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书写“一带一路”的中国林业故事

2022-11-06程宝栋李芳芳李慧娟

绿色中国·B 2022年9期
关键词:林产品森林资源一带

程宝栋 李芳芳 李慧娟

图/由林宇提供

绿色是“一带一路”建设的底色。绿色“一带一路”将中国生态文明建设的重要理念和实践成果,融入了“一带一路”建设的全过程,成为推动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人与自然生命共同体的重要实践平台。

中国林业在生态建设和保护方面具有丰富的实践经验。绿色“一带一路”建设给林业高质量发展带来了新的发展契机。从生态环境保护、国际合作项目绿色化及林产品贸易三个视角,剖析当前林业作用发挥所面临的制约因素,探索林业助力绿色“一带一路”建设的主要途径,有助于中国林业在绿色“一带一路”建设中继续发力,不断书写“一带一路”的中国林业故事。

绿色“一带一路”建设为

林业高质量发展带来契机

(一)林业在生态环境保护方面的实践经验得以国际推广

生态环境保护是践行绿色“一带一路”的最根本要求。“一带一路”沿线自然环境复杂,粗放型增长方式又加剧了生态环境的脆弱,协同推进跨国生态修复、荒漠化和水土流失综合治理,成为“一带一路”建设的迫切需求。

我国林业在生态环境保护方面具有丰富的实践经验,先后启动了天然林保护、退耕还林等16项重点生态保护与修复工程,尤其是防沙治沙领域的技术理论已达到全球领先水平。为了将这些生态环境保护的林业优势应用于绿色“一带一路”建设,截至2019年,我国已与56个“一带一路”国家签署了双边林业合作协议,并积极深化林业对外科技合作、提供林业科技援助。这不仅有助于我国涉林企业和技术走出国门,对于不断推进建立全球森林治理体系同样具有着重要的意义。

(二)林业在推动国际合作项目绿色化的重要作用逐渐凸显

国际合作项目的绿色化是绿色“一带一路”建设的重要抓手。日益密切的“一带一路”经贸合作,尤其大型基础设施建设,不仅有可能打破生物多样性相对平衡的格局,甚至还会威胁到生物物种的生存与繁衍。当前越来越多的中国企业在“一带一路”沿线国家投资的过程中注重环境责任的履行。这直接带动了国际合作项目的生态环保服务与支持产业发展。

与此同时,由经济活动所引发的碳排放,成为“一带一路”建设过程中难以回避的问题,而以生态修复为主的植树造林和森林经营是固碳的主要方式。在这种背景之下,林业在推动国际合作项目绿色化的重要作用愈加凸显。与沿线国家在林业增汇技术、林业碳汇交易、城市绿色解决方案等方面的合作,可进一步带动林业企业的创新发展。

(三)林产品贸易对象的多元化为国内木材安全提供保障

我国林产品贸易“大进大出”特征明显,被动融入发达国家主导的全球价值链。2008年以来,国际各种木材合法性法案的出台,使我国木材进口来源国逐渐向新西兰、美国等发达国家偏转,木材产业发展对国际市场尤其是欧美发达国家的过度依赖已成为国内木材安全的重要隐患。

“一带一路”倡议提出之后,信息互联互通、体制机制建设逐步完善,我国与沿线国家的林产品贸易再度被重点关注。“一带一路”沿线约有25个国家的森林覆盖率超过25%,开发潜力巨大,很多新兴经济体对林业相关产业建设的需求也很大。拓展贸易对象,积极探索建立“一带一路”境外森林资源可持续开发利用基地,有助于缓解短期内我国木材进口过度依赖发达国家的情况。借助“一带一路”国家的全球价值链重构,还可在世界格局多极化的重要时期使我国林业在国际舞台上争取更多发言权和决策权,拥有抵制美国、欧盟等国家和地区贸易壁垒的更大筹码。

林业助力绿色“一带一路”建设的制约因素

(一)林业合作机制需完善,援外工作应进一步加强

我国已与部分沿线国家建立了林业区域合作机制,与联合国防治荒漠化公约秘书处合作建立了防治荒漠化等多边合作机制。但是,林业对外合作仍缺乏具有约束效力的机制性平台或国际合作组织的系统性支持。这使得林业合作项目往往比较随机、领域分散,且以短期合作为主,缺乏长效机制。用于林业科技合作的资金总量仍然偏少且不稳定。例如,中国已联合沿线国家和地区的科学家启动并完成了多次生物多样性野外考察,但都存在后勤保障有限、补给艰难等问题。

另外,林业科技合作产业化程度比较低,利益共享机制尚不健全。虽然林业援助已逐渐成为中国发展援助中的重要领域和参与全球环境治理不可或缺的方式,但与“一带一路”沿线国家生态环境改善、我国林业“走出去”的现实需求相比,无论体量、涉及领域和方式,还都远远不够,参与主体也主要以政府部门为主,非政府部门参与程度较低。

(二)具有约束力和可操作性的海外投资环境立法缺失

截止2021年底,“一带一路”已为东道国创造了66亿美元的税收和39万个就业岗位。但与此同时,因环境问题引发的投资争议甚至失败的案例也明显增多。其主要原因是,部分东道国环境立法和政策存在不确定性,我国海外投资企业环保责任意识淡薄,我国作为投资者母国监管乏力。

以最为突出的沿线国家基础设施建设过程中的生物多样性保护问题为例,雖然我国政府出台了多份建设绿色“一带一路”的文件,但大部分文件都是指引性的。例如《关于推进绿色“一带一路”建设的指导意见》中,有三处提及了生物多样性保护,但没有规定具体的保护措施,约束力和可操作性均较弱。海外投资生态环境风险专项立法、生态红线立法的缺失,使我国海外投资企业生态补偿、生物多样化补偿意识淡薄,中资金融机构环境风险识别和管理能力差。一旦东道国环境保护门槛较低,生物多样性等环境问题在基建投资进入东道国阶段,就易被忽视而埋下风险隐患。

(三)境外森林资源开发水平低,林产品贸易竞争力有待提升

通过积极参与境外森林资源开发,合理利用国际木材资源,已成为部分发达国家保障国内木材安全的重要途径。由于我国政府部门对境外森林资源开发并没有系统性的规划以及缺乏专项的政策扶持,企业在进行海外森林资源开发投资前往往缺乏深入细致的市场调研,加之一些东道国在资源安全领域对我国企业的戒备心,使得我国境外森林资源开发并不顺利。

长期以来,我国林产品贸易全球价值链被低端锁定,获利微薄,且话语权不足。“一带一路”为全球价值链重构提供了契机,而要想在重构过程中占据主导地位,并借此向附加值高的环节攀升,依靠的是林产品贸易的核心竞争力。这集中体现为林业科技创新和林业经贸规则创新两个方面。但当前我国林业科技创新能力相对较弱,处于“总体跟进、局部并行、少数领先”的发展阶段,林业经贸规则也正处于与国际接轨的进程中。

林业在绿色“一带一路”建设中继续发力

(一)完善林业合作机制,拓展多领域合作模式

要通过进一步的技术和标准输出,增強我国在“一带一路”林业的话语权。引领“一带一路”国家探索建立专门针对环境保护的组织机构,将各国多边环境条约置于该机构之下,对各国形成一定的约束力,保障环保措施顺利实施的同时,协调国家间的冲突,构造起协调统一的林业合作机制。

要加强林业科技合作资金支持,设立“一带一路”林业科技人才专项资金,对国内和沿线国家致力于林业科技创新发展的重点学科、重点实验室进行资助,培养和造就一批国际林业科技人才。进一步拓宽林业科技合作交流的领域和渠道,积极建立“一带一路”林业科技合作示范基地,以项目带动林业科技合作成果产业化。要继续谋划林业援外工作,做好顶层设计,积极探索除培训和对外投资建厂之外的林业援外方式。

(二)完善立法和生态补偿机制,提升各界环保意识

要针对海外投资生态环境风险进行专项立法,强调企业在环境信息披露方面的法定义务。要加强环境保护合规管理,设置生态保护激励机制,树立企业生态与经济结合的观念,加强企业生态补偿意识。深化生态补偿制度,确定补偿标准,并引入政府部门和金融机构的环境经济核算体系中,完善国内海外投资生态环境问题审批审查机制。

建议由我国牵头发起成立“一带一路”绿色发展国际联盟。继续向沿线国家传递绿色发展理念,同时推动“一带一路”国家在签订国际条约时重新审视环境条款的纳入方式。在统一框架下形成环境约束,降低东道国环境政策给我国企业带来的不确定性。要充分发挥森林生态系统功能,推动与沿线国家的森林可持续经营技术合作,加强对“一带一路”国家林业碳汇技术援助,提升“一带一路”国家生态补偿的市场化能力。

(三)统筹规划境外森林资源开发,努力提升我国林产品贸易全球价值链地位

要借鉴发达国家境外森林资源开发经验,通过合作论坛、专项资金、放松抵押贷款条件等方式,统筹规划并有针对性的引导和支持企业扩大境外森林资源投资规模。要建立海外森林资源培育基地,积极探讨与沿线国家合作开发森林资源的有效途径和具体方式。培育海外森林资源投资的龙头企业,支持民营企业的集群化投资发展模式,提升境外森林资源投资质量。

加强开发项目的管理,树立企业环保口碑,消除东道国疑虑。抓住新一轮科技革命的机遇,深化林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借助与沿线国家的林业科技交流,推动林业领域自主创新,提高我国林产品贸易竞争力。同时,以合作共赢的理念参与全球林业治理及林业重大问题研究,借助“一带一路”平台,构建适合发展中国家国情的跨国木材合法性制度创新体系,积极推动森林认证体系与国际标准互认和输出工作,依靠科技创新和国际经贸规则创新提升我国林产品贸易的全球价值链地位。

(作者单位系国家林草局“一带一路”林草经贸国际合作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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