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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时代公序良俗原则在乡村治理中的适用

2022-11-05马玉梅

经济研究导刊 2022年25期
关键词:公共秩序公序良村规民约

马玉梅

(江南大学,江苏 无锡 214000)

一、民法典公序良俗原则在乡村治理中的内涵及体现

(一)公序良俗的概念

公序,即公共秩序,是社会公共发展所需的一般秩序。良俗,即良好习俗,是社会发展所必需的一般道德。公共秩序和良好习俗,统称公序良俗,是现代民法的重要法律概念和法律原则之一。在现代市场经济社会中,市场经济制度在维护民族社会的一般利益和社会道德的一般原则方面起着重要的作用。自古以来,在我国就有深厚的礼仪文化。孔子、孟子等历史人物在一定程度上对我国礼仪、习俗等良好的文明作出了巨大的贡献,现如今已渗透到生活和教育的各个方面。公共秩序的良好习惯作为一种比较规范的原则在法律中产生。尽管各国的习俗各不相同,但总有一些共识通常是相同的,即孩子必须孝敬父母,必须尊重他人等等。《民法通则》第7条规定:“民事活动必须尊重社会的道德。不应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不应破坏国家经济计划,也不应扰乱经济和社会秩序。”《德国民法典》确立了公共秩序中的良好习俗原则,即现代意义上的良好习俗。所谓秩序,它是社会生活的一种状态,面对全部的社会和公众,不仅要关心个人发展,还要考虑人与社会的和谐发展。当个人利益与整体利益发生冲突时,首先要顾及整体利益。社会真善美需要良好的风俗加以体现。公序良俗的法治功能主要包括规范传统习惯法和判断法律行为的法律效力。它具有弥补国内法的“强制性”和“禁止性”规定的不足以及法律解释和补充缺陷的作用。其基本目的和可执行性是将“私法自治原则”限制在现行立法尚未规定的禁止范围内。良好的公共秩序是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基本理念和基本原则,是现代民法的重要渊源。公民的社会行为必须接受公共秩序的规范和调整。“秩序”是人类社会生存和发展的基本条件。在这里,“秩序”包括“自然秩序”和“社会秩序”。乡村治理必须按照一定的顺序走上轨道,否则会偏离治理的初衷,达不到治理的效果。发生在任何社会形态中的“变化”甚至“过渡”,无一例外都是有意的、有意识的,或强制性地对既定制度和社会秩序的适应与创新。

(二)公序良俗原则与乡村治理的自洽

在乡村治理中不可避免地会涉及公共秩序和良好习俗的问题。在中国农村治理的新时代,公共秩序和良好道德原则是指公民按照公共秩序和良好的道德准则行事,不违反国家的公共秩序和社会的一般道德。由于村民的文化意识和法治意识都比较淡薄,在乡村治理中公序良俗会起到沟通桥梁的作用。公序良俗是社会基本的伦理道德观念的重要表现,我国地域辽阔,每个地方的人道德观念会有所不同,但是为了寻找最佳的治理方式必须要发现一个能被大多数人接受的伦理观念,可以总结为“集合点”,这个“集合点”就是公序良俗原则。我国《民法典》规定,民事活动不得损害社会公共秩序,解决民事纠纷时不得损害社会公共秩序,这也充分体现了法治与善治相结合,公共秩序是以维护良好的社会秩序为基础的。公序良俗将社会伦理规则赋予于民事法律的意义。公共秩序的传播随着社会的发展而不断分化,使民法形成了与社会实践相协调的开放体系。公序良俗原则以社会公共利益为基础,对个人权利对民事主体意义自治的合理限制,以维护社会普遍利益的最大化。而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公序良俗原则的适用不断从保护公民个人权利的民事纠纷延伸到社会治理,特别是在民法典时代实现乡村治理的现代化。我国理论界对公序良俗原则的功能和在乡村治理中的适用标准进行了大量的研究。但是,目前关于公序良俗原则与农村经济秩序的适应以及如何推广应用等问题还缺乏具体且深入的研究。

二、公序良俗原则在乡村治理中的作用

(一)公序良俗原则与村规民约的区别

公序良俗是极具宽泛又较抽象的概念。如具体化表达,即村规民约以及一些优良传统和习俗。村规民约类似于一种“社会契约”,是村民大会讨论后由大多数村民通过的。村规民约的不断成型,是基层实践在民主政治建设中的体现,而后慢慢形成一种自治的法律制度,这种制度的顺利建设会产生一种深远的影响,也会影响到乡村政治文明和民主化进程。村规民约的形成更少不了公序良俗原则的引导,比较明显的是,公序良俗是国家法律体系中的一项基本原则,而村规民约是具体的一种自治规范,公序良俗原则指导范围更广,涉及社会生活中的方方面面,是一种包含关系。在乡村治理中,公序良俗原则可以引导广大村民诚信生活,对人友善,相互尊重。但是,村规民约对于村民的日常生活具有良好的规范意义,是村民所要遵守的基本准则,可以使整个村庄的民风淳朴、善良。村民更加关心环境,保护好公共环境得益于村规民约的共同遵守。良好的村规会让大家更加团结一致起来,互相帮助。村规民约的形成更有助于乡村治理工作的全面推进,因为在全村形成的默认规章制度下,村里的干部也会恪尽职守,不会置法律法规于不顾,在村民与干部的共同努力下,村民的生活环境会逐渐变好,村民的幸福感也会相对增强。然而,村规民约毕竟也是村民自己根据日常生活而得到的一种生活智慧,不能解决实际生活中纷繁复杂的问题,因此需要以公序良俗从战略高度统筹村里的大事小事。

(二)通过村规民约传承和弘扬公序良俗

在社会中,我们需要遵守各种各样的秩序,而国家法律只是全部秩序中的一小部分,除国家法律之外,还有各种社会秩序弥补国家法律的不足,它们也是构成国家法律的重要基础。在全面提高农村治理现代化的要求下,村民在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可以根据当地的习俗、习惯达成有利于村民日常生活的规定或约定。因此,平衡思维成为有利于和谐社会的社会规范,对促进社区治理起到了积极的作用。在民事领域,村民们发展了生产力的长期传统和与邻居团结在一起的生活,这些在今天起着积极的作用。婚姻和维持是社会中最重要的社会规范。费孝通先生分析,在中国能得到“礼制”的“长者”上,虽然在现代由代而代之,中国传统文化为伦理的基石。而在村民直接生活、财产归属于社会公共安全的情况下,在一些村法中,就特别强调了村民维护公共安全的责任。

第一,所有村民必须“有意识地维护社会秩序和公共安全”,预防赌博、参加邪教的组织和其他危害地方社会安全的活动。第二,在大规模的预防和治理中发挥干部的领导作用。建造新格局中一个重要方面是许多公共设施的建设将会改善村民的生活,但有很多公共设施破坏行为和违反公共道德,必须禁止他们的这些行为。这个习俗“依循某个社会组织的规定,不受国家的法律约束”。既然是社会规范,村落的规则和规定必须有明确的规范,当规则运行的时候,村民应该遵守。

三、公序良俗原则在乡村治理中的适用困境

(一)公序良俗原则在乡村治理过程中欠缺法治环境

农村地区的发展局限于缺乏法治资源和法治意识,采用公序良俗原则可以使农村得到善治,需要人们的思维和文化的认识有待提高,法治是非常有限的,而且比较弱。由于地区孤立,因特网、媒体和通讯不足,农村社区的法治可能遭到破坏。在农村地区建立法治是一个困难且长期的过程,消除错误、陈旧和模糊的假设对建立法治的影响。糟糕的农村做法将严重妨碍农村国家法治现代化。农村地区缺乏法律资源和服务也可使诚实原则遭到起诉。在农村地区许多地方没有法律机构,法律援助不足。

(二)公序良俗原则与村规民约具有一定的排斥性

我国的特点是经济、政治和文化差异,这不可避免地导致对伦理和实践的不同理解与判断,对不同的村庄环境,村规民约也不稳定。时代和技术发展也会引发村庄原则的变化。这样,良好道德的原则将以一种不确定的方式应用。在自治困境中,公序良俗原则与村规民约是不相容的,但由于地区传统或习俗,它可以与其他问题联系在一起,而意识到自己不明智的村民无法列出所有可能的社会后果。所谓的村规民约不能总是适应其发展的需要,也有其局限性。此外,不仅村庄的民约内容会与原则相冲突,而且这一法律契约的制定过程也会与公正和原则相冲突。有时村规民约可能不是在透明情况下产生的,在村干部集体商讨之后下发规定让村民遵守,因此这个过程难免缺乏公平公正性。

(三)公序良俗在乡村治理过程中存在具体运用困境

评判公序良俗原则的标准又不一致。公共秩序原则应当作为指导和约束农村政府的民事活动和民间进程的准则。由于在我国大多数城市乡村地区法律法规执行不到位,因此,在农村管理过程中,一些民事争端还缺乏明确的法律依据,无法按照农村秩序的基本精神进行解决。公共秩序是参考领域之一。但是法官们接受了不同的诚信概念,甚至一个人的环境、品格、价值和生活方式都影响着他的判断。不同的国家风俗不同,又有传统,这些都可能影响每个人对“公平正直”的定义和认知。

四、公序良俗原则在乡村治理过程中适用的路径探析

(一)努力创建乡村法治环境

《民法典》颁布之前,我国法治文化已经在乡村生活的各个角落渗透,村民已经有了基本的法律常识,但是在加快乡村文明建设过程中仍有不足。对于稍为落后的法治环境,要加强基层干部的政治、法律素养。定期对干部进行法律知识培训,干部带头学习最新的法律法规知识,引导村民知法守法。有条件的村委会还可设置临时法律援助窗口,定期对村民进行文化、法律等宣传教育,定点接受村民的咨询,帮助村民解决生活中的困难。大力扶持乡村教育,为乡村的孩子做好教育保障,做到教育不落后。

(二)加强村规民约合理合法性审查

在民法典时代,我国的法治化程度已经到达了新的高度,对于法律法规的制定都更加严格,乡村治理要乘这股法治之风进行管理改革。村规民约的制定要遵循严格的程序,做到公开透明应知尽知。村民委员会在召集乡村会议、换届、制定村规民约过程中程序应严格遵守我国行政法。村规民约定的是内容,但是程序的严格也能保障村规民约的合理合法,能有效避免村规民约与民法典公序良俗原则产生冲突或不相容的情况。

(三)准确理解公序良俗原则在乡村治理中的定位

公序良俗原则联结着道德与法律,但是法律与道德也应该有明确的区分,不能模糊化处理。良好的社会道德、风尚道德是伦理的基础。用公序良俗来制约村民,是作为道德底线进行约束的,是最基本的要求而不是最好的要求。在治理过程中不能期望公民获得最高程度的道德,而只能期望他们在获得最基本的日常道德的基础上发展。在建设和谐社会的框架内,我们必须更加注意这一程度。在理论界,有学者对于公序良俗原则的具体运用也展开了不同的讨论。其中,一部分学者认为,法律原则具有指导性,并不适合直接适用在具体案件中,在适用时需要通过具体化的处理。另一部分学者认为,公序良俗原则具有弹性,法官可以通过自由裁量权在具体案件中适用。就现在的司法环境来说,公序良俗原则还是处于比较模糊的状态,在这种模糊不定的情况下直接适用必会造成严重的后果。作为基本原则,是在一定的高度上为法律工作者提供一个方向,法律工作者的自我修养也比较重要。因此,需要提高法律工作者自我的职业素养,在实践之余也要更加注重理论的深入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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