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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产地市场交易的维持逻辑:底线生存与社会性庇护

2022-11-08谷玉良

学术交流 2022年4期
关键词:菜农交易蔬菜

谷玉良

(湖南师范大学 公共管理学院,长沙 410081)

在中国经济体制改革进程中,广大农村地区也加入了市场化浪潮。在满足农民日常生活所需之外,大量剩余农产品在个体农户和中间商贩的努力下经由地方市场进入千家万户,地方市场也成为全国市场的一部分。但与农村劳动力进城务工充分进入劳动力市场相比,农产品交易的市场化程度不足,尽管进入地方市场乃至全国市场几无阻滞,基层市场却仍限于乡镇一级的集市,而村庄产地市场至今难以形成。

施坚雅以其1949年底到1950年初在成都平原的调查为基础,批评了中国传统人类学和社会学研究将农村社会的研究边界限定在村庄这一狭窄范围的做法,认为中国农民的实际社会活动区域并不限于所在的村庄,而是由他们所在的基层市场的区域边界决定的。那些为农民提供农业剩余产品交易空间的集市,是农民日常生活的重要社会场域。作为一种市场结构的乡镇集市,为将大量村庄社区整合成一个完整的、自给自足的基层市场社区提供了条件。在交通不便的时代,乡镇集市是小商小贩和普通农民进行交易以调剂剩余产品、换取生产生活必需品的地方。赶集也因此成为农民日常社会交往和经济活动的重要内容。集市是中国农村自然经济的补充,但中国农村基层市场的中心始终普遍在乡镇而罕至村庄。在乡村交通条件极大改善的今天,连原有的乡镇定期集市都大量转型或衰亡,传统综合型的农村基层市场更不可能“村庄化”了。

随着改革开放的深化,农业生产逐渐走向规模化和集约化。许多农村发展成为各具特色的特定农产品种植村,比如蔬菜种植村、粮食种植村、水果种植村等。集中化、规模化种植的出发点是追求更多的利润,其所生产的大量农产品直接对接市场,而不再是用于自给自足。随之而来的就是大量中间商、各路贩子直接进入特色种植村庄内收购农产品,从而在农户与贩子、中间商之间形成了交易关系,村庄也因此作为农产品流通链条上全国统一市场的一部分而发展成“产地交易市场”。

对地方交易市场的研究考察了熟人关系对地方市场的形成和运作的影响,并且强调:中间商人作为外来商业资本的代表,要在产地与农户做交易并不容易,他们常常跟“资本下乡”一样,面临来自村庄社会关系的抵抗。村庄社会关系中的“特殊信任”对商品经济存在一定的阻碍作用,因为“特殊主义”人际关系内的经济交往并不一定完全符合经济理性,维系一种稳定的社会关系和社会结构才是熟人社会经济往来的根本追求。在早些时候,农村的熟人经济主要以“礼物的交换”为主要特征,并为发展出普遍的货币交易奠定了基础。在商品经济中,货币为农村地方市场提供了所谓的“普遍主义的尺度”,“关系”却给这种“普遍主义尺度”限定了条件,即普遍的信任只有建立在“关系”的基础上才是可行的,才能够让交易双方都放心,尤其是让农民更放心。但到市场经济时代,地方市场中的经济活动也不再以维持稳定的社会结构和社会关系为目的,“关系”只是达成市场交易的手段,经济理性才是根本。

既然“关系”只是经济理性之下的手段而非目的,为何村庄市场的形成仍然受到“关系”的制约?鄂西L村的蔬菜交易实践表明,菜农与菜贩之间基于“关系”而建立起了相对稳定的交易关系和弱竞争的市场交易秩序。这是弱势的小贩和菜农对抗大贩子的垄断以维持较低限度的生存的有效手段。本文以L村蔬菜交易市场的形成和运行为例,具体揭示“关系”如何制约地方统一市场的形成,以及这种制约的内在逻辑是什么。本案例资料来源于笔者2020年7月10日至31日在L村的驻村调研。

一、分散交易关系的形成与市场秩序的确立

L村位于鄂西山区,平均海拔620米,为半高山地区,离县城约40公里。全村共365户、1 026人,共有耕地约910亩。L村从1995年开始发展蔬菜种植。最近十年来,随着城郊的城镇化改造,城郊农村失去了种植蔬菜的土地,像L村这样气候适宜的半高山地区成了附近城市蔬菜的主要供应地,常年四季种植蔬菜。如今,L村家中有劳动力的农户几乎都在种植蔬菜,主要种植茄子、豆角、黄瓜、白菜、土豆、萝卜等。目前全村蔬菜种植面积近300亩,约占耕地面积的30%。蔬菜种植有散户种植,单户种植面积一般为0.8—3.6亩;也有规模化的蔬菜种植基地,最大的种植基地面积约20亩。由于大量人口进城务工,目前常年在村的人口仅600人左右,村民种植的蔬菜主要用于出售。全村蔬菜年产量约20万公斤,高峰期日收获量可达2万多公斤。除几个种植大户自己有运输车辆而能与周边市县蔬菜市场和物流园直接对接外,其他种植户的蔬菜交易主要靠菜贩来村里收购。菜贩与菜农之间的交易关系和交易秩序是建构性的,并非天然存在的。而理解市场的关键就在于市场秩序是如何建构和维持的。

(一)日常生活嵌入:分散蔬菜交易关系的建构

L村共有11个村民小组。由于是半高山地区,农户居住比较分散,村民小组是以村民居住片区来划分的。全村共有10个菜贩,其中3个是本村村民,7个是外来菜贩。菜贩与菜农之间形成相对稳定的交易关系,每个菜贩有相对固定的收购农户、收购片区。虽然本村籍菜贩与菜农之间存在天然的熟悉关系,因而构建交易关系的成本和难度都相对较低,但在市场经济背景下,菜农的经济理性在很大程度上消解了熟悉关系的作用,颇有点西美尔笔下所说的“不问对象是谁”的意味,从而为外来菜贩的“加入”提供了机会。尽管经济理性支配下的交易关系的建构并不区分本地人与“外乡人”,但“外乡”菜贩要在本地“扎根”收菜,仍然必须借助“社会”的力量。

外乡菜贩在本地的“嵌入”是通过与菜农建立生活化、人情化的关系入手的。外乡菜贩通常会以到处“转悠”的方式全面考察村民种植蔬菜的基本情况,比如村民有几亩地,种了几亩蔬菜,所种蔬菜的种类、种植方法、收成情况等。“坐在门口拉拉家常总比进门就问‘你家菜能不能卖给我’要容易得多。”外乡菜贩接近菜农时比较讲究生活策略。在询问蔬菜种植情况时,外乡菜贩特别注意向菜农传授新的种植方法,帮助菜农改良种植技术。多数时候,外乡菜贩还给菜农免费提供一些应季的蔬菜种子。刚刚接触就提供种植技术和免费菜种,虽然并不一定能够与菜农建立起稳定的关系,但至少让菜农觉得“无偿为自己提供帮助的人应该不会是坏人”。

外乡菜贩通过生活接触和种植经验交流与菜农之间完成了初步的“化生为熟”,并在此后帮助菜农代办日常事务,比如捎种子、化肥、农药等,巩固初步构建的关系。外乡菜贩每次要来村里“转悠”,都会提前询问菜农有无相关代办需要,然后根据菜农的需求代购蔬菜种植所需物品,甚至是日常生活用品。有时,还根据自己了解的专业信息和掌握的市场情况,向菜农推荐相应品牌的实用产品,并且为这些产品的使用效果提供“包赔”的担保。与本村菜贩相比,外乡菜贩更注重跟菜农的关系建构,通过生活化的关系建构和“化生为熟”策略,打开了村庄固有的关系结构,有效地嵌入本地网络之中,为交易关系的建立奠定了基础。而且,外乡菜贩通常都会开出并不低于本地菜贩的价格来收购蔬菜。因此,无论是出于经济理性,还是出于对外乡菜贩日常帮助行为的回馈,菜农都愿意将自己的蔬菜卖给这些外乡菜贩。在菜农看来,外乡菜贩的生意普遍比本村菜贩做得“活”。

市场不仅仅是经济结构,同时还是社会结构。要嵌入这种社会结构,尤其是外来者的嵌入,“化生为熟”是最基本的途径。对于外乡菜贩而言,在菜农那里树立“本地人”形象是构建交易关系的前提。由于种菜村民多为留守的老人和妇女,生活关怀和日常话题的切入成为外乡菜贩融入本地网络的最基本方法。陌生关系熟悉化是优化市场交易秩序的本土路径,也是构建交易关系的有效方式。

(二)高利润与交易稳定性的平衡:散户交易关系的维系

一般来说,交易关系一旦达成,或者市场一旦形成,就具有自发调节性,并在自由竞争和优胜劣汰中形成稳定的交易秩序。不过,正如波兰尼所说,放任和强调“市场的自发调节性”只是一厢情愿的乌托邦想象。放任“市场自由”的代价往往是全面的垄断和虚假信息的传播给市场中弱势的一方带来灾难。要解决自由市场的不良后果,就必须重拾失落的市场交易伦理精神。阿玛蒂亚·森痛斥市场的反道德主义,不少经济学家深有同感,因而力图使市场交易走上符合人性、具有伦理精神的道路。经济秩序固然遵从买卖自由的自然动机,但并不意味着外在的社会结构无法对交易秩序的自发性施加影响。在格兰诺维特看来,经济行动的制度化表现为社会结构对市场秩序的影响,而关系网络正是一种可以对交易秩序产生极大影响的社会结构。

“化生为熟”的关系建构是菜贩与菜农之间形成交易关系的前提,但关系的维系同样重要。由于菜贩较多,而本地蔬菜交易总量又是相对固定的,如果放任自由竞争的市场交易,必然造成“优胜劣汰”,导致一些菜贩在竞争中出局。因此,每个菜贩都会为了稳定自己的收购量而竭尽全力维系已然建立起来的交易关系。对于菜农来说,菜贩之间的竞争虽然有利于获得更理想的卖菜价格,但菜农的经济理性并不仅仅在于价格的高低。事实上,是否能够稳定地卖菜,或者说自己的菜无论在怎样的情况下都有菜贩收购,同样是菜农考虑的重要问题。因此,菜贩与菜农之间稳定的交易关系的维系是双方共同努力的结果,而非菜贩单方的意愿。

虽然每个菜贩都有相对固定的收购对象,村里的菜贩数量也相对固定,但仍然有一些附近的流动菜贩会到村里来收购蔬菜。这就使得村里的固定菜贩不得不下功夫维护自己与收购对象的稳定交易关系,包括与村里的其他菜贩约定收购价格,并且保证不主动争夺收购对象,不破坏村里其他菜贩与菜农的交易关系。与此同时,菜贩一般还会在每年年初提前跟自己的收购对象打招呼,约定菜农把本年的菜继续卖给自己。这种提前“打招呼”的口头约定,是在前期大量时间和精力投入的基础上达成的。

要维系稳定的交易关系,仅仅靠菜贩之间的“默契”和菜贩与菜农之间的口头约定是不够的,持续的生活交际乃至人情往来也是必要的。“经济活动的生活化”是维持稳定的市场交易关系的常见手段,菜贩与菜农关系的维系中同样有人情的贡献,具体表现在以下三方面:其一,继续代办日常事务,免费提供菜种和种植技术。尤其是日常事务的代办,成为菜贩与菜农之间最常见且最稳定的关系维系方式。代办事务为村里留守人口的生活带来了极大的便利和实惠,对菜贩维系与菜农的关系起到了积极作用。其二,通过人情往来,将“普遍主义”的市场交易关系转变为“特殊主义”的私人往来,为菜贩与菜农之间的交易关系提供了又一层保障。菜农家里有婚丧嫁娶等事宜的时候,菜贩也会来“赶情”,表示心意,并按最基本的人际关系标准“随礼”(一般为200元)。有“赶情”就有“还情”,菜贩家中如有类似的仪式性活动,菜农一旦得知,也会“还情”,一般是通过微信发红包,或在蔬菜交易时包红包来“表示”。其三,超越市场变化,提供相对稳定的蔬菜收购,这种做法成为菜贩与菜农之间关系维系的基础。市场上的蔬菜价格几乎每天都在发生变化,而菜贩收购菜农蔬菜的价格是参照前一天的市场价格确定的。菜贩每天都会到菜农家中收购蔬菜,一般从早晨6点收到上午10点左右。在稳定的收购对象那里,无论蔬菜是好是坏,菜贩都会收购,只是在价格上加以区分,并不会因为菜不好就不要。此外,即使蔬菜市场的价格和供需行情发生不利变化,菜贩也不会中断上门收菜。有时,蔬菜市场供过于求,收购蔬菜明显面临亏损局面,菜贩也仍会上门,适当给菜农一些钱,并将部分蔬菜留在菜农家中,实际上是以半买半回送的方式减少菜农的损失。这样充分考虑菜农的利益,尽量减少菜农的损失,给菜农留下了极佳的印象。用菜农的话说,“贩子都能亏本买我的菜了,只要贩子有要求要买,我无论如何都要把菜卖给他”。

对于菜农而言,同样需要维系与菜贩的稳定交易关系。与固定的菜贩交易可以维持稳定的蔬菜买卖关系,最大限度地降低经济风险。在蔬菜收获旺季,即便是散户菜农,每天的采收量也在100公斤以上,销售额几百元至上千元不等,这对于普通农户来说是一笔不菲的收入。稳定的收购可以确保当天采收的蔬菜能够卖得出去,即便是在价格不稳定、行情不好的时候,菜贩也会上门收菜,最大限度地减少菜农的损失。稳定的菜贩还可以极大地减轻菜农的负担。在蔬菜集中成熟的季节,采收工作极为繁忙,而且采收、运输和销售的时效性要求很高,菜农把有限的人力投入到持续的采收工作中,运输和销售则依靠固定的菜贩。甚至有些菜农采收的蔬菜过秤之后就直接放在门口,让菜贩到门口收货,过后再结算菜款。固定的菜贩还保证了菜农能够拥有保底的销售收入。虽然也有少部分菜农会把部分蔬菜出售给那些出价更高的流动菜贩,但他们也只能是“偷偷”售卖一小部分,而必须给固定的收购菜贩留足菜源,因为固定菜贩对菜农种植蔬菜的情况几乎了如指掌。如果菜农破坏了稳定的交易关系,则由于流动贩子收购蔬菜缺乏持续性和稳定性,菜农将会面临更大的经济风险。

出于经济理性,菜贩、菜农双方都不会盲目追求高利润,而会主动寻求高利润与稳定收益之间的平衡。这种平衡的结果是菜贩与菜农之间保持稳定的蔬菜交易关系。与此同时,为了规避失去固定收购对象的风险和盲目竞争的损失,菜贩之间也约定互不争夺菜农。菜贩与菜贩、菜贩与菜农共同遵守交易规则,竭力维系稳定的交易关系,形成了相对稳定的、分散交易的市场秩序。虽然这种交易秩序的效率并不高,其收益也并非最大化,但“稳定”才是菜贩与菜农双方经济理性的核心,因为双方都不具备较强的抗风险能力。

二、统一的产地交易市场:两种模式的尝试

虽然散户交易市场的形成维持了相对稳定的交易关系,但L村也试图建立统一的蔬菜交易市场,毕竟每年20万公斤的产量和60万—80万元的销售额在当地意味着不小的蔬菜种植基地和利润空间。在高利润的驱动下,L村先后讨论和实践过两种统一市场的建设思路:一是由村里的大户联合村里的几位菜贩共同出资成立蔬菜销售合作社,由合作社统一收购村里菜农的蔬菜,进行分拣和分级,并对接物流园和周边市县蔬菜市场,其他菜贩来村里收菜也可在合作社拿货,这样在一定程度上节省了菜贩收菜的时间成本,也提升了收购的蔬菜的品质;二是由村委会出面,利用村里的文化广场来建设蔬菜交易市场,村里的菜农和菜贩可以在蔬菜交易市场集中进行交易,这样既保证了蔬菜交易价格的透明,也节省了菜贩分散收购的时间。不过,这两种产地交易市场建设思路最终都没有成功。

(一)大户主导的蔬菜合作社模式

蔬菜合作社由本村一个茶叶种植大户联合村里3位菜贩共同组建,于2019年初成立,以每年5 000元的租金租用村里的文化广场,将其改造为蔬菜交易和分拣地,另外还建立冷库,用于蔬菜储藏。合作社成立之初设想,以每斤比一般菜贩高1角钱的价格统一收购菜农的蔬菜,然后雇人进行分拣、分级,并通过冷库储藏来延长蔬菜的存储和销售时间,以应对市场价格波动,降低价格波动所带来的市场风险。然后,由合作社卖给周边市县蔬菜市场或通过物流园销往外地,或者卖给外来菜贩,合作社从中赚取差价。合作社设想通过统一收购和规模销售来打造本地蔬菜销售品牌,提升影响力。然而,这种大户主导、以合作社为基础的产地交易市场遭到了村里菜农和外来菜贩的联合抵制,2019年全年蔬菜收购量不足全村蔬菜产量的十分之一,远未达到合作社的预期,合作社的运营也因人工成本高而几乎难以为继。

从菜农的角度来说,村里合作社收购蔬菜虽然有较高的持续性和稳定性,但并不符合菜农的利益需要。其一,合作社收菜不仅没有减轻菜农的卖菜负担,反而增加了菜农卖菜的时间成本和难度。L村属于半高山农村,村民居住相对分散,一些村民小组之间相距较远且路况欠佳,最远的村民小组的菜农离村文化广场有30分钟的车程。而合作社一来人手有限,二来要降低运输成本,所以收菜基本上靠菜农自己运到合作社来。这与普通菜贩到家门口收菜相比,明显不具有优势。其二,合作社收菜对蔬菜品质有一定的要求,提高了菜农蔬菜销售的门槛。合作社具有直接对接周边市县蔬菜市场的能力,而蔬菜市场对蔬菜品质有一定的要求,因此,合作社为了降低分拣的难度,就在收菜时对蔬菜品质(规格)设置了一定的要求。比如收购黄瓜时,规定只收重量在3两左右的,以便每3根黄瓜打捆成1斤,利于蔬菜市场尤其超市售卖。对那些不符合品质要求的蔬菜,合作社要么不收,要么仅以极低的价格收购。而一般菜贩收菜时,所有蔬菜无论好坏都会收购,价格上也不过度区分蔬菜的品质。对于菜农来说,重要的是以最合适的价格将所有的蔬菜卖出,从而实现利润最大化和损失最小化。合作社收购蔬菜时设置的门槛不符合菜农的卖菜诉求。其三,菜农对于合作社独家收菜存有疑虑。他们担心,合作社在打压和排挤了普通菜贩之后会垄断村里的蔬菜收购,单方主导蔬菜收购价格,最终损害菜农的利益。虽然合作社承诺会以每斤比一般菜贩高1角钱的价格收购菜农蔬菜,但在菜农看来,由于蔬菜分拣和冷库运营需要投入一定的人力和资金成本,合作社的四个“老板”还要分成,所以合作社需要较大的毛利空间才能够维持下去。以茄子收购为例,合作社的收购价格为1.6—2.5元/斤(随市场价格波动而变化),而市场销售价格为3.6—4.2元/斤。如果是转手卖给菜贩,合作社的加价幅度一般为0.3元/斤,这样即便是全村各类蔬菜全收,每年毛利也只有10万元左右,扣除冷库运营、人工分拣和其他成本,合作社主要运营者的获利空间已然不大。以较低的毛利来负担较高的人力和资金成本,不具有可持续性。因此,在菜农看来,比菜贩略高的蔬菜收购价只是合作社初期为了排挤菜贩而采取的手段,合作社的最终目的是垄断蔬菜收购,最终利益受损的仍然是广大散户菜农。

虽然以合作社为基础的统一交易市场极大地简化了蔬菜交易关系,节约了菜农与菜贩之间维系交易关系的成本,但对于菜农来说,还是跟菜贩的分散交易更符合菜农的根本利益。家门口卖菜的便利性,较低的蔬菜交易门槛,收购价格的稳定性,都是菜农的核心利益所在。虽然每个菜农都跟相对固定的菜贩进行交易,但由于多个菜贩的存在,菜贩本身具有与菜农维持稳定交易关系的愿望。菜贩之间虽然遵循互不争夺菜农的约定,但仍然保持了最低限度的竞争。对于抗风险能力较弱的菜农而言,菜贩之间的有限竞争是有利的,因为这种竞争保留了菜贩的可替代性,让菜农在不同的菜贩之间拥有一定的选择余地,从而避免菜农在蔬菜交易中完全处于被动境地。

合作社建立统一的蔬菜交易市场,对于菜贩是直接的威胁,对外乡菜贩来说尤其如此。虽然有时候可以从合作社拿货,这样还能节省菜贩收菜的时间成本,但合作社从中赚取的差价由菜贩承担,无疑增加了蔬菜收购的成本,挤压了菜贩的利润空间。实际上,蔬菜收购生意的利润高低,一方面要看市场价格波动情况,另一方面也看菜贩收菜后的二次分拣。许多菜贩在“不分好坏”一律全收后,都会进行二次分拣,以增加蔬菜销售的利润。通过亲自投入人力资源来节省成本、增加利润,是很多个体小贩实现生意利润最大化的一般手段。菜贩也正是在亲自投入一定人力成本的情况下,保持了相对稳定的蔬菜收购利润。

由私人成立的合作社是一个纯市场性质的主体,并不具备公共品质和服务性质。纯粹的利益最大化原则甚至超越了熟人关系的伦理约束,将广大分散的小农和个体小贩一律裹挟进市场之中,接受市场的考验。而分散的小农和个体小贩自身不具备很强的抗市场风险能力,尤其是在面对实力较强的市场主体时,很难保持市场主动性。就这一点而言,合作社并不兼顾菜农和小贩的利益,甚至反而在一定程度上对小贩和菜农的利益构成直接或间接的损害,因而遭到小贩和菜农的共同抵制。与市场保持间接关系而非直接卷入,虽然会在某种程度上失去获得最大利润的机会,但有时也是弱势的市场主体将损失降到最低而得以持续生存的重要途径。“关系维系”之下的中间商人是菜农与市场保持间接关系的中介,他们让菜农免受市场波动带来的损失以及市场的直接“剥削”。与跟较大的蔬菜市场和大的商贩交易相比,菜农在与分散的个体小菜贩进行交易时,显然拥有更强的议价能力和主动性。

(二)乡村集市:自发的蔬菜集中交易市场

既然菜贩与菜农之间存在另外的中间市场主体不符合菜农和菜贩的利益,那么,取消这个多余的中间市场主体,维持个体菜贩与菜农的直接交易,同时创造集中的交易形式,减少个体菜贩分散收菜的时间成本,是否就符合菜贩与菜农双方的利益呢?按此思路,L村一些规模种植大户也曾协同菜贩作过一番尝试,但结果并不理想。

在菜贩与菜农之间不设中间环节的集中交易思路是建设一个类似于乡镇集市的自发、集中的蔬菜交易市场,即“村庄蔬菜集市”。具体是由村委会牵头,在村里的文化广场开辟出一定的区域,作为菜农与菜贩集中进行蔬菜交易的地方。村委会负责监督和日常卫生管理,菜农和菜贩按照一定比例缴纳卫生费,由村里的保洁员负责打扫卫生。菜农每天上午将家里采收的蔬菜运到村里的蔬菜交易市场摆摊交易,菜贩在市场集中收购。村庄蔬菜集市提供了蔬菜集中交易的场地和形式,却并没有得到村委会、菜农和菜贩的积极反馈,主要原因如下:其一,从菜贩的角度讲,集中的蔬菜交易难以保持稳定的收购关系,盲目的竞争不利于个体小贩的生存和持续。虽然都是个体菜贩,但不同菜贩的经济基础和市场对接能力仍然存在差异:有的菜贩跟物流园、菜市场关系好,收上来的蔬菜有稳定的外地菜贩收购而销往外地;那些市场对接能力稍差的菜贩,收购的蔬菜多在本地菜市场销售,面临较大的竞争压力。通常来说,那些市场对接能力较强的菜贩,经济基础较好,更有能力承担市场价格波动带来的损失,也有充足的能力应对盲目竞争。村庄集市集中交易意味着菜农拥有更多的售卖对象选择,因为如果仍然是一对一的交易,就没有必要费力将蔬菜从家中运到集市来交易。失去稳定的交易关系,单纯依靠表面的价格竞争和背后的关系笼络,极大地增加了菜贩收菜的成本。那些经济基础较好的菜贩完全有能力靠打价格战将弱势的菜贩排挤出去,从而垄断蔬菜收购,这就又回到了蔬菜收购垄断可能损害个体菜农和个体小菜贩利益的问题上。村庄蔬菜集市交易并未解决蔬菜收购主体之间盲目竞争可能带来的菜贩“优胜劣汰”问题,不符合部分弱势菜贩的利益。其二,从经济理性的角度讲,村庄蔬菜集市交易模式如果仅仅是损害了部分弱势菜贩的利益而无伤于广大菜农的核心利益,那么菜农完全可以支持这种集中交易形式而任由菜贩盲目竞争,因为最终价格战的受益方仍然是菜农。然而,正如波兰尼所指出的,自发的市场竞争最终总是导向市场伦理精神的失落和道德主义的沦丧。那些前期因打价格战而投入的高成本,最终仍然要从菜农身上收回。一旦形成垄断,蔬菜收购价格不再受供需关系的约束和市场价格的指导,只能任由大菜贩定价,损害的是菜农的利益,而且很容易出现与合作社收购蔬菜相同的问题,即在蔬菜收购中人为设置门槛,只收好菜。此外,每天将蔬菜运到集市来交易,对菜农而言本身也非易事。上文已经指出,由于居住分散,菜农从家中向集市运菜需要大量的时间。在蔬菜大量成熟上市的季节,采收最为繁忙,自行运输和摆摊售卖极大地增加了菜农的人力负担。况且,许多菜农还因缺乏有效的运输工具而无法将蔬菜运到集市销售。其三,从村委会的角度讲,也缺乏牵头建立村庄蔬菜集市的动力。在基层治理现代化建设背景下,村委会的基层治理工作普遍比以往更忙,没有足够的人手和精力来对蔬菜交易集市进行监督管理。虽然村委会只是集市的组织者和牵头者,对于菜贩而言集市交易是自发的,但对普通农民而言,任何与村委会相关的事情都容易被视为村庄公共事务。所以,一旦在蔬菜交易过程中发生经济纠纷和矛盾事件,村委会显然要出面调解,无疑增加了村委会的负担。村委会不愿意“惹麻烦”。没有公共主体来组织和牵头,乡村集市就难以运作、难以为继。

三、底线生存与社会性庇护:弱势市场主体的生存逻辑

“市场经济只有在市场社会中才能运转”,这是波兰尼对市场何以可能以及市场如何运作的经典论述。布迪厄也认为,市场是“行动者通过各种社会和符号资本进行的关系的社会生产和再生产过程”。自波兰尼以降,“嵌入性”一直是分析市场形成和市场运作的经典概念。波兰尼试图用“嵌入性”的概念解释市场与社会的关系,他指出,“现实社会中的具体微观市场的经济行为是嵌入于一定的社会制度之中的”。经济活动是人类众多社会实践活动中的一种,它生发于社会,自然也内嵌于社会之中。而且,经济本身就是从属于整体社会的,“市场臣属于整体社会建制”已经被来自不同历史阶段和不同文化背景的社会事实所证明。更有研究指出,“嵌入性”的概念旨趣更多的是在方法论层面上具有意义:一方面,“嵌入性”讨论的是经济在社会中的位置,以“嵌入性”为变量阐明经济在多大程度上与社会其他部分结合在一起;另一方面,“嵌入性”还是用以解释经济生活如何构成社会关系和社会建制之一部分的整体主义分析方法的核心概念。

“嵌入性”讨论了市场与社会的关系问题,其中波兰尼从市场的内外部关系来论证市场嵌入社会的普遍逻辑,而格兰诺维特对“嵌入性”的讨论重在说明社会性因素如何影响市场运作和经济结果。然而,市场为何要嵌入社会?从实践的角度讲,所谓的“自由市场”早已被认定是一厢情愿的“乌托邦”,很容易陷入霍布斯所说的“一切人反对一切人的无序状态”。市场秩序的维系既需要积极的国家角色,同时也需要社会性因素的规制。“自律市场”需要结构性因素的支撑,而“关系”则被视为支撑市场有序运行、强化市场主体道德和责任感的重要社会性因素。尤其是在中国,“关系”几乎是民众实践活动的最显著特点,关系建构是民间商业实践的基本特征。市场交易和市场运作过程中的“化生为熟”是调节市场交易关系、强化市场道德和责任感、重塑市场交易秩序的重要手段。

需要指出的是,L村的蔬菜交易实践表明,作为社会性(或曰结构性)要素的“关系”虽然在分散个体交易关系的形成和维系过程中具有积极作用,但并未在更广泛的市场的形成中发挥助推作用,反而是一种阻滞性因素。事实上,一切想要破坏既有的分散交易秩序的尝试都受到了菜贩和广大菜农的坚决抵制。在L村,社会性(结构性)要素阻碍了更广泛市场的发育和拓展。这似乎印证了学者所谓“熟悉关系基础上的交易行为不具有扩展功能”的论断。然而,就本文的案例和研究发现来看,问题的关键似乎在于社会性因素在何种情况下对市场的形成和运作起积极作用,以及在何种情况下会起反作用。社会性(结构性)要素最终作用于哪个方向,取决于市场主体的选择,而市场主体的选择是一种基于经济理性的考虑。这里,不能将经济理性简单地理解为追求利润最大化,因为,在“嵌入性”的概念旨趣中,市场交换逻辑的独特性是培育长期的合作关系而非自私地追求眼前利益。

建立统一的自由交易市场虽然能够极大地简化交易关系,并降低交易背后的关系成本,但统一市场的建立,无论对于菜贩而言,还是对菜农来说,都是一种伤害。对于菜贩而言,在自由竞争的市场环境中,会面临同类菜贩的竞争和压力,还要面对周边市县蔬菜市场中的大菜贩的价格打压。在双重压力之下,如何稳住既有的收菜局面,尽量减轻源头收菜竞争压力,以提升与菜市场大贩子议价的能力和抵抗价格波动风险的能力,是乡村菜贩的核心关切。对于很多分散的小菜贩而言,收购蔬菜是其谋生的重要手段,不会轻易放弃,所以他们十分重视“稳定”。对于菜农来说,种植的蔬菜只有交易出去才能换取可观的经济收入,这种交易必须保持足够的稳定性和持续性,因为普通农民难以承受蔬菜无人收购所致的经济损失。在南方人多地少的现实情况下,种植蔬菜乃是农村留守劳动力提高收入的为数不多的方法之一。与菜贩相比,菜农的抗风险能力明显更弱。作为卖方的菜农,在面对蔬菜收购贩子时处于绝对的劣势和被动地位。当菜农直接对接市场时,更是如此。无论是价格打压,还是人为设置较高的收购门槛,都可能给菜农造成毁灭性的打击。

总的来说,同为弱势市场主体的个体小贩和菜农,遵循的是“底线生存”的逻辑。在底线生存逻辑下,双方都竭力避免直面自由竞争的市场,菜农尤其如此。只有“远离”自由竞争的市场,才能够使风险保持在可控的范围内,从而确保蔬菜交易的稳定性和持续性,减少损失。在分散的蔬菜交易中,个体菜贩与菜农之间维持稳定的“关系化”交易形式。这里,“关系”这个社会性因素起到了保护市场主体免受自由市场盲目竞争伤害的作用。社会性因素不仅是市场运行的润滑剂,也是弱势市场参与者的“保护伞”。由此看,如果将乡镇集市视为一种完整形式的市场,视为全国市场的一部分,那么,村庄市场远未发展到像乡镇集市那样与全国市场一体化的程度。村庄市场与基层市场的对接也还有很多困难要解决,这也是当前农村产地市场与基层市场(乡镇集市)的对接多由经纪人或中间商这一类市场主体来完成的原因。

个体小农终究不是纯粹的市场主体,不具备直面市场的能力,尤其缺乏抵抗市场风险的能力。即便是作为市场主体的个体小菜贩,在自身抗风险能力较弱的情况下,也同样首选避免盲目竞争,而采取具有保护性意味的散户交易。这就是村庄市场难以形成以及难以对接更广泛的全国市场而成为全国一体化市场之一部分的主要原因。在农民具备足够的抗风险能力并成长为真正的市场主体之前,强行发展村庄市场,过早地把个体小农裹挟进自由市场中,其结果无疑将损害小农的利益,这样的市场也注定不可持续,难以长久。乡土社会天然具有抗拒市场的一面,个体小农对市场的惧怕和不信任也由来已久,这在众多“资本下乡”失败的案例中已经得到充分的体现。当前,乡村振兴战略正在稳步推进,各种社会资源和要素,包括市场要素,必然不断涌入农村。而本文的研究表明,村庄市场的发育和发展只有在农民的主动推动之下才能够实现,外部力量只能起辅助作用,并且必须充分照顾个体小农的意愿和利益,才能得到农民的配合,否则结果很可能适得其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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