载物”的“天人合一”的精神。当然,这其中包含或混杂着的宗教因素,更多的是与西方宗教截然不同的“人文宗教”,而不是绝对的“神圣宗教”。从“教”后面看到“人”,或者说重“人”而非重“教”,是中华优秀传统文化独有的精神特质,它与马克思所主张的“人创造了宗教,而不是宗教创造人”有相通之处。正是在精神文化层面,马克思主义这个在欧洲被围剿的“幽灵”,却可以在东方找到文化上的“同盟军”。这是马克思主义宗教观的基本原理同中华优秀传统文化相结合的“契合点”。
马克思和恩格斯基于唯物史观科学地揭示了宗教及其发展规律,提出了工人阶级政党处理宗教问题的基本原则,形成了马克思主义宗教观。究其本质,就是立足于唯物史观看待宗教。恩格斯指出:“唯物史观是以一定历史时期的物质经济生活条件来说明一切历史事件和观念,一切政治、哲学和宗教的。”列宁也指出:“发现唯物主义历史观,或者更确切地说,把唯物主义贯彻和推广运用于社会现象领域,消除了以往的历史理论的两个主要缺点。第一,以往的历史理论至多只是考察了人们历史活动的思想动机,而没有研究产生这些动机的原因,没有探索社会关系体系发展的客观规律性,没有把物质生产的发展程度看作这些关系的根源;第二,以往的理论从来忽视居民群众的活动,只有历史唯物主义才第一次使我们能以自然科学的精确性去研究群众生活的社会条件及这些条件的变更。”通过恩格斯和列宁的阐述,可以得出这样的结论:谈论宗教必须根据唯物史观这一重要原则和基本立场,回到社会基础及社会现实之中。
卓新平提出,研究宗教存在,描述其起源与发展,说明其本质所在,都必须基于宗教得以存在的“物质经济生活条件”,根据其具体“历史时期”和“历史事实”展开。若离开其社会存在、社会处境而空谈宗教则是无的放矢、毫无意义。因此,从“物质经济生活条件”来看思想文化发展,从“经济基础”来分析由此所奠立的“上层建筑”和所形成的“意识形态”,这是观察研究及说明宗教现象的基本前提条件。我们要警惕那些以历史唯心主义来奢谈宗教问题的历史虚无主义者。马克思主义从对社会生产力和生产关系、经济基础和上层建筑的关系来观察宗教现象、审视宗教问题、剖析宗教本质,这就形成了马克思主义从社会存在探讨社会意识,从现实社会寻找宗教秘密的研究方法和基本原则。唯物史观的创立和运用,对认识、研究宗教具有开创性意义,并对宗教学学科的正确发展有着重要指导意义。
因此,基于唯物史观,我们要从社会经济基础来看待宗教。正如恩格斯所指出的那样:“一切宗教都不过是支配着人们日常生活的外部力量在人们头脑中的幻想的反映,在这种反映中,人间的力量采取了超人间的力量的形式。”宗教的根源不在天上,而是在人间,必须从人类的现实生活中寻找宗教产生及存在的根源。而关于宗教消亡的认识也是如此。马克思指出:“只有当实际日常生活的关系,在人们面前表现为人与人之间和人与自然之间极明白而合理的关系的时候,现实世界的宗教反映才会消失。只有当社会生活过程即物质生产过程的形态,作为自由联合的人的产物,处于人的有意识有计划的控制之下的时候,它才会把自己的神秘的纱幕揭掉。但是,这需要有一定的社会物质基础或一系列物质生存条件,而这些条件本身又是长期的、痛苦的发展史的自然产物。”也正如江泽民所指出的那样:“宗教走向最终消亡可能比阶级、国家的消亡还要久远。”马克思指出:“废除作为人民的虚幻幸福的宗教,就是要求人民的现实幸福。要求抛弃关于人民处境的幻觉,就是要求抛弃那需要幻觉的处境。”要让人从宗教的幻梦中觉醒,摆脱宗教的束缚,就必须通过人自身的力量改造世界、改变现实的生活条件,作为有理性的人去思想、去行动,建立起自己的现实性,获得真实的幸福。从表面上看,“宗教离开物质生活最远,而且好像同物质生活最不相干”,但马克思恩格斯分析、阐释宗教都是从宗教所具有的社会本质进行的。宗教的产生与发展离不开其社会经济基础及其支撑的社会建构,宗教的演变归根结底要用人类社会生活的发展变化去说明。
(二)中国传统文化对宗教的认识
中华传统文化的要点,大都包括在中华文化“天人合一”的“天道”观中。尽管“天道”并非是一个现代的、清晰的、科学的概念,其中也包含着模糊的、神秘的甚至宗教的因素,但更突出的是中华传统文化中“天人合一”之整体论思维,即实现天人和谐共生。“天道”是一个不断演化发展的体系,中华民族的思维逻辑建立在人与天地互通、主体和客体相统一的思维框架之中。人与天地万物同源同根,人能感悟天道,做到自强不息;也能如大地般容纳万物,实现厚德载物。值得注意的是,中华传统文化中的“天道”,尽管也有一定神秘的色彩,但更多的是对自然及客观规律的敬畏和尊重。而反观西方,则是更为绝对的彼岸精神世界的宗教观,更强调超世、离世情怀,要求人们追求彼岸的生活,由此导致人们对神的虔诚崇拜及对来世的终极关怀,甚至堕落成列宁所说的“麻醉人民的鸦片”。中国传统宗教观则是包含此岸世界的整体宗教观,是一种涵括社会存在、人文关注的思想体系,有着强烈的现实关切及人文关怀。包含着宗教信仰因素的中华传统文化,虽不能说就是“无神论”,但的确是“有人论”。它始终关注的是“神”后面的人,体现了“天人合一”的整体论思维。这不仅和马克思主义宗教观强调“人创造了宗教,而不是宗教创造人”的基本观点有相通之处,也与马克思指出的“唯物史观是以一定历史时期的物质经济生活条件来说明一切历史事件和观念,一切政治、哲学和宗教”的基本观点有相近之意。
特别是以孔子为代表的儒家思想所培植的现实理性和人文精神,对中国人宗教信仰的入世导向,产生了更为直接的指引。孔子明确“子不语怪力乱神”“未能事人,焉能事鬼”“敬鬼神而远之”。也就是说,致力于老百姓当务之急的事情是为他们多做些实事,所以对超现实的鬼神问题不能采取亲近的态度,只存有敬重之情就够了。这种价值取向,决定了中国人重此岸世界而轻彼岸世界的现实品格。中国宗教信仰体系中虽然具有神灵崇拜的内容及其形式,但神灵大都要发挥的就是这种对世俗社会和人生的“教化”功能。这就是中国宗教所特有的“神道设教”思想,如《易经》言:“观天之神道,而四时不忒,圣人以神道设教,而天下服矣。”在中国宗教观念中,包括传统的宗法性宗教、中国本土道教、中国民间宗教及中国化的世界性宗教等,都主要是把人们的信仰引向现实的社会和人生,归属现实的民生和利益,五谷丰登、国泰民安、家庭和睦、福寿康宁是各种宗教关注的重点。
相对于西方的宗教观、世界观而言,“天人合一”观与唯物史观有相通、相近之处。从这里可以看到,马克思主义宗教观的基本原理正是“第二个结合”——马克思主义与中华优秀传统文化相结合的“契合点”之所在。
正是基于唯物史观的基本立场、观点和方法,中国共产党历来高度重视研究宗教问题,而且从对宗教问题的认识,往往引申出必须坚持辩证唯物主义、历史唯物主义,以及“提高全党的马克思主义理论水平”的大问题。例如,1982年党中央印发了《关于我国社会主义时期宗教问题的基本观点和基本政策》,其比较系统地总结了新中国成立以来中国共产党在宗教问题上的历史经验,阐明了党对宗教问题的基本观点和基本政策。党中央特别指出:“由这次宗教问题的总结可以得到启发,我们党在其他各方面的工作,各地区各部门的工作,也都需要进一步系统地总结自己的经验。应当肯定,粉碎‘四人帮’以来,特别是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我们党在总结自己的历史经验方面,已经取得了重大的成果。十一届六中全会通过的《关于建国以来党的若干历史问题的决议》,就是这种成果的集中表现,标志着党在指导思想上已经完成了拨乱反正的历史任务。但是另一方面,就我们党在各个战线的工作来说,就各地区各部门的工作来说,总结经验的工作还做得很不够。”
党的十八大以来,习近平总书记创造性地提出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宗教理论”,并强调“必须坚持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宗教理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宗教理论是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的重要内容和组成部分,是又一次“必将大有利于提高全党同志的思想理论水平,采取正确而有效的工作方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宗教理论植根于马克思主义宗教观基本原理同中华优秀传统文化相结合,并彰显了二者相结合之“契合点”。
三、准确把握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宗教理论的核心要义与实践要求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宗教理论是对马克思主义宗教理论的继承和发展,包含了党对宗教本质、宗教属性、宗教问题和宗教工作等的全面深刻的认识,以及党认识和处理宗教问题、做好宗教工作的经验总结,紧紧围绕“社会主义与宗教”这个核心问题,解决了社会主义社会对宗教问题“怎么看”,对宗教工作“怎么办”的问题。坚持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最关键的是要学深悟透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关于宗教问题和宗教工作提出的一系列新理念新举措,切实用以武装头脑、指导实践、推动工作。
(一)用马克思主义的立场、观点和方法认识宗教的本质、根源、演变规律和社会作用等基本问题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宗教理论的基本观点,是一以贯之地坚持马克思主义宗教观,即运用辩证唯物主义和历史唯物主义的立场、观点和方法认识和把握宗教的本质、根源和演变规律。
宗教是人类社会发展到一定阶段的历史现象;宗教是把支配人们日常生活的异己的、却是人间的或自然的力量,幻想为超人间、超自然力量的一种社会意识,以及由此产生的信仰和崇拜行为,是综合这种意识和行为并使之规范化、体制化的社会文化体系。宗教观念、宗教行为和组织制度,都是社会的、历史的产物。
马克思主义宗教观揭示了宗教的意识形态本质,其归根结底受社会存在的支配,一切宗教都是对客观世界的一种颠倒的认识,是唯心主义世界观。要走出从宗教本身的历史去说明宗教,用精神因素去说明宗教本质的误区。宗教作为上层建筑和社会意识的一部分,最终由社会的经济基础所决定,只有在社会经济基础中才能深刻把握宗教的根源和本质。否则,宗教研究就只能在“神”或精神的太空中飞翔,难以落脚于坚实的大地。
宗教作为一种意识形态,根源于社会物质生产方式和经济基础,在此基础上又有自然根源、认识根源、社会根源、阶级根源等诸多方面的因素。马克思恩格斯在1848年《共产党宣言》发表的前后时期,基本上认为宗教存在之最深刻的根源是私有制及在此基础上产生的“劳动异化”。因此,宗教的消亡应在社会主义革命胜利和私有制消亡之后实现。随后,马克思又揭示了宗教消亡有更复杂的历史条件。“只有当实际日常生活的关系,在人们面前表现为人与人之间和人与自然之间极明白而合理的关系的时候,现实世界的宗教反映才会消失。只有当社会生活过程即物质生产过程的形态,作为自由联合的人的产物,处于人的有意识有计划的控制之下的时候,它才会把自己的神秘的纱幕揭掉。”一般说来,社会主义时期宗教存在的根源,是社会异己力量尚未完全消失,自然力量的异己性也并未完全消失。宗教长期存在有其深刻的思想根源,只要人们还有一些不能从思想上解释和解决的问题,就难以避免会产生宗教信仰现象。
“人与神”的宗教关系是“人与人”的社会关系在观念上的反映,随着经济基础和上层建筑的演变,宗教关系也会发生演变。在阶级社会中则需要用阶级斗争的观点和阶级分析的方法加以说明,沿着这条路径去正确揭示宗教的社会功能和历史作用。马克思主义宗教观为宗教研究提供了正确的路径和方向,改变了长期以来“用宗教说明历史”的状况,开始“用历史来说明宗教”。
宗教同其他事物一样,是由低级到高级、由简单到复杂逐渐发展起来的,宗教有其产生、发展、消亡的客观规律。随着人类异己力量不断得到扬弃,转化为人类自身力量,宗教所反映的内容必然会越来越少,以至最终消亡。“当谋事在人,成事也在人的时候,现在还在宗教中反映出来的最后的异己力量才会消失,因而宗教反映本身也就随着消失。理由很简单,因为那时再没有什么东西可以反映了。”但“这需要有一定的社会物质基础或一系列物质生存条件,而这些条件本身又是长期的、痛苦的发展史的自然产物”。宗教的消亡将是一个漫长的历史过程,甚至可能比阶级、国家的消亡还要久远。
对影响人类几千年的宗教现象,要把它作为一种对社会经济基础有重大反作用的客观存在,研究其存在和发展的机理及发生作用的规律。宗教虽然属于唯心论范畴,但也是客观存在的,也有其客观发展规律。这样看待宗教现象,正是唯物史观的基本要求。唯物史观是研究宗教这种人类精神复杂现象的“一座桥”,而不是隔阻和拒绝研究宗教现象的“一堵墙”。唯物史观不是非此即彼的简单、庸俗的机械唯物论,而是指导我们研究精神现象复杂反作用的唯物辩证法。
宗教具有积极作用和消极作用两重性,积极性和消极性共生共存。宗教既有心理慰藉、道德制约、社会整合的作用,也有对人们思想意识控制、精神麻痹、瓦解社会的作用。总之,其既可以成为稳定社会、促进社会和谐的力量,也可能成为引发社会仇恨和冲突的诱因,具有二重性。要发挥宗教的积极作用,抑制宗教的消极作用。宗教的社会作用不是一成不变的,会随着社会性质的改变而变化。在我国社会主义制度条件下,可以更好地发挥宗教界人士和信教群众在经济社会发展中的积极作用。
(二)用马克思主义的唯物史观的立场、观点、方法准确把握我国宗教的主要特征
马克思主义唯物史观的精髓就在于具体问题具体分析,阐明并强调一切宗教都会因时间、地点和条件而发生变化;没有抽象的宗教,任何宗教都不可能脱离其时空之社会现实而存在。不能从纯粹精神史的层面来解释宗教思想,也不能离开具体时空、 社会背景来评论宗教价值、界定宗教本质。我们必须要按照唯物史观的要求,以历史发展的眼光、社会存在的客观实际来能动地、动态地看待及对待宗教。
中国特色社会宗教理论是运用马克思主义的唯物史观,具体分析和把握中国宗教问题的基本特性的理论。全面、充分、深刻、准确地认识和把握我国现阶段宗教的特性,是中国特色社会宗教理论的重要内容。全面认识宗教的五个特性,并进一步深入分析和把握其中更为基础的三个特性,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宗教理论的重中之重。
宗教问题的“五性”说,即强调把握住宗教的“长期性、群众性、民族性、国际性、复杂性”,力图从多个角度比较全面地认识我国的宗教问题。长期性表明,社会主义时期宗教将长期存在,宗教的消亡比阶级和国家的消亡还要久远。长期性中包含着阶段性、曲折性、反复性。群众性表明,客观上存在一定数量的信教群众,我们要做到“目中有人”,正确对待宗教问题也是正确对待群众问题,宗教工作本质上是群众工作。民族性表明,要善于体察民族问题与宗教问题的区别和属性,宗教对一些少数民族,历史上既发挥过“民族神圣的旗帜”的积极作用,也发挥过“被黑暗势力所利用”的消极作用,具有两重性。国际性表明,宗教总体上是一种国际现象,要从世界总体发展的高度来观察宗教问题,既要积极开展宗教方面的国际友好往来,又要坚决抵制境外宗教中的敌对势力的渗透。复杂性表明,宗教自身是一个复杂的结构功能体系,宗教的社会作用有积极和消极的二重性,宗教问题与阶级、社会、政治问题相联系时有种种复杂表现。
当然,还可以概括宗教的其他特性,诸如文化性、伦理性、神圣性、世俗性等,但比较突出的是上述“五性”。宗教问题的“五性”论对宗教是一种比较全面、科学的概括。
但要进一步充分、正确、深刻地认识宗教的特性,着眼宗教情况的深刻变化,立足宗教现象的问题导向,基于做好引导宗教的工作来驾驭宗教的特性,就需要在全面把握宗教“五性 ”特征的基础上,进一步深入把握住其中三个更为基本的特性。第一,宗教的存在有着深刻的社会历史根源,宗教将会长期存在并发生作用;第二,宗教与一定社会的经济、政治、文化问题交织在一起,对社会发展和稳定产生重大影响;第三,宗教常常与现实的国际斗争和冲突相交织,是国际关系和世界政治中的一个重要因素。我们要全面认识宗教产生和存在的深刻历史根源、社会根源、心理根源,全面认识宗教在社会主义社会将长期存在的客观现实,全面认识宗教问题同政治、经济、文化、民族等方面因素相交织的复杂状况,全面认识宗教对相当一部分群众有较大影响的社会现象。概而言之,宗教问题根本是长期性,关键是群众性和特殊的复杂性。这“三性”是“五性”之中更为基础的三个特性。
当前我国宗教发生深刻变化,集中表现在信教群众人数持续增加,宗教结构发生变化。宗教领域出现的很多新问题都是由这两个变化引发的。这两个变化,一是显示了宗教的“关键是群众性”——信教群众人数持续增加;二是显示了宗教的“特殊复杂性”——宗教结构发生变化。群众性和特殊性,这两个基本的特性更为凸显。而无论是当前宗教领域出现的突出问题,特别是互联网给宗教工作带来了新的挑战,还是宗教工作本身存在的一些亟待解决的问题,都凸显了宗教的群众性有新的演变的特殊复杂性。面对我国宗教发生的深刻变化,需要把握宗教的三个基本特性——根本是长期性,关键是群众性,特殊的复杂性,抓住关键,才能直击要害。
对宗教的“民族性”,要做深入的具体分析。过去,我国民众信仰宗教,不少是出于功利主义目的。如今情况有所变化,不少人把宗教信仰当作精神上的追求和寄托,宗教对其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的影响越来越深。对这种现象,就不好以宗教具有“民族性”来加以概括。从历史角度看,宗教早就同人类社会经济政治进程紧紧联系在一起了。就“民族性”而言,各个民族和各种宗教也有不同的情况。所以,在“五性”中,“民族性”是区别于作为基本特性的“三性”(长期性、群众性、复杂性)的宗教第二层次的特性。“民族性”是不同于“长期性”“群众性”“复杂性”这些宗教的普遍属性的。或者说,民族性不过是“关键是群众性”的特殊展开。如果过于突出地强调宗教的民族性,过于强化凡宗教都有民族性,在实践中就容易引起“某一个民族一定需要有一种宗教”的误解。我们要看到宗教与民族的区别与联系,不是某种宗教就是某个民族的特征,更不是凡民族皆归属于某种宗教。我们把民族性作为宗教第二层次的特性,也是从理论上否定“族教一体”和“族教捆绑”。我们必须细心地体察民族问题和宗教问题的区别与联系。宗教既可以成为民族神圣的旗帜,也可能被黑暗势力所利用,要警惕和反对任何利用宗教破坏民族团结的行为。
对宗教的“国际性”,也要做深入的具体分析。就“国际性”而言,广义上,正如西方强调的所谓“普世价值”,也容易引发一些问题。首先,国际性涵盖不了中国所有的宗教,例如道教是中国土生土长的宗教,一般来说并不具有国际性。更值得关注的是,西方某些势力打着基督教、天主教有“国际性”的旗号,强调宗教的“普世性”和“宗教信仰无国界”,以此作为干涉中国宗教的借口。反对强权干涉、抵御境外渗透,不宜过多强调我国宗教都具有“国际性”,以免被境外势力利用。必须坚持我国宗教的中国化方向,也即某种意义上的“中国性”。只有坚持中国化方向的宗教,只有实现了中国化的宗教,才能更好地与我国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使宗教在我国社会发展进步中发挥积极作用。而民族分裂势力、宗教极端势力、暴力恐怖势力就是要使我国宗教“去中国化”,按照他们的标准来办,把“上帝至上”“万物非主”推向极端。境外利用基督教进行渗透的势力也宣称要把中国“福音化”。支持我国宗教坚持中国化方向,就是针锋相对抵御渗透。因此,在“五性”中,“国际性”也是区别于作为基本特性的“三性”第二层次的特性,国际性是“特殊的复杂性”的普遍表现。
要做好宗教工作,首先要解决认识问题。对宗教问题的态度,主要形成了三种看法:一是主张“放”;二是主张“收”;三是主张“导”。这三种态度中,主张“导”是正确的,主张“放”和“收”都是不正确的。主张“放”的这种态度,其要害在于对宗教的“关键是群众性”没有准确把握,只讲个体属性不讲社会属性,只看到表象而没有看到本质。对宗教“特殊的复杂性”也没有准确把握,忽视了宗教背后包含的复杂社会政治因素,甚至赋予宗教一些本身没有也不应该有的社会功能,因而是不全面的,也是不正确的。宗教作为一种复杂的社会现象,从古至今都具有鲜明的群体特征和广泛的社会影响。因此,信不信教、多少人信教、怎样信教,从来就不只是个人的私事,而是更为重要的社会事务。
主张“收”的这种态度,其要害也是对宗教的“五性”存在认识不足,特别是忽视了宗教是一种客观存在,忽视了信教群众是一个庞大的群体,夸大了宗教的消极作用,因而是不全面的,也是不正确的。为了针对“认识不足”、纠正对宗教简单“一收了之”的错误态度,全面认识“五性”是非常必要的。我国信教群众数量庞大,不是简单的一个“收”就能解决问题的。“收”固然能从明面上抑制宗教活动,但难以抑制信教群众对宗教信仰的需求,而且容易激化信教群众与社会之间的矛盾。我们要尊重宗教自身规律,不能在工作中犯“急躁病”“激进病”。作为唯物主义者,并不讳言应该与一切唯心主义在认识论上划清界限,包括与宗教作斗争。但斗“教”不斗“人”,批判宗教并非批判信教群众;斗“教”斗其根,强调应同产生宗教的根源而并非宗教本身作斗争;斗“教”为争“人”,着眼点始终在争取、团结、动员、组织信教的劳苦大众,为实现自身的解放、争取人类的解放而斗争。同是批判宗教,但正是在这些特点上,马克思主义宗教观同激进资产阶级的宗教观划清了界限。以马克思《〈黑格尔法哲学批判〉导言》为例,其开篇就宣称:“就德国来说,对宗教的批判基本上已经结束;而对宗教的批判是其他一切批判的前提。”
区分“五性”中哪些是更为关键、更为根本、更为特殊的属性,有助于避免“急躁病”和“激进病”。唯物论者从世界观上与唯心论当然是对立的,问题往往出在容易忽视宗教是一种客观存在,忽视信教群众是一个庞大的群体,夸大宗教的消极作用上。因此,我们必须按照历史唯物主义观点,正确认识宗教产生、发展、消亡的客观规律。宗教不仅过去长期存在,将来还会长期存在,不可能人为消灭。宗教在社会主义社会也将长期存在。宗教走向消亡,可能比阶级、国家的消亡还有久远。因此,处理宗教问题、开展宗教工作,要把握好尺度,树立长期工作的观念。宗教的“根本是长期性”。有人需要、有人信奉是宗教得以存在的前提,宗教工作的本质是群众工作。没有信教群众,宗教问题只是个抽象的哲学问题。我们要把能不能把广大信教群众团结在党和政府周围作为评价宗教工作成效的根本标准。宗教的“关键是群众性”。
对宗教信仰,不能用行政力量、用斗争方法去消灭,这是对宗教自身规律的把握,是党和国家宗教工作方针政策的要求,也是最大限度团结广大信教群众的需要。归结起来,必须更深刻、准确地认识和把握宗教的“根本是长期性”“关键是群众性”。
正确的态度应该是“导”。“导”体现了实事求是,体现了辩证法,体现了党的一贯主张。体现实事求是,就是要客观准确地认识宗教的特性。体现辩证法,就是要求在全面把握宗教主要特性的同时应深刻认识其更为基本的特性,抓住事物的主要矛盾或矛盾的主要方面。做好宗教“导”的工作,必须坚持党的宗教工作基本方针,要全面贯彻党的宗教信仰自由政策,依法管理宗教事务,坚持独立自主自办原则,积极引导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实行宗教信仰自由政策,其出发点和落脚点是要最大限度地把广大信教和不信教群众团结起来。坚持保护合法、制止非法、遏制极端、抵御渗透,打击犯罪。
做好党的宗教工作,把党的宗教工作基本方针坚持好,关键是要在“导”上想得深、看得透、把得准,如同大禹治水,管、控、调、疏等手段都可以用,做到“导”之有方、“导”之有力、“导”之有效,牢牢掌握宗教工作主动权。所以,“五性”的全面阐述与“三性”的深入探讨,关系到在“导”上想得深、看得透、把得准。“五性”是“三性”的展开,“三性”是“五性”的深化。充分认识宗教的根本是长期性、宗教问题的关键是群众性和特殊的复杂性,抓住“根本”,守住“关键”,掌握“特殊”,有助于集聚焦点,防止在宗教问题上出现认识上的短视症和片面性。
(三)在重点把握宗教的三个最基本的特性的基础上,解决“怎么看”的问题,就进一步形成党的宗教工作“四句话”的基本方针,解决“怎么办”的问题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宗教理论紧紧围绕“社会主义与宗教”这个核心,深入研究了中国共产党对宗教问题“怎么看”、对宗教工作“怎么办”两大问题,这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宗教理论的简明而又核心的基本内容。
如前所述,坚持和发展马克思主义宗教观,立足我国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国情,以科学的、历史的观点看待宗教,必须把握宗教问题的三个最重要特征:根本是长期性、关键是群众性和特殊的复杂性。
对宗教问题的特殊复杂性,一般来说,我们能够清醒认识到。但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马克思主义执政党,正确认识和处理社会主义社会的宗教问题,特别要注意自觉克服对待宗教问题的简单化和片面性。这就特别需要深刻认识和牢牢地把握宗教存在的长期性和宗教问题的群众性。这两个问题看似简单,却十分关键。从社会主义革命阶段走向社会主义建设阶段,全党的工作中心就应该转移到建设上去,这个道理似乎很简单,但要明确和统一认识,并始终扭住这个中心不放,不动摇,不懈怠,却很不简单。正是有了这个看似简单的认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才从此踏上了坦途。同理,宗教问题所具有的长期性和群众性,似乎是不言自明的简单问题,但在这个问题上的错误认识和浅薄之见,曾经长期困扰着我们。观点影响政策、支配行动。正确的观点指导人们走向光明,夺取胜利;错误的观点也会使人误入歧途,导致政策上的失误和工作上的被动。改革开放以来的宗教工作,正是深刻、正确地认识和把握了这一点。
马克思主义政党坚持辩证唯物主义和历史唯物主义,因此在领导群众进行革命、建设和改革的实践中,就要特别注意防止把宗教问题看作可以较为快速解决的非主流意识形态问题,从而导致认识上的“短视症”,忽视宗教问题的长期性;注意防止把信仰上的差异扩大为政治上的对立,从而导致政策的狭隘性,忽略宗教问题的群众性。随着社会主义建设的深入,我们必须要深刻理解马克思主义宗教观与马克思主义群众观的一致性,必须要彻底纠正这种“忽视”和“忽略”的错误认识。所以,马克思主义执政党要透彻、深刻地认识宗教问题,必须要根治“短视症”和片面性,把握长期性和群众性,以及宗教问题的特殊复杂性。
强调“根本是长期性”,就要真正抓住“根本”。根本是不以我们主观意志为转移的客观存在,关乎事物发生、发展的规律,关乎能否着眼长远、立足现实,按照规律去做好宗教工作。强调“关键是群众性”,就是要牢牢地把握住“关键”。群众路线是党贯彻始终、渗透到各方面的生命线。信教群众也是群众。面对信教群众,仍然要牢牢地把握这条关键的生命线。而认识宗教问题的“特殊复杂性”,方能避免简单化。
只有深刻认识宗教的长期性,才能把握宗教问题的规律性和复杂性。对反复出现、长期存在的东西,要特别注意把握其规律。只有深刻认识宗教的群众性,才能在宗教工作中找准立足点和出发点。对大量出现、普遍存在的东西,应特别注意掌握好政策。我们常说,宗教工作左不得,右不得,难的是左不得;急不得,松不得,主要是松不得。对宗教问题长期性、群众性、复杂性有更加清晰明确的认识,有助于我们摆脱“左了、右了”的困惑,避免“松了、紧了”的摇摆。
强调宗教问题的“关键是群众性”,就要一切着眼于群众,尊重人民群众的自主选择,就要确定并认真贯彻宗教信仰自由政策。着眼宗教问题的“特殊复杂性”,就要坚持依法管理宗教事务,强调“坚持我国宗教独立自主自办的原则”。强调宗教问题“根本是长期性”,是指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宗教会长期存在,这个阶段的主要任务不是“削弱”宗教、“促退”宗教,而必须立足宗教长期存在甚至在某些地方、某些时候还会有所发展的现实,积极引导已经存在的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促进其发挥积极作用。
四、结语
总之,党的宗教工作的基本方针是“四句话”:全面贯彻党的宗教信仰自由政策;依法管理宗教事务;坚持我国宗教独立自主自办的原则;积极引导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这“四句话”是对党的宗教工作实践和方针政策的概括和阐释,并在全党逐步形成共识,得到贯彻,上升为“党的宗教工作基本方针”。党的十七大、十八大报告都强调要全面贯彻这个基本方针。党的十七大将贯彻党的宗教工作基本方针的要求,写入了党章总纲。进入新时代,我们要牢牢地把握宗教工作的前进方向,不断推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宗教理论向前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