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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末留日学生与马克思主义法治思想在中国的早期传播

2022-11-08原琳戴平安

湖北社会科学 2022年3期
关键词:译本权利马克思主义

原琳,戴平安

马克思主义法治思想是马克思主义的重要组成部分。一百多年前,为实现强国振兴之目的,晚清社会兴起了一股知识分子留日学习的大潮。东渡日本饱学近代先进思想的精英知识分子们,成为时代激流中的布道者,通过他们的译介,马克思主义法治思想开始源源不断地传入中国。在这一理论不断传播的过程中,早期马克思主义法治思想在中国历史文化语境下被不断赋予新的内涵,从此开启了马克思主义法治思想中国化的历史进程。党的十八大以来,全面依法治国实践取得重大进展,在新时代波澜壮阔的治国理政实践中,习近平法治思想应运而生。习近平法治思想实现了马克思主义法治思想中国化的新发展新飞跃。故而,梳理清末留日学生对马克思主义法治思想在中国早期传播的影响,有助于我们今天更加完整深刻地学习和领会习近平法治思想所蕴含的丰厚的实践逻辑、理论逻辑和历史逻辑。

一、民族危机激起的清末留日大潮

19 世纪中叶以后,中国国势日蹇,民族危机日益深重。两次鸦片战争的失利和一系列不平等条约的签订,使国人意识到富国强兵的紧迫性和引进西学、培养人才的重要性。自1872年起清政府开始选派学生留学西洋,至1875年四年间累计派出120名留学生。甲午海战失败后,国人目睹了日本自明治维新以来的巨变,猛然觉悟——“这场战争实际上成了两个从事现代化历一代人之久的国家所作的一次较量”,战争的惨败意味着晚清历时30 余年的洋务运动彻底失败。堪称东亚第一的北洋水师投入全部战力最终被日本击败,随之而来的是割地赔款、主权沦丧,列强掀起了瓜分中国的狂潮,中华民族陷入空前严重的民族危机。甲午战败深深刺激了中国传统知识分子,彻底扫清了同治中兴以来他们在思想上的迷惘。他们清醒地看到中国与日本的差距,开始认真思考明治维新在日本崛起过程中的重要作用,康有为等人甚至将明治维新视为日本走上发展快车道的唯一动因。在反思中,国人意识到要救亡图存,唯有维新。中国的知识分子相信若通过日本学习西学,可获事半功倍之效,从而实现强国振兴。随着帝国主义侵略中国步伐的加剧,这种向西方学习现代制度的紧迫感越来越强烈,“师日维新”成为一条更易被知识分子所接受的通往西方现代化的捷径。因此,在民族危机不断加深的19世纪末,大批中国知识分子远渡东洋,由此掀起了一股留日学习的浪潮。

日本学者实藤惠秀曾在自己的著述中详细记载了清末的此次留日大潮,其中记录了第一批中国官派留学生抵达日本的时间为“1896年(光绪22、明治29)旧历3 月底”。据此可知,近代中国的留日运动从甲午之战失败后的1896 年始。张之洞在《劝学篇》中强烈支持派遣中国学生留学日本,他认为日本人已经从西方翻译了中国所需要的大部分内容,而日语与中文相接近,更容易被中国学生掌握,且相比欧洲,日本距离中国较近,交通也更为便利。至1899 年,赴日留学的中国学生已超过100名,国人对赴日留学的重视度迅速增加,社会上介绍留学日本及提供留日机会的出版物和机构也不断激增。

同时,随着清末新政的施行,奖励游学成为新政的一项重要内容。1903 年,张之洞在所呈《筹议约束鼓励游学生章程折》中,对留学生特别是留日学生的奖励尤为具体,他建议给予优秀者拔贡、举人和进士出身,并依照学生毕业院校的不同,“给予翰林出身”甚至“予以翰林升阶”,赴日留学与入仕开始挂上了钩。而此时,由于中国科举制度的改革并最终废止,科举取士与学校教育实现了彻底分离,育人与取才合于学校一途。这样一来,出国留学便成为进政府工作的基本条件,并最终成为晋升的关键性因素。

基于以上原因,晚清的中国社会出现了知识分子的留日大潮。这些留日学生所学专业涉及面非常广泛,其中以法政和师范科最受欢迎。其原因一方面是甲午战败后,国人以为日本的胜利是普及教育和实行法治有成所致;另一方面,清末实行新政以来,国内法政人才严重缺乏。随着国家法制的逐渐建立和推行,法政教育勃然兴起,对于法政人才的需求量不断增大,促使当时的留日学生在专业选择时偏爱法政科和教育科。据学者王敏统计,在1904 年至1908 年日本法政大学所办的5 期法政速成科中,中国学生就多达2117名。

二、清末留日学生对马克思主义法治思想的译介

特定的时代背景促成了清末留日大潮的涌起。“清末,派遣学生留学日本,寓意于以日本为媒介而学习欧美,他们置身于迈向近代化的日本社会环境中,一方面钻研学问,一方面感于祖国的积弱腐败,莫不愤然企图改革,而改革必须先从思想观念上着手,因此,他们的首要工作,乃致力于介绍新知。”由于对新知识的迫切渴求,留日学生开始翻印日本报道和介绍新知的书籍。留日学生翻译的中文书籍自1898 年开始出现了。早期翻译的日文著作,如有贺长雄的《近世政治史》、鸟谷部铣太郎的《政治学提纲》等,均以分期连载的形式刊登在当时留日学生创办的期刊上。留日学生在刻苦学习西学的同时,创办了各类译书团体,积极从事翻译活动。作为这场留日大潮中的主流,法政留学生翻译出版了大量法律书籍,将西方法律制度和法治思想传入中国进而广泛传播,其中就包括对马克思主义法治思想的译介。

1900 年,留日学生创建的第一个译书团体“译书汇编社”在日本成立,它的社员多为励志会会员骨干,社长由最早派遣的13名留日中国学生之一的戢翼翚担任。“译书汇编社”出版的期刊名为《译书汇编》,顾名思义就是翻译东西方各国的学术书籍并汇编成册,其内容涉及甚广,种类繁多,主要包括政治、法律、教育、历史等。1903 年,《译书汇编》改名称为《政法学报》,择西方政法类书籍,分期译载。除此之外,当时留日学生创建的译书团体还有教科书译辑社、湖南编译社、东新译社、会文学社、国学社、闽学会等。这些译书团体大量翻译出版日文书籍以及经日本人转译的西学书籍,在传播西方法学著作和法律思想上起到了媒介作用。

从译本数量上看,自甲午之战后到辛亥革命前,日文中译本数量是相当可观的。据统计,“1868年至1895 年日文中译本总共11 种,然而从1896 年至1911 年,日文中译本总计达958 种,在这十五年中平均每年翻译63.86种。”序61)从译本内容上看,介绍各国政治、法律制度的书籍最为热门。大量政法类书籍被翻译,一方面是当时国内实施新政的需求,另一方面也是清末留日学生多数专攻法政科所致。从1896 年至1911 年间,专门介绍法律的日文中译本总计达96 种。当时各个翻译团体所侧重的内容各有不同,如译书汇编社的《译书汇编》和湖南编译社的《游学译编》,前者偏重法政,后者专志学术教育,形成了自己独特的风格。

在留日学生翻译的著作和刊物中,介绍社会主义思潮的也相当之多,仅1900年至1906年间,就达20种左右,社会主义学说在中国的传播出现了第一次高潮。这些译著除了向国人介绍马克思、恩格斯的科学社会主义思想外,还介绍了马克思主义法治思想,如马克思早期的法律正义观、法与经济基础的关系、马克思的劳工权益保护思想、人权思想、所有权学说等。虽然在当时这只是一些理论片段和零散的思想观点,但是通过这些译著和刊物,马克思主义法治思想开始进入中国并逐步被认识和接受。

三、清末留日学生译介马克思主义法治思想之述要

(一)马克思早期的法律正义观

在留日学生译介的多本著述中,均谈及马克思早期的法律正义观,其中皆认为弱势群体的尊严权利与生存权利的实现需要“制度的”公平对待。

1902年出版的幸德秋水的著作《长广舌》中文译本中,阐述了资本家与劳动者之间不平等的根源,即资本主义的自由竞争制度。资本主义社会弱肉强食,资本家无情地剥夺劳动者创造的财富,劳动者日益贫困,陷入悲惨的境地。劳动者铤而走险,用暴力的方式反抗资本家的残酷剥削,是为了摆脱被压迫的地位。因此,只有变革经济制度,废除私有制、实行社会主义公有制,才能从根本上解决资本家与劳动者之间的对立,实现社会成员在经济、政治、法律、教育等方面的平等。“其第一着手,在改革经济之组织、除去生活竞争之困苦、扫荡崇拜金钱之风气。万民皆受平等之教育,有自由之特权,有参政之特权,社会上之一切运动,少数之人士,不得独占其举废之权。质而言之,则不外实行近世之社会主义也。”

1903 年9 月出版的幸德秋水的《社会主义神髓》中文译本绪论指出,产业革命后资本主义生产力得到了巨大发展,但却导致贫富分化的阶级矛盾日益加深,劳动者“驱如牛马,劳如蜂蚁,衣不蔽膝,食则计粒,节俭勤勉,无以复加”。幸德秋水看到资本主义社会成员之间的不平等,继而分析了资本主义社会导致劳动者贫困的原因。他运用历史唯物主义的原理,揭示出生产资料私有制导致的分配不公是人民贫困潦倒的根源。随着资本主义社会矛盾日益加剧,小生产者失去了土地等生产资料,为了生存只能“牺牲一切利益幸福,膝行以乞怜于有土地有资本者之前,求其使用”,而资本家却掠夺多数人类劳动之结果,坐以致富,使得社会上少数之富益富,多数之贫益贫。幸德秋水认为劳动之成果应为劳动者共享,劳动者创造的财富应为劳动者所有,只有废除私有制,使生产资料归社会公有,才可能解决因财富分配的不公导致的贫困问题。

1902 年11 月至1903 年1 月,由马君武担任主编的《翻译世界》杂志连载了三期日本学者村井知至所著的《社会主义》中文译本。1903年3月,广智书局发行了由罗大维翻译的版本,同年5月,文明书局发行了由侯士绾翻译的版本。《社会主义》一书在分析欧洲现实存在的社会问题时,指出现代工业制度的结果就是贫富差距的加大,社会成员之间存在严重的不平等。“资本家得独肆其富力,指挥从容,而劳动者袭居困穷,积重不返。”这种不平等不仅表现在经济方面,还延伸到政权、教育、社交等领域,使资本主义社会成员之间的不平等现象日益加剧。村井知至认为导致这种不平等的根源就在于资本主义私有制,资本家无偿占有劳动者创造的财富,劳动者却迫于没有自己的生产资料,只能靠出卖劳动力为生,最终导致贫者与富者天壤悬绝。要解决这一问题,必须废除资本主义私有制,实行公有制,即“资本为公有之物,劳动为大众之责,分蠃准公平之旨”。

以上译著中的观点已较为接近马克思早期的法律正义观。显然,这些译著的原作者们已经明白了这一点:法律应体现对全体社会成员平等的人本关怀,而只有在制度上实现了生产资料的人民公有,才可能解决社会财富分配不公的问题,实现真正的正义。

(二)法与经济基础的关系

法与经济基础的关系是马克思历史唯物主义法治观中的一个极其核心的问题,在留日学生的诸多译著中对这一问题进行了较为详细的阐述。

《社会主义神髓》第三章开头即引用了恩格斯在《〈共产党宣言〉1888年英文版序言》中的一段话,来说明组织人类社会之真相,达识译社译本将其译成:“有史以来,不问何处何时,一切社会之所以组织者,必以经济的生产及交换之方法为根底。即如其时代之政治及历史,要亦不能外此而得解释。”恩格斯在这里概括出了完整的唯物史观,而幸德秋水只引用了前半段,来阐释政治上层建筑和思想上层建筑是由一定社会经济生产方式和交换方法所决定的。幸德秋水简述了人类从原始社会到资本主义社会的发展历程,指出人类只有在物质生活基本需求满足的基础上才能使宗教、艺术、法律等政治和思想上层建筑得以发展和进步。这一论述实际上体现出作者对历史唯物主义法治观的认同与接受。

1903年,中国留日学生萨端将日本学者有贺长雄的《社会进化论》翻译成中文,在东京出版发行。《社会进化论》是有贺长雄所著的《社会学》中的一卷,该书内容涵盖政治、经济、法律、文化各领域,是一本综合性的社会进化论著作。有贺长雄在《社会进化论》中论述了法律的起源。他认为不同的社会制度,法律设置的目的不尽相同。君主专制制度下,国家法律是为了维护专制统治、防止内乱和抵御外敌侵犯;政教合一的制度下,国家法律以宗教教义为依据,立法以防止人们违背宗教教义。不同历史时期,社会理念的不断变化,法律规范的内容也会随之而变化。“盖君主专制之世,立法律以禁凶杀窃盗诈伪者,其目的专为静内乱而便于御外侮也。又教权一统之世,立法律以禁凶杀窃盗诈伪者,其目的专防背戾教理也。至于革命之后,法律之精神,折衷社会及个人之权力,而使各得其平也。”有贺长雄从社会进化发展角度,阐释了法律的进化发展,实质上反映出法的本质——法不过是统治阶级意志的表现,是巩固阶级统治的工具。这与马克思关于法的本质的观点相一致,马克思认为法律是从社会关系中产生出来的,因此不可避免地要随着生活条件的变化而变化。

(三)马克思主义劳工权益保护思想

1903年出版的日本学者福井准造的《近世社会主义》中文译本,围绕《资本论》系统阐释了马克思主义的劳动价值理论和劳工权益保护思想。书中指出,从表面看来劳动力所有者与货币所有者在市场上平等地完成劳动力买卖,然而真相却并非如此。这种看似平等的虚伪假象背后是资本家无偿占有工人创造的剩余价值。资产阶级所倡导的自由实质上仅仅是拥有人身自由的劳动力可以供其自由地剥削。劳动者“虽有自由之契约,仍不出然压制之外也”。无产阶级只有通过重建劳动者的个人所有制,在经济上获得解放,才能获得自由而全面的解放。“故对土地之报酬,无论何人,皆得分配生产之利润,而生产富利之全部,应归劳动者之所有。”“生产物之全额,亦定局劳动者所有。此为社会主义之根本的理想。”

1903年,留日学生杜士珍选取日本学者久松义典的《近世社会主义评论》前十二章,将其译成中文,连载于上海《新世界学报》癸卯年第二期至第六期,其中阐述了资本主义社会劳工权益保护问题。书中分析了资本主义社会劳动者悲惨境遇的原因,劳动者看似自由,而实际上这种自由并没有给他们带来真正的福利,相反却带来了赤贫。自由劳动者迫于生存的需要,只能受种种强迫,任由雇主摆布,所获得的报酬也仅够维持生计。同时,随着资本家榨取越来越多的剩余劳动,造成了自由工人过剩,进而引发失业。久松义典认为,想要改变劳动者的悲惨境遇,矫正财产及资本的分配不均,使人们获得平等之权利,必须先改革财产及遗产相续之制度。与同期出版的中文译书不同的是,杜士珍在译文中添加了“译者曰”部分,是其本人对日文原著的理解和评述,形成了颇有特色的文本结构。杜士珍的译本并不仅单纯地介绍了日本的社会主义学说,更为可贵的是他运用原著中的理论、观点来思考中国救亡图存的新出路,加入了对中国现实问题的反思。

(四)马克思主义人权思想

在留日学生翻译或转译的日文著述中,可以看出当时的日本学者对人类社会权利问题的关注。他们在阐述西方人权观念的同时,也介绍了马克思主义人权思想。

1901年,赴日留学生杨荫杭翻译了日本学者加藤弘之在1893年所著的《强者的权利竞争》一书,并将其命名为《物竞论》。加藤弘之在书中讨论了包括个人生存之权利、死刑的废存、社会救助、女权运动等问题。译本中出现了许多权利和权力的相关用语,如自由平等之权利、治人者之权力、选举权、女子参政权、国家独立权等。可以说,这是一本集中讨论人类社会权利问题的法理学著作。

村井知至所著的《社会主义》中文译本中,阐述了马克思主义人权保护思想。首先,村井知至认为“教育实至善至要之事也”,人人都应享有受教育的权利,这既是个人的权利也是个人的义务。社会主义应该普及强迫主义之教育,因为“欲使国民完其义务,是更非受教育不可”。其次,村井知至谈及男女社会地位不平等问题,他认为无论东西方,男尊女卑的思想非常严重。在现代工业制度中,虽然女性可以和男性一样参与社会生产,然而事实上却受到资本家的剥削和歧视,“以女子入劳动界,其工金必廉于男子,资本家于是多雇用女子,致工金低落”。村井知至认为只有推行社会主义制度,使女性获得经济上的独立地位,不依赖于男性,才能实现真正的男女平等。

有贺长雄所著的《社会进化论》中文译本中论述了人权的起源。书中认为社会每一成员均有自己的权力,在行使自身权力的同时不得侵犯他人权力。要想实现社会长治久安,必须设定相应的规则来规范全体社会成员权力行使的行为,法律即由此而产生。书中明确界定了人权的范围,认为人权是法律限制范围内个人之权利,行使个人权利的同时必须履行一定的义务。这里有贺长雄实际阐述了权利与义务的关系:“夫公道权利云者,盖欲令各人勿害他人之自由,而保持其外形之自由也。”这一观点与马克思关于权利与义务关系的法治观是一致的。

幸德秋水所著的《长广舌》中文译本中专设“义务之念”一篇,论述了当今日本社会堕落腐败的原因,即“唯见权利而不见义务”,社会成员缺少应有的义务观念,如猛虎扑食般只顾争夺各自的权利。书中认为真正的权利是和义务相对应的,“夫所谓真正之权利者,不可不依真正之义务而言之也”,人只有尽了自己应尽的义务,才能享有应得的权利。每一个国民都应承担起对国家应尽的义务,各个社会主体也都应该担当起各自的社会责任,否则国家、社会就会随时有堕落崩坏的危险。

“真正之权利”“应得之权利”“必尽之义务”等概念见诸这些中文译著,对于当时的中国社会正确理解马克思主义人权观念起到了一定的思想启蒙作用。在马克思主义法治思想早期传播过程中,大量先期传入中国的词汇和概念,成为日后我们准确理解和传播马克思主义法治思想的载体和中介。

四、清末留日学生对马克思主义法治思想在中国早期传播的影响

清末留日学生对马克思主义法治思想的传播主要通过三种途径:一是译介关于马克思主义法治思想的书籍和文章;二是创办杂志;三是发表译者对日文原著的理解或评述。这一时期,无论是清廷的宪政改革、立法建制,还是法政教育的骤然勃兴、知识界对法治问题的高度关注,都表明中国社会出现了一股勃勃涌动的法治思潮,有着对建立运行有序的法治国家的热切愿望。因此,东渡日本饱学近代先进思想的精英知识分子便成为时代激流中的布道者,他们对马克思主义法治思想的早期传播起到了重要的作用。

(一)引入法律新概念、术语

20世纪初期,自留日学生翻译出版了大量日文书籍将马克思主义学说传入中国起,大量的法律专业术语和马克思主义法治思想的重要概念一并传入了中国。可以说,日本成为当时中国引进法律新词汇的中转站。在留日学生译介的著述中,使用了大量的法律新词汇,除上文所列“真正之权利”“应得之权利”“必尽之义务”,还有如“交换价格”“剩余价格”“私权”“公权”“自由平等之权利”“治人者之权力”“选举权”“女子参政权”“国家独立权”等。久松义典的《近世社会主义评论》译本中出现了“社会革命”“中等社会”“中等人士之革命”等概念的表述,这是译者在当时直接援引日文原著中的译法,实际上分别对应英文原版中的“社会主义革命”“资产阶级”“资产阶级革命”等概念。留日学生在译本中所使用的这些新词汇、新概念传入中国,对于当时的中国社会了解马克思主义法治思想起到了巨大的思想启蒙作用。在马克思主义法治思想早期传播过程中,这些先期传入中国的词汇和概念,成为日后我们准确理解和传播马克思主义法治思想的载体和中介。

(二)注重对马克思主义法治思想相关重要概念的阐释

留日学生翻译出版的译著中,不仅介绍了法律新术语,同时还对马克思主义法治思想相关重要概念进行了详细阐释。田岛锦治的《最新经济学》中文译本中介绍了所有权的概念,即“所有权者,人对于物之支配权也。详而言之,则从自己意思,以使用所有物,或收益或处分,而使他人毫不干涉之权利也”。有贺长雄的《社会进化论》中文译本中阐释了人权的概念,即“在法律制限内之权力,是为个人之权利,即人权是也,人人各得任意用其人权,是曰公共内之自由”。杜士珍在久松义典的《近世社会主义评论》中文译本中对原著中的“社会主义”“共产主义”等概念进行了解释和说明:“日本译之,或曰社会主义,或曰共产主义,或直译其音,三者皆通用。总之,社会主义,‘索西亚利士谟’者,其宗旨专在废私有财产而为社会财产,为共有财产,与仅名属‘社会学’者不可混同。”大原祥一的《社会问题》中文译本对马克思《资本论》的主要概念和内容进行了较为详细且通俗易懂的介绍,为了让读者更为容易理解剩余价值(文中使用残余价格)、绝对剩余价值和相对剩余价值的概念,作者还举例进行了说明,为日后国人正确理解马克思主义法权思想奠定了重要基础。

虽然在今天看来,这些译本对马克思主义法治思想相关重要概念的认知略显简单粗浅,还不够深入,但书中所进行的概念阐释对当时的国人进一步认识马克思主义法治思想起到了非常重要的启蒙作用。在20世纪初的中国,这些译作是当时为数不多的论及马克思主义法治思想的重要中文文献。

(三)初步介绍了马克思主义法治思想的基本原理

随着赴日留学生对马克思主义法治思想的深入了解,其译介的内容由最初概念的阐释和对原著的节译或摘录,逐渐转向更为艰深和严谨的基本原理的阐述。《长广舌》中文译本中,非常清晰地阐释了权利与义务的辩证关系;《社会进化论》中文译本中,从社会进化论的角度分析了人权问题,阐述了马克思关于权利和义务的法治观,揭示出人权是法律限制范围内个人之权利,行使个人权利必须履行一定的义务。作为东方马克思主义研究的先驱者,河上肇的著作在五四运动前后成为中国马克思主义法治思想的重要来源之一。五四时期,河上肇的多本著作被翻译成中文,其中均对马克思历史唯物主义法治观进行了介绍。在《近世经济思想史论》一书中,河上肇阐述了法与经济基础的关系、法的物质制约性思想、马克思的劳动价值说,分析了资本主义社会资本家剥削工人剩余价值的本质,揭示出资本主义社会资本家与劳动者之间不平等的根源。施存统翻译日本学者栉田民藏的《唯物史观在马克思学上的位置》一文中,简要阐述了马克思主义关于国家起源的学说。

20世纪初清末留日学生的译介活动,更多是基于西学的目的和译者本人对国外流行思潮的浓厚兴趣,其中既未做深入的理论探讨,也未用于分析中国现实问题的依据,因此并不算真正意义上的理论研究。这一时期,大多数留日学生对马克思主义法治思想的译介仅为翻译或转译,他们引入并阐释了马克思主义法治思想的相关重要概念,初步介绍了马克思主义法治思想的基本原理,为马克思主义法治思想中国化进程的开启做出了历史性贡献。

五、结语

由于特定的时代背景和政治因素等的影响,在清末留日学生的译介中对法的本质等马克思主义法治思想的核心观点涉及较少,对法与生产关系、社会阶级、国家之间的内在联系,法的统治功能及发展规律等马克思主义法治思想重要内容的介绍也不尽全面。尽管这一时期的译介活动存在许多历史局限性,但在这一理论逐渐累积和传播的过程中,孕育出一部分先进的中国人马克思主义法治思想的理论自觉与法治精神的不断成长。正是留日知识分子呕心沥血地译介,早期马克思主义法治思想才得以在中国历史文化语境下被不断赋予新的内涵,从而在20世纪初开启了马克思主义法治思想中国化的伟大历史进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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